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私人工厂做工每个月都有固定的工资 可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在前一段时间发生车祸请问误工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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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揭发县工商局违规收费,05年3月18日,在代理儿子胡建诉县工商局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案件中胜诉,从此成为诉讼代理人,被宜宾《三江周刊》比喻为《天龙八部》中乔峰式的”维权斗士“,被北京中国消费报刘萍记者评价为:”人民权益的保卫者“!被惜辉网友评价为亿万个体户的楷模和骄傲,法学教授说:2009中国十大代理人1、郝劲松.2、胡代国。1964年胡代国由兴隆初中进入安岳高中,曾是学生会主席,校团委副书记,第三届县人大代表,82年毕业于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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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举例说明,小王从2008年2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起小王每月工资分别为1500元,1300元,1400元;并且每月已经按时足额发放了;那么如果小王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双倍工资”,则该数额应改为00=4200元,而不是8400元。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 申请人,刘 艳,女, 出生于日,汉族,工人,住安岳县岳阳镇万寿村九组 ,电话
&&&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汉族,大专文化,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安岳县锦绣丝绸有限公司(原安岳县丝绸二厂),法人代表,付应中 。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日至日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2个月双倍的工资40400元= 1200元X32月 X2倍-1200元X32月(已领)
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交15年社会养老保险金及其利息、依法缴纳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
1994年4月申请人被安岳县国营丝绸二厂召为合同工,并与该厂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从事操丝工作(见附件1)。2000年丝厂改制成股份制企业,解除当时的几十位合同工。由于本人工作出色,结果将申请人一人留厂继续工作至今15年余(见附件2工资花名册)。但是,该被申请人连续10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给申请人交纳购买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
&&& 依据《劳动法》第1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2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视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日至日共计32个月双倍的工资80800元
&&& 依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根据以上等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 &综上所述,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 &&&&&&&&&&&&&&&&&&&&&&&&此致
安岳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申请人刘 艳
&&&&&&&&&&&&&&&&&&&&&&&&&&&&&&&&&&&&&&&&&&& 日
日邮寄申请书二份。7月28日补交申请书二份。
附件:1、申请书副本一份;2、94-98年劳动合同&&& 3、 工资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人身份证一份
仲裁委姚师办公室电话;
解读《劳动合同法》热点 双倍工资最多付11个月 &&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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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头部奥运最新
漫画/王启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经的争议得以明朗,无论《条例》还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又有哪些将会改变劳资关系?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本报邀请专家、法律工作者为您解读其中的热点话题。
  热点一
  重签合同工龄“归零”违法
  ■案例西安东大街一大型商场的员工李女士曾投诉说,今年年初,公司通知要求和他们签合同,但合同却不提前几年的工龄,只是说从今年才开始。她很担心这样的合同是否将她以前的工龄“归零”;在西安某研究院上班的杨先生反映,他原来在研究院上班,去年年底,研究院将他派到下属的一家研究所,而新单位则不承认他以前的工龄。
  ■解读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去年年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了许多企业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以往的工龄归零。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将工龄归零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另外,《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杨先生的工龄计算还应从在研究院工作的期限算。
  热点二
  双倍工资该怎么算
  ■案例今年3月,在陕西一医院打工的小越(化名)因单位没与她签订合同,将医院告上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医院支付双倍工资。此案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院应支付小越今年二三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谢德成: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热点三
  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合同咋办
  ■案例“我开了一个小饭店,招了几名员工,想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员工流动性比较强,他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餐饮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合同约束自己,往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因此也为难不已,害怕不签合同劳动者会讨要双倍工资。
  ■解读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训:目前也存在一些劳动者,尤其是打零工的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对此《条例》则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热点四
  劳动合同中必须签社保条款
  ■案例一煤炭行业的员工反映,今年单位虽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却要求员工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依据员工缴纳凭证按比例返还。据了解,还有部分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合同中根本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公司不为员工缴社保,也有的员工与公司协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解读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单位和员工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合同中无论有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款,单位都应该依法缴纳。而《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热点五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案例西安一乐器厂的农民工党某在厂里工作了十多年,去年被工厂辞退。今年,党某先后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获得了支持,乐器厂应当与党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曾经让很多企业感到“恐慌”,社会上认为又回到了以前的“铁饭碗”、“终身制”。
  ■解读法律工作者赵彦松:党某之所以能够取得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因为他已连续工作十多年,单位无故将他辞退,则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一些专家认为,《条例》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在昨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个“铁饭碗”。
  热点六
  就业援助岗位能否签合同
  ■案例为了促进就业,我省的西安、宝鸡等地都相继提供了一批公益性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就业。一些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者反映,他们的工资虽然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知是否合理!
