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四级二级最高赔偿多少

左小臂截肢一半定为几级残疾如何赔偿
在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实际为这个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没有上任何保险。公司法人应该赔偿受害人的额度范围
09-05-11 &匿名提问 发布
1.工伤中只有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的才不能评定为工伤,单位才不用按照工伤程序赔偿而由工人自己承担责任。 2.工伤的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常清楚,楼上已经把条文都列出来了,我这里不再重复。 3.像这种皮外伤肯定达不到级别的。况且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能评级的。一般情况下,要够上伤残级别必须是身体的某个器官功能性丧失,通俗的讲就是受伤之后你这部分器官就再也不能为你“服务”了。 4.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概念。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要求单位参加的一种保险,而商业保险则是单位自己决定参加的。如果你们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不管单位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对于因工伤造成的赔偿责任必须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全部由单位来承担。工人自己是不用承担的。 5.当事故发生后,单位有责任在30天之内为你申请工伤,如果单位没有在30天内申请,那么工人或其家人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申请之后劳动行政部门会安排具体的鉴定和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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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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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度残疾人评残定级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残联:根据省残联苏残发[2007]28号及盐城市残联盐残发[2007]28号文件关于“对重度残疾人进行调查登记” 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全市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四类残疾的一、二级残疾人员和疑似重残人员进行评残定级,为确保评残定级的科学、公正、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残发证的对象本次评残发证的对象为已领残疾人证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四类残疾的一、二级残疾人员,以及未领残疾人证的疑似重残人员。二、评残发证的标准此次重残人员评残发证的标准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及《东台市残疾评定办法》(东残发[2007]10号)规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和程序进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核发全国统一的新制式《残疾人证》。三、评残发证的时间根据盐残发[2007]28号文件精神,此次持证的重度残疾人必须在日前通过网络上报至盐城市残联,因此,在2007年9月上旬前我市重残人员的初检鉴定、评残定级、汇总统计工作必须全面结束。原则安排是6月中下旬报批方案、会办协调、培训部署,6月下旬起各镇组织初检,7月下旬起市组织复检、评定,9月中旬报省、盐城市残联。各单位重残人员复检日程安排见附表。四、评残发证的办法本次重残人员调查登记是应上级要求限时完成的突击性工作,转入正常后的残疾评定工作由市镇残联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重残人员评残定级工作,市成立重残人员评残定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平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许学军、市残联理事长王青任副组长,市残联、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广电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重残人员评残定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残联梅小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区)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了规范重残评定工作,由市残联分管负责人牵头、市卫生局协助依托医疗行业专家库资源,聘请相关医疗专家组成残疾鉴定委员会,下设视力、肢体、精神(含智力)等鉴定小组,依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及《东台市残疾评定办法》(东残发[2007]10号)的相关工作规范和程序进行残疾评定,确保残疾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为了正常残疾评定工作,建立东台市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市残联负责人牵头,专家组负责人、卫生、民政、纪监、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对鉴定结果进行逐一评审过堂,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市残联根据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办理《残疾人证》。由于重残人员鉴定工作的对象面广量大,且又是社会弱势群体,本着重残人员本人或亲友自愿参加初检鉴定的原则,由各镇残联组织到所在镇卫生院初检,初检后,除精神病人和集中鉴定中有异议的对象集中到指定医疗机构仪检鉴定外,其它一律安排专家组以及纪监、残联、卫生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到所在镇卫生院集中鉴定。根据省市两级文件精神,对个别特殊困难的评残对象还可组织专家进村入户进行评残。