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人被拘留家属有权请求案件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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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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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部分法规草案
逮捕嫌疑人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草案  ■辩护人涉嫌伪证罪应由办理其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作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为了加强法院秉公执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律师作伪证拟异地受审  草案规定:“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样既避免了执业报复,也符合回避原则。  逮捕即送看守所并通知家属  二审稿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二审稿还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无法通知”一般只指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正确清楚的电话或者地址。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草案规定,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草案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死刑案件高法需听律师意见  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债券股票列入冻结财产范围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列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唯一扶养人”可监视居住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拟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做以下修改:一,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未成年人犯罪拟不公开审理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二审稿中涉及较多,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草案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医学鉴定或不再规定  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草案拟删除这一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  拟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拟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出境入境&  管理法草案  出入境录指纹&拟立法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但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具体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的外交战略灵活掌握。草案为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外国人停留和居留管理  草案以180日作为外国人入境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草案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过180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  草案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草案还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外国人入境签证管理  草案规定,外国人申请签证,有的需要国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邀请函,为了防止出具虚假邀请函骗取签证,草案规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外国人有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不能保证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等情形的,不予签发签证。  草案规定,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草案规定,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普通签证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应当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外国人非法就业处罚  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应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草案规定,对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证件管理规定  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  不得出境规定  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中国公民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等情形的,不准出境。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工作场所调查  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草案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军人保险法草案  退役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享受工伤待遇  军人保险法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  草案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为解决军人后顾之忧,草案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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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7&&(7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对于个别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切实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第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所讲的是一番强盗逻辑,在他眼里,毫无著作权与肖像权的概念,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或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如在主债事实证明,不健全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孩子内心人格的扭曲。