  ■解读谢德成: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条例》出台前,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模糊。《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热点七
  试用期工资最低多少合理
  ■案例许多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反映,公司给他们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有的虽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与正式员工工资相差很大,这样不太公平。
  ■解读谢德成:目前许多单位试用期内给的工资低,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热点八
  补偿工资应是“全部工资”
  ■案例“我每个月的工资在1500元左右,基本工资只有500元,公司在辞退我时,却按照500元的标准补偿。”因为不满意补偿标准,蓝田县一公司的员工曾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部门。
  ■解读谢德成:经济补偿月工资如何算,以前往往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纠纷焦点。《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也避免了以后的纠纷。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报记者 周艳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有望年底推出
  昨日下午,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和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僵化了用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
  有记者问及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制度的问题,并关注如何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全民社保关系中来。尹蔚民回答说,这涉及到两个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这两个办法,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目前,已经都有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希望,也争取能够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推出。” 据新华社
  未决问题
  “连续”工龄咋算还是没说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让以前许多《劳动合同法》的疑问得到了解决,但谢德成认为,《条例》还有一定的缺陷,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疑问一:“连续”工龄不好算
  谢德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许多企业采取了先中断劳动合同,等到过几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试图将劳动者工龄不再“连续”。而此次《条例》中,虽然规定了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但对于“连续”却没有解释,那么中断几个月、几天就不能算连续了?还是中断半年不能算“连续”了?很容易造成纠纷。疑问二:专项技术培训如何理解
  刘陆训律师说,昨日上午有个刚工作的大学生向他咨询,他在上岗前公司给他培训3个月,但都是很简单的培训,公司却要求他们必须约定8年的服务期,“什么算专项技术培训,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随便给员工培训两天就算专项技术培训,这样来要求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很不公平。”疑问三: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
  谢德成说,在《条例》中,对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会很容易造成纠纷。《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如何来确定哪些岗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条例》中也没有规定。 本报记者 周艳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的规定,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可作为起算的第一次。另外,国务院正在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两次固定期限之间可有1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一年之内续订,也连续计算次数。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安岳县劳动局仲裁委
&&& 关于刘艳与安岳县锦绣丝绸厂劳动纠纷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10日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贵局申请了劳动仲裁,贵局电话回答不予仲裁。申请人认为,口头答复不予仲裁没有法律依据。更因为该劳动争议纠纷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故请求你局在法定的期限45日-60日内依法仲裁或书面答复不予仲裁,以便申请人到法院诉讼。
&&&& 此致&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盖章]
&&&&&&&& 201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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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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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刘 艳- 获取了双倍工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logAbstract:'&胡代国依法代理的刘艳与安岳县锦绣丝绸有限公司关于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于日在安岳县仲裁庭依法审理后,当庭达成和解协议(附图1),协议载明,由公司与刘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2月至退休;公司于日向刘艳支付双倍的工资14000元。随即撤诉(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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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怎么办,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28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辞职了,去了几次都没有领到工资,...
实在没有办法了,去了几次都没有领到工资,劳动局电话打过去有没有人接,我觉得好聚好散,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28天拖欠工资怎么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毕要搞的严重,我辞职了
你必须自己搜集证据证明你曾经工作过,倒是可以领到工资?如果你是即时离职是没有工资的,那你是即时离职吗,而且你说你是主动辞职的,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额,如果你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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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身份证复印件;从你离职开始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合同法》!2、相关证据、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押金!法律依据、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劳动争议。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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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记者应该可以,其他的办法的就只有暴力咯,
每天清早守到工资门口,等到上班时间就把事先准备好的大便洒到公司门口,我们公司还是拖欠工资,真的有点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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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8,9月份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老板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到现在工资还没给我,每次去拿总是说过几天或者说下次发工资给你,我们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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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了一年多了 单位没和我签合同 但是保险啥的都按照当初说的正常交着 不知道这样会不会有风险啊
  @gohot-07 12:48:50  干了一年多了 单位没和我签合同 但是保险啥的都按照当初说的正常交着 不知道这样会不会有风险啊  -----------------------------  既然给你正常交各种社保、也正常发工资的话,平时没啥风险,我估计风险在于离职时,以及意外发生时。  一、  如果你的合同到期,单位不与你续签合同的话,按照劳动法律,单位应该给予你经济补偿。但是假如单位不给你补偿,你又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话,你却拿不出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不容易认定事实。你还要举证你和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举证义务上,你会麻烦一些。  二、  意外发生,举个例子,你生病了需要请病假,法律对于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权益是有保护的,比如在法律规定的病假时间内,单位不得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病假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单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更换岗位,协商不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假如单位在你病假期间把你解雇了又不给予你补偿,又或者在你病假期间不发工资给你等等,那么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这时就需要你有劳动合同;又比如你工作中受伤了医疗费的报销问题,到底算不算工伤(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又比如你加班了却长期没有拿到加班工资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发生了,你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你会处于不利位置。  最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法律同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以上条款,你现在应该拿到二倍工资了,:-)  如果你和单位发生了纠纷,这些条款就是你的法律武器。建议你保存好工资条、考勤卡等等资料,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交。
  你好,楼主,我在单位属于文员类,工作轻松,工资不高,合同到期后,单位要求我们到食堂帮工,否则就以我们不愿续签合同为由,不付补偿金,单位这样违法吗?我们2008年以前没交保险,如果单位辞退我们,能否要求单位补交2008年以前的保险?
