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有组织有领导的传销罪已开庭一个月了,法官叫家属交12万的处罚金说我家人能缓刑是什么意思,我担心交了这笔钱后

[转载]山东聊城东昌府法院违法阻挠律师出庭
北京律师第四被告辩护人赵恩峰、第二被告辩护人李岺岩被挡在法院栏杆外不让进门
太平洋直购电子商务被控传销关联案今天开庭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法院违法阻挠律师出庭
[京衡网21日聊城讯]山东聊城东昌府法院今天上午发生严重侵害律师辩护权事件。第三次开庭中被告人新委托的四位全国各地律师被拦在法院门外,无法出庭。一位李姓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带着二十多位法警守在铁栅门边,专门限制定点的四位律师和旁听群众进场。而当地其他律师一一被放行。四位律师出示了律师证、出庭函、委托书,被法院拒收。
法院的理由是,律师没有提前三天向法庭提交出庭函。而没有提交出庭函,也只有到法庭开庭时出示手续才能够发现。由合议庭审查。东昌府法院事先到门口拦截律师,反而露出了事先策划的真相,明显是事先防范,有备而为。专门到门口来阻挠律师出庭。
本案是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网被控传销的“中国电子商务第一案”,涉及全国网上购物者672万,交纳保证金60亿的渠道商12万,其中有600多人已经被捕被诉被通缉。如果判了,12万同样性质的人都可以被指控犯罪,没收保证金。
此案源头在江西南昌。南昌公检法、江西省公安厅和检察院、法院、政法委2010年集体研究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报公安部经侦局同意,由南昌公安局向精彩生活公司正式书面送达不构成犯罪的撤案通知书。后来山东聊城莘县公安局先抓人,对南昌案的刘葆华、童年索要取保金1100余万后释放,不了了之,至今取保金没有退回,体现了明显的山东公安利益执法现象。随后,聊城东昌府公安局又抓了本案刘树刚等6人。并到南昌要挟扣划“赃款”。导致南昌公安在没有任何新事实和新证据变化的情况下,为保护当地利益也再次立案,冻结精彩生活公司11亿多在经营的客户网购保证金。抓光了公司十多位高管。随后,吉林丰满、广东深圳等也开始立案抓人,全国各省市被抓被追捕600余人。
春节前12月底,南昌中级法院审理唐庆南等十多人“组织领导传销案”,陈有西、李岑岩、赵恩峰等律师都为各被告作了扎实严谨的无罪辩护。法院原定于12月28日判决,结果高度重视律师意见,一直到现在近五个月没有下判,尚在内部研究中。随后,丰满、深圳、荷泽等地都停止、中止了相关案的审理,等待南昌案的定性。
&&&&&聊城案从2011年7月抓人,检察院慎重把关,退查两次,报请延长三次,一直不愿起诉。拖着。日勉强起诉。法院受理后,开了三次庭,也不愿意判决,已经一年四十天没有下判,严重超过了老刑诉法一审三个月的期限和新刑诉法六个月的期限。今天的第三次开庭是为了掩盖程序违法,检察院重新制作了《起诉书》。但是没有撤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视为重新起诉,时效仍然不能中断。但是当地律师没有人敢指出。
各被告除两位被告外,都坚称自己无罪。当地律师辩护中受到很大压力,无法真辩,有的律师对被告作了有罪辩护。六被告家属中有三位家属决定增加聘请全国外地律师,为被告作无罪辩护。由于通知时间仓促,律师到山东聊城不便,因为都是到临开庭才见到被告。由于原都有律师,阅券和研究案情已经事先进行,不影响法院开庭。但是法院知道加强律师、有全国其他律师到聊城参加辩护后,竞想出这种招数阻碍律师。
今天法院用中法庭审理这个影响巨大的多被告案件,据参加旁听的家属告,八棑旁听席,只坐了后三排家属等共40来人员,前五排都空着。全国关心此案审理的40多个渠道商,被30多个法官法警挡在铁栏外,进不了法庭。此举引起了旁听群众的极度不满。我们进行了劝阻,并同李副院长交涉后离开了法院。将昨晚通宵赶出来的《辩护词》转交给了李副院长。并请冯律师将南昌案的《辩护词》和北京的二十多位专家的《论证意见》提交给法庭参考。
我们不是死嗑律师。因此没有同法院去对抗,让事态恶化。但是山东聊城东昌府法院“防火防民防律师”,将人民视为敌人的愚蠢做法,是充分领教了。这样的法院要让他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是难的。上午的开庭持续到下午一时半,原请的当地律师为各被告进行了认真的辩护,有两个律师为被告作了有罪辩护。但我们判断,在南昌案下判前,聊城的法院也不会贸然下判。我们的辩护意见,可以等到二审中院去陈述。他们是拦不住律师的声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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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刘树刚辩护人陈有西律师被挡在法院门外不让进门
陈有西律师昨天20日从杭州飞济南再赶到聊城会见到刘树刚,签订委托书。
昨晚通宵写出12000多字的辩护词,21日向法院交委托出庭公函,被拒之门外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国家法律规定,被告审判过程中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没有任何截止时间限制。最高法院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三天内交手续给法院,是从委托之时算起。没有按法院开庭日期倒推的任何规定。当庭提交手续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当庭更换或者增加律师,法院应当保障律师阅卷时间。如果律师要求阅卷,法院应当推迟开庭。本案中,原律师继续,新增加律师不要求延期,保障法院开庭计划不受影响,不接受新律师直接违法。
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的太平洋直购网渠道商被挡在法庭外
