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强奸案网上报案中心人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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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强奸案报案后,如何提出索赔,额度怎么定?
城市: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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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要及时报案,报案越早越好,这样有利于保留证据,惩治犯罪,争取赔偿。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附在刑事案之后,叫做刑事附带民事案。实际操作中,一般都选后者。刑事附带民事可在公安局的侦察阶段、检察院的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理阶段开庭之前提出,不另收费。赔偿的依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只有经济赔偿,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以上仅供参考。
城市:上海
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提醒一点涉及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得不到支持的。
城市:上海
索赔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具体的赔偿额,可以根据你在这个案子中所遭受的损失来提出。不过不可以狮子开大口,因为如果被告没能力赔偿,也是没用的。
城市:上海
除非有外伤,否则,这种案件是没有什么可以赔偿的.刑事案法律上目前还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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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强奸”案件频发 85%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
日 09:29来源:广州日报
强奸案在发生变化!通常,人们都会将强奸案与“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等关键词联系在一起。然而检察院在办案中总结发现,近年来频发的“非典型性强奸”却与这些词毫不沾边。
85%强奸案发生在熟人间
检察院办案总结
强奸发生地点多为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受害人自愿进入
犯罪暴力弱化,半数被害人没有伤痕,嫌疑人常狡辩被害人自愿
嫌疑人及家属往往找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报案比较犹豫,证据容易灭失
强奸案在发生变化!通常,人们都会将强奸案与&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等关键词联系在一起。然而检察院在办案中总结发现,近年来频发的&非典型性强奸&却与这些词毫不沾边。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发生在熟人之间、暴力特征弱化的&非典型性强奸&案件频发。2010年以来,该院就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在传统&典型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素不相识,基本可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在&非典型性强奸&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都存在一定交往,有的是熟人关系,有的是因网络、婚恋网站认识,两人之间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甚至有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关系。
比如,福田区检察院2010年办理的黄某强奸案中,被害人随犯罪嫌疑人至KTV唱歌喝酒,双方有搂抱和抚摸行为。2012年办理的罗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
这种情况导致办案机关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
&非典型性强奸&案多发生在宾馆或住处。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
福田区检察院统计发现,2010年以来办理的强奸案中,发生在酒店和出租屋的共有52件,占强奸案件总数的72%。比如,2012年王某强奸案,被害人系应犯罪嫌疑人邀请到其家中借住。如此一来,在监控或证人可视范围内无法证明有暴力或者胁迫的事实,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据此狡辩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开房或到其家中。
&非典型性强奸&案还呈现犯罪暴力特征弱化的特点。在一般的强奸案件中,暴力是犯罪嫌疑人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之一。但检察官发现,&非典型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反抗往往没有&典型性强奸&强烈,有半数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伤痕。
此外,&非典型性强奸&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会找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报案往往出现犹豫、反复的情况。如2012年曾某强奸案,曾某亲友多次找被害人给付赔偿,迫使被害人两次向司法机关出具材料称该案无暴力和胁迫情形。甚至有的案件的被害人是与犯罪嫌疑人和解不成才报案,导致大量证据无法调取。因此,若被害人遭遇强奸,应该立即报警,以第一时间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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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解体时,乌克兰海军原本分到2艘老式苏制潜艇,由于缺少经费,基本都处于闲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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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里的伦理与法律
  本刊记者 石 破 发自西安
  去年,在晋陕豫交界处的一个县级市,法院院长发现了奇怪的现象:这家法院接连审理了4起强奸案,均是“约会强奸”,案情大致相同:青年男女经朋友介绍认识,迅速熟络,男方约请女方吃饭、唱歌,女方欣然受之,去旅馆开房亦不拒绝。但此后男方提出性要求,却遭女方推拒。欲火难捺的男方,不顾一切地将女方强奸了。事毕,女方向男方索要几千元不等的“借款”,男方却觉得“找小姐也没这么高的价”,拒绝给钱,女方就报警,将男方送上法庭。
  其中两起案子的被害人为同一女子,时间相隔仅两三个月。法官曾怀疑此女给男子下套,敲诈勒索,但又缺乏证据。最终,法庭还是按强奸罪,给几名加害人分别判了刑。
  一个县就有4起这样的案子,其他地方应该也有,这会是强奸案的新动向吗?院长把自己的推测告诉了朋友—在西安执业的律师张冬生,但当记者通过张律师提出采访要求时,院长谨慎地拒绝了。
  “约会强奸”
  西安市一名检察官说,近年来,西安成年男女因网上交友、开房演变成的强奸案越来越多。检察官困惑地问:“两个人网上交友,然后就去开房,既不是一夜情,也不是闪婚,这叫什么呢?”
