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查封规划部门准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的违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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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的违章建筑 五个月还没拆完
  在宁乡富豪山庄,原本小区规划的游泳池没建成,反倒被围起来建起违章建筑。几年来,噪音、油烟等扰民严重。去年10月,法院二审判决此处确为违章,然而城管拆除部分违建后,工作停滞。4月21日,接到小区居民的求助,潇湘晨报记者前往探访。  在小区里,业主熊师傅说,规划局确认此处是没有经过规划批准的。在其提供的一份“宁乡县城乡规划局关于答复信访事项的函”中,该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应由宁乡城管部门依法对酒店的违建进行处理。  去年十月份,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此处为违章建筑。去年11月份,城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但是拆除一部分后,工作就停滞了。熊师傅说,剩余的部分是锅炉房和变压器房,到如今已拖了5个月了,还是没拆完。  对于小区业主的意见,酒店所在的综合楼的房主赵师傅并不认同。他认为,锅炉房和变压器房是酒店的配套设施,一旦拆除酒店将无法正常运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判决书中认定,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综合楼后擅自搭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4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宁乡县城管局,玉潭分局局长赵雪军表示,富豪山庄违建的问题他们一直在关注。  赵雪军说,去年11月份已经拆除了宿舍、仓库等90%的违建,“变压器移除要找电力部门,锅炉要找安监部门配合”。  “如果锅炉和变压器移除了,我们立即拆除违建。”赵雪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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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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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厘清权属界限 规范拆违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批复》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题,准确贯彻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精神,体现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强调,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下称拆违)的行为事关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中的社会稳定、老百姓切身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批复》回应了社会的普遍关切,对明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影响。各级法院在审理因拆违活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和谐。
  记者: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批复》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批复》是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我院的正式请示作出的,所请示问题在全国法院具有普遍性。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些压力,需要我院及时作出统一规范和要求。
  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谓&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就强制拆除而言,有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对于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特别是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的,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另一种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述观点在一些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争议,这也是地方法院迫切要求厘清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向我院报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我们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征询意见。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批复》。
  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文书可以援引的依据。
  记者:从《批复》内容看,什么是&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调&非诉&的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所谓&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直接依据来自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主体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其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从《批复》表述的准确性而言,重在强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限期拆除决定等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在诉讼案件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属于诉讼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形。至于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上不得准许。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非诉&。
  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而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已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是完全授权,即只要是&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另一种意见认为是特定授权,即只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权时,才可&依法&强制拆除。该条专门针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孤立地看,可能存在上述争议,但如果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则不会产生理解歧义。同时,所依之&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应当限于法律。此外,有的观点主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我们认为,法律既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就意味着&强制拆除&要按照行政程序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获得了法定授权,启动非诉执行的司法程序的理由不足。
  记者:如何理解把握城乡规划法中有关授权性规定?
  负责人: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强制拆除的授权性规定集中体现于两条。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理解该规定的要旨在于,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条规定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目前,对上述问题的各种规范欠缺,操作不统一,情况较为复杂,影响到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受理和审查。但可以肯定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在行为性质上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 《批复》之所以强调&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主要是因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有强制执行权。而城乡规划法的上述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故《批复》重在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
&&& 记者:行政机关如果因拆违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能够提供哪些司法保护与救济?
&&& 负责人:概括地讲,人民法院对拆违涉及的行政侵权可以在三个环节发挥司法保护作用。
&&& 第一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上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销上述决定或确认违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决。司法审查中认定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时,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不能简单一判了之。
&& 第二个环节,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拆违领域的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等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相关的配套性规定目前尚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标准是,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判断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符合违法建筑构成及是否按要求经过法定的责成、催告程序等,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
&& 第三个环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需加说明的是,这一环节中当事人原则上只能针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常,直接实施的行政机关或者以自身名义委托他人实施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行政赔偿判决等。
