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利被查借款人找不到也联系不上,能报诈骗吗

借款人被抓了,无力偿还,欠下的高利贷可以不用还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借款人被抓了,无力偿还,欠下的高利贷可以不用还吗?
借款人到处借高利贷,又因犯诈骗被抓,无力偿还所欠债务,我借给他的10万元钱拿不回来了,要怎么办呀?13年的血汗钱就这样没有了吗?
借5000 期限3个月 但实际给3750 因为从本金中扣了第三个月的利息 债主要求借款人每月还1250 第三个月不用还利息 直接还本金 但是借据上只写明假如超过借款期限一天就按年利率20%计算罚息上浮 那么债主的每个月还利息是否违反借据规定?借款人能否每个月不给债主所谓的利息?
今借到XXX人民币贰万圆整,到五月份低归还
借款人:xxx
担保人:xxx
这样的一张借条,但时间到了,借款人却迟迟没有还钱,如果去法院起诉的话,能要回来吗?
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丈夫做厂,平常知道有资金往来,当丈夫意外去世,对方带着借条要求还款,这时才知道原来借了对方数额现金,她可以,以不知情拒不偿还和不用成担债务吗?
某开发商为一村委会盖房子,村委会拖欠工程款,开发商向我借钱,并由村委会以所盖房子为抵押做担保,现该开发商无力偿还欠款。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村委会赔偿,村委会又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声称该抵押房产无批文,欲判抵押无效,我该怎么办?
我原借了3万元的月利息5%的高利贷,现已利滚利至十万,现无力偿还,怎么办?
放贷者很狡猾,每隔一段时间就让我重新写一张包含利息在内的借据,这样就不会体现月息是多少,并用我的房产手续作为抵押,还强迫我在借据上写上“如3个月不付利息,该抵押房无条件归***(放贷者)所有”,现3个月期限将到,放贷者有权占有我的房子吗?我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有一张放贷者写的有一个月的利息收据,能够证明放贷的月利息是5%)
我们夫妻两人为他人担保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一年后转贷,担保人由原先我夫妻2人变成3人,(准备4人担保,但是另外1人的丈夫不愿签字,所以贷款合同上就只有3人)。如今贷款人无力还款,如果信用社向法院起诉,我们3个贷款人各自应该分担多少债务?会不会因为只有妻子签了而丈夫没签,第3个人担保无效,最后所以的债务都由我们夫妻两承担?请指教,不胜感激!
我朋友3年前借了人家50万元高利贷,月息4%, 直到08年底先还了28万部分本金后,还差22万本金未还, 但是出借人居然把一个月利息加到22万本金,说要还23万,而且利息是按23万本金来计算4%月息就是9200元每月,3年了,到现在我朋友连28万本金及利息总共已经还了92万左右,已经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4倍利息范围,按照民间借贷规定不超过4倍利息计算,我朋友已经够还所有的欠款还多出17万元,但是出借人还要索取本金22万,还说要告到法院,我朋友因为高额利息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我想知...
我朋友3年前借了人家50万元高利贷,月息4%, 直到08年底先还了28万部分本金后,还差22万本金未还, 但是出借人居然把一个月利息加到22万本金,说要还23万,而且利息是按23万本金来计算4%月息就是9200元每月,3年了,到现在我朋友连28万本金及利息总共已经还了92万左右,已经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4倍利息范围,按照民间借贷规定不超过4倍利息计算,我朋友已经够还所有的欠款还多出17万元,但是出借人还要索取本金22万,还说要告到法院,我朋友因为高额利息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我想知...
我朋友之前在做民间房贷,做的不错,但去年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资金链锻炼,目前在外面有7000万的款项无法收回,有欠条,但无抵押,目前我朋友还好多个人总数5000万的欠款,请问他如果无力偿还借款被起诉是否需要坐牢,一般坐牢要坐多少年?坐牢之后是否就无需还款?借款人以投资为理由,借了二十万元,打了借条,还款日期到了,人跑了,电话也联系不上,这是诈骗吗?我该_百度知道
借款人以投资为理由,借了二十万元,打了借条,还款日期到了,人跑了,电话也联系不上,这是诈骗吗?我该
打了借条,人跑了,这是诈骗吗,借了二十万元,电话也联系不上,还款日期到了借款人以投资为理由?我该什么办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借款人虚构了事实则涉嫌诈骗罪
借款人以投资为由,借了二十万元,打了借条,其实赌博输了,我可以告他诈骗吗?
可以报警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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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事借贷行为中涉及刑事犯罪时法院如何处理?