  懂了  
  @林子林子-23 21:36:32  你好,楼主,我在单位属于文员类,工作轻松,工资不高,合同到期后,单位要求我们到食堂帮工,否则就以我们不愿续签合同为由,不付补偿金,单位这样违法吗?我们2008年以前没交保险,如果单位辞退我们,能否要求单位补交2008年以前的保险?  -----------------------------  第一个问题问得很好,并且很多劳动者都有可能遇到这个问题,我有点不太确定答案,特意去专业论坛问。但是现在还没有确切答案,等有了准确答复后我立即来这里更新。  先谈谈我的个人看法。  公司这种做法可能是在故意规避法律责任,以变更劳动内容来逼迫员工主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以此来避免单位的赔偿责任。从道德上说,公司这种做法是卑劣的。  法律上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5条)。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这个条款好像只对还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有效,对于还没有续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真有点吃不准。单位的这个做法,典型的属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违法擦边球行为。  但是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你单位的做法无疑是在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是违背劳动法的本意的。我建议,如果你因此而不能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即使不能完全胜诉,也必然会判单位补偿(部分)的。  第二个问题,毫无疑问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其中后两项员工不交,单位缴纳。如果单位没有缴纳2008年以前的社保,要求他补交是完全应当的。我记得各地政府是从2000年前后开始强制执行社保缴费的,这是单位的法律义务,强制性的。  对你更为有利的是,你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必须因为这种情况而支付经济补偿。而就是说,你无须使用“单位不续订合同的,应支付补偿”的条款,而仅仅使用关于社保费用的条款,就可以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给你。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和第38条第3款。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总之,新的劳动合同法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权利,从多个条款上都可以看出你单位都违法了。你无须担心,尽管找个律师(专业做劳动纠纷的)去仲裁,仲裁不行还可以起诉。从我这里的司法实践看,凡是员工起诉的,单位没有不赔偿的,只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楼主说错啦.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的,公司得补偿,补偿标准是一年一个月的毛收入,比如做了三年,就得补偿三个月,另外再加一个月总共四个月毛收入;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公司就得赔偿,赔偿是两倍的补偿,比如做了三年,合同未到期,公司要终止你的合同,那么公司就得赔偿你八个月的毛收入.  
  @XQLXQL999
03:14:14  楼主说错啦.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的,公司得补偿,补偿标准是一年一个月的毛收入,比如做了三年,就得补偿三个月,另外再加一个月总共四个月毛收入;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公司就得赔偿,赔偿是两倍的补偿,比如做了三年,合同未到期,公司要终止你的合同,那么公司就得赔偿你八个月的毛收入.  -----------------------------  这位网友,对你的表述不敢苟同。  第一,你说----楼主说错啦.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的,公司得补偿,补偿标准是一年一个月的毛收入,比如做了三年,就得补偿三个月,另外再加一个月总共四个月毛收入;  法律规定,就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知何来再加一个月,请指教那条法律条款。  第二,你说----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公司就得赔偿,赔偿是两倍的补偿,比如做了三年,合同未到期,公司要终止你的合同,那么公司就得赔偿你八个月的毛收入.  请问哪条法律或法规对此有规定要双倍?恕我孤陋寡闻,请指教具体法律条款。  合同未到期时解除合同,倒是经常会多补偿一个月的收入。这是因为法律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果单位没有做到提前一个月通知(比如让员工立刻离职),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称之为“代通知金”。至于双倍,倒是有些公司会主动这样做,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避免法律诉讼。请注意:有公司主动这样做,不是出于法律规定。而你说是法律规定的,倒是没有见到有如此条款,请这位网友不吝赐教。
  @XQLXQL999
03:14:14  楼主说错啦.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的,公司得补偿,补偿标准是一年一个月的毛收入,比如做了三年,就得补偿三个月,另外再加一个月总共四个月毛收入;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公司就得赔偿,赔偿是两倍的补偿,比如做了三年,合同未到期,公司要终止你的合同,那么公司就得赔偿你八个月的毛收入.  -----------------------------  这位网友,对你的表述不敢苟同。  第一,你说----楼主说错啦.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的,公司得补偿,补偿标准是一年一个月的毛收入,比如做了三年,就得补偿三个月,另外再加一个月总共四个月毛收入;  法律规定,就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知何来再加一个月,请指教那条法律条款。  第二,你说----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公司就得赔偿,赔偿是两倍的补偿,比如做了三年,合同未到期,公司要终止你的合同,那么公司就得赔偿你八个月的毛收入.  请问哪条法律或法规对此有规定要双倍?恕我孤陋寡闻,请指教具体法律条款。  合同未到期时解除合同,倒是经常会多补偿一个月的收入。这是因为法律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果单位没有做到提前一个月通知(比如让员工立刻离职),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称之为“代通知金”。至于双倍补偿,倒是有些公司会主动这样做,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避免法律诉讼。请注意:有公司主动这样做,并不是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你说是法律规定的,倒是没有见到有如此条款,请这位网友不吝赐教。
  补偿和赔偿肯定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新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了,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要补偿员工,合同期内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得赔偿员工,赔偿等于两倍的补偿.你再仔细看看劳动合同法看有没有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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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灌水的猫  10:57:43  请问楼主,如果过了试用期,公司一直没给签劳动合同呢?  -----------------------------  @petaluma_-12 18:14:05  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从试用期开始。  试用期过后还不签劳动合同,就更不对了。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还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都工作三年了,还没有签合同。。。
