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血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职务侵占、开设赌场等17个罪名的量刑档次和刑期做出了重大调整。这些罪名的刑期普遍有所增加,体现的是严刑峻法的司法理念。

罪名条款修改后修改前集资诈骗罪192条

3档:10年以上或无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条

3档:10年以上或无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条

3档:10年以上或无期

开设赌场罪303条第2款

妨害公务罪(袭警)277条第5款

1档:3年以下污染环境罪338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 1档:5年以下 1档:3年以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条

1档:5年以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1条

1档:3年以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条第2款

2档: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档: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下面刑事法典将原先469个罪名和此次修正案增加的13个罪名的刑期进行了整理。

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是指5年、7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年以下、5年以下包括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一般适用最高档刑期时附加。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背叛国家罪102条 10年以上或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分裂国家罪103条1款 3年以下
10年以上或无期(四挡:可死刑)
同上 3煽动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 5年以下

同上 4武装叛乱、暴乱罪104条 3年以下
10年以上或无期(四挡:可死刑)
同上 5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1款 3年以下
同上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2款 5年以下

同上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 5年以下

叛逃罪109条 5年以下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条 5年以下
10年以上或无期(四挡:可死刑) 同上 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114条、115条1款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4决水罪同上 同上 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同上 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同上 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同上 同上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同上 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同上 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同上 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同上 同上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24破坏交通设施罪117条、119条1款 同上 同上

25破坏电力设备罪118条、119条1款 同上 同上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同上 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条2款 3年以下 3年-7年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同上 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同上 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同上 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条 3年以下
32帮助恐怖活动罪120条之1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3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0条之2 同上 同上
同上 3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0条之三 同上 同上
同上 35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0条之四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36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0条之五 3年以下

37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0条之六 3年以下

38劫持航空器罪121条 10年以上或无期

39劫持船只、汽车罪122条 5年-10年

40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条 5年以下

4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条1款 3年-7年

4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条2款 3年以下

4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1款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条2款 同上

4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4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2款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条1款 3年以下

49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条2款、3款 同上 同上

50丢失枪支不报罪129条 3年以下

5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条 3年以下

52重大飞行事故罪131条 3年以下

5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条 3年以下

54交通肇事罪133条 3年以下

55危险驾驶罪133条之1 拘役

56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 3年以下

57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条 5年以下

5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条 3年以下

5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条之1 3年以下

60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 3年以下

6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条 5年以下

6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条 3年以下

63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 3年以下

6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条之1 3年以下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条 2年以下 2年-7年 7年以上(四档:15年或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 66生产、销售假药罪141条 3年以下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罚金、没收财产 67生产、销售劣药罪142条 3年-10年

罚金、没收财产 67-1罪名待定142条之1 3年以下

罚金 6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6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 5年以下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罚金、没收财产 7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7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 5年以下

7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7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条 3年以下

第二节 走私罪(10)

74走私武器、弹药罪151条1款 3年-7年 7年以上 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 75走私核材料罪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6走私假币罪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7走私文物罪151条2款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78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0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51条3款 5年以下

81走私淫秽物品罪152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82走私废物罪152条3款 5年以下

8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条 3年以下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

84虚报注册资本罪158条 3年以下

罚金 8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 5年以下

罚金 8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罚金 87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1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罚金 88妨害清算罪162条 5年以下

89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条之1 5年以下

90虚假破产罪162条之2 5年以下

9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条 3年以下
罚金 9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条 3年以下

9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条第2款 同上
同上 9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条 3年以下

罚金 9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条 3年以下

9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条 3年以下

9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3年以下

9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 同上

9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条 3年以下

10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条之1 3年以下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罚金、没收财产 10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条1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 10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条2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 104持有、使用假币罪172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
罚金、没收财产 105变造货币罪173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罚金 10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条1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罚金 10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条2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108高利转贷罪175条 3年以下

罚金 10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条之1 3年以下

1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条 3年以下
1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条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条之1第1款 3年以下