经鉴定符合重残条件的,由市残疾评定委员会在重残人员所在村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可重检,无异议的予以评审发证。五、评残发证的经费重残人员是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从扶残助残的角度出发,在镇集中初检和鉴定中,医疗机构应免收重残人员的初检和鉴定费,同时严禁其它形式的搭车收费。需要到市级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的,按规定优惠收费。附:各单位重残人员复检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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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因此根据张某伤情应评为6级伤残。   10、毁容评残该怎么办?   小花,女,1975年3月生,1995年参加工作,系市电力建设公司工人,堪称电力系统的一大美女。不幸的是,1999年2月在施工中被烧伤。2002年在评残时,指定医院在诊断书中这样描述:眉毛全部缺失,鼻80%烧掉,只有部分鼻骨,两鼻孔外露,左耳外耳缺失4/5,内耳残留2/3,小口畸形,结论“面部重度毁容”。小花由原来的“大美人”变成了“丑八怪”。小花应评为几级呢?   答:这是烧伤科评残的一个案例。什么叫烧伤?由火焰、热物质、水、油、金属等物质接触肌体,造成皮肤、器官、肌肉骨骼等受到损毁,破坏了其生物学的机能,终结治疗,致残或丧失生命叫烧伤。如果面部烧伤造成毁容怎么办呢?面部毁容又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种,以上是面部重度毁容的案例。什么是面部重度毁容呢?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的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面部毁容除重度外还有中度、轻度毁容。   具有下述六项中的三项者即为中度毁容:(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两项者为轻度毁容。   面部重度毁容、中度毁容、轻度毁容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分别定级为3级、4级、5级。这是说的一般情况,小花的伤情已具备重度毁容的条件,是否简单地定为3级就算了呢?否!从案例中得知,小花受伤时28周岁。鉴定标准规定: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1级。因此小花伤残等级应由3级晋1级为2级。   11、受伤后左眼视力0.5,右眼0.8,能评等级吗?   刘文龙系煤炭建筑公司合同制工人,日,在2180工地的小暗井处作业,处理钢丝绳时,双眼被划伤。医疗期满时经查视力为:左眼视力0.5,右眼0.8。像这种情况,如何评定等级? 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规定: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5,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可确定为伤残等级10级。国家标准中对眼科的评残完全采用的矫正视力,所以评残检查时必须查矫正视力,如有的不能矫正,可在所查视力后要注明“不能矫正”。刘文龙如左右眼均为裸眼视力,应到指定医院去查双眼的矫正视力。如矫正视力查的结果为左眼矫正视力0.8,右眼矫正视力1.0,这样,刘文龙不够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如果刘文龙所查视力为矫正视力,那么他可评定伤残等级10级。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属部分护理依赖吗?   张平因工负伤造成一侧髋关节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张平伤残等级为3级和部分护理依赖。问:这个结论合理吗?   答: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张平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并结合他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张平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评残标准规定评为3级。在五项护理条件中,有四项能自己完成,只有自我移动不能自己完成,因此,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参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规定: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定为伤残等级3级。   13、尘肺病Ⅰ期能定几级?   于锐为煤矿的工人,从事采煤工作12年,日被省职业防治院确认为Ⅰ期矽肺。问:工伤评残能定几级?   答:这是职业病评残的一个案例。矽肺病是12种尘肺病之一,对此我们要说明几个问题:(1)什么叫尘肺?在工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长期吸入较高浓度的某些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称为尘肺。(2)国家规定的尘肺病名单有哪些?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等。据专家统计,在我国职业病中尘肺占大部分,现在尚生存的尘肺病职工有40多万人。(3)Ⅰ期尘肺伤残等级如何确定?上述案例中只说于锐为Ⅰ期尘肺,没有合并肺功能损伤,即肺功能仍为正常,目前只能定为7级。评残标准涉及Ⅰ期尘肺的有四种情况,分为四个等级: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可评定为7级;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可评定6级;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可定4级;尘肺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可定3级。根据于锐所查的伤情,目前只能定7级,今后可能发展加重,那时可以进一步检查并调整等级。   其依据参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5《职业病内科门》规定: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可确定伤残等级7级;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可确定伤残等级6级;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可确定伤残等级4级;尘肺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可确定伤残等级3级。   