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违法还是犯罪

现代快报讯(记者 宋体佳)4 月 18 日,常州陈女士向现代快报记者反映,只因和吸毒的人吃了一顿饭,她和闺蜜都当地公安记录为 " 犯罪嫌疑人 "。对此,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回应,办案时,陈女士等人正好在现场,有涉案嫌疑,因而被警方依法传唤。但这个记录只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不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麻烦。

闺蜜前夫吸毒,一起吃饭的人都被调查了

事情还要从一次朋友聚餐说起,2016 年 8 月 17 日下午,陈女士与杨女士等 5 名闺蜜相约在清潭附近一家餐馆聚餐。当晚,除了 5 名女性好友外,另外还来了两位男子,其中一名为杨女士的前夫。

" 刚坐下来就有一帮人冲进来把我们全围住了,然后就把我们带到了局前街派出所。" 陈女士回忆,当晚,7 个人刚坐下没多久,就被一群便衣民警围住。" 给我们都戴了手铐,而且还全都做了尿检,没有发现问题就让我们走了。"

据了解,当天晚上,只有杨女士的前夫被派出所扣留,其他 6 人全部回了家。事后他们才知道,杨女士的前夫是因为吸毒才被警方处理的。由于事发当晚另外 6 人和他一起用餐,因此才会被作为嫌疑人带至派出所审查。

开不出无违法犯罪证明,她们有了 " 不良记录 "

" 我们又没干犯法的事情,事情过去了也就过去了,谁想到过了一年多了还会出这样的情况呢。" 陈女士称,在整个过程中,她们都非常配合, 警方也没从她们身上发现什么问题。也正因此,那件事发生以后,他们的生活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今年 4 月 13 日,因为工作调整需要,陈女士要到辖区派出所开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没想到,在经办民警给她开出的证明材料中,陈女士成了吸毒犯罪嫌疑人。

4 月 18 日,陈女士向现代快报记者出示了辖区派出所开出的证明单。记者注意到,这份盖有茶山派出所公章的 "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内容为:" 经查发现陈 XX 有吸毒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如下:2016 年 8 月 17 日,为局前街派出所主办的 XX 等人吸毒案件犯罪嫌疑人。"

图为派出所给陈女士开出的违法犯罪记录 当事人供图。

发现情况后,陈女士随即将这一消息告诉当晚参加聚餐的好友。大家都被吓了一跳,此后他们发现,一年前那个饭局上的几个人都有类似记录,他们随即到局前街派出所要说法,希望能把这个 " 不良记录 " 删掉,遗憾的是,他们这个诉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局前街派出所帮我开到了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说那只是一个配合调查的记录,没办法消除掉。但我们还是比较担心,如果这个记录都可以查到,肯定会影响我们生活的。"

警方回应:只是工作记录,不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

随后,现代快报记者从天宁区公安分局采访获悉,陈女士因找工作到茶山派出所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前台民警经公安内部系统查询,发现其涉嫌一起吸毒案件被传唤,于是就为其开具了一张曾被审查的违法记录证明,之后陈女士到局前街派出所问询,确定未被处理后又返回茶山派出所。茶山派出所民警核实情况后及时将之前的证明收回,并另开具了一份无违法犯罪证明。

" 当时在办一个吸毒的案子,因为这几个人和违法犯罪行为人在一起吃饭,所以就被一起带到派出所审查了。经过调查,最终被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就意味着无违法犯罪记录,不会对当事人有任何影响。" 天宁区公安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向现代快报记者解释,当时,陈女士等人正好在民警查处案件现场,有涉案嫌疑,警方依法传唤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该审查情况只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记录,并非违法犯罪记录,不会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任何影响。

一、大学生应如何接受法纪观念教育?

法纪观是指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和组织纪律的看法和态度。法纪观包括法制观和纪律观。开展法纪观念教育,使学生熟知和明确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国家、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从而增强学习、贯彻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坚定不移地去做,哪些事情坚决不能参与或尝试,真正树立是非意识和全局观念。

某大学生犯罪研究课题组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方面的研究中指出:90年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其犯罪类别主要集中在盗窃(占违法犯罪的66.67%)、人身伤害(占违法犯罪19.05%)、诈骗(占违法犯罪9.52%)、性犯罪(占违法犯罪4.67%)。师范院校学生犯罪比例最高。研究分析:涉案范围大、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智力优势,性违法和性犯罪有所增加,心理失衡导致犯罪等特点。课题研究认为,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家庭教育不当、社会交友不良;学校教育的失误和管理不力;学生个人的人格缺陷心理不健康等。

(一) 熟知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应熟知和掌握《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大学生守则》、《学籍管理规定》、《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违纪处罚条例》、《学校消防管理细则》、《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言行。

