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建石料厂违反了土地违法举报法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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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应依据上述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建起的工程或建筑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并处罚款,对于没有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窑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哪一条_百度知道
违法建设窑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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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挖砂,可以利用荒地的、采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你好,不得占用好地、采石,可能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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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村委会副主任与他人合办石料厂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作者:肖艳 王苏燕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官勘查土地现场并向村民了解相关情况
  日,在法院对被告人季军、王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判决后的第八天,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们再次前往北郭庄村了解土地整改情况,跟进监督。“多亏了你们对案件的帮助啊,你们的检察建议书,让村委会及时起诉了破坏土地者,保护了我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村民夏开国在土地整改现场这样对检察官张炳松说。而这已经是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在恢复非法占用农用地领域办理的第二起案件。
  合伙开厂毁土地
  2010年6月,江阴市临港街道北郭庄村村民周某带着朋友王进、唐某、焦某找到时任北郭庄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的季军,商量共同出资开设一家石料场,五人一拍即合,说干就干。
  为了能让石料厂顺利办起来,季军利用其职务之便,出面协调租用了本村夏家头的20亩农用地。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季军、王进等五人将农用地用于建造石料堆场、简易工房等,季军、王进两人还以各自姓名中的一个字,将这个加工厂取名为“军进石料加工厂”。
  2010年7月,针对军进石料加工厂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但是,季军、王进在利益的驱动下,并未理会国土部门的叫停。
  2010年底,王进单独承包经营石料厂,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至2012年5月,军进石料加工厂占用农用地达到40余亩,非法占用的土地规模比原来整整扩大了一倍。
  公诉办案移线索
  由于屡次的叫停未能阻止王进、季军的违法占地行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将此案线索移送江阴市公安局。日,江阴市公安局以季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王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起案件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日江阴市公安局重新移送该案审查起诉。
  日,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张旭在审查此案的过程中,会同公安侦查人员一同前往北郭庄村查看现场。张旭发现季军、王进的家属对涉案的40余亩农用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平整恢复,但是,根据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公司编制的《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该地块离达到耕地的标准还很远,土地整改的节奏明显慢了下来。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季军、王进将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但是被毁坏的农用地还没有恢复,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督促季军、王进等人尽快进行土地恢复呢?”张旭检察官开始思索下一步计划。
  “嫌疑人王进通过季军的协调,与北郭庄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损害了北郭庄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这还涉及到民事赔偿,此案可以移送民行部门审查!”在公诉案件讨论例会上,张旭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分管副检察长朱彩娟听完汇报后,指示将案件移送民行部门审查。