  不过工资也有,社保也有,该休的假也有,就是没签合同,不知道老板什么想法,时间长了,我也懒的和他签了。
  回楼上,普通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比如一年、二年、或三年。到期后如果不续签,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员工就得离职了(当然,按照本文所说可以得到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期限,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劳动者不主动离开,就可以一直在这里干下去。当然了,如果单位破产、倒闭、合并,可能还是会导致劳动者失业;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公司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老板给你发工资、办社保,那还是不错的。但是没有合同的话,你的危险在于——假如发生劳动纠纷,你没有合同在手,会缺少证据来主张你的权利。  不过,你既然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并按时得到工资,你可以平时就注意收集证据。你的考勤表/考勤记录、工资条、地税局每年邮寄给你的纳税证明,都是你在这里工作的证据,平时就要收集好,不要随手扔了。假如发生劳动纠纷,这些东西都是重要的证据,来证明你是这家单位的员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可以证明你过去的收入水平,你过去的收入水平直接关系到你能得到补偿金的多与少。  其实,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合同,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的。员工是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的,单位将被罚款,而员工可以得到双倍的工资。不过,既然你老板按时给你们发工资、办社保,还算是不错的老板,不建议你现在就举报老板。但是有备无患,以备万一。假如以后发生变故,老板损害员工的权利,那么你再使用这些证据,维护自己权利。
  你好,妇女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是到2013年底,2005年开始在单位工作,2008年才开始交社保,2012年底单位要辞退刚生完孩子的人,具体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iekgwg
10:02:18  你好,妇女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是到2013年底,2005年开始在单位工作,2008年才开始交社保,2012年底单位要辞退刚生完孩子的人,具体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40条、41条之规定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诉求更好于要求固定的补偿金额,因为要求补偿金额的话,你要求的补偿金额只能是某个固定的数额;而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官司即使拖几个月,你也不怕,拖得越久,你得到的金额会越多。  并且,你还没有办法要求一个具体的、固定的补偿金额,因为法律根本就不允许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辞退员工,也就没有一个条款提到相关的补偿标准,因为这是根本不允许的。  不过,如果是该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只要女员工以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提起仲裁、诉讼,都会得到补偿的。具体金额多少,要看各地的具体情况。
  @iekgwg
10:02:18  你好,妇女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是到2013年底,2005年开始在单位工作,2008年才开始交社保,2012年底单位要辞退刚生完孩子的人,具体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  2013年合同到期,2012年底辞退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的话,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可以要求正常补偿金额的双倍补偿。  正常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双倍补偿金额,那就是上述标准的二倍。  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复第122楼(作者:@petaluma_2010 于
20:40)   @iekgwg
10:02:18   你好,妇女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是到2…… ==========谢谢,请问是要求单位从2005年还是2008年开始赔偿呢?  
  @iekgwg
23:40:52  回复第122楼(作者:@petaluma_2010 于
20:40)   @iekgwg
10:02:18   你好,妇女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是到2…… ==========谢谢,请问是要求单位从2005年还是2008年开始赔偿呢?  -----------------------------  这个问题有点难度,我不能确定。  原因是,你的劳动关系是从2005年开始,但是,规定单位应双倍补偿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从日开始实施的。  这个问题与各地具体情况有关,各地判决很可能不同。我认为,如果能达成以下的补偿标准,也算是基本公正了。  从2005年你在这家单位上班开始,到2007年年底这一段时间,你每工作满一年,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3年就是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从2008年开始到现在这一段时间,双倍补偿,即每工作满一年,单位支付二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2008年到2012年年底就是5年,那么支付10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这个问题确实太复杂,我不能作出准确的回答,很抱歉。你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律师也是要分行业的,有专门做劳动纠纷的律师,可以咨询他们。或者,地市级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都有服务电话,一般是12333,可以电话咨询。  祝你好运。
  一般企业的利润是3%~5%,且是毛利,企业的经营必须是顺风顺水,不然就倒闭,这些企业我指的是私人企业,而不是国企,或官商勾结的官僚企业,这劳动法把责任全部推给了企业,确忽略政府要对普通劳动者的承担的义务,企业跟普通劳动者一样的苦,更加压力大,胆颤心惊……  
  谢谢楼主啊,楼主好人,受益了。  
  我们公司说在你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续签合同的话,就没有补偿,这是合法的吗?
  我也来说说自己的。(希望LZ能看到)  本人没什么学历文凭,高中毕业后一直在社会上尝试过各种工作。  目前在一家小型单位做文员工作,说是单位,其实就是只有两个人,并且办公室设在老板家里客厅的。是在一所小区租的,一室一厅大概六十来平这样。客厅只有不到三十平,用来办公。面试合格后就与其签订了合同,其中条条款款我都仔细看过,期限是一年。工资是一千八百元,管吃,在他每月足够盈利的情况下或许有少许奖金。  但是,至目前,我已经工作五个月。期间各种不便。由于是在私人住宅工作,所以管饭,只是他叫我每天中午自己做,当然除了我自己的,还有他的,有的时候他几天没吃的碗没洗也是叫我洗,问题是他女朋友也住在这里。现在我完全觉得自己像个保姆。  最开始,他并未提及这些。我当初也只图离家近方便照顾家里才签了合同。  现在有什么快速的方法解除合约吗?一直以为一定要做到合同失效那天,后来知道可以辞职。  请问LZ,我这种情况最快多久可以离职?
