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罪量刑标准团伙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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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共同盗窃案件中的从犯如何比照主犯处罚
摘 要: 目前,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在犯罪中占很大比例,其社会危害性很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共同盗窃案件中的主犯和盗窃集团的首犯予以从重打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但从犯如何比照主犯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在量型意识上,对从犯的判处不尽一致,致使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出现一些偏差.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从犯比照主犯从宽处罚缺乏科学比照方法.由于被比照的主犯在实践中情况复杂,诸如主犯兼具其他从宽或从严甚至犯有数罪情况下,从犯也具有同样的情况时,从犯比照主犯处罚显然不是一个单一比对的量刑过程,而是依主犯情况作动态的交叉分析过程.因为从犯的刑事责任是相对主犯而言的,因此解决从犯如何比照主犯处罚的科学方法,对从犯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也更能体现反盗窃斗争的政策精神和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在共同盗窃案件中,从犯比照主犯处罚时,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科学比照的具体问题.谈谈共同盗窃案件中的从犯如何比照主犯处罚
目前,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在犯罪中占很大比例,其照主犯这一刑事责任从宽处罚,也就意味着从犯对主社会危害性很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共同盗窃案犯的数起盗窃犯罪或盗窃的总额负责,这显然违反刑件中的主犯和盗窃集团的首犯予以从重打击,对于从法原理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从犯确定的基础刑,是以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但从犯如何比照主犯从犯的参与数额或者次数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在量型意识上,对从犯的判处三、主犯具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不尽一致,致使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出现一些偏差。出除处罚情节的,应当比照主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罚以前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从犯比照主犯从宽处罚应当判处的刑罚,对从犯从轻减轻或兔除处罚。缺乏科学比照方法。由于被比照的主犯在实践中情况这是因为。从犯比照主犯,从刑期上来说,必须参复杂,诸如主犯兼具其他从宽或从严甚至犯有数罪情照根据主犯所盗数额确定的量刑基准点,无主犯的基况下,从犯也具有同样的情况时,从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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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盗窃罪都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是一种最常见、最多发、最复杂的财产犯罪,也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热点,为世界各国立法所重视。本文在对盗窃罪的历代立法考察和比较的基础上,重点对盗窃罪的客体要件、主观要件、盗窃对象、定罪因素等理论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吸收了前人理论的长处,阐明了盗窃罪认定的理由和条件。接着,本文又通过对盗窃罪与易混淆的相关罪名的比较分析,说明了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联系点和区别点,为实践提供了一点理论上的帮助。最后,本文还探讨了盗窃罪的刑罚适用,通过对死刑是否必要和是否正义的理论分析,联系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生活水平,结合一个国家废除死刑的社会存在因素和社会意识因素分析,提出在我国应彻底废除盗窃罪的死刑适用,并阐述了在我国应彻底废除盗窃罪的死刑适用的理由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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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反映在盗窃“数额”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可见,入户盗窃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盗窃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习惯于将“入户盗窃”称之为“入民宅盗窃”,如此更能明了其与一般入室盗窃的区别,强调其侵犯的对象。本文所述的入民宅盗窃均指“入户盗窃”。一、入民宅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入民宅盗窃中的“民宅”即居民的住宅,具体可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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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犯罪的主体特征丰镇市近年来盗窃案件数量变化不大,而共同盗窃明显增多。同时,在主体上表现出这样一些特征:(一)在37件盗窃案53名被告人中,男性成为绝对主体;(二)青少年犯罪突出,35岁以下的占到86.7%;(三)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占到98%,其中,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几乎各占一半;(四)本地和外地的基本各占50%;(五)在作案手段上,寻机敛财多于有预谋犯罪;(六)作案对象为可以直接挥霍的现金和日常生活中比较贵重的、容易变现的生产、生活资料;(七)盗窃分子容易勾结,形成团伙;(八)较其他犯罪相比,多次作案、重复犯罪的比例甚高。二、盗窃犯罪的成因(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2009年以来的53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52人,占98.1%。结合35岁以下被告人占86.7%的事实,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大多数被告人因失学在未成年时期流入社会。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极不平衡阶段,缺乏成年人所拥有分析、判断、识别能力,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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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盗窃犯罪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本文以海口市为例,研究分析当前盗窃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以及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打击盗窃犯罪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今后有效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提供参考。一、当前盗窃犯罪的特点2008年至2010年,海口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7430人,其中盗窃犯罪嫌疑人1169人,占总人数的15.7%。经对近年来批捕的盗窃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海口市盗窃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盗窃犯罪案件逐年增多。从历年批捕盗窃犯罪案件情况来看,2008年共批捕246件347人,2009年共批捕254件367人,人数同比上升5.8%,2010共批捕294件455人,人数同比上升24%。2.外来流动人员特别是无业人员犯罪比例大,在批捕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中,无业人员306人,占26.2%。3.犯罪嫌疑人呈低龄化、低文化程度趋势。从犯罪嫌疑人年龄来看,犯罪嫌疑人多为青少年。2008年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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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既是一个世界性和历史性问题,也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现实问题。