  民事损失谁来追
  接到案件线索,民行科承办检察官张炳松立即审阅了案卷,他认为:犯罪嫌疑人季军、王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土地所有权人北郭庄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张炳松的心里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这个案件的办理方向到底是督促北郭庄村委起诉还是以检察院的名义直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为了寻找到确定的答案,张炳松再次梳理了案件材料,查阅了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是在受损失单位未提起时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在实践中两种方法都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张炳松认为本案办理的出发点应该是哪种方法能保障土地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就采用哪种方法。
  由于本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时间未定,案件需尽快作出审查处理决定,以免错过了最佳追偿时机。究竟哪种方法能使被毁坏的土地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检方听取了北郭庄村委会代表们的想法。北郭庄村村委会代表认为,其缺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经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应该更有利于损失的追回。而该村委会是被毁坏土地的管理者,有义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回集体损失。最后决定:由检察机关督促北郭庄村村委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在民事诉讼方面给予北郭庄村村委会一定指导和帮助,同时,与公诉部门、国土部门一同监督土地恢复工作。
  恢复性司法显成效
  在案件事实清楚、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江阴市检察院于日向北郭庄村村委会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北郭庄村村委会采纳了检察院督促起诉书中的全部意见,于同年11月18日依法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军、王进对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同日,江阴市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
  日,江阴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季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在6个月内将被非法占用损毁的40余亩农用地恢复原状。
  日,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根据土地实地勘查和评估的情况,联合国土部门、法院等,提出了下一步修复建议。被告人季军、王进的家属接到这份修复建议书后,主动与村委会达成协议,表示将不遗余力地按照修复建议尽快对损毁的40余亩农用地进行修复。“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不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审理中,还是判决后,检察机关始终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跟进监督。”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方静总结了案件办理过程。
[责任编辑:韩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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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网证(陕)字 006号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 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王正兴 律师杭州余杭撞车后的郎毅还参与朝阳村的另外很多违法建筑和倒卖土地,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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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撞车后的郎毅还参与朝阳村的另外很多违法建筑和倒卖土地,非法占地
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8月14日20时40分许,余杭区东湖中路与星光街路口附近发生一起出租车与私家车的刮擦事故,私家车车主系乔司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郎毅。目前,区纪委已给予郎毅停职检查处理,并接受纪委调查。
通报称,出租车驾驶员沈某(男,42岁,余杭鸬鸟人)驾驶的浙AQT***出租车与胡敬河(男,37岁,余杭乔司人,系乔司街道公职人员)驾驶的浙AO696T越野车发生刮擦,同车乘坐的有郎毅(男,乔司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系该车车主)。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引起部分过路群众围观,围观人数最多时有上百人,造成现场一度交通堵塞。在此过程中,郎毅言行不当,有损党员干部形象,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区纪委决定给予郎毅停职检查处理,并接受纪委调查。(