  @yiyirushui
10:08:18  我们公司说在你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续签合同的话,就没有补偿,这是合法的吗?  -----------------------------  按你的描述,你公司的这种说法当然是不合法的。  只要合同到期,公司一方不续签合同的,都必须向离职员工支付补偿金,不论有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这正是本帖原文要告知广大劳动者的。
  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鲜花赠佳人
10:41:47  我也来说说自己的。(希望LZ能看到)  本人没什么学历文凭,高中毕业后一直在社会上尝试过各种工作。  目前在一家小型单位做文员工作,说是单位,其实就是只有两个人,并且办公室设在老板家里客厅的。是在一所小区租的,一室一厅大概六十来平这样。客厅只有不到三十平,用来办公。面试合格后就与其签订了合同,其中条条款款我都仔细看过,期限是一年。工资是一千八百元,管吃,在他每月足够盈利的情况下或许有少许奖金。  但是,...........  -----------------------------  这位朋友你好。  我有事外出十天,在外期间不方便上网,回复迟了,抱歉。  按照劳动法律,劳动者当然可以辞职。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阻止。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不用提前告知;如果过了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如果你已经过了试用期,建议你手写一张纸,告知你的老板,然后一个月后即可离职。  这张纸,只需要简单写“本人通知xxx公司,本人要求辞职,9月24日将是本人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工作日。”下面签名并写上日期即可。至于是什么原因,那都是你个人的问题,不用告诉老板。  因为今天是8月25日,一个月后即是9月24日。  需要注意的是,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要老板的所谓“批准”。提前一个月的告知,仅仅是告诉老板“一个月后我要走了”。根本不需要老板的“批准”、“同意”。  但是,劳动者应当做好工作交接。老板派人来交接,你应该和交接人正常交接。如果老板没有安排人来和你交接工作,那也无需另外等待,一个月到期时即可走人。或者老板说,他还没有找到人交接,让你等他找到人来接手再走,你也不用等待,这不是你的义务。到时间就可走人。  提前通知的这一个月,老板当然也要照常发工资。  请注意,有的单位在员工辞职时还要走一个手续的流程、或者某个领导不批准,以至于一个月后还不能办完手续,这都是不对的,是单位内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法律的效力当然是高过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的。  另外,如果你觉得给老板、及他女朋友做饭洗碗很不爽的话,你可以和老板谈一谈,要求老板额外再支付你一些薪水,因为你替他们家做饭洗碗了。做饭洗碗当然不是你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要求你无偿劳动!  记住,老板承诺包吃,那么吃午饭就是你的权利,你本来就应该享受到的,其实包吃就是你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而现实中老板却要你给他们做饭、洗碗,等于让你做了你的工作之外的额外劳动。如果你不介意,那就当义务劳动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任何人(包括老板)都无权要求你给他们无偿劳动。你要求额外的薪水,是完全合法的。即使你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必赢的。  如果你预计到老板不会支付额外薪水,你应当提前保留证据,以便提起仲裁/诉讼时使用。例如拍下你做饭的场景、拍下老板和他女朋友一起吃饭的场景、拍下你洗碗的场景。保留好这些照片,事先复制几份,留在别处,然后拿出一份来给老板看,告诉他这就是你做饭洗碗的证据。老板是知道法律的,他知道如果你提起仲裁,他必输。如果能不提起仲裁/诉讼就拿到这部分额外薪水,当然是最好的。因为仲裁/诉讼毕竟很消耗时间和精力。  如果你不介意做饭洗碗,当然就不必提了。  祝你好运。
  **** 再次回复楼上这位“鲜花赠佳人”网友 ****  你的问题是“最快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面的答复是通常情况——试用期内三天后、试用期后一个月可以解除合同。其实法律还有规定,最快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请注意第36条,只要你和老板协商一致,就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那就只能提前一个月告知,一个月后离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请关注第38条,如果老板有这些行为,不论是不是协商一致,你都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请注意社保的转移问题。不管是怎么离职的,协商一致立即离职的、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的,老板都必须为你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老板应该在离职生效后15天内办好手续,把“社会保险转移单”交给你。你在入职下一家单位时,把这张社会保险转移单交给新单位,新单位会继续为你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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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贴实用~  请问楼主,我们公司给我们签合同写明工资比如1300(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但实质约定为4000,做工资表的时侯,划分什么基本工资1300、加班工资~~绩效~~~等等加起来总额是4000,扣除社保什么的之后实发3000多。若是有一天公司赖皮的话,我们的保障是不是只有这签合同的1300啊?
  此贴,你值得拥有~~
  @zjx02
15:54:15  这个贴实用~  请问楼主,我们公司给我们签合同写明工资比如1300(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但实质约定为4000,做工资表的时侯,划分什么基本工资1300、加班工资~~绩效~~~等等加起来总额是4000,扣除社保什么的之后实发3000多。若是有一天公司赖皮的话,我们的保障是不是只有这签合同的1300啊?  -----------------------------  那倒也不见得。  如果发生纠纷,你可以用你的实际收入作为证据,向仲裁委、或法院举证,表明你在公司的实际收入并不只有1300,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你应该保留好每个月的工资条等信息,也可以用银行的流水账单来证明收入。  比如合同到期时,公司不再和你续约,那么就应当向你支付补偿金,你在此工作每满一年,公司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收入补偿金。这里的“一个月工资”并不是合同里写明的工资,而是你在这家公司前十二个月里的实际收入的平均工资。
  谢谢楼主解答~~
  求助:我们是与人力资源签订的合同,属于外派人员,这个后来转正后签合同才知道的,后来人力资源公司说合同丢失,让我重新签了一份。我看了下合同,里面说如果我们公司倒闭,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条合理吗?  还有,公司人员离职,离职证明和社保的相关转移手续也是要到一个月后才给的,这样合理吗?具体条例是什么?谢谢!