1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条之1第2款 同上
同上 1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条1款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条2款 3年以下

罚金 1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条 5年以下

1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11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条4款 同上
同上 11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条1款 5年以下

12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条2款 5年以下

罚金 1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条 5年以下

12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85条之1第1款 3年以下

123违法运用资金罪185条之1第2款 同上
同上 124违法发放贷款罪186条1款 5年以下

12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87条 5年以下

12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条 5年以下

12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条 5年以下

130骗购外汇罪《决定》第1条

注:《决定》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

罚金、没收财产 132贷款诈骗罪193条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33票据诈骗罪194条1款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34金融凭证诈骗罪194条2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5信用证诈骗罪195条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36信用卡诈骗罪196条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37有价证券诈骗罪197条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38保险诈骗罪198条 5年以下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4)

罚金 141逃避追缴欠税罪203条 3年以下

罚金 142骗取出口退税罪204条1款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4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44虚开发票罪205条之1 2年以下

罚金 14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4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4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条1款 5年以下

罚金 14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条1款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4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条2款 2年以下

罚金 150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条3款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51非法出售发票罪209条4款 2年以下

罚金 15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条之1 2年以下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7)

罚金 15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罚金 15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罚金 156假冒专利罪216条 3年以下

罚金 15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 5年以下

罚金 159侵犯商业秘密罪219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

160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条 2年以下

罚金 161虚假广告罪222条 2年以下

罚金 162串通投标罪223条 3年以下

罚金 163合同诈骗罪224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6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条之1 5年以下 5年以上
罚金 165非法经营罪225条 5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166强迫交易罪226条 3年以下 3年-7年
罚金 16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条1款 2年以下 2年-7年
罚金 168倒卖车票、船票罪227条2款 3年以下

罚金 16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条 3年以下
罚金 17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1款、2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罚金 17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条3款 3年以下

罚金 172逃避商检罪230条 3年以下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

173故意杀人罪232条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74过失致人死亡罪233条 3年以下 3年-7年

175故意伤害罪234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7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条之1第1款 5年以下

177过失致人重伤罪235条 3年以下

178强奸罪236条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79强制猥亵、侮辱罪237条1款 5年以下 5年以上

180猥亵儿童罪237条3款 同上 同上

10年以上或无期 无期或死刑
罚金、没收财产 183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5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死刑
罚金、没收财产 18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条1款 3年以下

18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2款 5年以下

18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条之1 3年以下 3年-7年

189非法搜查罪245条 3年以下

190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 同上

192诽谤罪同上 同上

193刑讯逼供罪247条 3年以下

194暴力取证罪同上 同上

195虐待被监管人罪248条 3年以下

19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197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条 3年以下

198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条 2年以下

199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同上 同上

200侵犯通信自由罪252条 1年以下

20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条1款 2年以下

20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条之1 3年以下 3年-7年

20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条 3年以下

205破坏选举罪256条 3年以下

20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2年以下 2年-7年

208破坏军婚罪259条1款 3年以下

210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60条之1 3年以下

212拐骗儿童罪262条 5年以下

21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条之1 3年以下

罚金 21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条之2 3年以下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3)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罚金、没收财产 216盗窃罪264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217诈骗罪266条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218抢夺罪267条1款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219聚众哄抢罪268条 3年以下

罚金 221职务侵占罪271条1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可没收财产 222挪用资金罪272条1款 3年以下 3年-7年 7年以上

223挪用特定款物罪273条 3年以下 3年-7年

224敲诈勒索罪274条 3年以下
罚金 225故意毁坏财物罪275条 3年以下 3年-7年

226破坏生产经营罪276条 3年以下

2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条之1 3年以下 3年-7年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51)

228妨害公务罪277条 3年以下

22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条 3年以下

23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1款 3年以下

罚金 23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条2款 3年以下

罚金 234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80条3款 3年以下 3年-7年
罚金 235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280条之1 拘役或管制