夫妻离异后放松甚至不管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务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行使这种事情出现在以宣传法律为已任的杂志社,实在令人感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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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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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nbsp&nbsp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nbsp  &nbsp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nbsp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nbsp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nbsp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对于个别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切实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第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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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才收到判决书程序是否违法?  至于原告申诉提出的十年后才收到判决书,程序违法的问题,省高院认为,因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时,徐家未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本案法定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未送达并无不妥。  对此,肖海峰认为这回避了诸多重大程序违法问题。“甚至将被害人家属在判决十年后才知道错写成了‘申诉提出十年后才收到判决书’,这是明显的错误和不负责任。”他说,首先,本案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通知被害人,才造成被害人无法和不能提出“刑附民诉讼”。其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里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分别列明的,即没有提出“刑附民”的仍为被害人,当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疑。再次,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中的‘当事人’在云南就不包括‘被害人’?!”  首席记者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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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高院,  臭名昭著。
  嗯,云南睾园,全过惩善扬恶基地
    极其不负责任、错误百出的驳回通知!!!
    极其不负责任、错误百出的驳回通知!!!
  驳云南高院关于代贤峰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被害人代理律师肖海峰  按:今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代贤峰案被害人申诉的通知书,通知书驳回了被害人申诉。该通知书错误百出,回避重大申诉理由。在该案同案犯刚被提起公诉,全案真相即将大白时,该通知书也是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负责任的义务。如此重大情况出现,云南高院竟仍放弃纠错机会,令人匪夷所思。详述如下:  一、通知书上云南高院仍错误援引司法解释将不是“自动投案”的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却回避代贤峰“胁迫杀人”的虚假供述,再次错误认定代贤峰为“自首”!  1、通知书写道:“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的规定,认定自首,于法有据。”1998年的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是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该规定只是说“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但代贤峰根本没有投案意愿,是其兄是瞒住代贤峰带人去抓的他,根本没有将代贤峰送去投案的情形。所以代贤峰根本不是“自动投案”。云南高院通知完全是睁眼说瞎话!  2、另外,自首还有个法定要件,就是如实供述罪行。虽然,代贤峰第一份笔录交代了其提议“撬”被害人小店,并单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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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法也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将代贤峰和已抓获的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审理。  三、通知书竟认为,只要被害人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不是被告刑事判决书的法定被送达人!且回避诸多重大程序违法问题。是错误和不负责任的!  通知书说:“至于申诉提出十年后才收到判决书,程序违法的问题。因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时,你们未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本案法定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未送达并无不妥。”首先,本案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通知被害人,才造成被害人无法和不能提出“刑附民诉讼”,严重违反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和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的规定;其次,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里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分别列明的,也即没有提出刑附民的即为被害人,当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疑!再次,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中的“当事人”在云南就不包括“被
  害人”?!最后,被害人未参与庭审和提出刑附民,云南曲靖中院也有重大责任。曲靖中院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向被害人送达传票,使被害人丧失行使诉权的最后机会,失职渎职无疑!(详细还可参考附件《律师意见书》)  四、通知书还对代贤峰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申诉请求和理由完全予以回避,极其不负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规定,本案也应当发回曲靖中院再审,以保证程序合法,案件定罪和法律适用准确。  代贤峰是先残忍三十多刀杀死人后夺财,当时他提议是“撬”被害人小店,代贤峰与受害人是认识的,并在之前就赊欠了被害人货款,杀人前仍要赊烟,被害人不同意,代贤峰才杀人,抢劫熟人有悖常情,杀人故意明显。(详细还可参考附件《律师意见书》)  综上,代贤峰属罪行极其严重,并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胁迫杀人”情形不存在,即使自首也应当斩立决!请全国媒体关注,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  附:《律师意见书》
