缓刑适用条件评估报告由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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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需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由()提出。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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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需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由( )提出。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质量监督站D.项目监理机构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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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博峰司法所首次出具拟定缓刑人员矫正环境评估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 新疆平安网讯(通讯员 祖丽比娅) 近日,阜康市博峰司法所首次出具了对拟定缓刑人员的矫正环境评估。
&&& 日前阜康市博峰街司法所收到来自阜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关于人民法院的《关于对罪犯刘某的拟缓刑罪犯矫正环境的委托书》,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拟缓刑人员犯罪前的自身状况、受教育情况、社会经历及拟缓刑人员家庭状况、家人对拟缓刑人员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及接受能力、对监督帮助拟缓刑人员履行缓刑期间法定义务的态度及接受能力。
&&& 针对调查所需内容,社区矫正办与司法所领导立即联系其家人和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约定时间一起上门走访,通过了解,如实地完成对拟缓刑人员的矫正环境评估报告。社区矫正办主任卢凯、司法所所长田建礼组织司法所副所长、社区民警、社区主任与拟缓刑犯的亲属进行会谈,听取其家属的意愿及意见,并根据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掌握的情况,综合评估其监管环境,为他能否缓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最终形成书面报告,有效的为法院裁定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责任编辑 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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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假释前调查评估:“应当”而不是“可以”
作者:顾顺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另据刑诉法第258条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笔者认为,对拟适用缓刑、假释的情况宜引入强制性规范,规定为“应当”而非“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使调查评估成为前置程序。  适用缓刑、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是正确执行刑法规定的必然要求。根据刑法第72条、第81条的有关规定,对罪犯适用缓刑,应当将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适用条件;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至于如何界定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程度,属于办案人员自由心证的范围。为防止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而应当以哪些事实为根据,刑法未作具体规定,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由此可见,该规定可以作为判断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程度应当调查内容的依据,而刑事侦查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和根据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的表现形成的材料不可能涵盖上述应当调查了解的所有信息,必须结合专门的调查评估所收集证明的材料才能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  适用缓刑、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是强化刑事审判公正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委托调查评估由办案机关根据需要决定,一旦出现办案时间紧、管理不严或者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情况,很容易导致委托调查评估的随意,不仅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还会产生应当进行调查评估而没有进行调查评估的案件存在,使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被适用缓刑、假释后置于社区服刑中,给社会带来潜在或者现实的危害。如果作出硬性规定,可避免调查评估随意而为。另外,在适用缓刑、假释前进行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还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对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缓刑、假释适用条件进行佐证,有利于提高适用缓刑、假释的准确性;二是为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供条件,严把社区矫正的“入口关”,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社会治安隐患和重新违法犯罪等现象的发生;三是提升群众对是否适用缓刑、假释的满意度、接受度以及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缓刑犯、假释犯顺利回归社会;四是帮助委托机关核实缓刑犯、假释犯的居住地,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降低因居住地存在争议等原因造成脱漏管现象发生;五是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缓刑犯、假释犯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帮助措施奠定基础,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适用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已得到体现。根据该解释第450条第1款的规定,“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是执行机关提请法院对罪犯裁定假释时应当移送审查的材料之一。既然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审查“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那么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法院也应当审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这样才能相互协调、体现公平。又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上述调查评估报告,当然形成该报告的调查评估就必不可少,故该解释第45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前者更加符合刑法关于适用假释的立法精神,为避免冲突,有必要对后者进行修改。  (作者单位: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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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3:4911/11 01:0611/10 17:3911/10 17:1111/10 14:1111/10 09:0911/10 08:5011/10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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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目录
判前评估显关怀 一男子获缓刑
&&晚刊讯&日前,经文山市司法局判前调查评估后,伙同他人盗窃单位财物的尚某被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三个月缓刑四个月。&&1月5日,文山市司法局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社区矫正委托调查函》:称文山市外出打工人员尚某,在某工厂打工期间,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该厂门卫之便,盗窃单位价值一万余元财物,已构成盗窃和职务侵占罪。依据规定,特委托文山市司法局就尚某的一贯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审前调查。&&文山市司法局收到该委托后,立即将法院《委托调查函》转交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小街司法所。通过走访了解到的信息反馈结果表明,尚某在外出打工前,个人性格、情绪比较稳定,无犯罪前科,无暴力倾向,无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与邻里乡亲和谐相处,家庭和睦,群众反映良好。根据调查情况,经过全面分析判断,最后形成“建议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并于日及时将《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意见表》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此份评估调查表,作出如上判决。(杨正奎&梅祖翠)&&&新闻链接&&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被告人基本符合进入社区矫正条件的,判决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服刑进行调查分析;征求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相关学校、单位意见,听取被害人与社会公众是否认同以及社区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评估意见,填写《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表》,由实施调查所在乡(镇)司法所和县(市)司法局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及建议后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对被评估对象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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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假释前调查评估:“应当”而不是“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另据刑诉法第258条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笔者认为,对拟适用缓刑、假释的情况宜引入强制性规范,规定为“应当”而非“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使调查评估成为前置程序。&适用缓刑、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是正确执行刑法规定的必然要求。根据刑法第72条、第81条的有关规定,对罪犯适用缓刑,应当将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适用条件;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至于如何界定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程度,属于办案人员自由心证的范围。为防止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而应当以哪些事实为根据,刑法未作具体规定,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由此可见,该规定可以作为判断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程度应当调查内容的依据,而刑事侦查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和根据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的表现形成的材料不可能涵盖上述应当调查了解的所有信息,必须结合专门的调查评估所收集证明的材料才能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适用缓刑、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是强化刑事审判公正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委托调查评估由办案机关根据需要决定,一旦出现办案时间紧、管理不严或者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情况,很容易导致委托调查评估的随意,不仅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还会产生应当进行调查评估而没有进行调查评估的案件存在,使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被适用缓刑、假释后置于社区服刑中,给社会带来潜在或者现实的危害。如果作出硬性规定,可避免调查评估随意而为。另外,在适用缓刑、假释前进行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还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对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缓刑、假释适用条件进行佐证,有利于提高适用缓刑、假释的准确性;二是为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供条件,严把社区矫正的“入口关”,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社会治安隐患和重新违法犯罪等现象的发生;三是提升群众对是否适用缓刑、假释的满意度、接受度以及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缓刑犯、假释犯顺利回归社会;四是帮助委托机关核实缓刑犯、假释犯的居住地,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降低因居住地存在争议等原因造成脱漏管现象发生;五是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缓刑犯、假释犯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帮助措施奠定基础,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适用假释前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已得到体现。根据该解释第450条第1款的规定,“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是执行机关提请法院对罪犯裁定假释时应当移送审查的材料之一。既然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审查“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那么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法院也应当审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这样才能相互协调、体现公平。又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上述调查评估报告,当然形成该报告的调查评估就必不可少,故该解释第45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前者更加符合刑法关于适用假释的立法精神,为避免冲突,有必要对后者进行修改。&(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适用缓刑、假释前调查评估:“应当”而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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