2006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高宜芳将该村12组的基本农田租用给周荣财建造厂房,约定出租土地面积8.7亩,租期为20年,每亩每年租金从0.7万元起并以5年为阶段递增0.1万元。周荣财租用土地后在该宗土地上建造厂房,并将厂房租给浙江凯爵家具有限公司。
该案涉嫌非法转让,余杭国土局已立案调查,并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函》意见,已于2012年5月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余杭分局。此案,一拖再拖,至今没有立案,是由于昨晚出事的两位官员“胡敬河(男,37岁,余杭乔司人,系乔司街道公职人员)驾驶的浙AO696T越野车发生刮擦,同车乘坐的有郎毅(男,乔司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系该车车主)。” 余杭乔司朝阳村的驻村干部,对违法建筑的收益入干股,干扰办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党委书记高宜芳非法占地,违规建违法建筑,违反《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但是逍遥法外,因为执法部门不作为!
至今该拆的违法建筑没有拆除,该移送司法部门的违法人员逍遥法外!
违建之风之所以盛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选择性执法。面对有权势和背景的人,一些执法者不仅缩手缩脚,有时候甚至充当保护伞。而对待一些无权无势的普通人,执法部门往往不留情面。如此一来,民众何以能服膺法律?
非法占用农用地部分情况有
一、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高宜芳等人未经批准,在该村委办公楼建厂房,占地约
3亩地,现出租经杭州万杰钢木家俱厂。
“以租代征
”形式,倒卖土地,破坏耕地。
二、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
5月为其亲戚缪鑫法用于生产加工煤饼,建造平台四间,占地面积约占地面积约
250平方米(基本农田)。
2011年初,又在该场地周边建
120平方违法建筑,破坏基本农田。
“以租代征
”形式,倒卖土地,破坏基本农田。
三、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党委书记高宜芳与村委会主任俞国祥租用该村
8.73亩基本农田,未经依法批准,建造农贸市场,大量营业用房及停车场。
“以租代征
”形式,破坏基本农田及耕地。其中包括向该村张建华所承包的一部分耕地。高宜芳和俞国祥以乔司朝阳村的名义,在朝阳村菜场的西侧搭建建违法建筑若干间,并许诺让张建华免费用一间。用于搭建的水果摊点及中国移动马连华指定店,对这些店面收取租金。
收取陶德富水果店(外地人)每月
2500元,马连华(朝阳村
13组村民)中国移动指定店每年
4000元。该耕地已经水泥地面硬化。
四、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陆永根的住宅东面、北面,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拓宽路面及建停车场。
, 高宜芳将朝阳村的集体土地(耕地)
733平方米,倒卖给张成权,张某占用该地
,堆黄沙、石子等
,严重破坏耕地。现高宜芳等人将该场地进行水泥硬化。
“以租代征
”形式,非法土地,破坏耕地。
12月乔司镇朝阳村高宜芳等人,擅自占用
9组耕地建造健身点二处,面积分别为
1000平方米和
800平方米。
10月其又擅自占用在朝阳村
1组耕地建造健身点,用地面积为
1300平方米。共计
3100平方米,即
4.6亩耕地。
“以租代征
”形式,打着
“公益事业
”的幌子,破坏基本农田。
8月份,乔司镇朝阳村的村干部,擅自占用朝阳村
6组,该村主村道前的耕地,所谓拓宽村道,面积约
1100平方米。
5月继续在该地块,进行拓宽,增加破耕地面积
“以租代征
”形式,打着
“公益事业
”的幌子,破坏耕地。
1月,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高宜芳等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朝阳村五组(朝阳小学的西侧)约
500平方米耕地建停车场,目前已经水泥硬化完毕。
“以租代征
”形式,打着
“公益事业
”的幌子,破坏基本农田。
九、高宜芳等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2组耕地,建停车场,目前,
22日,在该地块上浇筑混凝土,导致近
2000平方米的耕地惨遭严重破坏。
“以租代征
”形式,打着
“公益事业
”的幌子,破坏耕地。
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的高港河后面的
13组的基本农田上,高宜芳等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修建三条水泥道路等,破坏耕地的面积达
2000平方以上。
高宜芳以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的名义每亩
5000元,强行租用朝阳村
33亩(基本农田)作为停车场。
十二、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八组组,原余杭区乔司镇冯金村四组,周毛银家北面,沪杭甬高速公路南面,
3亩耕地遭到非法填建筑垃圾,已经压实,作为停车场,并建建筑物若干。
十三、余杭区乔司朝阳村的高宜芳组织人员,擅自占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朝阳村
6组,夏根兴宅基地北面,冯土兴宅基地西面的耕地,未经批准,修建道路,活动用房等,造成基本农田严重破坏。
十四、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工业园于