  代贤峰抢劫案被害人近亲属申诉代理律师法律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查处理的被害人徐文素的近亲属对代贤峰抢劫案申请再审一案,本律师受再审申请人委托,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委派,担任本案再审申请人代理律师。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代贤峰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起诉、第一审程序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1、一审公诉机关没有依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剥夺和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  2、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没有传唤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受害人近亲属到庭,违法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实际上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在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回避申请权,陈述权、举证和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3、曲靖中院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在宣判后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导致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
  权。  4、曲靖中院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告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曲靖中院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其公告日是日,开庭日为日(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12页)。三日以前依法应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迟应在5月8日公告开庭事项。  二、上述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代贤峰自首的错误认定,甚至也造成代贤峰所谓“胁迫杀人”谎言的存疑。导致判决完全没有公信力!  正如申请人在《刑事申诉书》所述,代贤峰被抓获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后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法不是自动投案。而所谓“胁迫杀人”的谎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贤峰在案发前就赊过被害人的烟,但欠钱不还(有被害人生前记账本为证!),被害人追讨过,代贤峰早就怀恨在心了,且在其供述中承认预谋灭口。另外,如系被胁迫而杀人为何要暴虐杀人30多刀?!最后,代贤峰在之后关于“胁迫杀人”的说
  法与其到案当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见一审卷宗第45、46页),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请人被剥夺了诉讼权利,这些都无法向法庭陈情。导致代贤峰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三、原二审完全应当并可以查明原一审及其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违法乃至完全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从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纠正。但二审却没有查明并依法发回曲靖中院重新审判,严重违法!依法是错误和违法的判决。  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30-34页,为该案的全部送达回证。这5份送达回证分别是给曲靖市检察院、代贤峰(两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检察院起诉处的,根本没有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任何送达回证。通过卷宗审查,二审审理完全可以也应当查明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但二审审理既没有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也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强制性规定,对"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进行审查!如此多的程序违法完全不处理,如何可以保证公正的审理?!原二审的违法造成一审法院存在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和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明显情形没有被纠正。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诉讼存在剥夺当事人权利和法
  定程序违法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是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原二审也严重违法了,依法应当纠正。因此,贵院理应在再审时通过审理程序查明案件原刑事诉讼程序是否确实存在上述第一条所述的情形,如查证属实的,应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四、代贤峰依法不是自首  1、代贤峰系其兄代丽峰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明显不属于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后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代贤峰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其兄是瞒住代贤峰带人去抓的他,根本没有将代贤峰送去投案的情形。上述解释实际上对刑法规定的自动投案,已经做了扩大性的认定,将带去投案也认定为自动投案了,如果再将带人抓获也认定为“自动投案”,就严重违反了刑法的法定原则,严重超越了“自动投案”的立法和文字原意了!因此,代贤峰系被抓获,完全不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2、代贤峰“胁迫杀人”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首先,代贤峰归案当天的第一份笔录明确交代,是其提议去撬小卖部的(即被害人小店,笔者注),“由浦绍丙、肖本义(即肖玉)放哨”,根本没有任何“胁迫”的情形。(见宣威市公安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45页);其次,代贤峰说系“胁迫杀人”是在之后的供
  述中提出的,该供述与第一份笔录相互矛盾,不可信。再次,“胁迫杀人”之说也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完全不符,现场也只有代贤峰的指纹等痕迹,而没有其他人的痕迹。同时,代贤峰杀三十多刀致人死亡,完全是追求杀死人的主观意志,说“胁迫”显然有悖常情;最后,现在同案犯均已到案,也否认代贤峰“胁迫杀人”的说法。因此,现有证据完全可以推翻代贤峰所谓的“胁迫杀人”的说法。代贤峰系案件主谋、系故意杀人的积极实施者无疑!  五、代贤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定罪和适用法律错误,也应当依法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规定,本案也应当发回曲靖中院再审,以保证程序合法,案件定罪和法律适用准确。  1、代贤峰供述中明确表达了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和预谋。宣威市公安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48页、49页中代贤峰说,“浦绍丙说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这样就说定了。”这说明,抢劫前代贤峰就有杀死被害人的预谋和主观意志,其动机是因为被害人是熟人,要杀人灭口。代贤峰杀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无疑。
