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非法强拆赔偿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那么房子被非法强拆如何请求国家赔偿?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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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房屋遭违法拆除,赔偿问题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那么被拆迁人究竟有权主张哪些种类的赔偿呢?赔的比补的还少时至今日依然如此吗?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提示大家,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得以进一步规范,赔的比补的少的局面将大大改观。20223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51日起施行。今天,就结合相关案例和新法规定,为大家详细解读。

赔偿标准明确,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安置补偿权益!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27条中明确,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这是针对违法征收房屋行为的单独规定,可见最高法对这类纠纷的重视程度。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拖延时间过长,赔偿时点如何确定?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案件中,房屋征收的相关的评估时点还是2009年,至今已有10余年,这期间物价飞涨,以此评估报告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补偿明显是不合理的。应当按照判决时的时点进行评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在各省的裁判案例中,这样的精神常有体现,在【(2018)鲁行终652号】案例中,法院针对拖延时间久的赔付问题作出了解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距离赔偿时间过久,房价已经天翻地覆,再按照此前的时间计算,无法保证被征收老百姓的权益。并且,强制拆除已被确认违法,如果拖延赔偿让原告继续承担这份损失,无疑是不公平的。在案件中,法院本着公平赔偿的原则,要求按照对外委托时点对片区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评估。

案例中,在房屋拆除前,有关公司依据卫星图片对案涉房屋面积进行测量,房屋面积为213.77平米。法院在审理时指出,因该鉴定结论明确说明测量资料数据存在正常的测量误差,即100平方米的房屋存在±0-±7平方米的误差。故按照有利于原告的数值计算,确定房屋面积应为228.77平方米(213.77+15=228.77平方米)。

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判决书中明确:如果选择安置房,区政府应当提供与被强拆房屋同区位、同用途、同面积的安置住房;面积不够可以补充给予货币补偿。如果原告选择货币赔偿的,被告应按照评估价格标准支付房屋赔偿金。

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从被征收老百姓角度出发,并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标准来计算。

损失无法举证,怎么办?

在前述案件【(2018)鲁行终652号】中,拆除事发突然,屋内很多物品来不及搬离。拆除部门却称,原告已知即将拆除,屋内没有物品。但未提交搬迁过程的录像或公证机关参与制作的物品清单或笔录,不能证明其按照正当程序妥善保管了原告的室内物品。

对此,法院认为,区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被征收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物品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判决拆除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走赔偿程序

根据圣运律师的额办案实践可知,不是所有的房屋强拆案件,都适合申请国家赔偿,以下几种情况慎用!

第一,一些拆迁行为已过诉讼时效,获取赔偿的前提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若相关行政行为已过诉讼时效,对赔偿程序的启动很不利。

第二,没有任何拆迁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些损失证据拿不出来,最后的赔偿很难满意。

第三,已经收到补偿决定。最高法裁判明确,已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对法定补偿部分不再赔偿。这样盲目走赔偿程序很可能造成赢了官司没赔多少的局面。

拆迁补偿争取绝对是讲究策略的,并不是简单信息公开或一味诉讼就可实现目的,诉讼只是手段策略,胜诉不是目的,拿到合理款项才胜利。在圣运律师办案过程中,若申请赔偿存在困难,律师还会“另辟蹊径“解决案件难点。赔偿程序和补偿安置履行的程序同步进行是圣运律师常采用的策略之一。赔偿+补偿两条腿走路,一路律师提起赔偿程序,另一路律师通过查处征收违法点争取补偿协商筹码,双管齐下,不管哪一个程序获得进展都是委托人的胜利!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会遇到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况,即没有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在补偿协议未签订的情况下未对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是作出补偿决定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安置未真正落实便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向赔偿申请赔偿,或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赔偿,当然也可以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中,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此,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第一时间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拨打110报警,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合法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房屋价值的赔偿应当要如何确定,或是应当要考虑到哪些因素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裁判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因违法强拆造成合法房屋价值的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装修费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而这里的“直接损失”不仅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即我们上述所说的几项赔偿。

  关于赔偿标准,一般来说,不应低于被征收人可能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那么安置补偿利益应该如何确定呢?一般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这个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具体是多少,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找一下当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较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征收房屋因强拆灭失且行政机关无法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那么法院一般就会选取与被拆除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标准。

  当然了,确定房屋赔偿标准的方式不仅仅只有以上一种,还可以以走访询价方式、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确定。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如果无法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被强拆房屋价值时,那么可以以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当事人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不过,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一般比较的复杂,而且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也都不尽相同,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究竟能赔偿多少,怎么赔偿都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的情况,比如建造年限、房屋用途等因素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上述内容也仅是参考。

  因此,如果遇到征地拆迁或是正在经历征地拆迁,那么您要是遇到与拆迁相关的问题,比如房屋被违法拆除、补偿不合理,或是收到了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的补偿决定等文件,那么一定要及时地收集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盲目地维护权益,毕竟征地拆迁问题涉及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有条不紊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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