2日开工,至
10日竣工的占地
20.12亩(耕地)厂房
10亩耕地,是没有依法征用的,是村干部向该村
11组村民租地建造的。该土地是朝阳村委向组租地的,租金每
5年增长一次,每增长一次增加
/亩,明年开始
/亩。(少批多占)
十五、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新三农贸市场,原为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在冯金村与新三村合并为朝阳村之前,原新三村的鱼塘,在没有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情况下,村委会即组织人员对该鱼塘进行填土,浇筑水泥地坪,搭建房屋,造成鱼塘被毁坏,无法使用的后果。
十六、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1组,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村长俞国祥宅基地北面,
G2501杭州绕城北线高速公路的桥下及附近,一大片耕地,被高宜芳、俞国祥等人私自占用,建造钢结构厂房,堆放烟煤,办煤饼加工厂。其行为,破坏耕地。
十七、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8组的新村委建造场地借地
10亩(基本农田);
十八、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8组小学南连村路拓宽借地
十九、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7组蔬菜园区做路借地
1.031亩(基本农田);
二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7组连村道路(朝阳南路)借地
7.8亩(基本农田);
二十一、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8组连村道路(朝阳南路)
2.3338亩(基本农田);
二十二、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8组冯金小学扩建
0.865亩耕地,
二十三、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8组连村公路
3.7893亩(基本农田);
二十四、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11组连村公路借地
0.657亩耕地。
所以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该行为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十五、高宜芳等于
5月,在用地未经审批情况下,在朝阳村
5组耕地上搭建生产用房
70平方米、搭建展示厅钢棚
100平方米、修建水泥场地(停车场)
80平方米,共计占地
250平方米,属二类农保田。
6月,高宜芳、俞国祥等人擅自占用乔司镇朝阳村新三自然村
71号前属于朝阳
3组的耕地,建造停车场,占地
200平方米。
二十七、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2组新三自然村150号北面,
2012年底新建的钢结构厂房,为以租代征的违法建筑,非法占用耕地,至今没有依法查处。二十八、
5月,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党委书记高宜芳、村委会主任俞国祥等人,租用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
5组冯东自然村41号顾法兴北的
400平米耕地,擅自建造的停车场。
10月,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党委书记高宜芳、村委会主任俞国祥等人在该村5组冯东自然村
7号冯炳根北面,占用
500平方基本农田建造的停车场。
三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高宜芳于
12日,私自与杭州万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孙彩林签定了租地协议,租用期为
20年,租金每年为
5年调整一次。之后杭州万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
3月期间,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余杭区朝阳村的集体土地
10.054亩,建违法建筑。
“以租代征
”形式,倒卖土地,低价出卖集体资产。
三十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
13组,用地面积
28.5亩土地(基本农田),在机场东北面,乔司镇朝阳村高宜芳、俞国祥等人将其
28.5亩土地租给江干区彭埠镇六堡村郭来根用于堆放钢材。目前四周已经打起围墙,场地内已经浇注大量水泥路面,建起建筑物若干。
“以租代征
”形式,倒卖土地,破坏基本农田。
4月杭州华厦沙发家具厂(法人代表姚国统)向原乔司镇冯金村
7组租用土地
5.2亩(农保区块),租期为
20年,并与冯金村经济联合国社签订了《租地合同》。同年
5月该厂未经审批建造厂房,占地面积约
5.2亩,建筑面积约
2100平方米。
3月,在高宜芳的主持下,在原一层平台上加层(建筑面积约
140平方米),目前共占地面积约
5.28亩,建筑总面积
2733.5平方米,用途为厂房及办公楼。杭州华厦沙发家具厂(现杭州双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占地面积约
),建筑总面积
2733.5平方米。
“以租代征
”形式,倒卖土地,破坏基本农田。
10月,高宜芳擅自在乔司镇朝阳村
12组租用的约
6.2亩基本农田上填塘渣,作为旧门窗堆放场地。倒卖给江西人徐家树!
“以租代征
”形式,倒卖土地,破坏基本农田。
三十四、原余杭区乔司镇冯金村小学(和睦港边)的旧校区的整个场地,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党支部书记高宜芳与该村委会主任俞国祥,将该旧学校的场地以低廉的价格倒卖给高宜芳的堂哥高宜钊,以“租赁
20年”的形式,用于建造违法建筑。现在该旧小学的操场等全部建满违法建筑。