  2、代贤峰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反映代贤峰杀人30多刀,杀人意图非常明显,行为极其残忍,显然是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贤峰也多次供述杀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公安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50页,代贤峰说道“我杀第一刀时,她叫了一声救命,我跳进去杀时,她叫说她不敢了,就说了这两句话。”这说明:一被害人求饶了,代贤峰仍不放过;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觉了,但代贤峰之后仍残忍杀人几十刀才放手!这样的行为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那还能是什么?!  3、代贤峰明显有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独立犯意,抢劫是为财,杀人是为灭口,显然是两个独立的犯意。并且,代贤峰同时侵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两个客体。代贤峰供述系因为熟人,要灭口才杀死被害人,该动机与抢劫好像确有事实的关联,但却与刑法上的抢劫罪没有关联。其杀人灭口行为明显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情形,而是必须惩罚的单独的故意杀人罪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是指在抢劫的犯意之内,为了劫到财物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是死亡的情形。该情形中的暴力或伤害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暴力仅限于劫到财物的目的范围之内,包含暴力使得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乃至被害人死亡,但至少不能包括谋财害命的情形;一是暴力的当场性。代贤峰杀人
  是为了灭口,经预谋直接并故意地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的这一杀人罪客体而不是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罪的混合客体。杀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难度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当场劫到财物,这已经完全不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或是伤害行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体已无法被抢劫罪的犯意、客体所吸收或涵盖了。另外,当时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注:被害人已倒地并说不敢了。见代贤峰供述),劫取财物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了,代贤峰仍继续杀人,也不具备抢劫罪中暴力的当场性的特征了。因此代贤峰的杀人行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同时定其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从刑罚上来看。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刑罚明显比故意杀人的轻。如果抢劫时因为灭口而杀人的,结果只定抢劫罪,这就意味着,故意杀人并且抢劫的,刑罚反而比只是故意杀人的轻了。这明显违反了罪罚相当的刑罚原则。如果这样,岂不是要在刑罚上“鼓励”抢劫时杀人灭口?!  六、现在出现了重大和关键新证据,完全可以推翻代贤峰“胁迫杀人”的谎言。依法也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将代贤峰和已抓获的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审理。  1、肖玉、浦绍丙两同案犯先后已被抓获,均已被逮捕。其
  中,肖玉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其起诉意见书认定肖玉仍为“放哨”,两人也均否认“胁迫”代贤峰杀人!以上关键新证据完全推翻了代贤峰“胁迫杀人”的谎言。  2、虽然,原二审判决对代贤峰的“胁迫杀人”的说法没有肯定,但毕竟也是没有直接证据(除代贤峰第一份供述以外)推翻这一说法,故而在讨论量刑时考虑了这一特殊情形无疑。从而,原二审时改判了代贤峰死缓,以留有余地。这符合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因此,本案仍还可以适用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应当再审。  3、同时,请求审查法院调取肖玉、浦绍丙的供述,并向他们核实是否存在有人“胁迫”代贤峰杀人的情形。这样,一来可以对是否存在“胁迫杀人”做出经得起考验的结论,二来也可以查明代贤峰是否真正坦白了罪行。从而在依法再审时发回曲靖中院重新审理,能将代贤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审理,并当庭对质,以期能公正审理,真正查清案件的全部法律事实。  以上法律意见,请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是网易这个报道吧/12/P8JLSTO.html
  杀人犯死刑改死缓 被害人家属10年后才得知   10:46:30 来源: 云南网(昆明) 有76264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247)  核心提示:1999年,云南新德村19岁女子徐文素遭同村男代贤峰劫杀,身中30余刀。代贤峰兄长带人将其抓获。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代贤峰上诉后,云南高院称其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子",以抢劫罪改判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被害人家属10年后才知凶手还活着。  标有“日”的判决书  徐兴能站在女儿的坟前流泪  ●追踪报道  宣威一男子30余刀砍死女孩  被改判死缓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是个三面环山的村庄春节前夕,一个消息在村子里不胫而走——一个10年就听说被判死刑的人,竟然还活着!  这是一起鲜为人知的“死刑改缓刑”案件, 新德村村民代贤峰因去商店赊香烟被拒,猛刺年仅19岁的女店主徐文素30余刀,将她杀害。多年后,当这起命案再次被人公布在天涯网络论坛上时,引来了高达数十万次的点击率。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代贤峰“该死”。  但是,除了改判,人们还有一事不明白,代贤峰案的判决书,被害人徐文素的家属为何一直没有看到?2012年1月中旬,都市时报记者来到宣威市新德村,了解这起案件的始末。  13年前,一桩杀人案震惊村庄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位于贵昆铁路沿线的大山深处。从宣威市到新德村,需要坐3小时的公交车,再走1个小时的崎岖山路。  日。  74岁老汉徐兴能离开家门,找到路边一个被野草覆盖的坟冢,在坟前双膝跪下,老泪纵横。“女儿啊,只要爸爸还活着,就会为你申冤的……你就安安心心地等着吧。”他的大儿子徐文果在妹妹坟前深深鞠躬。  徐文果回忆,母亲在他还小的时候就因病去世了,父亲一个人含辛茹苦拉扯5个孩子生活、读书。就在徐文果考入大学时,家里的经济已经到了非常困难的地步。为供他和弟弟徐文磊上学,妹妹徐文素初中毕业后主动放弃了读书。在村里的小学旁,父亲徐兴能给她盖了间小房,徐文素到铁路上背货进村,开了个小铺子。  日早上7点,已经出嫁的大姐徐娇琼到山上帮父亲掰玉米回来,路过徐文素的小店时,发现里面灯亮着,窗子也开着。“小存芹?存芹!”徐娇琼喊着徐文素的小名,但喊了好几声都没回应,她便从窗户看进去,发现徐文素倒在地上,全身是血。徐娇琼赶紧喊来了父亲徐兴能。两人背起徐文素就往乡卫生院跑,但是,徐文素已经身亡。  女儿死于意外,按当地风俗,没人愿意为徐家办丧事。