23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条 3年以下

237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条1款 3年以下

238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条2款 3年以下

239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3条 3年以下
240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条 2年以下

241组织考试作弊罪284条之1第1款、2款 3年以下

罚金 24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84条之1第3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243代替考试罪284条之1第4款 拘役或管制

罚金 24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条 3年以下

24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条2款 3年以下

罚金 246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85条3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24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24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86条之1 3年以下

罚金 249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条之1 3年以下

罚金 25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87条之2 3年以下

罚金 251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条 3年以下 3年-7年
罚金 25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条1款 3年以下

25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条2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25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290条3款 3年以下

255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290条4款 同上

25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条 5年以下

25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91条之1 5年以下

25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同上 同上 同上

25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91条之1第2款 3年以下

26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1款 3年以下 3年-7年 7年以上
罚金、没收财产 26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条2款 3年-10年

26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4款 5年以下 5年以上

265传授犯罪方法罪295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26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条 5年以下

26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条 3年以下

26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298条 5年以下

侮辱国旗、国徽罪299条1款

27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条1款 3年以下
罚金、没收财产 27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300条2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273聚众淫乱罪301条1款 5年以下

27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条2款 同上

275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302条 3年以下

罚金 277开设赌场罪303条2款 5年以下
罚金 278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条 2年以下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0)

280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 3年以下

28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2款 3年以下

罚金 284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 3年以下

285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08条之1第1款 3年以下

罚金 286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08条之1第3款 同上

287扰乱法庭秩序罪309条 3年以下

288窝藏、包庇罪310条 3年以下

289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311条 3年以下

29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条 3年以下
29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条 3年以下 3年-7年

29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条 3年以下

293破坏监管秩序罪315条 3年以下

295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条2款 3年-7年

296组织越狱罪317条1款 5年以下 5年以上

10年以上或无期 死刑

298聚众持械劫狱罪317条2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

29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条 2年-7年

300骗取出境证件罪319条 3年以下

301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条 5年以下

302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同上 同上 同上

30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条 5年以下
罚金 304偷越国(边)境罪322条 1年以下

305破坏界碑、界桩罪323条 3年以下

306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同上 同上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0)

308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条2款 5年以下

309过失损毁文物罪324条3款 3年以下

310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条 5年以下

311倒卖文物罪326条 5年以下

罚金 312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条 3年以下

31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条1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 31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条2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条1款 5年以下

316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条2款 3年以下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1)

317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条 3年以下 3年-7年

31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条 3年以下 3年-7年

31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条 3年以下

罚金 320非法组织卖血罪333条1款 5年以下
321强迫卖血罪333条1款 同上 同上
同上 32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条1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 32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条2款 5年以下

罚金 324医疗事故罪335条 3年以下

32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条2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
32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7条1款 3年以下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

328污染环境罪338条 3年以下 3年-7年 7年以上 罚金 32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条1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10年以上
33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2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33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条 3年以下

33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条1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10年以上
33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上 同上 同上
334非法狩猎罪341条2款 3年以下

33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条 5年以下

337破坏性采矿罪343条2款 5年以下

33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条 3年以下 3年-7年

罚金 33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 同上 同上

34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条3款 3年以下 3年-7年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1)

34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条 3年以下、3年-7年 7年以上 15年、无期或死刑
罚金、没收财产 344非法持有毒品罪348条 3年以下 3年-7年 7年以上或无期
34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条1款、2款 3年以下

34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条1款 同上 同上

347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350条 3年以下 3年-7年 7年以上
罚金、没收财产 34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罚金、没收财产 34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条 3年以下

35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条1款 3年以下 3年-7年

352容留他人吸毒罪354条 3年以下

35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条 3年以下 3年-7年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

罚金、没收财产 355强迫卖淫罪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6协助组织卖淫罪358条3款 5年以下
35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条1款 5年以下
358引诱幼女卖淫罪359条2款 5年以上

罚金 359传播性病罪360条1款 5年以下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

360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1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 36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条2款 3年以下