  2011年5月,西安某女青年与男朋友吵架后,赌气上网征友。一男大学生看到启事后,即与女方联络约会。两人在旅馆开房,一起待了4小时,其间,两人发生两次性关系,还共同洗澡,事发当晚,女青年与男友见面,男友看到其脖上抓痕,诘问之下,女子称自己遭遇强奸。男友带她到派出所报案,男大学生被警方抓获。
  女子脖上的抓痕,被检方视为强奸案发生之主要证据。但被告人律师辩护称:那些抓痕并非暴力强奸的产物,而是两人刚到宾馆时,男方借口与女方“比个子”,将女方推倒在床,女方生气抓了男方脖子,男方也抓了女方一下。双方互挠后,女方嫌对方粗鲁,伤心落泪,男方还哄了她10分钟。此后,两人发生性关系,女方主动脱裤、变换姿势等情节,都证明了女方心甘情愿。
  但在证词中,女方坚持说自己憎恶被强奸:她同意开房,没同意上床,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是在其胁迫下进行的。但她事后为何不主动报案呢?女方说,当她走出旅馆,“穿戴整齐”,没有人会相信她被强奸,所以才未报案。法庭一审判决男方强奸罪名成立。
  通奸与强奸,只有一步之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张国安,曾当过16年派出所所长。谈起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强奸案与现在的区别,张国安说:“那时候没有网,没有约会开房这种事。那时候的强奸案,大部分是在荒郊野外,单身妇女走道,遇着陌生人强奸,那边报案了,这边抓住了,不像现在这么模棱两可,难以认定。”
  金钱、人性与法律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程瑞敏律师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2010年,宝鸡一名不满14岁的女孩与家人吵架,离家出走,到邻县县城的KTV当服务员。上班第一天,有6名男子到KTV消费,其中两位是表兄弟,他俩看中了这位女孩,愿以每人300元的价格,共同包其过夜。女孩同意了,并随这表兄弟俩回家,但另外4名男子也尾随而至。当晚,6名男子都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平均每人2到3次。这群人多是未成年人,那位“表弟”刚满14岁。
  为什么一个本来安排为买春的环境,轻易地转变为轮奸场所?因为两者有太多相似之处:有意识的预谋,谈妥的“价钱”,女孩的轻信轻从,便于发生性关系的地点,众多男人征服一个女人的欲望爆发等等。这些都不是一个未满14岁的女孩所能防备的。
  天亮时,女孩要走,向两位表兄弟要钱,对方称“天还没全亮,天亮后送你回店”。女孩借上厕所的机会,逃到邻居家哭诉。邻居将女孩送回店里。后来女孩独自回家,向同学倾吐遭遇。同学赶快告诉了她的父母,报案擒获其中5名嫌犯。
  在证词中,女孩不承认卖淫,而称自己是被强行拉上车的。天亮逃跑前,她向两名加害人索要600元,并非是谈好的嫖资,而是回家的路费。法庭采信了女孩的说法。本案一审后,除一名不满14岁的加害人得以轻判,余者皆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程瑞敏二审时担任那位“表弟”的辩护人。她认为,这名未满14岁的女孩,与6名男子发生性行为,每次她都采取古老原始的排精方法—去厕所排泄,这证明她以前有过性行为,性羞耻感比较弱。农户家的厕所在院子里,大门没上锁,她至少有10次机会逃离这个陷阱,她却没有,直到最后要钱不成时,才想到逃走,这说明其有主动卖淫的可能。她索要600元路费,却与双方事先谈好的价钱相吻合,实则就是嫖资。
  程律师关于女孩“性羞耻感弱”的说法,遭到法官驳斥,认为其只是猜测,毫无根据。她对表兄弟俩“定为嫖宿幼女罪更合适”的意见,也未获法庭采纳,但“表弟”的刑期由15年减至8年,首犯“表兄”亦由15年改判为11年,余犯皆维持原判。
  程瑞敏的同事李秀梅律师说:“强奸案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但这起案子,受害人报案不是在强奸刚发生后,而是在钱财谈判破裂,心理不平衡时才去计较。受害人不应该如此从容地权衡利弊。前一个案子是受害人没啥,但其男朋友觉得侵犯了他的占有欲,受了伤害才去报案的,这就更不可思议了。”
  上文提到的张冬生律师,2010年办过一起“熟人强奸”案,案情如下:日晚,西安郊区3名农村青年,酒后强奸了本村一名农妇。这起强奸案证据充分,被害人不但遭到轮奸,还被加害人从土崖推下,摔伤了右脚脚趾。
  第二天,农妇让小叔子找到加害人,索求治脚“医疗费”。3名加害人只愿出200元。失望的农妇报了案。警察先后抓获两名嫌犯,另外一名逃走了。两年后,这名嫌犯受不了东躲西藏之苦,找到张冬生咨询投案事宜。张律师答应陪其前去投案,但提醒他:“如果你投案后所说,与侦查机关最后查证的事实不一致,不会被认定自首。”
  投案,拘留,审讯,起诉,嫌犯始终不承认自己强奸过农妇,但被害人证言、两名同伙供述、警察现场调查等,都足以认定他的犯罪事实。律师和家人多次劝其认罪,以期获得轻判,可嫌犯坚持说:“我没有强奸人,就是判我10年也不能承认!”他的固执成了法庭上的焦点,最后获刑10年。
  为何嫌犯宁愿丧失“自首”轻判的机会,也不愿承认性侵农妇?张冬生反复分析,认为唯一的理由,是当事人觉得这件事太丢人现眼,承认它,将会一辈子在村里抬不起头。