“以租代征
”形式,倒卖土地,低价出卖集体资产。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部分情况有:
一、2006年开始,杭州市余杭区乔司朝阳村党委书记高宜芳将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共计约25.58亩基本农田的以租代征方式,以少量租金形式交给乔司朝阳村经济联合社,非法转让给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荣财,建造标准厂房,然后将厂房出租,周荣财等人从租金中得到收益。高宜芳(杭州市余杭区乔司朝阳村党委书记)、俞国祥(杭州市余杭区乔司朝阳村村委会主任)等人入干股, 从房租中得到分成。 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三块土地,分别为13.88亩,3亩,8.7亩,付土地租金给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经济联合社。
对于其中的8.7亩即浙江凯爵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场地部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如下解释:“2006年4月,朝阳村经济联合社将该宗土地租用给周荣财建造厂房,约定出租土地面积8.7亩,租期为20年,每亩每年租金从0.7万元起并以5年为阶段递增0.1万元。该村经济联合社已收取租金。周荣财租用土地后在该宗土地上建造厂房,并将厂房租给浙江凯爵家具有限公司。
该案涉嫌非法转让,我局已立案调查,并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函》意见,已于日将该案移送公安余杭分局。目前我局正与公安分局核实补充相关材料。”
二、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高宜芳于日,私自与杭州万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孙彩林签定了租地协议,租用期为20年,租金每年为10万元,5年调整一次。之后杭州万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余杭区朝阳村的集体土地10.054亩,建违法建筑。“以租代征”形式,倒卖土地,低价出卖集体资产。
三、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13组,用地面积28.5亩土地(基本农田),在机场东北面,乔司镇朝阳村高宜芳、俞国祥等人将其28.5亩土地租给江干区彭埠镇六堡村郭来根用于堆放钢材。目前四周已经打起围墙,场地内已经浇注大量水泥路面,建起建筑物若干。 “以租代征”形式,倒卖土地,破坏基本农田。
四、2002年4月杭州华厦沙发家具厂(法人代表姚国统)向原乔司镇冯金村7组租用土地5.2亩(农保区块),租期为20年,并与冯金村经济联合国社签订了《租地合同》。同年5月该厂未经审批建造厂房,占地面积约5.2亩,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 2008年3月,在高宜芳的主持下,在原一层平台上加层(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目前共占地面积约5.28亩,建筑总面积2733.5平方米,用途为厂房及办公楼。杭州华厦沙发家具厂(现杭州双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占地面积约5.28亩(农保区),建筑总面积2733.5平方米。 “以租代征”形式,倒卖土地,破坏基本农田。
五、2005年10月,高宜芳擅自在乔司镇朝阳村12组租用的约6.2亩基本农田上填塘渣,作为旧门窗堆放场地。倒卖给江西人徐家树!“以租代征”形式,倒卖土地,破坏基本农田。
六、原余杭区乔司镇冯金村小学(和睦港边)的旧校区的整个场地,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党支部书记高宜芳与该村委会主任俞国祥,将该旧学校的场地以低廉的价格倒卖给高宜芳的堂哥高宜钊,以“租赁20年”的形式,用于建造违法建筑。现在该旧小学的操场等全部建满违法建筑。“以租代征”形式,倒卖土地,低价出卖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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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民建镇,建设新农村,私刻老百姓私章冒领国家专项拨款私分。
2.退耕还林,虚报几百亩,连续五年。农粮补助虚报做假连续十几年,领取国家补贴私分。
3.低保,五保,困难户,危房改造,救灾款,这些钱虚报,瞒报,都是他们的亲戚朋友每年多领,甚至于枫树组五包户老汪死了多年竟有村干领他的五包金。
4.血防改造工程,全部做假私分。
5.农机补贴全部私分。
6.农村自来水饮水工程每户收四百元全部私分。
7.村级工路配套工程,按规定三点三公里,错车道四个,警示桩一百一十根,宽四点五米,总造价九十五万。实际不到一点五公里,宽度只有三点四米,警示桩二十根不到,验收合格,余钱暗股村干私分。
8.零八至零九年农业生态改造工程三百五十万全部做假私分。
9.以招商立项建猪厂,其它养殖厂,村干合伙骗国家补贴资金达几百万四六分,生猪补贴每户养猪五百做假冒领。
10.计划生育罚款,没有上交国库,上黑户囗一条烟—瓶酒二千元钱帮忙办理,私分社会扶养款百万 。
11.历年以兴修渠道,兴修水塘,上面每年拨款十万八万,挖机挖几个小时,余款全部私分
12.历年龙湖田,精果林基地,破碎机,村部房子,山场,松油,承包/租金一百多万私分。
13.白马小河流入冶理,排水沟工程,发洪机耕路,赵灯山油茶树,共拨专项资金三百余万,实际只用于建设上投资不到—百余万。余下村干暗向操作私分 。
14.历年白马村帐目没公开,村部立项上面拨款老百姓一概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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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时长: 4 小时