罚金 362传播淫秽物品罪364条1款 2年以下

36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条2款 3年以下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3)

365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条1款 3年以下

366阻碍军事行动罪368条2款 5年以下

367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368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条2款 3年以下

36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条1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370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条2款 3年以下 3年-7年

37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条1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372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条2款 3年以下 3年-7年

37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37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条 3年以下

375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同上 同上

376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条 3年以下 3年-7年

377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条1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378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同上 同上 同上

37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75条2款 3年以下

380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375条3款 3年以下 3年-7年
罚金 38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条1款 3年以下

38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条2款 2年以下

38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条 3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38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38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条 3年以下

38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387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381条 3年以下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4)

388贪污罪382条、383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终身监禁)
罚金、没收财产 389挪用公款罪384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10年以上或无期
390受贿罪385条、383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终身监禁)
罚金、没收财产 391单位受贿罪387条 5年以下

39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88条之1 3年以下 3年-7年 7年以上
罚金、没收财产 393行贿罪389条、390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罚金、没收财产 39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90条之1 3年以下 3年-7年 7年-10年
395对单位行贿罪391条 3年以下

396介绍贿赂罪392条 3年以下

397单位行贿罪393条 5年以下

39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条1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399隐瞒境外存款罪395条2款 2年以下

400私分国有资产罪396条1款 3年以下 3年-7年

401私分罚没财物罪396条2款 同上 同上

第九章 渎职罪(37)

403玩忽职守罪同上 同上 同上

40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条 3年以下 3年-7年

40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同上 同上 同上

40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99条2款 5年以下 5年以上

408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99条3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409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 同上 同上

410枉法仲裁罪399条之1 3年以下 3年到7年

41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条2款 3年以下 3年-10年

41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条 3年以下 3年-7年

41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条 3年以下 3年-7年

415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条 5年以下

41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417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条1款 5年以下 5年以上

41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条2款 同上 同上

4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条 3年以下 3年-7年

42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条 3年以下

421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 3年以下

42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条 3年以下

42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410条 3年以下 3年-7年

42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同上 同上 同上

426放纵走私罪411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428商检失职罪412条2款 3年以下

429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条1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430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条2款 3年以下

43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条 5年以下

432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条 3年以下 3年-7年

43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同上 同上 同上

43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条1款 5年以下

435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条2款 2年以下 2年-7年

43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437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条 3年以下

438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条 3年以下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1)

439战时违抗命令罪421条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40隐瞒、谎报军情罪422条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41拒传、假传军令罪同上 同上 同上

442投降罪423条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43战时临阵脱逃罪424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4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条 3年以下 3年-7年 5年以上
445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446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447违令作战消极罪428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448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条 5年以下

449军人叛逃罪430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50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条1款 5年以下 5年-10年
45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条2款 5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52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条 5年以下(5年到10年) 5年到10年(10年以上或无期)

453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同上 同上 同上

454战时造谣惑众罪433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10年以上或无期

457武器装备肇事罪436条 3年以下 3年-7年

458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条 3年以下 3年-7年

459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60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条 3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61遗弃武器装备罪440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462遗失武器装备罪441条 3年以下

46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条 3年以下 3年-10年

464虐待部属罪443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465遗弃伤病军人罪444条 5年以下

466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467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条 5年以下 5年-10年
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468私放俘虏罪447条 5年以下 5年以上

导读当前大家对于强迫卖血罪都是颇为感兴趣的,大家都想要了解一下强迫卖血罪,那么小美也是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关于强迫卖血罪的一些信息来分...

当前大家对于强迫卖血罪都是颇为感兴趣的,大家都想要了解一下强迫卖血罪,那么小美也是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关于强迫卖血罪的一些信息来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2、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98辑)

[第999号]翟某1、魏某2组织儿童乞讨案-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行为、乞讨形式以及“情节严重”

苏义飞律师为方便学习研究,在同行们整理的基础上节选裁判说理部分,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1. 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

2. 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行为? 

