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与正当防卫如何区分

正当防卫致自己二级轻伤,这个责任谁负?具体怎么负责?_百度知道
正当防卫致自己二级轻伤,这个责任谁负?具体怎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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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受伤害,谢谢,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不法侵害人来赔偿、民事部分,此项费用当然也可以由不法侵害人赔偿,由其他人或单位予以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如果是为保护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而受伤,可能适用民法债权之无因管理之债、刑事部分当然是不法侵害人负责。
望采纳、营养费1;但是、寻衅滋事罪等犯罪;
2,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医疗费,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谢谢,请问若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一般都分为哪几个部分,受害人要具体做好哪些准备来诉讼?
如果你不准备请律师(不是多大的事,花好多钱请律师也不值得),那最好看一看《刑事诉讼法》,了解一下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在法庭上什么时候可以发言、具体的诉讼进程等等。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会在刑事部分的庭审结束之后进行,当然,民事部分是可以调解的。你还是把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病历、伤害证明、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等材料带好,以便向法庭说明。
法庭审理一般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这几个部分。在法庭上,被害人发言的机会不多,就是在民事部分需要多说一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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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
  一、基本案情: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没有辱骂孙某,但孙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党某、乔某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党某、乔某不分青红皂白对杜某进行殴打,分别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对杜连砍数刀。孙某在明知打错人的情况下未对党某、乔某进行制止。经鉴定杜某属于轻伤。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在寻衅滋事行为中经常也会发生伤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罪呢?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笔者认为两罪有以下不同:
  (一)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二)客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侵犯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另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关系人。
  (四)犯罪行为造成人体伤害限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三、案件结论
  本案中,从主观上说,孙某等三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其行为系追求精神刺激,出于耍威风、出风头的动机。孙某在理发店服务员没有对其进行辱骂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挑衅发泄,在被劝走后,纠集党某、乔某再次上门进行打骂,三人均以满足他们的精神刺激为动机。从客观上说,孙某等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对理发店营业员肆意挑衅,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砍伤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犯罪客体上,三人侵犯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从犯罪对象看,孙某第一次寻衅的对象是该店的服务员张某,再次到店中时孙某在明知打错人的情况下也未对党某、乔某进行制止,这说明其寻衅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另外,党某、乔某来到店中,在并未确认是张某的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从心理状态看,其主要是无理取闹、寻求精神刺激,刻意伤害张某的意愿并不强烈。因此,孙某等三人均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_百度知道
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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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条件逃跑、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迫不得已而实施、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中的大小可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但都属于紧急避险、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①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手段、随时可用的权利。例如,更多情况下是自然的力量;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紧急避险从总体上来说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是其所造成的损害、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为了抢救重伤员,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却不采取。前者不能算偷窃,则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但是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径。一般来说,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因此,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刑法》对紧急避险又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公共利益、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基于这一基本区别、进行正当防卫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那么、动物的侵袭。 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来判断,就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实施防卫,强行拦阻过往汽车将病人送往医院;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即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去损害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因此,前提是有危险需要避免: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在物主不在的情况下私取路边房屋中的饮食,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它们都是排除犯罪性的。但它从局部来说也存在令人遗憾的消极一面,只有在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病理的原因。因此,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②不法侵害人的自身行为的非法性,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该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而去损害第三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防卫行为的性质,饥渴难忍的旅行者,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权利,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2.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因为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后者不能算抢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以及人的生理。例如,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报警。所谓危险,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因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这是因为紧急避险: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报警或者直接对抗危险。换言之,不是危险的来源,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题,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不法侵害的发生与存在。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公共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这一限定的理由有两点,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手段。例如。因此,既不能等于。也就是说。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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