东昌府区法院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来源:平安东昌建设网&&点击:264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省、市、区政法委要求,东昌府区法院成立“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胡朝勋;
副组长:张振华;
&员:李亭、吕兆海、于波、赵耀彤、石兰湘、侯晓珍、穆春福、李宏伟、刘伟。
如临大敌的法警面前都是文明的旁听的百姓,八棑旁听席,只有后三棑坐着家属,前五棑全部空着。
数十个全国来的要求旁听渠道商完全坐得下。法院故意制造人为障碍,制造矛盾,把人民当敌人,目的就是想震慑各被告冤枉认罪。
这份起诉书起诉于日。按照原刑诉法规定一审三个月必须判决。聊城东昌府法院到今天日已经长达1年40天,程序严重违法。但是当地没有一个律师提出。今天第三次开庭检察院重新制作起诉书,想以重新起诉来掩盖时效违法问题。但是有一个致命伤是没有撤诉裁定,没有送达被告和律师,何来重新起诉?自己违法七个月可以姑息,律师不提前三天交委托就不允许,这真的社会主义的衙门!
对刘树刚的全部的起诉事实都在这一段话里,没有其他的了。这样的案子,从聊城公安日抓人,到现在已经关押了一年十个月。
重新制作起诉书,只是改了两个数据。检察院退查两次、延长三次,已经用完了所有的时间。再退查已经没有任何法院依据。
这是一份我昨天赶到聊城会见刘树刚后,如家酒店用一个通宵赶出来的辩护词,因为我有南昌唐庆南案的辩护案情的了解,一通宵竟写了12700字。
李岑岩律师的助理关欣帮助我凌晨就去打印店打出来。还特别加了精致的封面。
可是却没有机会当庭辩护,交不到合议庭手中。我同东昌府区法院副院长李亭交涉时,他总算收下了我这份辩护词。
我现在向全国人民发表辩护,看看这聊城公安抓的、检察诉的六人有没有罪。
山东聊城东昌府法院审理
刘树刚被控传销案第一审辩护词
京衡律师集团
陈有西律师
合议庭各位法官:
京衡律师集团接受被告刘树刚的委托,和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冯天宏律师一起,担任刘树刚的辩护人。我是整个太平洋直购网被控传销的全案第一被告人南昌唐庆南的辩护人,对全案有清楚的了解。本案已经开庭两次,今天已经是第三次开庭,我才受聘办理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补证部分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完全同意冯律师已经发表并提交给法庭的辩护意见。现在我再从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把握上的若干问题,向法庭发表意见。庭后我还将法庭提交北京二十多位刑法学家、电子商务专家、民法公司法专家的3万多字的论证意见,以便法庭兼听则明,客观判断。请法庭予以参考。
辩护人通过审阅《起诉书》和证据,同意冯律师的刘树刚不构成猥犯罪的意见。刘树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本案判决事实基础不具备
本案是六被告是江西南昌精彩公司的渠道商。全案的性质将依据南昌案的定性。所有的网上直购户都同南昌公司直接发生关系。所有保证金都汇入南昌公司,这六人没有经手一分。所有的行为以南昌公司名义进行。所有的消费回报从南昌公司领出。案件的定性无法独立进行。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现在人为割裂管辖,也必须同等定性。
发生在江西南昌的太平洋电子商务被控为传销案,已经南昌市中级法院经过日到28日断续六天审理,休庭待判。我们作了无罪辩护。时间已经过去了近五个月。南昌中级法院慎重对待本案,内部请示和研究,一直判不下来。
随后,吉林丰满、广东深圳都进行了两场审判。律师都作无罪辩护,法院都持慎重态度不判决,都在等待南昌案的定性。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经营数额、非法获利的依据严重不足。该案缺少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缺少该传销体系全部流水账、财务账等应有证据,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
本案判决基本证据不具备
第一,本案的传销定性没有证据和权威解释。&&&&
电子商务传销,最高法院没有解释。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也没有对电子商务定性为传销进行过任何解释。以司法实践论,机关本案司法机关是讨论过一致认为无罪的。
本案已经江西省政法机关集体研究撤案。受权力乱干扰再立案。
&&南昌公安机关最早在2010年5月立案侦查,经过慎重研究,报省里公安、检察、法院集体研究,再报省政法委,报公安部经侦局,确认BMC模式不属于传销行为,公安机关正式作出无罪撤案决定,并于11月11日送达给精彩公司。随后,江西省商务厅于12月报商务部推荐精彩公司为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人保部培训中心将电子商务师培训基地授给精彩公司。在公安监控下经营一年多后,又出尔反而立案抓人起诉。&
2011年9月,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刘仁文教授;杨立新教授论证后,于出具专家意见,支持这种新型电商模式,认为不构成传销犯罪。
2012年4月,本案侦查机关突然改变原来定性,拘捕本案八人,查封精彩公司近20亿资产。先不论对错,这些现象至少说明,这是一个连政法机关内部,包括公检法都无法把握、基本认定为无罪的案件。BMC的定性根本不是工商、司法机关的特长。好多办案人员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电子商务,不知道什么号电子商务中的传销,基本特征没有任何先例可循。