1.移民建镇,建设新农村,私刻老百姓私章冒领国家专项拨款私分。
2.退耕还林,虚报几百亩,连续五年。农粮补助虚报做假连续十几年,领取国家补贴私分。
3.低保,五保,困难户,危房改造,救灾款,这些钱虚报,瞒报,都是他们的亲戚朋友每年多领,甚至于枫树组五包户老汪死了多年竟有村干领他的五包金。
4.血防改造工程,全部做假私分。
5.农机补贴全部私分。
6.农村自来水饮水工程每户收四百元全部私分。
7.村级工路配套工程,按规定三点三公里,错车道四个,警示桩一百一十根,宽四点五米,总造价九十五万。实际不到一点五公里,宽度只有三点四米,警示桩二十根不到,验收合格,余钱暗股村干私分。
8.零八至零九年农业生态改造工程三百五十万全部做假私分。
9.以招商立项建猪厂,其它养殖厂,村干合伙骗国家补贴资金达几百万四六分,生猪补贴每户养猪五百做假冒领。
10.计划生育罚款,没有上交国库,上黑户囗一条烟—瓶酒二千元钱帮忙办理,私分社会扶养款百万 。
11.历年以兴修渠道,兴修水塘,上面每年拨款十万八万,挖机挖几个小时,余款全部私分
12.历年龙湖田,精果林基地,破碎机,村部房子,山场,松油,承包/租金一百多万私分。
13.白马小河流入冶理,排水沟工程,发洪机耕路,赵灯山油茶树,共拨专项资金三百余万,实际只用于建设上投资不到—百余万。余下村干暗向操作私分 。
14.历年白马村帐目没公开,村部立项上面拨款老百姓一概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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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是泄私愤,用嫁接的方法吸引眼球。讲的都是村里的事,是否属实还不知道,就算在郎毅头上。网友发言总得有个实事求是的精神,要不然就没人相信网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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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5楼的发言:
一看就是泄私愤,用嫁接的方法吸引眼球。讲的都是村里的事,是否属实还不知道,就算在郎毅头上。网友发言总得有个实事求是的精神,要不然就没人相信网络了。
你这话,就不对了,我看,你就是来捣乱的。
“苍蝇”的危害在于一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不良作风和滥用公权将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从而直接损坏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比起“老虎”,“苍蝇”数量大,传播病菌范围广,其危害面更广、更深。“拍苍蝇”相对比较容易,但以其数量多,所以贵在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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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反映的事情为何会被踢皮球?道理很简单,你叫地方基层去处理百姓反映之事,等于是自己在处理自己,谁会这么做?谁都不敢做,做得不好会做到自己头上来。对此,本人深有体会,而且亲身经历了利益被侵害的一幕,整整五年一直被地方政府踢皮球,就是不给解决。为什么会这么难?因为地方这些纪检人员自己本身或许就是这些问题的始作俑者,他怎么可能去处理解决事情。以下举个本人亲身经历的例子:杭州余杭区余杭镇中南村在2008年新西湖开发中5、6、7组全部被征用拆迁掉了,可是我7组大部分土地征用款仍旧被截留在那里被挪作他用以付租金的方式至今未回归到百姓手里,一段人工农田水利用地被村官强行说成是水利局的土地被劫取,更可恶的是2008届余杭镇政府个别领导与村官串通竟篡改了余杭区统一的安置政策文件精神:区委办【2008】62号,此文件在日正式发布到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区级机关各部门,落笔是: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余杭区范围内有关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同时,区委办【2007】67号文件停止执行。而此时余杭镇政府竟在8月12日临时出文余政【号、余政【号,既然区委办发出了统一的安置政策文件,余杭镇政府为何还要临时再编造两款文件?目的就是为了劫取部分农户的安置房屋指标,以此来作为个别人的小金库。余政【号文件在立户界定与人口界定一栏明确篡改了区委办的统一安置政策文件精神,致使我村三个组的部分原就已经分开立户的部分农户无家可安置,那么这部分农户的安置指标去了哪里呢?就是被这些串通篡改文件的村官和镇政府人员联合劫取了。在2008年负责中南村片的余杭镇政府领导是2008届余杭镇人武部部长吕复春部长,拆迁领导小组长是余杭镇党委书记孙炳松,事后吕复春竟被加官进爵升任为仓前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孙炳松被升任余杭组团党工委书记,中南村片的这些不公说到底是孙炳松与吕复春造成的,你们明明知道有区委办的统一安置政策,却为何还要用一份篡改文件精神的东西来忽悠我村5、6、7组老百姓,你们这是在冒天下之大不为,是在反党反人民反法律反政策,你们明明知道有统一安置政策,却一直隐藏区委办统一安置政策文件,难道你们不是这件让部分农户伤失家园的始作俑者吗?你们却还能步步劲升?你们不觉得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们老百姓的集体利益吗?广大读者事后想想:像吕复春这种纪委人员还能去查谁?还能够去处理谁?更可能的是说不定哪天被晋升为区纪委书记、省纪委书记呢。没有孙炳松与吕复春在撑腰,村官有这么大胆敢为所欲为地疯狂劫取百姓利益吗?也说到底假如人民为了切身利益及集体利益而发生了某种动乱或骚动,此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这些官员,因此说基层纪检是个摆设品一点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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