&& 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三个环节切实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起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作用。最后强调的是,作出《批复》是为了释明法律规定的本身涵义,要避免实践中一些认为法院意在单纯减轻受案压力,甚至推卸司法职责的误解。《批复》的出台,更加有利于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明确司法监督、救济环节与职责,切实体现司法监督的过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公正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及时清理已受理的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认真总结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热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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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我两万元钱,法院能不能查封他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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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我两万元钱,法院能不能查封他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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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来自: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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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集体土地上违章建房 不服拆除决定讨赔偿法院
09:47:06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因不服村委会将自家建的厨房部分拆除,并砍伐厨房周边果树,村民赵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系某村村民,其在自家房外属于村集体的土地上,违章建厨房一间并栽种果树数棵。2010年6月,赵某所在镇政府对该村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的决定。随后,该村委会召开由党员和村民代表等参加的会议,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物的决议,而且赵某作为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2012年8月,赵某超期未拆,镇政府指派人员参与解决,赵某及其妻子张某遂同意该村村委会协助清除。当厨房拆除掉一部分时,赵某反悔并加以阻止。不久后,他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
密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有权依据所属镇人民政府决定及村集体决议,对村内环境进行整治,责令赵某拆除违章建筑物。赵某及其妻子张某应服从村委会管理,遵从村委会决议,支持村委会工作。在拆除前,赵某及其妻子张某同意了村委会清除其厨房的行为,所以村委会并无过错。现赵某要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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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规划局违法审批 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被法院判决撤销
时间:日&&|&&作者:董昭律师&&|&&关键词:房产
纠纷&&|&&浏览:1013
二○一二年十一前夕,历时近一年的湖北省云梦县环保局宿舍楼住户状告该县规划局,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云梦县规划局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二○一二年十一前夕,历时近一年的省环保局宿舍楼住户状告该县规划局,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云梦县规划局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核发的规划许可违法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云梦县规划局于日作出的编号为鄂规用地01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日作出的No0100611号建设工程准建通知书的判决。云梦县环保局办公楼和职工宿舍南面一块空地,原来的规划是行政办公楼建设用地,2010年被变更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开发商将在云梦县环保局办公楼和职工宿舍南面的这块土地上建两栋高层住宅楼,取名为“东城尚园”,其中1号楼18层、2号楼15层。2011年5月,“东城尚园”正式审批前,开发商就擅自破土动工打桩挖坑建基础。环保局职工宿舍楼住户认为“东城尚园”的建设将严重影响环保局职工宿舍楼和办公楼的通风、采光和,并且开发商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建设违法。从2011年4月起,环保局职工宿舍楼住户代表开始向云梦县规划局反映“东城尚园”的规划违法和违法施工,云梦县规划局丁局长拍胸对反映问题的环保局职工宿舍住户代表说:“‘东城尚园’是严格依法定程序规划审批,其规划方案完全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我们做了日照分析,对相邻住户的日照绝对没有影响。”因而拒绝了住户代表们请求规划局制止开发商非法施工的要求。后来住户代表向云梦县人民政府反映,张县长对此极为重视,口头批示:“东城尚园”必须严格依据国家规定进行规划,在纠纷没有解决前不能动工建设。在当时的张县长的过问下,“东城尚园”非法施工被迫中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云梦县规划局依法行政,环保局职工宿舍楼住户遂于2012年1月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宣告云梦县规划局对“东城尚园”的规划许可违法并判决撤销云梦县规划局对“东城尚园”的规划许可。法院立案后,原告们对被告提供的理工大设计研究院的所做《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建设前、后没有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受遮挡建筑物的窗户数及户数”有异议,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过抽签确定委托中国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居住区规划设计研究中心重新做日照分析,今年7月新的日照分析结论是“东城尚园”的建设将使一些住户的日照时间达不到国家标准。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岸,董昭作为原告方全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被告云梦县规划局的代理人是胡德山律师,第三人开发商的代理人是黄红律师。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胡德山律师就“东城尚园”合法性发表意见:认为“东城尚园”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一是程序合法,规划局对“东城尚园”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了批前公示,日云梦县规划局召开了有原告代表、第三人开发商代表、武汉理工大设计院代表参加的“东城尚园规划方案听证会”,明确告知原告方代表“东城尚园”规划方案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第三人向云梦县规划局提供了建设规划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是“东城尚园”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合法,云梦县规划局依据《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和《城乡规划法》,审定第三人的“东城尚园”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发放了《建设项目准建通知书》,同时对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了批前公示,胡律师特别强调《城乡规划法》没有确定规划必须经过环评审批,规划局审批建设规划可以不遵守环评法律。第三人开发商代理人黄红律师表示完全同意被告代理人胡律师的意见,“东城尚园”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和内容完全合法。原告方代理人也发表了看法:一,东城尚园”建设项目规划程序违法:云梦县规划局对“东城尚园”规划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东城尚园”地上建筑面积29042平方米,没有经过环评,被告对“东城尚园”的建设规划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梦县规划局对“东城尚园”规划许可违反个国家的投资政|策和相关法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九、城建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不含)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报送项目核准机关。被告规划许可的“东城尚园”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规定的核准项目,“东城尚园”未依法经政府部门核准,显然违反了国|家的投资政策和相关法规。二,云梦县规划局对“东城尚园”规划许可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严重影响环保局职工宿舍楼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修改本)》中的《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云梦县位于第三类气候区,其南面建筑的间距系数1.24,也就是说南面建筑与北面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4倍,被告规划许可的“东城尚园”与环保局宿舍楼的间距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另外“东城尚园”的建筑密度达24.87%,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15―20%的标准所以,云梦县规划局对“东城尚园”规划许可不仅程序违|法,也严重侵害了原告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9月29日,云梦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认定:云梦县规划局向房产公司作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违反法定程序;“东城尚园”日照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该行政性为所依据事实条件不符合要求,当属违法。云梦县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云梦县规划局作出的编号为鄂规用地01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No0100611号建设工程准建通知书。这是一起群体诉讼案件,涉及云梦县环保局职工宿舍楼20住户。一般情况像这样牵涉人员众多的案件,受害者都会仗着人多势众,采取堵工地、都政府大门、拦截官员车辆等办法给政府施压求得问题的解决。云梦县环保局职工宿舍楼住户通过依法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这起案例意义在于,有助于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大家学会积极主动地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无视法律的“三堵五闹”乱象出现,推进法治进程,促社会和谐稳定;让大家相信法院是绝对依法办案,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最终捍卫者,从人的内心深处剔除“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社会偏见。是法律纠纷,走法律程序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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