  @mengmeng-09-11 16:25:37  求助:我们是与人力资源签订的合同,属于外派人员,这个后来转正后签合同才知道的,后来人力资源公司说合同丢失,让我重新签了一份。我看了下合同,里面说如果我们公司倒闭,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条合理吗?  还有,公司人员离职,离职证明和社保的相关转移手续也是要到一个月后才给的,这样合理吗?具体条例是什么?谢谢!  -----------------------------  里面说如果我们公司倒闭,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答:这条规定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就是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不是指每个月的薪水,而是你在这家单位前十二个月收入的月平均值,所有的奖金、年终奖、补贴、津贴,都计算在内。  离职证明和社保的相关转移手续也是要到一个月后才给的。  答:不合法。  法律规定的是,对于离职证明,应当在离职当日就办好交给劳动者。  对于社保转移手续,应当离职之后15天之内办好。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举例,假如你和公司在8月31日办理完离职手续,离开公司了,那么公司当天就应该给你离职证明;应当在9月15日之前把社保转移手续办好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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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ngmeng-09-11 16:25:37  求助:我们是与人力资源签订的合同,属于外派人员,这个后来转正后签合同才知道的,后来人力资源公司说合同丢失,让我重新签了一份。我看了下合同,里面说如果我们公司倒闭,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条合理吗?  还有,公司人员离职,离职证明和社保的相关转移手续也是要到一个月后才给的,这样合理吗?具体条例是什么?谢谢!  -----------------------------  @petaluma_-13 21:48:11  里面说如果我们公司倒闭,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答:这条规定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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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劳动合同是11月1日到期。  今年7月份因公司在工作上的不合理安排和部门领导产生了矛盾,因领导将工作失职的责任推卸到我身上,并且于10月23号发出书面降薪通知;我不能接受这样处罚,第二天写了一份书面澄清报告给了公司的相关领导。今天,11月1号合同期的最后一天,公司领导提出与我续约,条件是降低了原来的薪资标准,我没有接受这个条件,随后,公司就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书。  但事实上,第二天我要去公司上班,因为有很多的工作项目需要交接,可能至少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所以,我想知道这一个星期算不算还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我应该如何要求公司进行合理赔偿?
  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去年续签合同因工作能力突出加薪40%。  公司一直都是跟员工签完合同后,就会把合同收走,没有给员工留一份。  另外,我们公司之前都是跟公司谈的是税后工资,就是扣除四金和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今年3月份,公司自己更改工资的结构。  举个例子:例如我跟公司本来约定的实际到手的工资是一万五,那么公司自己操作的是合同上写基本工资是2500,劳务费800,福利11700,那么这样公司就是按照2500的标准扣税和交纳四金;今年3月,公司调整为基本工资7000,劳务费800,福利7200,个人所得税是按照7000来扣的,但是,四金和公积金还是按照原来的2500交纳的。
  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去年续签合同因工作能力突出加薪40%。  公司一直都是跟员工签完合同后,就会把合同收走,没有给员工留一份。  另外,我们公司之前都是跟公司谈的是税后工资,就是扣除四金和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今年3月份,公司自己更改工资的结构。  举个例子:例如我跟公司本来约定的实际到手的工资是一万五,那么公司自己操作的是合同上写基本工资是2500,劳务费800,福利11700,那么这样公司就是按照2500的标准扣税和交纳四金;今年3月,公司调整为基本工资7000,劳务费800,福利7200,个人所得税是按照7000来扣的,但是,四金和公积金还是按照原来的2500交纳的。
  @winnie_xjq 144楼   我的劳动合同是11月1日到期。  今年7月份因公司在工作上的不合理安排和部门领导产生了矛盾,因领导将工作失职的责任推卸到我身上,并且于10月23号发出书面降薪通知;我不能接受这样处罚,第二天写了一份书面澄清报告给了公司的相关领导。今天,11月1号合同期的最后一天,公司领导提出与我续约,条件是降低了原来的薪资标准,我没有接受这个条件,随后,公司就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书。  但事实上,第二天我要去公司上......  -----------------------------  11月1日终止合同,那么11月1日就是最后的工作日了。法律上你没有再去公司工作的义务了。没有交接完毕,不是你的责任,是公司与你终止合同造成的。  我觉得,11月1日之后你再去公司,应该可以算在补偿之内,依据是如下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不过我不能百分百确定,请询问专业律师,或者打当地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关于补偿,因为公司降薪与你续签合同,你不同意续签,公司因而不与你续签合同,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要求,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给你。你在此公司每满一年,支付你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你在公司工作了2年零9个月,则公司需支付3个月工资给你。  另请注意,这里所说的补偿金“一个月工资”,是你前12个月在此公司的平均月工资,所有的奖金、年终奖、补贴、工资、加班费,都计算在内。
  @winnie_xjq 146楼   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去年续签合同因工作能力突出加薪40%。  公司一直都是跟员工签完合同后,就会把合同收走,没有给员工留一份。  另外,我们公司之前都是跟公司谈的是税后工资,就是扣除四金和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今年3月份,公司自己更改工资的结构。  举个例子:例如我跟公司本来约定的实际到手的工资是一万五,那么公司自己操作的是合同上写基本工资是2500,劳务费800,福利11700,那么这样公......  -----------------------------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问题、和纳税问题,我确实不了解,没法给你准确回答,很抱歉。  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  不过我认为,公司做法肯定有问题,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足社会保险费。否则向社会保障局投诉。  你最厉害的依法维权的手段应该是,找出公司违法与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然后要求公司双倍支付补偿金。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87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还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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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供电公司的一名农电工,是电业局最底层职工,然而电业局却一直不把我们纳入电业局的编制,把我们的身份定位为农电工这个不伦不类的职称,从现在开始我将坚持下去,还原一个我眼中真实的电业局给所有的人,最起先,从大众眼中的高工资高福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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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有个关于违约金的疑问想咨询下你  和公司签订合同了三年的合同,里面写到如提前辞职,要每年赔偿公司5K,因为公司有培训啊,对员工投入啊什么,不过我看你前面的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我们公司并没有另外再和我签署什么服务协议,竞业单位协议,所以应该不算吧?而且我们所谓的培训也只是去工厂出差,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培训