民事借贷行为中涉及刑事犯罪时法院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行为中涉及刑事犯罪时,法院如何处理?本文分二部分,其一是最高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其二是最高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司法观点。第一部分:指导意见篇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日)&在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上,对于尚未形成群体性、大面积纠纷事件的个别案件,要慎用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之所以强调尚未形成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是因为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常常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往往已经介入。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的办法是先刑事后民事。当然,先刑后民在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统一,及时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特别是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群体性、大面积借贷行为。&最高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本质上是两个程序的结合。刑事程序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戒,并通过个案对社会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所附带的民事程序,是对犯罪行为或者从民事角度说是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民事权利伤害的救济,这两个程序有本质的不同,把它们结合在一起,有它的优势和便利,但是绝不能因为有刑事附带民事而妨碍了我们全面、综合和彻底地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在处理个案时要准确把握什么时候可以中止诉讼,什么时候可以先启动民事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例如黑龙江的高山诈骗案,中行一个支行的行长高山以中行的名义吸纳多个企业存款,后卷款长期在逃,犯罪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查清,但是存款企业完全是受害人,其和中行存在民事关系,而且当时的证据不能表明受害人也涉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存款企业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审理,而不必要等待刑事程序来附带民事程序。二、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纠纷案件的审判意见&关于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认为借款人已构成了犯罪,合同不可能有效。但我们认为,在此类借贷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罗东川吴兆祥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些规定对于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洗钱等经济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应予严格适用。来源:《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第二部分:最高法院案例篇一、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案例: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审判决陈晓富对本案借款予以归还,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王克祥、中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二、虽然贷款流向与犯罪分子约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贷款银行贷款过程中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故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案例: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与被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69号)裁判要旨:本案属于刑民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涉案银行的上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犯罪,虽然贷款流向与犯罪分子约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贷款银行贷款过程中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若非贷款银行明知经济犯罪的事实并指令借款人将所贷款项划转给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无论借款人将其直接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项目或是转借他人抑或代他人清偿债务,均符合流动资金使用性质,不能当然地构成其免除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之合同义务的事实根据。故本案如不存在其他合法有效的抗辩事由,借款人华西药业公司依法应当向贷款人农行康昂路支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1年第1辑三、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犯罪,单位有明显过错的,应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四、用人单位以内部工作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要求免除民事责任的,应当对其主张进行严格审查;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善意的重要依据案例: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与深圳亨联工贸公司、沈阳圣兰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判决书(2007)民二提字第21号)裁判要旨:当事人以内部工作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要求免除民事责任的,应当对其主张进行严格审查,既要考虑当事人自身对于犯罪行为防范不周所具有的过错,也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在交易中是否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及有无过错。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善意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定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唯一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精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42-543页五、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涉嫌合同诈骗的,将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案例: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62号)裁判摘要: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黄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然自中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理由是该协议系受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先其欺诈而为,违背了黄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查明该事实,原审法院向侦查刘先其涉嫌犯罪的朝阳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朝阳公安分局根据刘先其的供述以及对相关部门的调查,确认刘先其在为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虚构身份和事实。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关于刘先其以虚假身份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黄河公司的信任,签订了协议书,使然自中心从黄河公司获得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认定,并无不当。然自中心上诉主张认为本案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但其并不能提供否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先其作为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然自中心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黄河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所获取的款项被然自中心占有。上述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除刘先其个人涉嫌诈骗犯罪外,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之间亦因合同被撤销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然自中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刘先其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而继续审理本案民事纠纷部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然自中心以本案与公安机关认为的犯罪嫌疑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裁定驳回黄河公司起诉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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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Inc.民间抵押贷款没有抵押上,借款人找不到了,请问够不够成诈骗?_百度知道
民间抵押贷款没有抵押上,借款人找不到了,请问够不够成诈骗?
但当第五个工作日的时候建委打电话告知赵某,不予登记,做完借款公证后当日即放款(5个工作日之后拿他项权利证),登记部门当时也受理了,当日赵某做完公证后便把钱打入了黄某账户,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黄某明知房子不能作抵押而向赵某以房屋抵押为由借款,赶不回为由各种推脱,从而认定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建委告知房子不予抵押,刻意躲赵某。
现在的情况就是当时黄某确实到登记部门进行抵押了,催促他补办手续,联系不上人。签的合同为抵押贷款合同,但黄某一直借口在外地出差,房产证送交建委登记,事后也许黄某知道房子没有抵押上就干脆不履行抵押合同义务,在收到赵某借款后而拒不补办手续,一个礼拜后黄某电话关机,致使赵某找不到人存在贷款收不回的高风险,并与赵某约定好,已撤销,只是后来因为黄某房子有网签。之后赵某多次联系黄某?构成诈骗罪黄某拿自己的房产到当地房产登记部门把自己的房产抵押给赵某,黄某的房产存在网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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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诈骗罪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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