2013年2月,律师邀请北京20多位刑法、民法、商法、电子商务专家再一次研讨太平洋案,专家一致夋: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BMC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问题比较复杂,社会各方对该商业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这是正常的。在有关部门没有对BMC商业模式的性质进行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宜对该商业模式按照传销活动来对待。&
第二,本案的鉴定摘要说明是无效证据
首先,摘要说明不是鉴定证据。缺乏基本的客观性、全面性、科学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不能单独作为判决依据适用。
其次,产生这会摘要的鉴定机构是故意弄虚作假,在南昌已经被我们当庭质证问得漏洞百出、无法成立的。我们已经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五个月中一直在研究无法依据那份鉴定作出判决。最重要的虚假,是将盈利3000多万,调整为亏损11多亿。而公安查封的保证金现金,账上就有11亿多。直接证明了中达鉴定中心按公安有罪鉴定要求,故意弄虚作假。
南昌六天开庭中,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情况,主要鉴定人当庭说,没有参加过审计。审计助手说不清为不什么进行错误调账。无法说明亏损结论的理由。公司现被公安查扣的有近12亿现金,深圳房产近6亿,未查封的流动账上交易保证金4亿多,公司根本没有任何亏损。《审计报告》按照公安意见,胡编乱造,将一个盈利公司审计成亏损11亿多的公司。财务常识性的错误。以为收到的保证金是不能由公司支配使用的。受公安指示进行鉴定的审计所,也违背常识作出这样的鉴定。导致扣除了保证金部分,结果说公司有10多亿的亏损。公司的保证金在企业财务处理上,属于暂收暂付款,可以纳入企业流动资金。这同房产公司收取客户预售房款、向银行贷到贷款性质是一样的。
第三、据以摘抄的《鉴定报告》已申请重新鉴定
为让本案合议庭明白,我将南昌中级法院开庭时我对那两个机构的鉴定报告的质疑部分转述于此。我们已经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五个月没有不判:
本案的若干份司法鉴定意见,是需要重点注意的可能直接导致错案的证据。我们认为,这些鉴定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不科学,不能反映本案真实情况,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详述如下。
(1)鉴定报告不具备真实性。
必须指出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不是第一次对精彩公司的财务账册做司法鉴定了。南昌市公安局早先曾对同一事实,做过几次鉴定,鉴定结论均为有盈利,健康,企业无罪,而这次突然认为有罪。对同一事实作出的鉴定竟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而根据的财务基础数据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此次鉴定结论同数据没有关联性,不具备真实性。
鉴定出尔反而前后不同。南昌公安机关2010年撤销案件时,也是进行了审计鉴定的。那一次认定为无罪。该案相同事实南昌市公安局曾做过的前几次鉴定所依据的是同一财务账册。这次认为有罪,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鉴定机关,都无法自圆其说。完全是根据领导需要,来编审计结论。
&(2)鉴定报告不具备客观性。
本案鉴定人不能保持独立审计,受公安有罪推定意图指挥,将一个盈利1亿多的公司,通过错误科目调账,鉴定为亏损13亿。
对同一事实作出的鉴定竟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而根据的财务基础数据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此次鉴定结论同数据没有关联性,不具备真实性,鉴定机构是受到办案机关先入为主的影响,有罪引导,作出迎合性倾向性结论。被直接写进起诉书作为指控依据。这是这个鉴定意见错得最为离谱的地方。
这个错误是怎样来的呢?就是对商户保证金的理解上,出现了违反基本财务知识的难以置信的调账。
精彩公司累计收到客户的37亿保证金,原来做账科目为暂收款应付款,这是很正确的。这个保证金,公安机关理解为是不能用的。经过我们的当庭质证,公诉人已经修正了这一错误,当庭表示保证金是可以使用的。保证金,是预期消费的保证,比如交7000元购买1000PV,是保证自己的消费能够达到1000PV的积分,一达到100PV,就可以返还700元,直到全部退还。在刚交到精彩公司时,这相当于贷入的流动资金,不享有最终的所有权,是要还的,但是享有暂时的占有使用权。这同移动公司的手机套餐,先交5000元送手机,然后保证使用移动的网,每月产生电话费消费,一年后,这些钱都以抵扣话费方式还清。移动公司先收到的这5000元,当然是可以用的。还有如高尔夫会员卡,先购后消费;房产公司预售房的保证金;健身房的事先购买折扣消费会员卡,都是可以将收到的保证金即卖卡的钱进行使用的。再提供不断的后续服务。PV积分也一样,先交了保证金,然后根据达到的消费值,按不同比例返还,直到全部归还。这个先收的保证金,当然是可以由精彩公司使用的。BMC的成功模式,就在于将商业利润基本上让利给消费者,而运用规模优势沉淀客户保证金,产生附加利益,实现双赢。如果不能使用保证金,公司根据无法运营。
而这些审计报告,就是听了公安机关“保证金不能动用”的意见,进行错误的科目调整,从而得出了公安需要的巨额亏损的结论。[号《鉴定报告》第3页说:“其招募诚信渠道商户的业务不产生经营性收入,”“返利支出4.16亿,该公司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借方)中,经鉴定,本中心将其调整计入管理费用”。第5页说,“将记入往来账中的已经支付的返利款13.6亿,调整计入管理费用”,“调整后,主营业务收入11.25亿,主营业务成本10亿;营业及管理费用支出14亿,调整后公司实际亏损13.7亿。”13亿亏损于是被公安、检察写进了起诉书。一个30名员工的公司的管理费高达13亿,这个天方夜谭是怎么来的呢?