那如果我提前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信就可以了是吗?不用违约金吧?用不用也要什么证据呢?  谢谢
  @diaocha27diaocha 154楼   你好,我有个关于违约金的疑问想咨询下你  和公司签订合同了三年的合同,里面写到如提前辞职,要每年赔偿公司5K,因为公司有培训啊,对员工投入啊什么,不过我看你前面的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我们公司并没有另外再和我签署什么服务协议,竞业单位协议,所以应该不算吧?而且我们所谓的培训也只是去工厂出差,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培训
那如果我提前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信就可以了是吗?不用违约金吧?用不用也要什么证据......  -----------------------------  你说的是对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离职即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自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由员工支付违约金。一是员工未满服务期而离职的;二是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而员工提前辞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辞职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违法的。你不需要因此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请重点查看劳动合同法第25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第22条规定的是,员工接受了专项技术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约定的,而员工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离职,需要按照未满的时间比例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3条规定的是,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而违反的。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那么员工也不需要因为违反竞业限制而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你说的情况,单位没有签订服务期约定,那么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更何况,劳动合同法里面所说的这个“服务期约定”是针对专项技术培训的,需要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为此支付了培训费用、并且签订了专门的服务期协议的。这种服务期协议一般都需要几下几项内容,  --单位为某员工提供xxx专项培训,为此,单位向xxx培训机构支付了xxx元。  --为此某员工签订5年服务期。  --如果某员工提前离职,每提前一年,某员工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xxx元。  上述这样的协议,才是一个专门的“服务期约定”所必需的,和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文本。而且,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即使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是这个服务期约定的时间还没到的话,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也就是说员工还必须继续履行服务期,否则即算违约。即,这个服务期约定是一个专门的协议,不可能与劳动合同混为一谈。  而单位内部的岗前培训、内部学习培训都是不算“专项培训”的。  请参考以下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 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至于证据,如果你还留有当时单位给你提供的所谓“培训”的内容、通知等等,应当保留。必要时可以提交仲裁委/法庭,以证明单位提供的不是“专项培训”。但是,这种情况要求单位首先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提供的是专项培训、并且需要提交单位出资的证明。  我认为,这种官司你不会输的。  但是,司法程序毕竟拖沓冗长,要有心理准备。
  @petaluma_楼   你说的是对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离职即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自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由员工支付违约金。一是员工未满服务期而离职的;二是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而员工提前辞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辞职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违法的。你不需要因此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请重点查看劳动合同法第25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  -----------------------------  谢谢回复!!!  一般的小公司我想不会走上司法程序的,毕竟没到那地步  祝您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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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aluma_楼   顶起来,让更多人知道。  -----------------------------  楼主,我12月份离职后,单位一直拖着不给办理离职证明和转移社会保险。但实际上从1月开始单位就已经不再跟我缴纳保险了。  我现在如果找到了新的工作,能否自己去社保局把保险转出来呢?然后去新单位续保。
  @丑小鸭之旅 159楼   楼主,我12月份离职后,单位一直拖着不给办理离职证明和转移社会保险。但实际上从1月开始单位就已经不再跟我缴纳保险了。  我现在如果找到了新的工作,能否自己去社保局把保险转出来呢?然后去新单位续保。  -----------------------------  据我的有限几次的跳槽经历来看,自己恐怕是转不出来。不过你不妨去社保局问问,或者请你新入职的单位内的专门办理社保的人(一般是人事部门员工)帮你问问,也许各城市的规则稍有不同,也是有可能的。  原单位不给办理社保转移,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你也可以向社保局举报。社保局咨询投诉电话12333,好像全国统一都是这个号码。
  记号  
  楼主说的我还是有点不明白,那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期满后不想在聘用此劳动者了那要怎么做才能不违法赔偿呢??  
  @juewanglin 162楼   楼主说的我还是有点不明白,那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期满后不想在聘用此劳动者了那要怎么做才能不违法赔偿呢??  -----------------------------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是单位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就必须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只有在劳动者主动选择不续签合同、或者是单位一方提出以不低于原待遇和劳动者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希望比原待遇更加提高)的,单位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而终止合同。  除此之外没有办法。所以业界才会得出结论,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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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是死的.........  所有签劳动合同的,都以当地社平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内容就一条"按公司相关规定,完成领导下达的综合性事务".....  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工资....好的,以1000元最低工资计算,10年就是一万...  而这一万还得依照2008年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计算,就是2008年以前的劳动法无规定要赔偿的,所以到2013年计算,只能赔偿最多是3000元......  哈哈哈哈......这可是真实个案,某些人渣公司正在大规模实施,要怨就找党国去....
