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除违章建筑拆除程序造成建筑材料损失可否赔偿

监管不严产生违章建筑 依法拆除是否太...呼和浩特房产网
监管不严产生违章建筑 依法拆除是否太过浪费?
时间: 16:37:02&&&&&&字号:|
来源:福居网 点击:
核心提示:
‍‍呼和浩特房产网讯 昨日,海南省三亚市,城管部门拆除总建筑面积1.6万平的违建凤凰豪生海岸酒店。被拆除的原因是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据了解,该酒店占地面积达3100平方米,由...
‍‍网讯 昨日,海南省三亚市,城管部门拆除总建筑面积1.6万平的违建凤凰豪生海岸酒店。被拆除的原因是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据了解,该酒店占地面积达3100平方米,由一栋主楼、一栋副楼以及一个立体停车场组成,,该酒店包含主楼和副楼共2栋单体建筑,客房总数420间,公寓36间。面对豪华酒店瞬间变废墟的场面,相信会有很多人不禁提问:如此庞大的建筑,为什么存在了这多年才会被想起违建,当时如何审批?有关部门早上哪去了?如今说拆就拆,该造成多大的浪费?其实很多违章建筑从开始动工时,就应该进行有力阻止,而不是等建起以后再提法律法规来阻止。‍正在拆除中的海南凤凰豪生海岸酒店 图片来源:网络‍正所谓“宅者,人之本”,建筑作为人类的居住机器,除了满足居住需求外,更多的是虑其商业成本。面对利益的诱惑,尤其是靠近旅游景区或度假区的地段,私搭乱建早已成了家常便饭。政府也一直在紧锣密鼓的治理,并且逐年加大整治力度,但是“乱象丛生”的局面依旧无法肃清。每每等建筑物耗时费力建造起来才逐步取缔或改造,是不是为时较晚呢?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凤凰豪生海岸酒店现如今被划定为围章建筑,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凤凰豪生海岸酒店如此耗费巨资建设的庞大建筑物,在拆迁过程中是否也得到补偿呢?但值得反思的是,像海南凤凰豪生海岸酒店这样庞大而豪华的建筑,并不是简单的“私搭乱建”,这期间除了商人为谋利“顶风作案”的原因外,更多的是浮现出执法监管部门肆意纵容之态。这样的豪华建筑,政府也是否应该考虑其成本,走正规渠道给予其合法身份,或是经过改造后作为它用呢?‍‍
大家都在关注的楼盘:
均价:21000
均价:待定
均价:7400
福居网简介
呼和浩特房产网,福居网(.cn)是呼和浩特房地产行业资讯网站,为呼和浩特房地产、新房和楼盘项目等行业提供最新动态行情资讯,以买房者的角度考察呼和浩特房地产市场,客观真实评价呼和浩特房产现状,为购房者提供最有参考价值的温馨帮助。
公寓起价4600
福居网推荐温馨楼盘: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洪伟标不服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拆除违章建筑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梅丰法行初字第7号
原告洪伟标,男,汉族,住丰顺县潭江镇。
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丰顺县潭江镇桥头街148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科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罗育斌,广东国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伟标不服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拆除违章建筑行政诉讼一案,本院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洪伟标、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罗育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于日对原告洪伟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内容如下:经调查核实,你户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潭江村石古潭建房,属于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施工,并于日前自行拆除,若逾期未拆除,一切后果自负。日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发出《拆除公告》,日被告将原告在建房屋拆除。
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日潭江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3.日潭江镇城建办巡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4.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及现场照片;5.日潭江镇城建办巡查记录表;6.日潭江镇城建办巡查记录表;7.日潭江镇城建办巡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8.日巡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9.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10.日巡查记录表;11.日潭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公告》及照片;12.日巡查记录表;13.日巡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5.丰顺县人民政府丰府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6.送达回证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原告洪伟标诉称: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告始建房屋有着前因后果。原告是一名四级伤残残疾人(见残疾证复印件)。1980年,转水村六队将位于(下径)变电所侧自留埔地0.37亩分给原告使用。原告一家五口人居住在人均不足17平方米的窄小、阴暗的房屋里。我86岁瘫痪在床的老母亲许芬娘居住在转水村老祖屋内,由护理人刘朝霞负责照顾其起居生活。因年久失修,老祖屋已破旧不堪,为此,原告曾多次替老母亲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安置房居住,但一直未予以答复。无奈,原告只得将自留埔地建造房屋,我于2010年下半年起工,打好了前后水泥基础柱,因经济困难停建,后于2013年2月份续建,于2014年4月份终于建造了一层楼房勉强用于解决老母亲居住问题。建房期问邻里一直相安无事,无任何纠纷,亦没有任何部门及任何人提出过异议。到了2014年4月份,因老屋片瓦倒塌,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瘫痪在床的86岁老母亲和护理人刘朝霞搬进了原告建造的房屋内居住。
二、日,被告潭江镇政府却认定原告的自建房属于违章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超越职权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且仅仅强行限令原告自行拆除,否则后果自负,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实,早在《行政处罚法》公布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5条的规定,我国一切行政主体对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已负有告知这一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所负有的法定义务,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对应告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予告知即不履行告知义务,就构成了行政违法。也就是说,未告知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对违法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补救,也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之一。对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同样应予法律补救,否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切实保障。
三、原告具有因丰顺县潭江镇政府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补救权利。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才能使行政程序得以延续,行政行为得以生效。相反,违反告知义务,则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因而承担责任。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惩戒性的与补救性的,前者如处分、处罚。后者如撤销、赔偿。《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据此,违反告知义务,包括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对程序的&改正&。《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均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补救作了规定的。
四、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日下午,潭江镇镇政府有关人员到原告家,违法强行拆除原告为老母亲建造的自建房,在拆除过程中,把我86岁瘫痪在床的老母亲强行抬出,并对护理人刘朝霞强行动粗,用手掐住刘朝霞的脖子,简直是想要了刘朝霞的命,又对刘朝霞拳打脚踢,造成刘朝霞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潭江镇政府根本不是会同镇派出所、镇国土所有关人员拆除,即使会同了镇派出所、镇国土所有关人员,镇派出所、镇国土所有关人员同样无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且如此蛮横强拆行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潭江镇政府无权对原告自建房屋强行拆除。