就是将进项的保证金暂收款,视而不见,不能用,“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然后把归还保证金理解为返利,说成是“管理费开支”。这样公司亏损13亿的故事就被这个鉴定中心编出来了。其实,保证金计入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科目是正确的。计入其他应付款,返利时归还了保证金,从应付中减少,公司的资金平衡表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不但没有亏损,相反已经盈利1亿多。直到公安立案,查封现金就达11亿,电子商务保留结算账户中留5亿多,公司根本没有亏损。这种鉴定直接违反了会计准则中“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要求。
(3)鉴定报告不具备完整性,断章取义。
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鉴定报告中2011年、2012年的年度会计鉴定数据缺失。
鉴定书第1页明示鉴定的资料和数据不完整。“无法确认2007年到2010的经营成果”(《补充鉴定情况说明》第2页)。“由于不断更新,数据覆盖无法确认商城订单数据,无法确认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在鉴定结论中又没有声明保留,被公安机关直接采用。直接违反了“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审计原则。
(4)鉴定报告不具备专业性、科学性。鉴定不科学,基本概念没有廓清。
公安机关选择了不了解电子商务和直销财务特征的审计鉴定人员,业务不熟。一是对“客户保证金”的性质,不具备审计的基本知识。二是对PV返利积分业务模式不熟悉。三是精彩公司的营业模式特殊,会造成公司每天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变化极大,而且是早期大投入建立交易承诺,每天产生真实消费获得折扣利益,后期产生利润。而鉴定报告却是以正常企业审计的年为单位做出的。辩护人认为,在鉴定此类流动资金变化巨大的公司财务收支情况时,应当至少以月份为单位来计量。
《补充鉴定情况说明》最后一页中说:“应支付返利2.2亿,其中消费返利738万,推广返利2.16亿,推广返利占96.7%”。这一结论同样被公安、检察机关采用,作为指控依据。以证明精彩公司就是靠保证金来返利的,因此是传销公司。其实,精彩公司根本没有“推广返利”的概念,只有消费返利。达到消费积分,返还保证金,同时享受消费PV返利。这个推广返利,就是客户已经达到消费1000PV后,归还7000元。集群消费中,渠道商吸引了其他人一起消费或者交保证金加盟,资金到公司后,渠道商自己早先承诺消费的保证金就可以拿回去,比如7万购买了1万PV,有了其他人同他一起消费,或者愿意交一份保证金,先加入的人就可以拿回自己的相应保证金。这根本不是拿别人的钱,而是拿回自己原先交的钱。根本不是“推广返利”。
(5)鉴定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根据证据规则中对鉴定结论的鉴定事项必须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鉴定结论回答的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回答的问题,而不是案件性质问题和其他专业问题。象层级有没有,不是提取电子数据鉴定人所能够明白的。他只是相当于公证人的客观提取,而没有作出分析结论的专业知识。
层级有没有,基本的区分,是一种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鉴别。是按业绩区别返利比较,还是按人头结算返利比例。这不是数据审计人员、财务人员,能够解决的,是按合同、协议、规则、实际结算方法来确定的。《鉴定书》的返利级差等级,实为按消费量大小确定各人的返利优惠条件的不同,被公安机关理解为人头传销层级。
(6)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本案鉴定报告由于实在错得太离谱,公安机关给唐庆南和徐兴春看时,本案唐庆南、徐兴春等人都提出了异议,指出审计结论完全错误,同以前的审计结论完全不符,保证金的性质理解和计算方法违背基本的常识。但是公安机关不记录,审计鉴定部门没有任何采纳,没有审核复议。连异议意见材料都没有附卷。
司法鉴定是关键性的证据,这些前后矛盾并违背基本财务常识的鉴定结论,明显受到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的引导。唐庆南在侦查机关告知他本案的该鉴定报告结论时,就曾郑重地要求应由江西以外的中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我们各被告的辩护人在庭前、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也一再申请重新进行司法审计鉴定,其他有几位同案被指控被告和辩护人也当庭提出要重新鉴定。所以,恳请法庭能组织重新鉴定工作。我们申请法庭,向南昌市公安局调取2010年得出的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的司法鉴定意见。并委托江西省以外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客观鉴定。
因此,我们已经在庭审之前,向法院申请调取南昌市公安局查封的2010年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的司法鉴定报告。法庭也已经调取。可以证明后一鉴定的荒唐和错误。请法庭对本案鉴定结论重新进行科学真实的鉴定,不要赶时间,以防止错案。
请本案合议庭注意,摘抄于这样两份漏洞百出的鉴定书的说明,能够作为聊城审判判决的依据吗?