14、双下肢截瘫后护理依赖程度如何确定?   刘向明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摔伤,造成双下肢截瘫。医疗期满后,指定医院检查结果是:截瘫肌力2级。问: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如何评残?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答:刘向明截瘫肌力2级,根据评残标准应评定伤残等级2级,对其护理依赖程度要对生活自理的五项条件逐一测试。测试结果是:双上肢无功能障碍,可以自己进食;翻身自己不能;大、小便不能自理;穿衣、洗漱自己不能完成;自我移动不可以。这说明五项条件中有四项不能自理,因此,对刘向明应确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总则314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15、双耳听力损失应如何评级?   徐长志是金矿的农民轮换工。日,十四坑三中段调车场处采露天矿放炮,因无人警戒,徐长志走到此处时正逢炮响,被炸成感音性耳聋,指定医院测定双耳听力损失85分贝。问:这种情况能评几级呢?   答:耳的主要功能是听力,因此聋的分级主要以耳聋的听力损失程度进行分级。(1)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分贝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分贝,耳聋程度为轻度聋,听力稍感困难,可评为伤残等级中最末一级即10级;(2)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31分贝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分贝,仍为轻度聋,其听力稍感困难,可评定伤残等级9级;(3)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分贝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简称为中度聋,听力困难程度为轻度困难,可评定伤残等级8级;(4)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分贝,简称重度聋,听力表现为明显困难,可评伤残等级7级;(5)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分贝,简称严重聋,听力为严重困难,可评伤残等级6级;(6)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分贝,仍为严重聋,听力困难程度可谓严重困难,可评伤残等级5级;(7)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称为极度聋,听力极度困难,可评伤残等级4级;(8)双耳绝对全聋,对100分贝毫无反应,简称全聋,即没有听力,像这样的工伤职工可考虑评为3级。明白耳聋的评残等级,徐长志的伤残等级也就从中找到了答案,超过了5级的听力损失标准,但达不到4级的标准,故徐长志只能评为5级。   16、小肠切除1/?2能否列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矿务局晋华宫矿劳动合同制工人闫某,日下井采煤中,发生冒顶事故。他听到顶部塌方的巨响后,迅速撤离工作段,正当他跑至主巷道时,塌方所形成的巨大风力将他冲倒在煤墙上,腹部破裂,小肠露在肚皮外面,造成腹腔感染,肠管粘连,医院不得不将小肠切除1/?2。问:像闫某这样的情况,能列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吗?   答:这是普通外科的一个案例。首先,我们要了解腹部的生理概要。这部分大致包括:腹壁、胃、小肠、结肠、直肠、肝脏、胰腺、胆道、脾脏等。小肠占据腹腔的大部分,腹壁破裂时容易导致小腹脱出。其次,我们要了解小肠损伤的评残依据。小肠外伤施行切除术后,评残标准按切除的长度、是否采取辅助措施及是否保留回盲部来定级。小肠的主要功能是吸收食物的营养,大段的肠管切除了,必然要影响肠道的营养吸收。同时还要区别是否切除回盲部,是否施行逆蠕动吻合术,因为回盲部有增强剩余小肠吸收的功能,逆蠕动吻合术能使食物在剩余肠管里停留的时间延长,以增加营养的吸收,因此在定伤残等级时加以区别是科学和合理的。由于以上原因,小肠损伤是按以下情况进行定级的: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定10级;小肠部分切除定8级;小肠切除1/2定7级;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定6级;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定5级;小肠切除3/4,施外逆蠕动吻合术或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定4级;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定3级;小肠切除大于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定2级;小肠切除90%以上可定1级。最后,我们就知道本案例定什么等级了。本案例只谈及闫某小肠切除1/2,未说明同时切除回盲部,应定为7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说明同时切除回盲部,可定6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规定:小肠切除1/?2可定为伤残等级7级;小肠切除1/?2,包括切除回盲部,可定为伤残等级6级。   17、一侧肘上缺失能定几级?   日上午10时,水泵厂工人黄某在冲压车间冲床工作时,因冲片积压用右手去清理,码放在地上的冲片突然倒下,正砸在脚踏启动板上,致冲床开始工作,急速落下时将黄某的右上臂截断。经医院多方治疗,上臂既不能再植,也不能安装假肢。单位和工友证明黄某右臂为利侧。问:黄某能定几级?   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规定:一侧肘上缺失(利侧),不能安装假肢可确定伤残等级3级;一侧肘上缺失(非利手)不能安装假肢可确定伤残等级4级。   黄某可以认定为伤残3级。   18、一手食指两节缺失可定几级?   张某系国有金矿劳动合同制工人。日下午,由于民间采矿干扰,该矿自然矿柱被崩毁,巷道无法通车,张某等六人对废石进行清理,一直干到下午6点,不料顶板浮石脱落,将张某左手食指砸伤,经医院治疗,左手食指两节缺失。单位呈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伤残等级为9级。问: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规定:一手食指两节缺失可确定伤残等级9级。   食指在手的功能中其作用次于拇指,又强于中指、无名指和小指,所以也只有食指缺失两节才可定9级,如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任何一指缺两节只应定10级。   