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在立案后不能私了,必须按照刑事程序来走。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并且已经立案,刑事部分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当事人只能就民事部分调解,调解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而已。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满足一定的条件,涉嫌寻衅滋事是可以取保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满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涉嫌寻衅滋事罪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一、诞生:脱胎于“流氓罪”

  所谓“流氓罪”,相信上了年纪的人都不会陌生,八九十年代,经常会听到身边一些小混混或者游手好闲者被以流氓罪判刑,那个时候,人民群众也喜欢把社会上的不良行为者称为“流氓”。“流氓罪”最早见于我国的1979年刑法,该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流氓罪被设立后,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的较为广泛,特别是在之后的几次严打过程中,用此罪名打击了一大批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社会风气的作用。然而,基于流氓罪构成要件的模糊性,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也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使得大量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人被判处流氓罪,从而不当地扩大了处罚范围,与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进而被广受诟病。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1997年刑法修订后,把“流氓罪”予以废除,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解后的每个罪名都在罪状中更为详细的规定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更好的依法打击犯罪。就寻衅滋事罪而言,其罪状所列的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行为保留了很强的旧时“流氓罪”的特色,将社会上一些具有流氓习气或黑社会习气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二、分解:四种行为

  根据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其表现方式分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实际上,法律只规定了其不同的行为方式,但其行为方式的语词还是定义十分模糊,原因在于大部分语词偏向于生活用语,很难达到法律用语的精确性要求,特别是该罪的入罪标准所谓“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方面,其程度难以捉摸,没有一定的量化标准予以参考,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不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该处罚的没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的现象产生,影响到法律的威信。为此,该罪名也经常被以“口袋罪”诟病,原因在于如果一个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时,还可以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打击。

  构成要件的抽象化,必然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定罪的标准进行了细致罗列和量化,较好地指导了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在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中,规定了致人轻伤、轻微伤、精神失常、自杀等结果标准,在毁坏财物性寻衅滋事罪中,确定了数额和次数等量化标准等等,该解释亦详细阐明了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以及公共场所的概念。总体而言,司法解释较好的控制了寻衅滋事罪滥用的倾向,但基于该罪本身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依然不能根治其易被滥用的本质属性。

  三、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

  寻衅滋事罪的几类行为方式里面包含了故意伤害、侮辱诽谤、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其与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存在重复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区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的区分问题做过界定,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界定,主要从两方面去区分: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二是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等。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动机有的出于报复,有的出于一时激愤等。在实践中,无故殴打他人的并不多见,对这种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并无争议。一些由琐事引发或发生口角后就动手打人的,或者讲江湖义气,帮助打人的情况就比较复杂。这类情况中,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蛮横无理,以强欺弱,出于奈何不了他的心态的,可定寻衅滋事。如果是由于民间纠纷引发或者确实事出有因,并不是无事生非,则不应定寻衅滋事,构成轻伤的,则定故意伤害罪。

  对此,有学者认为,实质上不必过分强调其与其他犯罪的区分标准,而只需注意该罪与其他罪的想象竞合关系即可。但亦有学者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进行区分,辅以不同犯罪侵犯的不同客体进行判断,如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生命健康权,但殴打型寻衅滋事则不仅侵犯了生命健康权,总体来说又侵犯了社会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具有侵害客体的双重性。

  四、异变:网络言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以下几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据此,一般认为,在网络上造谣传谣,导致网络秩序混乱或者现实秩序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近年来部分网络造谣传谣案件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如何把握言论自由和犯罪之间的界限,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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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不常见的几种情形梳理

2018年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官方微博“丰台警事”发布情况通报:2018年8月2日7时许,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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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只有骂北京人才会获罪。同样汤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骂了一回郯城人,同样引发群愤!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广大人民群众哀伤不已。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该人现已被刑拘。据悉,全国因侮辱四川省牺牲民警和辅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达8名。

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之前网民“战略忽悠局上校参谋”在《今日头条》一篇题为“沈阳刑警执行任务被嫌疑人袭击造成‘一死一伤’”的新闻报道下留言发布辱警言论称:“人民英雄,太给力了(别误会,我说的是杀警察的壮士)”。微信用户“辽A—孙志斌”在一微信群内发布言论称“干得好,干得漂亮,警察叔叔干死了”的辱警信息。两人同样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 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已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诉书认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和浏览,混淆视听,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为维护公共秩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重大举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体人,经魏某某介绍受他人之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四、“上访”、“维权讨说法”过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4月,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这样的案例可谓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这里就不再多举,上访者好之为之。

另一个案例:某患者术后回家5小时死于家中,家属集结亲属及本村村民共20余人将死者尸体拉到青林医院讨要说法,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陇南文县警方依法将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这样的例子确实也不少。

2018年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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