本案判决法律根据不具备
本案不符合传销的刑法罪名基本特征。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打击的,主要是没有货物或者物无所值货物,在网上欺诈销售,用发展下线的方式,骗取保证金行为。而南昌太平洋网上商品全部真实,客户在网上自愿比较购买,价廉物美,直接由厂家供货,全部是真实的。没有欺骗任何消费者。客户的所有保证金在网上自己账户里,可以用来直接购物,不会被别人侵吞。三年多来,没有一个客户投诉。同时设定了供货商的质量保证金,如果有欺诈销售,都能够保证索赔。因此根本不是传销。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从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两个罪里,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其侵犯的客体,一是扰乱市场秩序;二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即通过层级传销引人上当,侵吞入门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辩护人认为:判断BMC模式下的营销行为是不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性、统一性要求去综合考虑,只有在这种模式全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BMC模式行为规则构成犯罪。
(二)组织传销罪的法律界定标准
我们国家针对损害市场程序的传销打击,是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标准有行政执法标准和刑罚标准。行政执法标准不能适用于刑罪标准,只能作为参考。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活动通知》,国家工商局发出落实通知。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55号禁止传销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正式出台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而刑罚标准,《刑法》96条,只规定了限于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规定。工商机关的规定只能参照。因此,法律要件分析,只能限于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来确定罪与非罪。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BMC模式与传销的区别
对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BMC模式与法定意义上的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构成组织传销罪。
第一、公开而没有误导。公司的运营从一开始就完全做到了公开透明,不仅网站的信息、利润分配制度、风险提示、合作协议、冷静期细则等公开透明,而且最重要的是公司财务一直做到了完全的公开透明。从两次立案、两次司法审计中可以证实以上所述。这些对一个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难得的,根本不存在任何欺诈诱骗行为。
第二、商户的选择和鉴别。不是只交钱就可以加入。与公司合作的所有诚信渠道商户,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与公司签订法律合同后予以合作,否则不可以进行合作。这充分证明公司开拓市场不是拉人头的行为,是法律合同约定的合作行为。
第三、保证金的自愿选择性而非强制性。676万商户,绝大多数是没有保证金的直接消费客户。达到消费量就可以享受积分返利。没有任何人强迫他必须预交保证金。12万渠道商是反复考察、比较、论证后,自愿选择采用迅速达到返利条件的预交保证金模式。诚信渠道商户所缴纳的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是根据企业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约定收取的。为了防止客户被误导和欺骗,公司设计了15到45天的无条件退还保证金的“冷静期”和半年的“帮助转让期”。完全保证自愿和合同行为。以及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实情况,告知投资风险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商户的利益。这同传销的诱导加入是完全不同的。
第四、保证金能够保证实现返还。在商户履行合同后,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将100%全额返还,从100PV即开始返还。而且,在案证明证明,该公司已经实际返还11.18亿。(起诉书P8),说明这个模式是完全诚信的,与传销骗取“入门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五、没有人头层级,也没有人头费。这个问题下面专门阐述。
第六、商品真实,所有交易真实,才能产生PV积分。网站所列商品都是按市场价的1——5折销售,不仅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消费PV积分,并且承诺、履行假一赔十,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因此,不存在任何客户,被骗走保证金而拿不到货、或价值完全不符的货。这同传销完全不同。消费者不会受到任何侵害。截止目前,公司在三年多的运营中,没有出现一起消费者上当受骗或欺诈的投诉,没有发生一例合同纠纷。
为便于对照分析,将两者特征比较如下。
BMC模式与传销的形式上的区别:
传销六大特点
电子商务模式BMC营销特点
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企业依法成立、网络公开经营:参加经营的人在自己所在地自主经营,凭合同相互制约,以总店、分店形式公开联系,分店自选商品经营。
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以网络实有产品寻求共同经营:参加者根据自己所在地的需求,进行市场化运作,按需经营,产品丰富多样。只依赖市场。
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以网络实有产品的质量、价格优势显示利润空间:企业对产品销售价格和返利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有利润空间,BMC是通过劳动的致富手段,多劳多得。
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以诚信为本:除了拥有诚信理念培训以外,和所以企业一样,还有产品技术培训,市场走向培训,让经营人知其知彼,走正确的发展道路。
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共同经营中的可见利润分配:一切返利条件在网上公开,依法合同加盟,返利笔笔落实,依照法律规定,合作来去自由。
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实有10多万多种商品、优质低价:商品是实物,价格低于批发价,销售是使消费者获得实惠,产品来源于知名企业或优质低价的合作企业,产品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货真价实。
四、本案被告行为不构成传销
传销是为了某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来损害大家利益的行为;参与者基本上是受害者。是上线制造假象迷糊下线,来达到骗去钱财的目的。宝塔形式的个人(或小集团)敛财。BMC营销模式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社会经营活动,信息公开,无需制造假象,利益点PV,完全透明,即劳即得,多劳多得。企业利润企业所有,没有宝塔形式的敛财。
