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中国公民的离婚纠纷要怎么处理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实证研究

陈贝贝,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数据情况

二、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司法审查

(二)适用条件:夫妻双方应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

(三)承认内容:大多为离婚效力承认(港澳台除外)

(四)材料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五)域外文书类型:外国法院离婚法律文书的类型

(六)庭审要点:法院庭审查明的要点

(七)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样式:承认的裁判文书样式

三、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一)此类案件不应当列入被申请人

(二)统一对此类案件裁定结果的救济途径

(三)平行诉讼:应由择一选择变为统一操作方式

(四)应当加强国际司法互助条约的订立

【附件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清单

基于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仅具有域内效力,中国也不例外。基于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使相关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途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既是各国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司法礼让的具体体现,亦是对当事双方的尊重。为更好的了解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承认与执行情况,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上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为案由,以“离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22年6月17日,共找到270个有效案件。本文在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与总结的基础上,总结历年来的经验做法,并提出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数据情况

(一)案件在国内法院的分布情况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中,历年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市是:吉林省120个、占45%,浙江省42个、占15%,北京市19个、占7%,广东省17个、占6%,辽宁省14个、占5%。

其中,吉林省中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116个案件,申请承认的文书109件为韩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约占到吉林总案件数的94%。由于吉林延边在地理位置上离韩国较近,民族差异较小、语言相通,因此当地的人民或是与韩国人结婚,或是与当地人结婚在韩国谋生。

(二)案件在域外法院(含港澳台)的分布情况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多为韩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作出,共涉及到15个国家和地区。

在已检索到的案件中,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比例较高,达到96%,仅有部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因为瑕疵或申请人未能够提供正本而被不予承认[1]或驳回申请[2]。

(四)案件的年份分布情况

就检索案件来看,自2013年-2017年,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逐年增长,2017年达到顶峰为114个案件。自2017年至今,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逐年减少。笔者认为,案件的增加和减少与中国的经济活跃度以及人口流动密切相关,受疫情影响很大。

民事案件文书的案号以年份、审理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受理先后顺序编号。就本文检索案件的案号来看,2016年之前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离婚判决的案号与民事案件一审案号类似,[3]2016年之后案号中的“民初”修改为“协外认”。[4]之所以发生如此改变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及配套标准(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上述文件中规定案号的编排顺序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若案件类型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则类型代字为“协外认”,若案件类型为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区际司法协助案件),则类型代字分别为“认台”“认港”“认澳”。但是,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就案号的调整仍旧不彻底,仍有采用原来民事案件一审案号的样式。

(六)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出庭情况

就检索案件来看,根据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在诉讼文书中列出被申请人的案件有176个,其中被申请人出庭参与庭审的案件为3个,被申请人不出庭的案件为173个,占到绝大部分。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主要源于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离婚判决的程序是非诉程序,关于离婚情况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二、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司法审查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非通常的语义理解,本文研究过程中,实际上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包含其中。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首先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88和289条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1和542条是详细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目前在内地港澳之间的区际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体系是由以双边安排形式建立的区际法和各法域单独制定的立法组成,海峡两岸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体系则主要由各自单独的立法组成。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分别依据下述文件进行审查是否承认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生效)、内地与澳门签署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生效)。

若既无国际条约,亦无互惠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进行审查。除此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此关于当事人申请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区域法院离婚判决进行认可案件的审查,应当参照中国法律关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条件:夫妻双方应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要求,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必须具备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中的一方必须为中国公民的条件。

若双方均是外国人,则无需申请得到中国承认,再婚的一方可直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再婚登记。如在(2020)粤0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莫丽梅与被申请人叶新耀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参照上述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就与之相关的法院管辖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5条,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申请人为外国国籍,但是被申请人为中国国籍,则申请人可以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申请人出国之前的住所地(实践中通常为国籍注销前的户籍地,可以通过派出所进行查询)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三)承认内容:大多为离婚效力承认(港澳台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因此中国法院仅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中离婚的效力,即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不涉及可执行实体部分,例如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内容的承认与执行。如在(2010)浙温民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意大利共和国NOVARA地方法院第51996//susongyangshi-xiangqing-/Do_index_gci_/Do_index_gci_/Do_index_gci_/Do_index_gci_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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