(二) 应树立正确的法纪观

1、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构成法制观的基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明确权力与义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等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树立正确法制观的必要条件。

2、注重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总称。法律意识是法制观的核心。当前,大学生尤其要注重强化自身的宪法意识、市场经济法制意识、守法意识、依法办事意识等,这是树立正确法纪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3、提高用法能力。用法能力是人们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主要表现为运用法律和程度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在树立正确的法纪观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意识的强化,更要注重在实践中提高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依法自律能力、依法自护能力、依法参与能力、依法斗争能力。

[典型案例1]  2002年2月23日13时10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悄悄跑到北京动物园,走近熊山,向黑熊泼下了硫酸。随着黑熊的惨痛嚎叫,刘海洋迅速逃离。随即刘海洋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刘交待此次事件的动机只是为了测验一下熊的嗅觉能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泼,“泼出”了法律盲点。

[典型案例2]  2002年3月下旬,辽宁省某大学98级学生C同学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趁宿舍没人之机,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拿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予以立案侦察。C同学因触犯法律被勒令退学,因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接受处理结果时,C同学痛心疾首,说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以上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因缺少足够的法律意识,没有考虑到自身的行为会给他人、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思想意识中只有满足个人需求的欲望,缺少法律知识,随心所欲,以至于发生了“无知者无畏”的愚蠢现象,等到发现自己触犯了法律时,为时已晚。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具备较强法制观念、较强的法律素质,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构建良好的道德品质架构。从“修身”做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历史形成的从善如流、嫉恶如仇、严以律已、“知耻”、“慎独”等优秀道德品质,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以法律已,以德待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纠正小的不良行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任其发展、防微杜渐。

法纪观作为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和组织纪律的思想行为素质,在现代人才素养中具有必不可缺少的主要地位,大学生从入学开始就应注意加以培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大学生如何有效控制饮酒,避免醉酒和酗酒现象发生?

(一)过量饮酒会给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

1、酒是一种能够刺激和麻痹神经系统的物质。酒精过量,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心率加快,神经麻木,神志不清,自控能力减弱,动作不协调,或出现疲劳、恶心、呕吐,严重者还会出现酒精中毒现象。

2、醉酒后,由于神志不清、身不由已,一种原始的冲动使人变得野蛮、愚昧、粗暴,异常的兴奋,又能诱导人为所欲为,出现迷离恍惚而又洋洋自得的举止。人在此种失去理智的状态下很容易对周围的人进行破口谩骂、动手殴打,看啥都不顺心或者从事一些莫明其妙、超出常规的破坏活动。

3、经常喝酒会导致学业荒废,很难想象一个沉迷于酗酒的人还能潜心于钻研什么学业。醉酒的程度同智力恢复所需的时间大致成正比,在当今知识飞速更新的信息化时代,不难推算出,一个经常醉酒的人在工作和学习上的损失到底有多大。

4、醉酒后,神经处于高度亢奋,稍许的刺激都可能导致惹是生非。醉酒的人动辄摔倒、撞伤,酒后开车酿成大祸的事件比比皆是;酒后溺水身亡、自食恶果之类的悲剧不乏其例;酒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伤害他人过铁窗生活的屡见不鲜,惨痛教训极为深刻。为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醉酒的人违法犯罪,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饮酒问题上应注意纠正的糊涂观念和错误做法

引起人们酗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要特别注意克服以下糊涂观念和错误做法:

1、“今朝有酒今朝醉”、“借酒消愁”。这里表现的实质是逃避现实、自暴自弃的消极情绪。“药能医假病,酒不解真愁”。

2、自命风流高雅,试图借酒引发冲动,产生某种“灵感”,到头来“灵感”未寻到,自身却烂醉如您,而失去正常理智。

3、片面理解“酒逢知已千杯少”,以为交朋结友离不开饮酒作乐。事实上好多例子说明“酒肉朋友”未必靠得住。

4、错误地认为“男子汉天生应当会喝酒”。其实,用这种标准来衡量“男子汉天生应当会喝酒”。其实,用这种标准来衡量“男子汉”未免失之偏颇。“会酒未必真豪杰,忌酒如何不丈夫?”

