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执行人被执行人要多久才会限高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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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出境的实施细则
作者:立案庭&&发布时间: 10:49:23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六种情形的,均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从宽掌握第一条第(六)项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的内容,凡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第二条&新收的执行案件,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应按照省高级法院统一制作的载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内容的样本(附件一)发放。正在执行的案件,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应向被执行人发放《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附件二),限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既可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对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防止因错误认定引发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决定书(附件三、附件四),由院长签发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时,在向上级法院报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时一并附决定书。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审查后,应当作出纠正或者驳回决定(附件五)。
&&&&第四条&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通报、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等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条&决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各级法院应逐级逐案核实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的,应及时剔除。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省高级法院统一发布。
&&&&第六条&决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的,执行法院应附有相应的决定书,对具体部门告知具体信用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不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限制其高消费。
&&&&第八条&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被执行人是其它组织的,其负责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或合伙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
&&&&第九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范围是,欠有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不得到高档餐厅和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不得购买高档住房;不得使用高级轿车;各项消费不得显著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
&&&&第十条&限制高消费的应向限制对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附件六),由院长签发并向当事人送达。对作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决定的,可以制作公告在高消费场所张贴,或利用新闻媒体广而告之,使限制对象受到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法院应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限制高消费令,协助单位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决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出境对象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出境对象包括其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限制出境对象。
&&&&第十三条&限制出境措施原则上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附件七)。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执行法院实施限制出境措施,应告知被限制出境人,说明限制出境理由、时限等并严格按照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签署的青高法(2007)90号《关于限制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出境的通知》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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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将纳入“失信名单”
  1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今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长期以来,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针对这种备受社会诟病的“老赖”现象,最高法1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确定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
  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自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新闻网||||||||||
最新播报:
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高消费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16日在京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此次发布的信用惩戒对象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
首批推出的惩戒措施有三项,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向相关职能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单位、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各发布单位表示,这些措施将很快得到实施。
[责任编辑:[烟台]市法院发出“限高令”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我市法院发布“限高令”捆住其“大手大脚”。
  水母网3月17日讯(YMG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旷翔宇)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我市法院发布“限高令”捆住其“大手大脚”。在昨日举行的全市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传慕表示,将充分利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自去年12月23日开始,我市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该次活动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十大类案件为重点。截至今年3月7日,全市法院已执结涉民生案件433件,结案标的额987.31万元,其中执结重点涉民生案件121件,结案标的额197.05万元。活动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50人次、罚款3人次、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人,限制高消费10人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曝光的193人次;予以司法救助8人次,救助资金6.5万元。  去年年底,招远市法院执行干警为执行深圳某公司在招远市施工期间拖欠吴某等22名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远千里赶到深圳,马不停蹄地查找被执行财产线索,终于将20多万元执行款扣划到位,让22名来自江苏的农民工拿到工钱回家过年。“虽然集中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给一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烟台市中院执行三庭庭长栾焕舸向记者介绍,“下一步将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高令’,压缩其经济生活空间。”  充分利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纳入黑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压缩其经济生活空间。“包括工商系统信用等级评定、金融系统贷款额度、项目审批等方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经济活动。”栾焕舸介绍。
责任编辑:殷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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