3. 如何认定组织乞讨罪中的“乞讨”形式? 

4. 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情节严重”?

乞讨是长期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乞讨是否属于公民的权利、自由,历来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对于非法控制、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却是社会共识。据调查,当前社会中儿童被乞讨集团控制、成为乞讨工具的现象非常严重,被控儿童受到虐待、伤害,甚至被直接致残以便博取同情、骗取施舍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此现象,2006 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该罪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寥寥无几,故亟待明确和规范。以下结合本案,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不需以压制儿童反抗为必要,只要足以让儿童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 262 条之一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从上述规定可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组织儿童乞讨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暴力、胁迫手段,诱骗或者利用儿童乞讨的,只能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过于严格的入罪条件制约了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行为的打击,已不能充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合法权益。教唆、组织、利用儿童和残疾人乞讨行为的犯罪化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都有体现,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我国澳门地区均存在“利用儿童或者严重残疾人乞讨”构成犯罪的类似规定。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暴力、胁迫”手段不宜作过于严格的理解。 

我国刑法分则多处使用“暴力”的表述,“暴力”一般是指造成被害人生理或者心理上的强制状态的有形强制力或者武力,“胁迫”(有时称为“威胁”)常与“暴力”同时使用,一般是指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恶害为内容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的行为。从程度上来讲,“暴力”的上限最高可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其下限通常必须达到足以妨碍被害人的意志自由:而“胁迫”通常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意志自由。

当前,被不法分子操纵的乞讨儿童特别是病残乞儿,大多来自五个渠道,即租借、拐骗、购买、收留、捡拾。一些儿童被不法分子带到陌生地区,脱离了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保护,加之生活难以独立自理,不知该如何求助,行为人往往不需要实施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只要实施轻微的暴力、胁迫行为,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控制这些儿童。因此,我们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时,应当充分考虑儿童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等特点,程度标准不宜要求过高,无须达到足以压制儿童反抗的程度,只要在常人看来, 足以使儿童产生恐惧心理即满足客观入罪条件。一般而言,对儿童实施抽耳光、踢打等轻微暴力,或者采取冻饿、凌辱、言语恐吓、精神折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灌服精神镇定麻醉类药物等方式,组织儿童乞讨的,均符合组织儿童乞讨罪的人罪条件。 

受控乞讨的儿童多是孤儿、弃儿、病残儿,他们远离主流社会,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丐帮”亚社会圈子,与主流社会的“交流”仅仅是街面上的乞讨行为。因此,如何从证据审查角度准确认定“暴力、胁迫”手段,是困扰司法实践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刑法规定“暴力、胁迫”是组织儿童乞讨罪的行为方式,那么,在立法未修改前,司法实务部门仍要注意全面收集、认真审查此方面的证据。但是,对“暴力、胁迫”这一客观要素的证明标准,不宜僵化理解。特别是在乞讨儿童有一定辨别和表述能力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儿童年幼,对受到暴力、胁迫的陈述可能不够全面,或者被告人断然否认,形成证据“一对一” 的局面,就一概认为证明“暴力、胁迫”的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而对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审理中,我们认为,应当以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政策为导向,注意通过被害儿童陈述、证人证言等有限的证据材料,充分结合常识、常理、常情,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认定。其中,对于乞讨儿童被发现、解救时,经身体检查存在外伤,被灌服精神类、麻醉类药物,或者身体畸形状况经鉴定系人为外力、灌服药物等导致,而组织、操纵者拒不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提供相应依据的,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认定系组织、操纵者“暴力、胁迫”所致,以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保护的政策目标。

