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七百元够判刑不1900元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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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广州律师郑盛家&电话:&&广州法律咨询QQ传真:020-&办公电话:020-&&执业证号:95420&&&&&&执业机构: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广州市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8室)个人网址:&/&&&E-mail: 联系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8室(公交站:1.动物园南门站或东峻广场;2.地铁5号线:动物园站。郑盛家,精品教育年代毕业于武汉大学,取得法学和汉语言文学双学位。现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市注册律师、大学高级讲师、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等专业培训机构实战培训师。1998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开始律师职业,从事专职律师和兼职大学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十五年,经办过刑事、民事、婚姻家庭、商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累计数百余起。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庭审经验丰富,辩论技巧娴熟,办案严谨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积累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和家庭个人投资、消费法律顾问经验。&现任多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顾问。曾经服务的和正在服务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有: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广东法商学院、广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北黄石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广州鸣雅玛丁乐器有限公司、广州源祺莱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市全球风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施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金莎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金麒翔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威豹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鑫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鹏拓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婚纱晚装店、福建九龙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丰顺制衣厂等。积极为顾问单位完善章制、审查合同、知识产权维护、出具律师函、处理劳资纠纷、参与重大事项谈判、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法律咨询等服务,为个人及家庭提供投资、消费等咨询。承办了大量刑事、民事、商事等诉讼、非诉讼案件:擅长刑事无罪、轻罪、缓刑辩护;处理公司股权、公司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等法律事务;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侵权赔偿、劳动工伤赔偿;房产、商铺买卖租赁纠纷;特许经营、代理销售等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回迁房等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纠纷;离婚、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继承、涉外离婚等纠纷。刑事申请诉、控告、民商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的非诉讼代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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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合同欺骗罪如何判刑的?5我的姐姐和她的一个好朋友,去年的时候合伙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不错,但是昨天我的姐姐被抓了,说是犯了,这个会不会坐牢?
提问时间: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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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土地房产
15:59 回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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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丰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日被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宾县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满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高某谎称是唐山市六九水泥厂分厂厂长高利军,伙同高凤良(在逃)以先付部分货款的方式,分别于日及10月3日先后骗走刘某丙低铬球23.23吨(共价值83628元),高某共向刘某丙支付货款22000元。后高某将低铬球卖掉后,将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2)、2005年11月,被告人高某谎称是唐山市六九水泥厂厂长张军,伙同宋永生(已判刑)以为陈某推销高铬球、预付一半货款为由,从陈某在丰润区白官屯镇大黑马甸村经营的低铬球厂骗走22.36吨高铬球(价值105092元)。高某在支付45000元货款后,将剩余6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3)、2005年11月,被告人高某伙同王保民(已判刑)分别用假名张军和王长明,从陈某白官屯镇大黑马甸村经营的低铬球厂骗走28.93吨低铬球(价值95469元),只付给陈某货款39000元,其余还款及运费共计57249元非法占为己有。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高某谎称是唐山市六九水泥厂分厂厂长高利军,伙同高凤良(在逃)与代销低铬球的刘某丙签订了低铬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百分之三十,余款30日内付清。日和10月3日,刘某丙先后共将23.23吨低铬球运到被告人高某指定的收货地点。后被告人高某按合同约定向刘某丙支付了百分之三十的货款即22000元,并给刘某丙打了61600元的欠条,欠条署名高利军,同时加盖了被告人高某私刻的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人高某将低铬球卖掉后,并未清偿所欠货款。日,被告人高某谎称是唐山市六九水泥厂分厂厂长张军,伙同宋永生(已判刑)以为陈某推销高铬球为由,从陈某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大黑马甸村经营的低铬球厂骗走22.36吨高铬球。收到此批货物后,被告人高某向陈某支付了45000元货款,同时约定,如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其余60000元货款于十日内付清。被告人高某用假名张军给陈某打了欠60000元货款和800元运费的欠条。后被告人高某将该22.36吨高铬球以低于买入价卖出。所得钱款,被告人高某除给付宋永生1000元、给付介绍人刘某乙3100元外,将其余钱款占为己有。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王保民(已判刑)分别用假名张军和王长明,从陈某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大黑马甸村经营的低铬球厂骗走28.93吨低铬球,货款总额95469元。王保民只付给陈某货款39000元,尚欠货款56469元、应付运费780元。王保民用假名王长明给陈某打了共欠57249元的欠条。王保民将该28.93吨低铬球卖出后,将所得钱款占为己有。认定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丙、陈某陈述被骗经过及被骗财物数额等事实;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的相关情况;3、被告人高某用假名高利军与刘某丙签订的低铬球买卖合同;4、被告人高某用假名高利军、张军分别给刘某丙、陈某打的欠条以及王保民用假名王长明给陈某打的欠条,证实被告人高某及王保民骗取刘某丙、陈某财物的具体数额;5、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出库证证实,被告人高某用假名张军、王保民用假名王长明分别骗取陈某高铬球和低铬球的型号、数量、货款总额及出库时间等情况;6、被害人刘某丙辨认犯罪嫌疑人高凤良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辨认罪犯王保民(谎称王长明)的辨认笔录;7、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公司高利军其人和“高利军”书写的欠条上加盖的公章系私自刻制的假冒公章的说明;8、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同案罪犯宋永生、王保民、犯罪嫌疑人高凤良的供述相佐证;9、本院(2007)丰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罪犯宋永生、王保民的判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的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高某因本案在宾县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玉山审判员  陈瑞方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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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判决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 涉案金额达1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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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海盐县法院判决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900余万元的特大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尹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该案也是海盐县检察院自1979年恢复建院以来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合同诈骗案。
  尹某原本是广东省东莞某纸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和8月27日,尹某以公司名义先后与海盐某纸业公司签订了两份板纸购销合同,海盐的这家纸业公司后来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板纸,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在此合同签订和履行前后,尹某为了提高公司贷款额度、获取更多流动资金,以偿还其与丈夫胡某(另行处理)的个人巨额“高利贷”,又于同年9月24日和29日继续与海盐该纸业公司签订了两份板纸购销合同,海盐的这家公司又依约交付板纸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随后,尹某将上述所购板纸存货于公司仓库,作为其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以下简称:深发行)贷款的抵押担保物。其间,海盐的纸业公司曾多次向尹某催要货款均未果,而尹某却多次从公司深发行和东莞工行东城支行账户转移出资金共计人民币2345万元至与其无任何关系的东莞另一纸品公司,并将其中的840余万元再汇至其他单位账户用于归还尹某和其丈夫胡某的巨额“高利贷”。尹某于日左右离厂逃匿。日,尹某在河南南阳企图以假身份证申办护照及港澳通行证欲逃往香港时被警方抓获。
  海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作为广东省东莞某纸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进行抵押担保套取贷款以及利用虚假的债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后逃匿,共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和货款价值人民币元,数额特别巨大,故判处尹某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300万元。
记者 杨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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