综上所述,1、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作出拆除原告位于潭江村石古潭(下径)房屋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有:1.身份证复印件;2.残疾人证件复印件;3.土地来源证明;4.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刘朝霞的住院证明;5.丰顺县人民政府丰府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送达回证;7.群众证明书一份;8.拆除房屋音像光盘一个。
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辩称:一、我镇的行政执法,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日,经我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城建办)和镇国土所巡查,发现洪伟标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潭江镇潭江村下径(潭江变电站侧)建房。我镇城建办和国土所苏建琼,严贵平,李裕华等同志发现洪伟标正要挖柱坑建房后,口头进行制止,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其说明原因,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日,我镇向洪伟标发出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在申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6月21日,经巡查发现其继续施工后再次口头制止。日,我镇城建办刘伟雄,严映峰等同志经巡查,发现洪伟标在原有地址进行地梁施工,马上进行口头制止,要求其停止建设,并现场拍照留证据,4月28日,镇城建办刘伟雄等同志对洪伟标的建筑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固化证据。5月4日,我镇向洪伟标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于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5月13日,我镇向洪伟标发出了《拆除公告》,载明其在我镇于日,日向其相继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其未实施停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的公告,并在相关地方进行张贴。5月27日,经镇城建办巡查,发现其仍在施工之后,口头进行制止,要求立即停工,并自行拆除,6月12日,镇巡查办经巡查,现场发现洪伟标并未停止建设,也未拆除,其继续施工,正搭建一层楼顶木板,准备封顶施工,经制止仍然无效,由于洪伟标对我镇发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拒不履行,对我镇城建办相关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规范我镇的城乡建设有序进行。日我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职能对洪伟标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
二、我镇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我镇于日,日向洪伟标相继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洪伟标仍然违法施工,故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拆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我镇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于日前自行拆除,若逾期未拆除,一切后果自负。该通知并没有剥夺洪伟标的申诉权。虽然在《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明确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但行政复议期限系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一切后果自负&包含了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经济损失后果和法律上应负的法律后果。洪伟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建筑物,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经济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责。
四、洪伟标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在提起行政复议后被行政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时效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系依法办事,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洪伟标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已超过我镇于5月4日向其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其在9月17日方提起诉讼,已超诉讼时效。另洪伟标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是8月29日,起诉时间是9月17日,已超过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十五天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我镇对洪伟标的违章建筑拆除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根据的法律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洪伟标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如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有:1.身份证复印件;2.残疾人证件复印件;3.土地来源证明;4.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刘朝霞的住院证明;5.丰顺县人民政府丰府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送达回证;7.群众证明书一份;8.拆除房屋音像光盘一个。原、被告对上述证据1、5、6及证据4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2残疾人证件只能证明原告的身体情况与本案无关,土地来源证明只能证明土地的情况,不能证明建筑的合法性,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刘朝霞的住院证明与本案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关系,本院不作认定。证据7群众的证明书,虽然有群众的签名,但没有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及住址等基本情况,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原告提供的音像视频,被告认可强制执行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日潭江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3.日潭江镇城建办巡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4.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及现场照片;5.日潭江镇城建办巡查记录表;6.日潭江镇城建办巡查记录表;7.日潭江镇城建办巡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8.日巡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9.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10.日巡查记录表;11.日潭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公告》及照片;12.日巡查记录表;13.日巡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5.丰顺县人民政府丰府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6.送达回证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证据1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确认原告的建设没有取得建设的相关合法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证据3、4、5、6、7、8、10、12、13是被告在巡查中发现对原告未经批准建设房屋进行制止和拍照的记录,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9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认可有对其作出该通知,只是认为没有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4是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证据15是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证据16送达回证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双方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11拆除公告及照片,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拆除其房屋没有发出公告,并提供了群众的证明书,虽然有群众的签名,但没有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及住址等基本情况,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群众证明书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对公告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洪伟标在未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潭江镇总体规划区内的丰顺县潭江镇潭江村下径(即潭江变电站侧)建房。