本案中,翟某1辩称其带儿童外出时都一一与儿童家长签订了合同,交了定金,儿童是自愿跟随其卖艺,在卖艺过程中没有对儿童使用过暴力、胁迫,也没有殴打过被害人任某某, 其对任某某耳朵、舌头、鼻子等部位的伤不知情。但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害人任某某、夏某某证实,在外出表演杂技期间,翟某1、魏某2经常对小孩包括任某某进行殴打, 组织他们乞讨;协助翟某1管理乞讨儿童的证人李超义证实,跟随翟某1演杂技期间,小孩们乞讨来的钱都交给翟某1,如果乞讨的钱少,翟某1就用三角皮带打人,朝身上、腿上、屁股上抽,用巴掌朝头上、脸上打;曾被组织乞讨的证人李秀、协助翟某1管理乞讨儿童的翟满响也有类似的证言。故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儿童乞讨的事实。

(二)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不以被组织乞讨的人员达 3 人为入罪条件

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对象是否必须达 3 人以上才能认定为“组织”,司法实务部门

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组织”概念解释为被组织的对象达到 3 人以上;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即 3 人以上。

我们认为,组织儿童乞讨罪的“组织”不以被组织乞讨的人员达 3 人为人罪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对“组织”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动词和名词两种用法:作为动词,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如组织一场比赛,这篇文章组织得很好;作为名词,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比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等。经梳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罪状和罪名明文使用“组织”概念的罪名主要有 14 个,根据对“组织”词性搭配方式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动词“组织”+名词“组织”式,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是其他动词+名词“组织”式,如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是动词“组织”+“活动”式.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组织越狱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在该类罪名中,“组织”强调的是发起、策划、指导、安排等组织性的行为方式,对组织对象的人数并不必然有限制性要求。

我们认为,在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罪状中包含的名词意义上的“组织”,就是“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应当遵循对“组织”概念的一般文义解释,即组织对象或者成员应当达到 3 人以上,否则,难以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恐怖组织”。

第三类情况相对复杂。其中,有些罪状本身暗含了对组织对象的最低人数要求,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成员少于 3 人,显然不符合传销活动的本质。有些罪状虽未对组织对象的人数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基于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差别较大,为了限制刑事处罚范围,故在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对人数作出限制性解释,即通常被组织者达 3 人以上,才构成犯罪。这些罪名主要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越狱罪、非法组织卖血罪、组织卖淫罪等,由于这些组织犯罪的共同特点是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组织对象的人数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只有被组织的人数达 3 人以上,才能说明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才符合该罪的认定标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2 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娟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目前已失效,仅作参考)即将“组织卖淫”解释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正因如此,有观点认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也必须要求被组织者达到 3 人以上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不当地抬高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人罪门槛。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上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组织犯罪不同,南于该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弱者”,即使通过暴力、胁迫,发起、策划、指导、安排 1 名残疾人、儿童乞讨,也会贬损其人格尊严,助长儿童形成好逸恶劳或反社会性格,对残疾人、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还易诱发被组织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即使组织 1 名残疾人、儿童乞讨也构成犯罪,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那种要求被组织乞讨者达 3 人以上才构成犯罪的观点,显然忽视了该类犯罪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与对组织卖淫等犯罪中的“组织”概念进行限制解释不同,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组织” 作适度的扩大解释,避免因该罪门槛过高而放纵部分犯罪分子,合乎该罪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宗旨,亦未超出“组织”概念文义的涵摄范围和正常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本案中,判决书列举认定了翟某1、魏翠香将被害人冯某某、朱某某、任某某等 3 名儿

童带至外地乞讨的事实,除此以外,被害人夏某某、证人李某(时年均不满 14 周岁)证实二人亦曾被翟某1、魏翠香带至外地强迫乞讨,夏某某还证实翟某1的 3 个儿子、徐某某、翟某洁、马某某、翟某强等多名儿童也被二被告人组织乞讨?翟某1将儿童分组,交予翟满响等人协助管理,负责指挥儿童卖艺、乞求施舍,对不顺从的儿童进行殴打、胁迫,并将所收取的钱财统一交给翟某1,魏翠香协助提供儿童食宿。'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解释“组织”概念,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组织儿童乞讨罪的“组织”要件特征。

