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兑现离婚协议时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男女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所有的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离婚后,产权登记方反悔,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另一方和子女又当如何救济?该以另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配合过户呢?还是应当以子女名义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

实际上,两种方式均可行。原告不同只是会导致法律关系与案由不同,但法院审理时的认定原则并无差别。

一、以原配偶为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虽然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非产权方并非获益对象,但是,非产权方作为离婚协议书的主体,享有基于离婚协议书等而产生的请求权。

相关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2627号

法院观点: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蔡某甲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双方都要严格、全面履行该协议。该离婚协议约定上诉人将其项下的房产所有权过户到婚生子蔡某乙名下,并约定上诉人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上诉人应当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协助被上诉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包涵上诉人将其离婚分割的财产赠与婚生子的内容,但是被上诉人诉请的是上诉人履行离婚协议相关程序内容,并未涉及赠与的实体内容,故被上诉人系本案适格主体。

二、以子女为原告,提起赠与合同纠纷:

虽然子女不是离婚协议书的主体,但却是离婚协议书的受赠对象与实际受益人,因此,作为受赠对象,子女亦有权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10285号

法院观点: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其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的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其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夫妻双方登记离婚后,应视为赠与目的已经实现,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赠与合同,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张会林不具有随时行使撤销权利并无不当。张某某主张本案应认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并由刘某某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甲作为受赠人,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详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8)第101-104页,236-237页):“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明确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主张反悔、撤销。

这主要是因为离婚协议通常是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属于一个整体,具有人身属性,不能将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内容单独割裂看待。因此,无论是原配偶还是子女,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均有权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当事人系化名并有删节。

有些人充满戾气和恶意,是因为他们从未被人温柔相待过。

我相信自己能始终温柔,因为年少时遇到了善良的人。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不少中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想要,而另一方却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不行的,就只有通过的方式来离婚。那要是一方不同意怎么办呢?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既然采取的是诉讼离婚,所以就无需考虑另一方同不同意了。一方不同意离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请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强制离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想要离婚的一方能够向法庭提交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有、等情况,通常法院都能够判决离婚的。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1、根据我国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和证据来源、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也随即开始。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三个阶段: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或先行给付。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诉讼程序。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一般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判刑或者被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起诉离婚与协议离婚不同,起诉离婚不需要双方都同意,只要有一方想要离婚那么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法院会对、问题以及共同等问题进行判决,最后达到离婚的目的。小编同时也为大家带来的诉讼离婚三个阶段的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若你对起诉离婚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 男女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离的,就可以提起诉...

  • 一方不同意能离婚,离婚方式采用诉讼离婚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婚时必须有离婚协议书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