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还钱了还需要怎么操作?

成都女子廖某被朋友“零首付零月供开豪车”的说法所吸引,遂遵照四川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指示进行贷款购车,张某承诺其个人和公司将全额代为还款。然而数月后,张某和其公司却都“摊牌”撒手不管,面对40万余元的高额负债,廖某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归还廖某16.8万余元。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首付零月供”买车?女子掉入“套路贷”陷阱

  “我有一个办法,让你‘零首付零月供开豪车。”前不久,正打算购买一辆汽车的廖某听到朋友这样说,立刻产生了兴趣。随后,廖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四川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其所在公司是东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替总公司介绍客户办理“零首付零月供购车”业务。

  廖某按照张某的指示,到相关银行办理了两笔分别为19.7万元、20万元的消费贷款后转给张某,并在取得一辆奔驰牌汽车的当日办理了个人汽车贷款24.96万元。之后,廖某还陆续向张某转账支付所谓的“手续费”3万余元。上述钱款中,张某除去自己抽取的佣金后,将其中的18.6万元转款给总公司,将廖某通过消费贷款取得的20万元投入了某手机投资平台。

  “一下子贷这么多钱,我有点不放心,但张某告诉我,这3笔贷款只是用一下我的身份而已,后续不需要我担心,20万元消费贷款由他归还,其余两笔合计40万余元的贷款由总公司归还。”廖某回忆道。

  然而,事情却没有廖某预想的那么顺利。2019年4月,因东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络,廖某的19.7万元及24.96万元的贷款断供。2019年6月,张某告诉廖某,由于某手机投资平台突然关闭,20万元的消费贷也无法继续偿还,而此时张某仅还款3.1万元。为了归还汽车贷款,廖某只得将其贷款购买的奔驰牌汽车变卖,但那两笔银行消费贷款如何归还却没有了着落。

  面对一个个催债电话,廖某于2019年11月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22.9万余元。

  被告辩称自己无需还钱法院判决归还剩余资金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与廖某实际形成了两个委托关系:一个是委托购车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委托理财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中20万元系委托理财款,投资风险应当由廖某自担。剩余部分为委托购车款,张某从中收取佣金4.1万元,而廖某已实际获得一辆车。因此,认为自己无需返还钱款。

  经梳理案情,该案承办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系张某是否应该归还廖某购车款项,以及双方是否有委托理财的合意。

  第一,关于张某是否应该归还廖某购车款项的问题,从本案案情来看,廖某委托张某以“零首付零月供”的方式代为购买一辆奔驰牌汽车,因张某不具有销售资格,其实际是将购车业务介绍给东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办理购买事宜,其与廖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在支付相关款项后,廖某实际获得新车,委托内容已达成。廖某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零首付零月供”购车必然运用了非常规操作手段,故廖某因“零首付零月供”购车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其主张委托人张某退还用于购车的款项没有依据。

  第二,关于张某声称为委托理财的2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虽廖某先后办理的多笔贷款均以购车款的名义转给张某,但实际用于购车的仅有首付19.7 万元和签订合同的 24.96万,诉争20万元由张某擅自投入手机投资平台,应属张某超越权限从事的理财行为,与其他款项性质不同。因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且张某曾向廖某自认由其负责归还该20万元,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归还剩余资金16.8万余元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自古以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理念深入人心,它所阐释的也是最为朴素的对价法则。本案中,所谓“零首付零月供”购车看似可以打破这一法则,但实际却是购车人以自身今后一段时间的个人信用为对价,换取销售方高额返利以冲抵借款款项的承诺。众所周知,高回报必然意味着高风险,购车人以个人信用贷款供他人在金融市场拼杀,但操盘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风险防控、是否可以实现长期持续供贷,都成为悬在消费者头上的利剑,一旦操盘者资金链断裂,消费者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损害的是消费者的个人征信,银行追款的对象也是向其贷款的消费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商家的夸大宣传和不实推广,消费者应当理性思考,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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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借钱给别人周转是很普遍的事情,但有些时候,债权人还没有等到债务人还钱,就因为生病或意外去世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是否还需要还钱呢?回答是肯定的,债务人的债务不会因为债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人起诉债务人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父亲杨某甲生前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7月28日向原告父亲杨某甲借款3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某甲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父亲归还借款。之后,原告父亲杨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去世。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未果,原告遂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经查,原告母亲朱某某于2000年4月28日去世,原告杨某某系杨某甲与朱某某生育的独子,系杨某甲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父亲杨某甲出具的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出借人杨某甲去世后,其债权作为遗产由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某某继承,故原告杨某某向被告钟某主张债权,于法有据。因借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间内归还,法院遂判决被告钟某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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