5、为达到其某种目的而特地设酒摆宴,饮酒为名,交易是实。

6、逢场作戏,为“助兴”而即席端杯,或出于好奇而涉足,这种人最容易成为被摆弄的对象。

7、故意饮酒滋事,耍酒疯,实则是出于报复和宣泄的目的以歪就歪装糊涂,用酒状掩盖其自身不正当的言行。

8、硬着头皮充好汉,在酒桌上“舍命陪君子”,“为知已即便是敌敌畏也喝下去,一醉方休”。这种人总想博得他人的诚服,而最终往往授人以笑柄。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中不乏陈腐观念和陈规陋习,有些则是嗜酒者的自欺欺人的贪杯“口实”。当你举起酒杯时,不妨反复思忖,你是“为何而饮”、“为谁而饮”、“事出哪桩”、“今朝饮酒又是为哪番”?这些应该引起同学们的深思。

(三)合理控制饮酒,预防酗酒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明文规定,校园里不准经营烈性酒,学生守则有严禁酗酒的规定。问题在于你是否真有诚意,是否真正认识到了酗酒的危害性。如果确有禁酒的诚意,深切体会到酗酒的危害,那么你不妨试一试如下方法:

1、不要把不会喝酒当作一种遗憾,人群中,滴酒不沾者毕竟是大多数。要做到始终如一地禁酒,最难过的关是亲朋相聚、朋友相约的场合。不要被那些“今天难得一聚”、“不同寻常的聚会”等之类的言语所打动,这时最好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开席即声明自己不会喝酒。谢绝要有礼貌,但态度要坚决,不要给人以“在讲客气”的错觉;二是主动倒上一杯饮料或茶水作陪;三是不喝酒是一种权力,态度要大方得体。

2、无论自斟自饮还是群饮,都不要忘记“节制”、“适度”,同时要注意几个细节问题:

(1)饮酒之前先吃点东西,空腹饮酒是最容易醉倒的。

(2)“干杯”,本是礼节性辞令,演化到“一饮而尽”,实属一种错觉。要尽量避免“干杯”,低斟浅饮并不失风雅。

(3)记住自己的酒量,量力而行,适可而止。

(4)喝酒已感到不适,或产生反应时,联想一下自己和他人醉酒时难看的情景。

3、多人在一起喝酒,最容易发生酗酒和醉酒的现象,醉酒往往有一个过程,酒多话也多,从语言上看,大体经历如下四个阶段,饮酒者要注意掌握。

(1)真言快语,相互之间,好言劝酒,不时也有怀抱某种目的,选中某个特定对象甜言蜜语集中相劝的。

(2)豪言壮语。酒过数巡,有了几分醉意,往往出言不逊,漫天夸海口,大话不绝于耳。有此征兆,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停止继续饮酒。

(3)胡言乱语。当酒量过度,不胜酒力者,酒性开始发作,神志不清,思维紊乱,语无伦次,断断续续,似真非真,似假非假。然而,无休止“再干最后一杯”的情景,恰巧在这个时候最容易出现,此时的鼓动行为无异于落井下石。

(4)不语不行。这是醉酒后无可奈何、身不由已的一种表现形式,情况严重的,必需采取治疗救护措施。

应该指出的是,一个真诚的人是不忍看到自己的同窗好友酒后出洋相的。同学、朋友之间应该相互关照,知已知彼,当止则止,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免失节、失当、失度,产生不应有的后果。

[典型案例1]  2002年秋,某高校一专科生在其家中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后排除了他杀和自杀可能,经解剖病理查明,该学生系乙醇中毒而死。因过量饮酒丧失生命,真是不值得。

[典型案例2]  1999年11月某高校学生在饭店过量饮酒,不听劝阻,将该饭店桌椅砸坏,用手将隔断玻璃打碎,结果自己右手腕被玻璃扎伤,血流不止,缝合10余针。该学生不但受到治安处罚而且赔偿饭店餐具、桌椅等1100元。

[典型案例3]  2000年长春市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前酒后与其女友发生口角,该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刺自己十余刀倒在马路上,待其女友发现时他已气绝身亡。

近年来,高校学生醉酒、酗酒现象日趋严重,而且,酒后滋事造成的伤害的不乏其人,同时给学校和同学自己带来不良影响。以上三个案例,受害人都是因为醉酒引起。醉酒后由于神经受到刺激,导致行为失常,丧失理智,或直接为酒所害(中毒),或间接为酒所害(醉酒滋事)。在很多大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为当事人醉酒引起,或酒后自残,或失手将他人打伤、打死。醉酒事小,但因醉酒醒来后追悔莫及。

正因为饮酒有上述危害,为了保证同学们健康成长,维护正常校园秩序,有关部门规定,大学生在校园内一般是不允许喝酒的,更不许酗酒。

三、学校为什么要禁止大学生赌博?如何抵制和拒绝参与赌博?

