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行政处罚

导读: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同时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同时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

  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所以,如果存在非法拘禁情形的,不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行为对象: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不能简单得出无罪的结论。

  (1)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2)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需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4)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成年妇女的同意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2)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的,也成立拐卖儿童罪;儿童父母等亲属也没有承诺权限。

  (1)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5)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第一,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第二,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第三,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2)本罪属于继续犯,所以,在卖出之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而不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者。

  (3)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有不同定性:

  a、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拐卖儿童罪。

  b、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c、不以出卖为目的和勒索财物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无罪行为: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

  2、与诈骗罪的界限:

  例如,甲男与乙女通谋,将乙女介绍与丙成婚,获得钱财后,甲、乙双双逃走的(“放鸽子”),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丙也不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再如,甲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数额较大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只成立诈骗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3、与绑架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1)通常只要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

  (2)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行为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放鸽子”的,由于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2、危害行为:收买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后者表现为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妇女、儿童。

  3、责任形式:故意,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1、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侮辱、虐待、强奸等行为的,应当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其间存在强奸行为、非法拘禁行为的,直接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侮辱、猥亵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性关系”就是指正常的性交行为(平义解释)。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其劳动的,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侮辱的,成立侮辱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要求收买和出卖行为时间接近。

  2、刑法第241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事责任。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绵阳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六.五普法知识竞赛预习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A、法规 B、法律 C、规章

2、《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政府 B、人大 C、人民

3、《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

A、纳税 B、教育 C、计划生育

4、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

A、民事 B、行政 C、刑事

5、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A、民事 B、治安处罚 C、刑事

6、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A、从犯 B、同案犯 C、主犯

7、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或者减轻处罚。

A、视情 B、不可以 C、可以

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

A、七年 B、五年 C、三年

9、 发送诈骗信息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0、我国《民法》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

A、3 B、2 C、1 1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A、规章 B、国家政策 C、法规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群众团体

1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四)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14、《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A 。

A、没收违法所得 B、给予行政处罚 C、没收部分违法所得

A、耕地 B、荒地 C、山地

16、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A、减轻 B、从轻 C、从重

17、《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行政 B、民事 C、刑事

18、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周岁。

19、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6个月 B、3个月 C、9个月

(七)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男女结婚法定婚龄是

A、男22周岁女20周岁 B、 男25周岁女23周岁

C、男28周岁女25周岁

2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禁止结婚 B、可以结婚 C、经婚检可以结婚

22、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A、刑事 B、行政 C、民事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男女双方父母同意 C、男方同意

A、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B、随父姓 C、随母姓

25、妇女最佳生育年龄是。

26、外出打工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时限。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八)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7、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28、侮辱、殴打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B 责任。

A、民事 B、刑事 C、行政处罚

2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向 B 报告。

A、民政部门 B、公安机关 C、居委会

30、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工读学校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 B 的内容。

A、世界观教育 B、法制教育 C、人生观教育

3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

A、行驶 B、驾驶 C、合格证

3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A、终生 B、两年 C、十年

(十)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

33、国家对传染病实行

A、免费治疗 B、积极控制 C、预防为主

34、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

A、可以 B、有权 C、不能

35、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B)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为( B)。

A.甲类、乙类 B.甲类、乙类、丙类 C.A类、B类

(十一)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

37、《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

38、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C 责任。

A、民事 B、行政 C、刑事

(十二)人民调解法、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有关知识

39、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

A、行政效力 B、部分法律约束力 C、法律约束力

40、“六五”普法的对象。

A、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B、农民 C、青少年

41、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年开始实施,到,年结束。

42、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C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A、消防日 B、防灾减灾日 C、安全生产日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 B )起施行。

46、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B )表示。

A、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 B、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C、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作为一项什么制度确定下来:( D )

A.责任制度;B.卫生防疫制度;C.法律制度;D.举报制度;

48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 C )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A.救治B.诊断 C.预防

49.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和( C )有关部门组成。

A.法院 B.各级政府 C.军队

50.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做到( D )、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①早发现 ②早治疗 ③早隔离 ④早报告

A.①② B.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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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在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等一些地区,“人贩子”从贪图钱财的部分父母手中收买其亲生婴幼儿并予以贩卖的占有一定比例,尤以女婴居多,甚至有一些父母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生育子女后即将其出卖,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
将自己的子女出卖给他人,单从表面来看,似乎是父母对子女的“自愿处分”,没有对子女实施拐骗或贩卖,但是,从实质分析,这种行为已经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本质特征。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虽然父母对亲生子女(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但是,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在法律上同为独立的个体.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亦不容侵犯。

2.私自认养可不追究刑责
他们发现,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但是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
3.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如果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追究刑责后,对于刚刚回到父母身边的孩子成长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
薛淑兰表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量刑上会充分考虑到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现,法院会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司法部门还会通过孩子其他家属、收养家庭、福利机构等其他渠道给孩子提供舒适的成长环境。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
  2015年9月,被告人余镇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镇让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敏联系,被告人黄思美因儿媳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思美。2016年6月21日,余镇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镇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思美,得款5.6万元。黄思美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思美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敏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思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余镇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余镇在妻子怀孕期间即联系被告人高敏物色买家,商定价格,妻子生育后采取欺骗方式将婴儿抱走卖给他人,故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思美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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