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后,做笔录是自己要求才会做吗

老婆出轨后,我能不能以老婆在公安报案所做的笔录起诉她为过错方,_老婆出轨怎么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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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后,我能不能以老婆在公安报案所做的笔录起诉她为过错方,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今天四月某天发现老婆的手机信息,有人用她裸照发威胁信息给我老婆,我得知后问了经过,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老婆是做服装行业的2012年3月来到某市,而我一直在老家,我老婆在08年以前曾经也在这边工作过,那个男孩是在理发店工作,她去理发店做头发认识的,也仅是认识的这种,不算很熟,只能称的上是普通的朋友,这几年他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联系过,2011年我老婆在某市工作只是当成朋友偶尔联系,这样时间到了2012年3月,我老婆有跳槽来到某市,到了这边这男孩就说请她吃饭,当时有六个人在场,而这其中有二个她认识,这样吃完饭他们开车说去玩,我老婆也就随行了。待车开到一个宾馆的时候,这个男子把我老婆拉下车来去开房,由于当时行人很多,我老婆怕影响不好,就随他进去了,而这期间她还是经期,该男子强行跟她发生了性行为,这从主观意识上我老婆肯定是不想跟他发生关系的,由于现在事情被我知晓,当他们发生关系后,我老婆去洗澡,在我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偷拍照片。当我老婆穿着浴袍出来的时候才发现他正在用手机在拍照,这样我老婆就出了酒店,回到了他上班的场所,这时该男子利用手机短信就告诉他关于裸照的事情,这之后该男子要在本地开个服装加工场,叫我老婆帮他找二十个工人为理由,威胁她不给她办成就把这些照片放到互联网上,听到这些我虽然心里很痛,但冷静思考,为了家庭考虑,我本原谅她了,就是只想帮助她把照片要回来解除后顾之忧,第二天,我就陪着我老婆去当地报警了,报威胁恐吓及涉嫌强奸,报了警后,我才知道我是太天真太信任她了,事后了解我老婆在2011我老婆跟该男子就有过一次通奸行为,因为整个过程做笔录的只有我老婆,我没有进去,现在**只叫我们等消息,拿回照片,现在我很痛苦,在我不明白有第一次通奸的情况下,我是原谅我老婆的,现在情况是在他们有通奸的情况下,虽然第二次证据显示我老婆不想跟他发生行为,但我就是不能原谅他们第一次的行为,我想问下各位,我现在想离婚能不能以她在**报警所做的笔录为证据,回到户口所在地通过法院拿到她在**所做的笔录起诉她为过错方为理由起诉离婚,因为我手上没有直接证据他们通奸.
这个不一定你说的是事实。要是你老婆说谎了呢?不过这个男的是无耻
仔细问清楚,有问题的是那个男人,想办法找到那个狗男人
可以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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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电动车在小区丢了,报案后警察只做笔录?|洛阳城事 - 洛阳信息港 - Powered by php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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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小区丢了,报案后警察只做笔录?
电动车在涧西小区丢了,报案后警察到现场后,只做笔录和简单询问,我们小区有监控也不去看看,是不是我们的财产损失达不到立案标准还是怎么回事?我该怎么办啊,请大家帮忙一下。
你要有个外国护照就不一样了,外国人民警察的称号可不是徒有虚名的。
如果不管管,这以后还敢不敢买电动车?
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报案,去了还需要自己写材料、按手印……搞得跟自己是小偷似的!
淡定吧。。。就当摆设好了,除非翻了大案
人少 事太多 吧这个当做小事了吧
找个外国人办案,淘宝上有,奴才们跑得快着呢!
木你寒想爪哩?!
引用 引用第6楼朱可夫于 13:40发表的&&:找个外国人办案,淘宝上有,奴才们跑得快着呢!
这社会丢车这种事,求助警察没一点用!
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报案,去了还需要自己写材料、按手印……搞得跟自己是小偷似的!
引用 引用第9楼小费于 13:48发表的&&:这社会丢车这种事,求助警察没一点用!
引用 引用第6楼朱可夫于 13:40发表的&&:找个外国人办案,淘宝上有,奴才们跑得快着呢!
引用 引用第3楼沁沙徒劳于 13:34发表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报案,去了还需要自己写材料、按手印……搞得跟自己是小偷似的!&&
意思是找到后,你可以去领,找不到去球
我家大白天被小偷入室盗窃单反相机、笔记本等价值3万多东西一年了也没怎么样。算了吧
自认倒霉吧,想找回基本无望!以后自己多点心,别指望哪些饭桶
意思是找到后,你可以去领
一般都是追不回来的
丢个电动车太小事一桩了,既然做了笔录,万一找到后就会通知你去领~·要有耐心~~~~~~~~~
哈哈,要有耐心,反正我以后不再买电动车了,买个自行车,既锻炼又环保
做笔录和提监控是两拨人!人家分工细得很呢!就是不知道这样会搞乱不?
一辆两个月的电动,一辆本田踏板,白天作案,等了n年了,毫无结果。
小区有监控也不去看看
&& 维稳是重中之重。
引用 引用第4楼王丹111于 13:34发表的&&:淡定吧。。。就当摆设好了,除非翻了大案
只能靠自己
走个形式而已!