  而且要拿到这3000元...还得是2013年12月....或者说还得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到正式离职那一天才能得到这3000元赔偿金....理由很简单的,派遣是没有赔偿的说法,而且辅助性工作是什么呢?...其实很简单的,公司规定领导下达的综合性事务....就是说,公司规定的,看门口的保安,洗厕所倒垃圾的清洁工,这可算是辅助性工种,但公司规定,保安称呼为"督察巡管大队长或项目经理".....保洁称呼为"绿化维护主管或项目经理"......这就是管理性岗位啦,还是中高层呢.....  哈哈哈哈......在官权为王的中国,法有何用?为的不就是维护权贵富豪的利益??!为的不就是压迫剥削??!.....那有和谐啊
  留名  
  @fschrislin 168楼
23:47:10  劳动法是死的.........  所有签劳动合同的,都以当地社平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内容就一条"按公司相关规定,完成领导下达的综合性事务".....  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工资....好的,以1000元最低工资计算,10年就是一万...  而这一万还得依照2008年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计算,就是2008年以前的劳动法无规定要赔偿的,所以到2013年计算,只能赔偿最多是3000元......  哈哈哈哈......这可是真实个案,某些人......  -----------------------------  这位网友,你好。  你说的情况,在实际执行中确实可能存在。不过那是执行中的问题,是另一回事,法律不是那样规定的。  1.关于补偿金。不是按照劳动合同中的金额来决定月工资的。这个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即,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是你在该企业的前十二个月的所有收入,除以12. 这个所有收入包括每月的税前月工资、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年终奖等等所有收入,而不论劳动合同上写的月收入是多少。  2. 支付补偿金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果单位要求你必须再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才能给你补偿金。这更是非法的。  总之,按照法律规定,你们单位做的完全是非法的。你有理直气壮的理由维护你的权利。  当然,在实际执行中有问题,那是另一回事,不是本帖讨论的范围。不过,你可以有很多途径反映,比如劳动局热线12333、市长热线、或者媒体。
  东莞市上源电子有限公司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黑公司,我于来公司上班担任外贸经理一职,兢兢业业,因为13年1月我请假回去结婚,公司一直以我一月请假为理由不给我发工资,并且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给劳动局打电话,他们也就是调节,但是并没有执行力,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我怕公司把关系打通,让我败诉,现在我身上钱就几百元,求网络曝光,求懂法律的人指点,万分感谢。现在我压力很大,本来想着公司给我发了1月工资我就自己离职不干了,2月,三月的工资也不要了,现在一分钱拿不到,家里孩子马上就要出生了,一分钱没有,怎么办啊?我的电话是,我的Q是.如我所写有一假字,死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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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蛮夷之地 173楼
10:05:40  东莞市上源电子有限公司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黑公司,我于来公司上班担任外贸经理一职,兢兢业业,因为13年1月我请假回去结婚,公司一直以我一月请假为理由不给我发工资,并且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给劳动局打电话,他们也就是调节,但是并没有执行力,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我怕公司把关系打通,让我败诉,现在我身上钱就几百元,求网络曝光,求懂法律的人指点,万分感谢。现在我压力很大,本来想着公司给我发了1......  -----------------------------  都逼到这份上了,还考虑怕?  劳动仲裁当然可以去申请,不过拖的时间很长,要有心理准备。  比较快速的解决方法是找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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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10年工龄,企业才千方百计以"调岗,降薪甚至外放等"迫使员工自动辞职!....当然,企业担心社会影响恶劣,将某些不能见光的垄断黑幕都不小心被揭发,所以全力维稳!......让老员工转"劳务派遣合同",将工龄消灭干净(要是员工都跑光啦,谁干活?留下的不够10年的员工会怎样想?)........所以,才有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拿工龄补偿这头条报道).....人渣企业既要让员工继续干活,也要清洗工龄,最好是这些人能够一批一批的自动辞职.......什么是国法?这些垄断行业的多经三产公司已经无法无天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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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有个问题要请教。  我部门有个员工,合同是2015年到期,但今年已工作满10年,他也要求公司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是公司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他对合同条款挑毛病,到现在还没签。  我们对他这种表现很不满,目前公司打算到2015年合同到期就不跟他续约,这情况下公司要怎么赔偿他?
  我从号应聘到威远保安公司,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面试的蒋经理叫我写一年,我当时觉得只是一个形式。之后一直上班到现在,当然第一个月的工资要压到下个月才能领,这是保安公司的通常手段。眼看到年底了,我爸叫我回去相亲结婚,说我不小了。于是我就在号左右交了辞职报告,说明了家里有事打算下月回家,交上去后,蒋经理和队长分别找我谈过,但是我仍然坚持,但是他们也不变态。现在已经2015年1月底了,前一两天队长跟我说要走也要按照正规手续走,我说我不是交了辞职报告了吗?而且项目老总蒋经理也找我谈过,队长跟我来了一句,你的辞职报告到我这没往上交。不知道这种情况是找劳动局好呢?还是想别的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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