第一,&&&&
货物真实销售,价格真实无欺
同传销的无贷、假贷、质资价高不同。2千万中商都公示在网上,销费者可以同其他实体商场、其他电子商务进行公开比较。
第二,&&&&
商品直接销售,不过渠道商之手
都是客户间接从网上下单直接收货,渠道商从不经我货品,因此不可能经手损害消费者。直接网上价格公开,质量公开,并有假一赔十的供货商的网上承诺。
第三,&&&&
没有任何控制、强制人接受培训
不可能控制人进行销售和发展下线。因为网络和网上商品都是高度公开化的,无法被误导。
第四,&&&&
没有经手一分保证金,因此也没有机会侵占一分保证金
所有的本案指控的保证金,都在每个消费者自己的电子钱包里,每天可以自由购物。没有一分钱被损害掉。
第五,返利来源于供应商的销售让利而不是下线人数及保证金
刘树刚获得了返利,但这是他的团队的消费额实现后的返利,同保证金完全无关。保证金是全额能保障退还消费者的,现在还在各人账上,暂被公安冻在那。而销售额达到,厂家留利,是有奖励来源保障的。因为帮助生产商及时销货回笼,生产厂愿意支付回报。所有分回的报酬,都是来源于销售额结算,没有一笔是按人头、按交纳的保证金多少返还的。这已经经过法庭调查证实。而这一条是把控错误的根本所在。
第六、没有层级,只有同南昌公司直接结算的一级
所有的消费者只同精彩公司总账交保证金,购物、返利,同任何一个渠道商都不发生联系。因此没有层层关系。只有返利比例是根据业绩分别不同标准返利的。公、检环节和法庭审理中,层级问题一直有很多误解。将消费折扣优惠率比例级别,直接误解为人头传销的级别。直接将消费额度的不同,折扣率不同的层级,直接理解为是传销的层级。BMC模式,是基于在太平洋网上的消费额度积分,不论是什么人,消费多就返利多,享受最优惠的折扣率级别。而不是人的控制级别。所谓大区渠道商,只是承诺消费额度大的人,愿意多消费的人。他所有发展的人,都是以真实消费为基础的。并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任何控制。一个角落里的消费者,如果能够消费到很大,他就可以达到最高的消费折扣。即也可以享受大区渠道商的返利率。产生的利润严格按消费量进行分配。
&& 第七、没有隐瞒真相,交易、价格、质量全部上网公示
太平洋这种BMC模式拥有诚信的理念培训,理念公开,有据可查,渠道商可以依靠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消费能力综合预期市场选择发展道路,所有的培训公开并保留视频资料,没有隐瞒真相,向各级政府的汇报,以及两会的人大政协提案都是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夸大,更没有任何欺骗。公司的财务管理及几百万笔的进出款没有一例遗漏和错误,网站的商品销售几年来没有一例假货出现,这也是电子商务领域很难做到的,一家犯罪公司怎么可能有如此透明真实的财会信息和健全的制度!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也是如实陈述,没有对司法机关隐瞒真相。
第八,没有欺骗渠道商和消费者,网上公开无法欺骗
渠道商和消费者预付定金消费是电子商务的趋势,已广泛应用在电信、移动、美容、健身等行业,公司的保证金收取完全符合《合同法》,是正规的商业行为。公司拿出71%进行返利和传统的电子商务网站拿来宣传推广是一样的道理。网站可以永久地保证任何消费交易。目前通过网站自然消费返还保证金的有近2万底层渠道商户和便利店,占整个十二万渠道商的1/6.渠道商户把保证金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交给公司,是因为相信公司的文化理念和使命,公司发展这么快的速度和我们抓住本质走正确的价值方向有直接的关系,而不是靠欺骗虚构来骗取代理商大量保证金,那样做是不能不长久的。能够交出100万,500万,甚至上千万的渠道商,他们的智商,法律意识,鉴别能力和风险意识都不用去怀疑。关于电子商务市场经营行为的发展趋势是21淘宝商城现在每天超过60亿元的营业额,唐庆南先生预定的所有消费量也只是目前淘宝半个月的营业额,所有的推广出去的pv拿到淘宝上也许只是不到一年的销量。
第九、行为没有危害性没有人投诉传销
任何犯罪都归结到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唐庆南创新的这种BMC模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发挥团购价格优势。供货商向精彩公司、太平洋网让利,最终让通过太平洋网将利润让渡给消费者,四方(供货商、太平洋网、渠道商、消费者)各取所需,尤其是对渠道商和消费者而言,多消费、多推广就能享受更多的折扣优惠和更多的返利,自身利益最大化,也符合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阅卷时我们对外地一些渠道商印象十分深刻,他们据理抗争,哪怕是自己吃官司或是面临判刑也坚称自己没有受骗,认为公司合法,看好该种商业模式。凭良心说合格的渠道商可以回头,来去自由,通过自然消费能使保证金得到返还,没有侵犯到渠道商的财产利益,经营的模式也没有证据表明对国家或是南昌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冲击。而传销的受害者往往则上当受骗,遭受威胁或是人身受限制,结果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引发大量的社会稳定事件问题。
&&&&唐庆南等人被捕近两年。但是被指控为“传销”犯罪的太平洋直购网,到现在仍然在有效远营,每天有人通过这个电子商务网在进行下单购物。两年来,没有一个客户投诉太平洋传销诈骗。相反,在南昌六天开庭中,都支持唐庆南,保护唐庆南,要求判决所有被告无罪。犯罪是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本案根本没有这样的后果发生。
五、 关于本案要考虑的的社会效果问题
法律永远只能打击少数,而不能把大批群众都入罪。而本案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按本案起诉标准,全国12万多渠道商,都可以抓起来判掉。本案处理不当会引发产生全国性治安事件。本案涉及全国32个省市和海外的676万网上购物者、12万集群消费者(本案称渠道商)、和600多位被控犯罪者,涉案金额60多亿。按照南昌的侦查定性,12万人都可以抓捕判刑。法律只能打击少数,保护多数。这样的执法模式肯定有问题。现在全国有500多个被告等着南昌的判决,一旦判例有罪,全国会立即判出一大批,对12万人也会不断立案追捕,将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也将产生示范性影响。是近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同淘宝、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都有类似经营方法。将决定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和电子商务民族化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直销知识、财务知识、电子商务知识和刑法、民法知识和基本刑事法律界线的判断,很复杂。专家论证这种模式根本不是传销,而是正在兴起的电子商务直销。如果判了太平洋电子直销案,将严重打击中国的民族电子商务经营的发展,被国际商家占有中国市场。
六、& 严守司法公正防止趋利执法
本案南昌已经定论无罪不抓人。结果山东、吉林、河南公安抓人划钱,
2011年7月,山东聊城公安机关拘留加盟商刘葆华、童年,检察机关审查把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当地公安索取数百万“取保金”后释放两人不了了之。导致南昌公安恐慌,再次抓人,将11亿多资金查封在南昌总部,不让全国其他公安机关划走。山东聊城莘县公安机关,违法诈取刘葆华、童年1000多万“取保金”后,放人不了了之,也不再查办。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太平洋电子商务案中,明显趋利执法,争夺经济利益,造成错误攀比,错误抓人。