日潭江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巡查发现其挖柱坑后,即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但原告没有停止,继续施工。日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原告仍然继续施工,日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并于日前自行拆除,若逾期未拆除,一切后果自负。日被告发出《拆除公告》,在被告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作出《拆除公告》后,原告仍然没有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直到把一层房屋建成封顶。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所建房屋强制拆除。日,原告向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认定被告作出拆除原告位于潭江镇潭江村石古潭(下径)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丰顺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以原告的复议申请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理由,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日向原告送达了丰府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作出拆除原告位于潭江镇潭江村石古潭(下径)房屋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是否违反乡村建设规划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也是其法定职责。潭江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
原告洪伟标在未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潭江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强行在潭江镇总体规划区内的丰顺县潭江镇潭江村下径(即潭江变电站侧)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其违法建筑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理,在拆除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其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虽然被告在作出行政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未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为此,原告请求依法认定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作出拆除原告位于潭江镇潭江村石古潭(下径)房屋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行政复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诉讼期限的问题。由于本案原告并不是对丰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对被告作出拆除其违法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提起的诉讼。由于被告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发出的《拆除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洪伟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洪伟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优先
审 判 员  刘和亮
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邱美香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违章建筑拆迁有补偿吗
建筑吗 拆迁有补偿吗
目前的法律上没有“地契”这个词了。用于建筑的应该宅基地,但宅是必须经过审批的,你的没有经过审批,应该不是宅基地。
用于耕种的土地是承包地。但在耕上建房属于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上说应该强制拆除,不仅没有补偿,还要罚款的。
但在实际的征用土地中,如果征用部门只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则不追究此法律责任,但也不能按有照房补偿,一般是只给建筑材料的拆除损失费用。如果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按无房户给予适当的安置房或安置费。具体情况可以协商解决,但千万别打官司,因为打官司就得按法律说,那就什么也没有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大家还关注&&最后修改于
作者已禁止网友对该文进行评论当前位置:
违章建筑侵害能否获得赔偿
及赔偿范围之我见
作者:丁飞&&发布时间: 11:45:56
  违章建筑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违章建筑引发的法律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难题。关于违章建筑被他人侵害后,侵害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问题。笔者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法官们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就此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以求探讨。
  一、简要案情:
  2010年原告张某在榆社县大寺路自建车库四间,2011年4月开始使用。日张某发现车库东面前墙出现裂缝,地面一定程度下陷,经查找原因,发现被告任某某在相邻东侧下方使用挖机开挖地基作业,欲建二层楼。现房屋裂缝扩大,已成危房,遂起诉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车库坐落于石坝护坡顶部位,石坝为通长整体砌筑而成,张某车库属于违章建筑。石坝护坡东侧底部为被告任某某宅基地,任某某开挖基础土方导致张某车库出现受损。
  二、案件评析:
  (一)、对违章建筑侵害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案件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而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此产生的利益,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不合法财产也不能被他人任意侵害。侵害他人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民事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章建筑而言,在被拆除之前,已经被违章建筑的业主实际控制着,违章建筑的业主享有着对该违章建筑的实际控制、占有和支配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是予以适当的保护。
  (二)、关于侵害违章建筑的赔偿范围,也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建造材料是合法取得,就应该获得赔偿。而施工等费用是用于支付不合法的行为和目的,故不应获得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任某某与原告张某在此纠纷中双方均存在过错,相比之下,原告张某的过错更大。因为违章建筑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同时,原告过错在前,被告过错在后。故应判决原告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任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违章与被告侵权行为很难分清过错责任程度的大小,故应推定其过错责任同等,承担同等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合法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同样受到侵权时,对于赔偿范围应当有所区别。因为违章建筑的施工等费用是用以支付非法目的而产生的,故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违章建筑人花费的建筑材料损失,这也符合公平原则。第二、三种的意见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告张某的违章是对国家或集体而言,而被告任某某的过错是直接针对的受损建筑物,这不存在因有过失而两种过错相抵的情况。故原告的过错不能作为减轻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物受损后不能请求恢复原状和预期利益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占有人对占有财产遭受侵害后,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恢复原状。但违章建筑被侵权后,却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且仅限建筑材料的费用,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因为违章建筑本身的违法性,法律不允许它的存在。如法院支持重建违章建筑,就显得荒唐。另外,原告张某也不应获得对违章建筑的使用、受益的预期利益赔偿,因为张某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缺乏对建筑物使用、受益的法律基础,对不归属于其享有的权益,也不应获得赔偿。随着建筑房产的不断升值,以上对赔偿范围的界定也有益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防止群体效仿,避免因违章建筑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责任编辑:榆社县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