(三)对组织儿童乞讨罪中“乞讨”形式的认定 

乞讨是指“某一社会成员远离社会主流生活以苦难遭遇的叙述或者表演等为手段而换取施舍的行为”。实践中,乞讨的方式形形色色.例如,以哀求哭讨为主行乞;依靠本身的一点专长或者力所能及的技艺为资本,用以招徕或者博人欢心而换取施舍;依靠老弱病残等自身状况唤起他人同情怜悯而乞求施舍;靠各种歪门邪道如编造惨况、丢失车票等事由骗讨、诈讨,或者拦路、拉扯行人强行讨要等。根据乞讨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可以分为生存性乞讨和职业性乞讨,前者系为解决生活困境而乞讨,后者则是将乞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乃至发财致富的手段。 

本案中,翟某1辩称其系组织儿童外出卖艺,不是沿街乞讨:被害人任某某、夏某某、李某的陈述证实其在翟某1组织下沿街表演杂技,并向观看者乞求施舍,事实证明,翟某1组织儿童卖艺是手段,换取他人施舍是目的,且常年组织诸多儿童外出乞讨,将此作为发财致富的手段,属于职业性乞讨,翟某1关于其行为不属于组织乞讨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四)对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如何把握

对组织儿童乞讨情节严重的,刑法第 262 条之一规定了法定加重刑,但何谓“情节严重”,尚没有司法解释作出过规定或者指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极其有限,根据数量有限的生效案例和近年来组织儿童乞讨违法犯罪情况,我们认为,组织儿童乞讨构成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曼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组织不满 6 周岁的儿童 1 人以上或者已满 6 周岁的儿童 3 人以上乞讨的;(2)组织儿童采取有伤风化、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乞讨的;(3)采取药物麻醉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方式迫使其乞讨的;(4)暴力迫使儿童乞讨致使乞讨儿童受轻微伤的;(5)组织儿童乞讨达 1 个月以上的,(6)被组织乞讨的儿童经查证系被偷盗、拐卖、拐骗的;(7)遗弃所组织的儿童或者致使被组织乞讨的儿童下落不明的;(8)组织儿童乞讨期间,因疏于照料看护,致儿童营养不良达中度以上,罹患严重疾病,伤残或者死亡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组织儿童乞讨中,对儿童实施暴力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组织儿童乞讨罪予以并罚。此外,为组织儿童乞讨,故意致儿童残疾、畸形,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对行为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其组织儿童乞讨行为另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翟某1、魏某2在 2005 年至 2009 年期间,先后组织多名年幼儿童乞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虽然判决书只明确罗列认定了 3 名,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二人实际组织乞讨的儿童多达 6 名以上,只是因客观原因,部分被组织乞讨的儿童未到案提供证言。翟某1将儿童分组,其中,让翟满响协助管理被害人冯某某等儿童。翟满响在带冯某某外出乞讨时,因冯某某对其言语顶撞,遂将冯某某伤害致死。翟某1虽然与冯某某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其组织乞讨行为不必然导致冯某某的死亡,即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不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毕竟冯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的事实发生在其组织乞讨期间,与其组织乞讨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故其对冯某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朱某某被带出乞讨时丢失,下落不明。证人李某证实其 2003 年十二三岁时跟随翟某1外出到湖南乞讨期间,翟某1丢下自己不管了,后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才回到河南老家。综上,法院依法认定翟某1组织儿童乞讨属“情节严重”,对其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是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监护人出于非法获利目的,将儿童“出租”、“出借”给组织乞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因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儿童乞讨, 而要证明监护人知道组织者“暴力、胁迫”儿童乞讨,通常较为困难,因此,监护人几乎从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监护人明知自己的年幼子女是被带出行乞仍“出租”、“出借”给乞讨的组织者,其主观上对于组织者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往往持放任心态,可以组织儿童乞讨罪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为获利而将儿童“出租”、“出借”给他人,监护人对子女系被带出行乞确实不知情的,如果该儿童被组织乞讨期间致伤、致残,下落不明,或者身心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可以以遗弃罪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以有效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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