七、没有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方法办理,不教而诛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先进行行政查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先进行教育引导,(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才进行公安刑事追究。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是行政法规。优先处理的是行政处罚责任。打击传销的第一道防线,是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而本案中,公安、检察、法院集体研究后,通知不构成犯罪,然后派公安人员到公司,一年多中一直监控着,并审批公司的开支。现在突然用公安手段再抓人,根本没有进行行政警告、审查、处罚。调整市场经济行为,应当民法、行政法、刑法并用,对企业不能不教而诛,一棍打死。这种行为如果有不规范的地方,是应当用《民法》、《行政法》的手段进行引导和规范,不应直接用《刑法》手段去惩处。
合议庭各位法官: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我们认为本案根本不构成传销犯罪,而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优秀经营模式。连南昌总公司都不可能构成犯罪,自己没有组织和独立经济结算的聊城渠道商,就更不可能是犯罪。本案关键,除了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市场经济环境、信息社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新型经营模式进行定性问题。被告人刘树刚从未要求任何人“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被告人刘树刚也从未对什么组织制定加入资格,如果加入者获得了什么资格,该资格也不是被告人授予的。就该案来讲各级渠道商与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是达成协议的代理合作关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诚信消费保证金,并不是听从被告人刘树刚的要求。未将任何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未“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从未“引诱、胁迫任何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未以任何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各级渠道商均都是自愿将诚信消费保证金支付给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树刚并不能从中截留或者谋取利益。
综观本案,被告人刘树刚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客观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被告人也不是所谓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所履行的营销模式不符合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被告人是一种合法的经营行为,被告人履行合法的有效合同,依约获得合法利益,没有犯罪行为,控方所具以指控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获利的非法性,更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罪状,控方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一个将现代电子商务先进模式,由于对新事物不了解而误抓误诉的错案,严重地打击了中国刚兴起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是政法工作观念落后,不能适应科技进步、不适应市场经营新模式导致的错案。本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是慎重的,检察两次退查、三次延长起诉审查。法院三次开庭,都体现了对本案侦查错误的把关和慎重态度。现在,是上定决心作出无罪判决的时候了。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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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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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星期二
刘树刚案辩护词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冯天宏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树刚之妻解海燕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树刚的同意后,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树刚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刚才又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辩护人通过收集部分证据和听取法庭调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树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
首先,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我们有必要对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的主体是组织者或者领导者;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传销而组织、领导;客体是经济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那么,我们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具体分析,被告人刘树刚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从该犯罪的主体上看,被告人刘树刚不符合这一犯罪的主体条件。
该罪所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的人员。被告人刘树刚与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仅是代理合作的合同关系,并不是组织者或者领导者。
二、从该罪的客观要件上来分析,被告人刘树刚不具备该罪规定的行为特征。
1、被告人刘树刚从未要求任何人“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被告人刘树刚也从未对什么组织制定加入资格,如果加入者获得了什么资格,该资格也不是被告人授予的。就该案来讲各级渠道商与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是达成协议的代理合作关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诚信消费保证金,并不是听从被告人刘树刚的要求。况且,“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得到认可,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予以禁止。