  案发时,这名强奸犯只有20出头,而农妇已42岁,相貌不佳。他们是在村口偶遇的。朦胧夜色中,农妇的性别特征,勾起3名醉男心中的邪念,这人性的短途冒险,带给3名酒鬼的只能是懊悔。要知道,强奸犯是连“犯罪界”都为之不齿的人,更何况他们强奸的对象是一年老农妇。
  后来,在看守所谈话时,这位男青年跟张冬生说:“张律师,不骗你,我去歌厅找小姐,也会找漂亮的!”比起被害人,似乎加害者更嫌丢人。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犯下如此令人恶心的丑行,他如何面对自己的老婆孩子及一众乡亲呢?因此只能把真相死死地压抑在心里,咬紧牙关,“自我救赎”。
  在被侵害后,农妇首先想到的是经济索赔。她的脚骨折了,她需要钱来看病。这使3名加害人认为用钱就能摆平此事。事实上,在农村,不少强奸案都是这样私下以金钱了结的,他们完全有机会把公共权力规避出局。3名加害人的错觉在于,既然能用钱解决的事,就可“讨价还价”,而忽略了法律的虎视在侧。
  由于双方期望相差甚远,谈判破裂,农妇威胁要报警,3名加害人愤怒不安地逃走了。在法庭上,农妇提出20万元“精神损失”索赔,没有什么能证明她的精神损伤值或不值这个数额,但法律显然不支持这项索赔。法庭判令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6370元,但实际上3名强奸犯一分未出。除了把他们送进监狱外,这位一瘸一拐的农妇一无所获,没人再有兴趣顾及她的感受了,人们都在为最后一名落网者的固执而兴叹。
  “被害人学”
  程瑞敏承办过的另一起强奸案,是2010年发生在西安的未遂性侵。一名16岁女孩与长她两岁的男友,保持了两年性关系,女孩流过一次产。但男友还有另外的性伙伴,他得了性病,传染给女孩。女孩花了很多钱治疗,在母亲干涉下与男友断绝关系。不甘心的男友,把女孩骗至其家,实施性侵未遂,在送女孩回家路上,男孩仍不断殴打女孩,有路人发现报警,男孩被抓,后被法庭以强奸未遂定罪,判刑一年半。
  程律师曾与男孩交谈,问他为何要在女孩宣布断交后,仍对其实施性侵?男孩说:人家说夫妻吵架都是“床头吵架床尾和”,说明性行为是婚姻的润滑剂,我也想用这种方式挽留她。
  两人此前发生性关系的场所多在男孩家中,其家长对此持默许及纵容态度。程律师说,一些中学生有男女朋友,有的甚至发生过性行为。许多学校对此既无法打压,又不知引导,只能放任自流。
  “被害人学”是犯罪学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影响,而被害人对被害状态往往有一种无意识的顺应性。在强奸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强奸前、强奸过程中和强奸后都有一定的相互作用。只有充分考虑到这种相互作用,对犯罪原因的解释才是动态和全面的。
  上述几起案子的加害人,都并非强奸惯犯,他们都有典型的下层社会特征,大部分是一群无所事事的年轻人。不管是被害人还是加害人,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都深受当今变化着的伦理道德观、贞操观、金钱观的影响。
  传统意义的强奸犯罪不涉及情爱,加害人一般都会憎恨女性,把被害人当作发泄欲望的工具,着意侵犯并污辱被害人的身体完整性和私密性,继而羞辱和贬低被害人。像本文“约会强奸”案例中双方互有咬乳、接吻等“激情行为”,在传统强奸案中是不可想象的。
  强奸是一种扭曲的社会情境。当潜在的被害者和潜在的侵犯者被命运放进同一情境时,一个完整的过程便自然开始运转。当侵犯者的行为超出了正常交往范围时,男女双方习惯有不同的解读。作为性关系的发起者,许多男性难以清晰地界定强迫性行为与强奸之间的区别,因此不去理会女性的反抗,甚至视为一种挑逗和“半推半就”。当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转化为恶意可耻的暴力行为时,强奸出现了。
  随着非法卖淫活动在中国社会的日益泛滥,有些男性得知女性的身体可以一定价格购买、消费后,不可避免地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买到的东西,也可以免费得到。在古时,强奸罪的概念,停留在罪犯对女子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权之侵犯上。今天,在性交可以货币交换的形式存在时,反抗强奸也会转化为女性对自我财产的维护,因此性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会演变为金钱的冲突。
  在冷静的法律面前,我们依然对受害者抱有极大的同情。目前法律对“贞操权”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是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当强奸案发生后,站在法庭上的加害人是关注的焦点,被害人的权益却往往被忽视甚至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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