徐兴能抹着眼泪买来木板,自己钉了个棺材,把女儿葬在了铺子旁的小土坡上。  被害者家属不知道凶手的下场  这起案件很快告破,同村的年轻人代贤峰被警察抓了。  经公安机关侦查:代贤峰与蒲绍丙、肖本义(二人仍在逃)预谋,准备抢劫徐文素的小卖部。案发当时,代贤峰敲开小卖部的窗子,提出赊购一条香烟,被徐拒绝。于是,代贤峰用水果刀朝徐文素的颈部刺了一刀,又翻窗入室,持刀砍杀徐文素,致徐死亡。  杀人后,代贤峰曾逃到其兄代利峰家。日晚,代利峰到派出所报案,并带领民警于次日在昆明将代贤峰抓获。被捕后,代贤峰辩称自己“受了蒲绍丙的胁迫才抢劫杀人”。其辩护人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贤峰是其兄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的,应当以自首论。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虽认定了代贤峰有自首情节,但认为他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代贤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代贤峰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0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贤峰论罪当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据此,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改判代贤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这些事情,徐兴能一无所知。他只在女儿离世一年后听村里的人说,代贤峰被判了死刑。“人死不能复生,凶手伏法,我的女儿能瞑目了。”  一晃10年过去了。日,大学毕业刚工作不久的小儿子徐文磊回到家中,父亲突然把他叫到身边。“听说代贤峰还活着,过几年,他就出狱回来了!”徐文磊见父亲一脸的愤懑,便答应一定去问个明白。  2010年6月,徐文磊和二姐找到曲靖中院询问此事。在那里,他看到了跟代贤峰有关的(2000)曲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和(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判决书。  “当我看到代贤峰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被改判死缓时,我就傻眼了。这么多年过去,我们还蒙在鼓里!我姐被杀那年我只有17岁,哥哥徐文果读大一,我家的人不懂法律,没有谁告诉我们这种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二审都没有!”徐文磊震惊之余,只觉气愤。  看了判决书,徐文磊当即准备提起民事诉讼。因担心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他让法官在代贤峰案件的判决书上写了个日期:日。这意味着,徐家人直到这天,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并未得到主张的机会。  虽已立案,但是否重审依然未定  云南省高院的(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判决书上,写着:“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呢?”徐家人百思不得其解。“这么残忍的杀人者都不用偿命的话,那么等他出来以后,我也去把他杀了,然后去自首。这样行吗?”年岁已高的徐兴能完全无法理解省高院2000年对代贤峰的改判。  2010年6月得知判决结果后,徐家于今年初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要求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撤销(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再审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贤峰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0年底,徐兴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代贤峰索赔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徐文果和徐文磊也向代索赔学费及生活费。经宣威市法院判决和调解,由代贤峰赔偿徐兴能丧葬费等61369元,分别赔偿徐文果和徐文磊学费、生活费1万元。  “开庭的时候,代贤峰看见我,就把头扭过去。他没有向我们说过一声道歉,他家的人也是冷漠以对。而且判决和调解都是一纸空文,代贤峰当时就表示无力偿还。”徐家人称。  代贤峰案中,相关司法部门为何不通知受害者家属?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1月16日,记者陪同徐家人,到曲靖市检察院了解情况。  该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称,按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子后,应于3日内告知受害人家属,询问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但是当年尽告知义务的应该是收案机关——宣威市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也有审查下一级机关是否告知的义务,但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去出差了。”  随后,记者来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一位姓丁的值班法官表示,该案的主审法官已经退休,若要确认法院是否送达、10年前死者家属是否收到判决,这需要查卷,而只有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才能调卷。  云南省高院是否会启动再审程序呢?记者从该院立案庭了解到,此案已于1月11日立案,是否重审还有待审查。  “刑事判决应当送达被害人家属”  此案牵出了一个问题: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是否还有向被害人一方送达判决书的义务?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分析说,无论有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书(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一方。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特别是在一审程序中,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连判决书都收不到,他怎么能行使请求抗诉的权利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应当送达给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还专门做了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刑诉法对二审判决书的送达问题没有表述,但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一审程序进行送达。”  朱建伟律师还指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就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案件在起诉程序中,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还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本案从起诉到审判,都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本文来源:云网 ) 责任编辑:NN015
  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代贤峰案,云南高院没有任何审理案子的权限,罪犯全部抓获,是该重新审理的时候了!!!!
  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代贤峰案,云南高院没有任何审理案子的权限,罪犯全部抓获,是该重新审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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