2、被告人刘树刚从未将任何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即使存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事实,那也不是被告人刘树刚所为,从该案现有证据来看各级渠道商的级别都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为,被告人刘树刚不能左右。他们都是与被告人刘树刚平等的独立的主体,都直接和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生关系,不接受被告人刘树刚的管理和支配。
3、被告人刘树刚从未“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该案中被告人刘树刚根本不需要向各级渠道商所要、发放报酬,根本没有制定任何“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被告人刘树刚的计酬,是以自己的业绩成交额,有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来计算的,如果没有成交额,人员数量再多,也不会得到一分钱的计酬。
4、被告人刘树刚从未“引诱、胁迫任何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各级渠道商都是经过15天的冷静期之后,自愿交纳诚信保证金,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渠道商的。冷静期之内,渠道商可以无条件退款,冷静期过后如果有特殊情况,也是可以退回的,被告人刘树刚仅是推广该营销模式,不存在引诱活动。
5、被告人刘树刚从未以任何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各级渠道商均都是自愿将诚信消费保证金支付给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树刚并不能从中截留或者谋取利益,至今未有受害人报案证实,被告人刘树刚骗取过他们的财物。
三、从主观上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认定为传销组织。被告人刘树刚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没有非法牟利的故意。
第三、该案中提请法庭注意几点问题:
1、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大前提是:一定要有传销活动的存在。但该案缺少这一至关重要的前提。被告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均是来源自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即使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话,那也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其原负责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刘树刚无关。然而,现有证据:南昌市公安局认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因不构成犯罪,而予以撤销的刑事案件;商丘市工商局梁园分局,对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做出了不构成传销的行政认定。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其原负责人唐庆南都不构成传销,不构成犯罪,而将作为代理合作商的被告人依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从该犯罪的定义语言逻辑上也可以确定:要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首先要明确否存有“传销活动”,然而从目前现有证据看,该案不存在传销活动,被告人自然也不能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被告人被刑事立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有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公安机关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没有传销的认定权。所以,公安机关,只能对工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本案案卷中并没有工商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销的生效法律文件,公安机关无权直接认定传销行为,更不能直接对其刑事立案。
3、认定被告人经营数额、非法获利的依据严重不足。该案缺少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缺少该传销体系全部流水账、财务账等应有证据,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
综观本案,被告人刘树刚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客观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被告人也不是所谓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所履行的营销模式不符合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被告人是一种合法的经营行为,被告人履行合法的有效合同,依约获得合法利益,没有犯罪行为,控方所具以指控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获利的非法性,更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罪状,控方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四、量刑方面的辩护,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树刚有罪,鉴于被告人刘树刚一贯表现较好,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且系初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个体利益受到伤害,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更不能算作是情节严重。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量刑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本案的被告人量刑太重。所以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16条,19条之规定,《山东省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中量刑的指导原则和缓刑适用意见部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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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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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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