买一个旧的吧
有同样遭遇,同样结果。
你应该这样想,汽车丢了也就是做个笔录,你都跟汽车车主一个待遇了,不亏。这样心里会不会好点!
警察一般只做文案 破案等到天荒地老时 丢车的帮顶
引用 引用第10楼牡丹侠于 14:00发表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报案,去了还需要自己写材料、按手印……搞得跟自己是小偷似的!
他们只是做做样子,记得20多年前我买的新自行车丢了,自己写材料、按手印,就不了了之。
一个你先做笔录,确定你丢的到底是那种类型品牌的车子,然后根据调查,找到小偷之后还不能抓他, 因为这种人是惯犯,一辆车子抓他没几天还要放了继续危害社会。所以找到人之后,不断的收集证据,等哪天报纸上刊登破获特大盗窃团伙,让市民来领取自行车了,你再过去找找看,这样的小偷就升级成为团伙作案,判他一下够他喝一壶了,出狱后想偷东西就要好好思量思量了!~
你一不是外宾,二不是当官的,就别给警察蜀黍添乱了,
你得用外语报案的
现在丢电动车或者手机都很普遍了,所以也不抱什么希望了。
引用 引用第3楼沁沙徒劳于 13:34发表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报案,去了还需要自己写材料、按手印……搞得跟自己是小偷似的!&& 同感,被偷了有监控可以看清小偷面部,自己把监控视屏拷到派出所,写材料按手印,搞的跟自己是贼一样。人家坐在办公室不疼不痒的问着你。让你耐心等待,这一等就是。。。。。。。。。。。。。。然后我就放弃了
给你出警就不错了,还给做笔录,知足常乐
看怪不怪!
先备案 有串并的案子就会找到 到时候会联系你 不过个人觉得希望不大
翻个大案也许会有结果呢,前几年一个家属楼的院里丢了四家的,有数码产品,电动车还包括本人手机,都是入室盗窃,不要有期待了。楼主买个二手的用用好了。
引用 引用第3楼沁沙徒劳于 13:34发表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报案,去了还需要自己写材料、按手印……搞得跟自己是小偷似的!&&
走形式,作样子,不了了之。
等警察把这案破了,母猪都会上树了
俺也是车在小区丢了,天天骑自行车,环保还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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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0.069629 second(s),query:5 Gzip disabled报案笔录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制作的报案笔录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依据
(2011年5月16日)
博友提问:我驾车到超市,将汽车停在超市的停车场,购物出来发现汽车不见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交给我一份报案笔录。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我只好以购车发票、报案笔录两份证据起诉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公安机关制作的报案笔录能否直接认定我的汽车在超市丢失或被盗的事实。
提供的参考意见:报案笔录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首先,必须明确报案笔录的证据类型。报案笔录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接受公民或组织代表(口头或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当场制作的反映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活动过程和记录相关案情的笔录。报案笔录除记录报案时间、接报人、接报人员、记录人员、报案人员等主体情况外,还记录所报案情的内容,包括报案的内容、案件发现或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经过和结果、涉案人员(包括嫌疑对象)的情况以及损失(伤害)情况等。报案笔录可以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提供线索信息。针对不同的报案人所作的报案笔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处理起到不同的作用,由此确定不同的报案笔录的证据类型。如受害人与目睹案件发生过程的在场群众,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比较清楚,有的甚至与作案人有过正面的接触,公安机关针对他们所作的报案笔录,就其证据属性而言,受害人的报案笔录属被害人的陈述,目睹群众的报案笔录属证人证言。又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所作的报案笔录,则属于被告人供述。
如述案例,丢车的报案笔录,在未侦破前不能证明汽车就是被盗窃,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证明汽车已丢失,现实生活中常发生车主或借车人的朋友或家人或车主将车开走不久或过一段时间才告知的情形(正如报案称小孩丢失或被拐卖,小孩去玩或流浪后自己回到家一样)。针对失主所作的报案笔录,有人认为属证人证言,有人认为属一般书证或公文书证。其实,区分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关键在于在诉讼中证明方法或手段的不同。如果是以载体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的真实性这种证明方法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就是书证;如果是以证人的口头陈述的证明方法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就是证人证言。据此,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只是汽车不见的有关情况,而非就汽车被盗案件相关事实所作的陈述,难以划归为证人证言。公安机关针对丢车人的报案所作的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仍属被害人的陈述,既不属于一般书证,也不具有公文书证所具有的“公文书证出具机关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看法和意见,系制作机关对待证事实的确定性陈述,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的法律特征。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只能作为报案人的“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类型。
其次,确定报案笔录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认定标准。不同证据类型的报案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属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报案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如被告人或被害人同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在报案笔录中的陈述或供述属于当事人的陈述,不然就属于证人证言。不论报案笔录是属于当事人陈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法官都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质证、认证程序,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有的法官出于报案笔录来源于公安机关,简单地归类为公文书证,且以其作为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一般书证,进而以公文书证优先的规则进行证据认定,属证据采纳(信)不当。有的法官甚至不经质证、认证程序,就直接将报案笔录作为定案依据,更不可取。事实上,公安机关制作的报案笔录,用于证明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是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下,才能够有助于确认这类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安全性、可靠性。
结论:所谓“丢车”的报案笔录属于“丢车”当事人的陈述,法官不能仅凭该笔录就直接认定汽车被盗或丢失事实的定案依据。
(作者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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