19、拇指缺失一节应定几级?   良棉轧花厂工人赵某,日上午9时,在操作棉花脱绒机时,由于工作不慎,被脱绒机锯齿切掉右手大拇指一节。问:赵某伤残能定几级?   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规定: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可确定伤残等级7级。   顺便指出,由于大拇指在手中的作用较其他手指突出。因此,大拇指的伤残等级要比其他手指定得高,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缺一节,评定伤残等级为10级,可大拇指缺一节则要定为7级。由此可见,赵某失去大拇指一节应定为伤残等级7级。   20、一侧踝以下缺失应鉴定几级?   席某系三井矿务局劳动合同制工人,日7点左右井口处重车跑车,将正在井下工作的席某撞倒,左下肢自踝关节以下被砸断。问:像这种情况可鉴定为几级?   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规定:一侧踝以下缺失可定为伤残等级6级。   专家们在制订标准时认为,人体的上、下肢功能,上肢要比下肢的作用大些,因此鉴定标准对上肢的评残要比下肢的评残等级定得高一些。例如上肢中非利手前臂缺失可定5级,而下肢中一侧踝关节以下缺失只能定6级。根据席某的伤情和鉴定标准规定,可定为伤残等级6级。   21、工伤造成的肢体瘫是如何分级的?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日在工地施工中砸伤腰部。医疗期满后,到指定医院检查,结果为:4、5腰椎压缩性骨折,椎体滑脱,不能下蹲及弯腰,双下肢及臂部明显肌萎缩,双下肢肌力3级。问:这种残情应定为几级,肢体瘫是如何分级的?   答: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的程度,我国工伤评残的国标中,采用了英国医学研究会分级划分的标准,共分6个等级,即0~5级,5级为正常。具体表述是: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以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活动,即肢体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以外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在肢体瘫的评残中,经常发现有指定医院描述某工伤职工伤情时,写“截瘫”“偏瘫”等等,这样劳动鉴定委员会无法评残,因为没有对“瘫”的程度描述清楚,这里尤其注意要查清肌力。国家评残标准中对肢体瘫是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级的: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可评定工伤1级;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可定2级;   截瘫肌力3级,或偏瘫肌力3级,或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可定3级;   单肢瘫肌力2级,或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可定4级;   四肢瘫肌力4级,或单肢瘫肌力3级,或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或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可定为5级;   三肢瘫肌力4级或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或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或单足双肌瘫肌力2级,可定为6级;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或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或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或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或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可定为7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或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或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或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均可定为8级。   王某目前双下肢肌力3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3级,同时又考虑他自我移动困难的情况,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办理工伤退休时给予3级护理费标准。   22、双侧前臂缺失是否可定最高等级?   机械厂工人刘某,日在加工钢板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轧断双手。事故发生后速送医院抢救,医院尽了最大努力救治,最后不得已为刘某做了两前臂截肢手术,生活工作中最常用的两手没有了。问:刘某这种残情,能评最高等级吗?   答:在骨科的评残等级中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能评最高等级(1级),即:(1)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损;(3)双下肢及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很显然,与上述三种情况相比,刘某的伤情并非最严重的。根据鉴定标准和刘某的实际情况,刘某应评为2级,同时,考虑到刘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需他人护理的情况,在护理等级上可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这样的评残结论,刘某的因工伤残待遇是可以保障其生活的。他办理工伤退休不再工作可以领取本人工资的85%,同时按月领取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40%的护理费。   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规定:双侧前臂缺失定为伤残等级2级。总则314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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