在公元2000多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盗窃的条文多达数条。我国战国时期李悝著的《法经》中,有专门论述盗窃犯罪的《盗》篇。当前,我国盗窃犯罪呈现增长态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加强社会治理,提高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的能力。一、当前我国盗窃犯罪的现状、种类及特点根据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统计,公安机关盗窃犯罪刑事案件立案情况呈现增长态势。2009年公安机关盗窃案件刑事立案数为389万件,占刑事案件立案总数的69.69%,受理盗窃治安案件203万件,占受理治安案件总数的17.27%;相比于2000年公安机关盗窃案件刑事立案数237万件,受理盗窃治安案件73万件,分别增长64%和178%;相比于1986年公安机关盗窃案件刑事立案数43万件,受理盗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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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犯罪隐语的使用情况盗窃犯罪隐语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犯罪活动时使用的和盗窃活动相关的隐语。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形式多样,如入室盗窃、扒窃、技术性盗窃等等,但盗窃隐语的使用者多是从事扒窃活动的惯盗、惯偷,隐语的内容也多集中反映了扒窃作案过程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在目前发现的成系统的七类犯罪隐语之中,盗窃类犯罪隐语的数量排在通用类隐语和毒品犯罪隐语以及监禁空间存在的隐语之后。以笔者在北京、上海、广州、昆明、长沙、福州、沈阳、西安等8个城市的调研结果为例,具体数据详见图1:①图1由于扒窃案件的作案者大多活动于大、中城市以及繁华县城的车站、码头、商场、餐厅、影剧院、集贸市场以及火车、公交车上,他们趁人多拥挤时采取各种掩护手法或利用技术手段暗中攫取事主随身携带的财物,整个行为过程处于大众视野之下,需要掩人耳目,尤其涉及团伙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时,为防止他人了解其意图,必须使用秘密语。而其他类型的盗窃活动多不在公众视野之下,同伙交流时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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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盗窃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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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盗窃罪,如何判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已经依照本罪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   7.对于盗窃犯罪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条件的,对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适用量刑幅度后,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8.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1-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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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主犯与首犯有什么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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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主犯与首犯有什么不同?
时间: 13:54:27|
来源:中顾法律网
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
主犯与首犯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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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犯与首犯的区别: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的处罚原则: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这里,专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他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如果有几个主犯,应当根据他们参加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量刑轻重上,有所区别,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首犯是在犯罪集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的规定,首犯不是一种独立的共犯类型,而是包括在主犯之中的,足主犯中社会危害性程度更大的犯罪分子,是恶中之恶。首犯是从重的对象。首犯不一定直接参加具体犯罪的实施,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亲临犯罪现场。但是,首犯是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在整个犯罪集团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是说在主观上首犯对整个犯罪集团预谋实行的全部犯罪活动具有故意,在客观上首犯的行为与其他集团成员的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首犯必须对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主犯与首犯的区别在于:凡是首犯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犯;首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是一个或二个,而主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二个以上或者更多一些,首犯与主犯之间,也还有罪恶大小不等之分。
  相关法规:
  主犯的概念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处罚
  [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首犯不是一种独立的共犯者类型,而是包括在主犯之中的,是主犯中社会危害性程度更大的犯罪分子,是恶中之恶。凡属首犯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就是首犯。因此,我们不能在首犯与主犯之间简单地划等号,不能把二者混同起来。认定首犯,
  (1)必须是集团犯罪或聚众犯罪中的犯罪分子;
  (2)必须是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犯不一定直接参加具体犯罪的实施,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亲临犯罪现场。但是,首犯是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在整个犯罪集团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活动没有超出该集团的事先预谋的范围,那就意味着这一切罪行都包括在首犯主持或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内,并且是由首犯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决定的。就是说在主观上首犯对整个犯罪集团预谋实行的全部犯罪活动具有故意;在客观上首犯的行为与其他集团成员的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首犯必须对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假如犯罪集团中的某个成员实施了超出该集团的预谋范围的犯罪,首犯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犯罪集团中,有的成员虽然名义上有领导职称,但是有名无实,实际上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也有的成员虽然没有领导职称,但实际上在幕后操纵着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实施具体犯罪的过程中,起着实际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对于这一类情况,要认定该成员是否为犯罪集团的首犯,就不能只看形式,而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该成员在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的实际作用进行具体分析,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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