赌博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利用赌具,以钱财作赌注,以占有他人利益和赢利为目的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1、大学生参与赌博有百害而无一利

(1)经常赌博会荒废学业,违反校规校纪。赌博很容易上瘾,既花费精力又浪费时间,因而不可能遵守学校正常的作息时间,不可避免地要违反校纪。有的因长期熬夜,精神萎靡不振,就难免迟到、早退、旷课,即使勉强进了课堂,注意力不可能集中,有的干脆白天在寝室蒙头号大睡,晚上继续“挑灯夜战”。将功课放置一旁,学习成绩下降,甚至于因多门课程不及格而被迫退学。

(2)破坏同学关系,影响正常秩序。赌博是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直接牵涉人际关系。一旦参与赌博,赢了的不会满足,输了的总想“返本”(把输的捞回来)。这样,长此以往无休止地继续下去,势必会影响同学关系,同学之间的互助、友爱之情往往会被利害关系所替代。同时,赌博活动不可避免地影响周围环境,绝大多数不愿意参与赌博的同学有碍情面又不便或不敢出面直接制止,想学习、想休息、想从事其他娱乐活动者往往忍气吞声。时间一长,不满意、不信任的气氛必然产生。

(3)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表明,高校学生中因参与赌博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之事时有发生,而因赌博走上了违法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

2、大学生欲抵制和拒绝参与赌博,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1)要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意识,违法往往从违纪开始。

(2)充分认识赌博的危害,自觉培养高尚的情操,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充实自己的业余文化生活。

(3)要防微杜渐,分清娱乐和赌博的界限。很多赌博成瘾的人都是从“赢饭”、“水果”、“派夜宵”、“来烟”、“带点刺激”、“不能空手玩”等开始的,久而久之,胆子壮了,胃口也大了,从而陷入赌博的泥潭。

(4)思想上要警惕,不要因为顾及朋友、同学的情面而参与赌博,遇到他人相邀,要设法推脱决不参与。

(5)要从根本上关心和爱护同学出发,及时制止他人参与赌博,必要时要向老师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某校同寝室4名学生,入学时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后来受到社会上赌博风气的影响,打麻将赌博逐渐上瘾,经常围坐在一起赌博至凌晨两、三点钟,有时兴起时还通宵达旦。平时作业不做,更无心钻研。上课时间到了,他们还来不及洗漱,空着肚子,慌慌张张、恍恍惚惚进教室,在课堂上打瞌睡,酣声大作,教室一片哗然。有一个忘了戴眼镜,脱口就说:“哎呀,我的两筒(眼镜)丢了!”时间一长,四个人学习成绩全面下降,考试不及格,同时留级。

[典型案例2]  某高校学生夏某,因沉迷于赌博,输光了一学期伙食费,便卖了皮夹克、“随身听”和手表等抵账,后来终于走上了盗窃、抢劫的道路。开始他只是顺手牵羊地在校内盗窃同学的现金,后来,竟发展到盗窃老师办公室的计算机,还在校外抢劫手机。结果他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像夏某这样因沉迷于赌博走上犯罪道路者也不乏其例。

[典型案例3]  某寝室4名同学好赌成性,经常在寝室内进行赌博活动,因为学校在就寝时间拉闸停电,他们不得不点上蜡烛,有一次烛火烧着蚊账,直至火起,他们方才发觉。案发后,其赌博问题全部暴露。结果,其中一个(发起者)被学校开除学籍,其余三人均受留校察看处分。

赌博是一种丧失理性,对人生缺乏信心,甚至是玩世不恭的一种表现。一个人对生活、学习和前途缺少足够的认识,生活中缺少积极向上的动力和信心,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旦迷恋赌博便难以自拔,无端地耗费了大好的学习时光,荒废学业,往往是赢了之后还想再赢,输了之后还想再捞,愈陷愈深,即便是万贯家财,最终也难逃一空。大学生在经济上并不独立,更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作为赌资,甚至于有些同学输钱之后,连生活费都无法解决,现实的窘迫和无奈会令他们铤而走险,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为筹集赌资,不惜偷盗、抢夺,以身试法,走上一条不归路。

四、学生为什么要远离毒品,如何预防毒品侵袭?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冰毒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包括注射)毒品或欺骗、容留、强迫他人吸食毒品,以及非法从事制造、贩毒已成为全世界的社会公害,每个大学生都不可染指,要充分认识其危害。

(一)毒品能够带来的危害

1、吸食毒品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吸食毒品形成瘾癖后会产生强烈的病态反应,如:烦燥不安、失眠、疲乏、精神不振、腹痛、腹泻、呕吐、性欲减退或丧失。人体内的毒品达到一定剂量后会刺激脊髓,造成惊厥,乃至神经系统抑制,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静脉注射毒品又是传染肝炎、肺炎、性病及艾滋病等多种传染病传染的重要途径。

2、摧残意志和精神,荒废学业。吸食毒品使人逐渐懒惰无力,意志衰退,智力和主动性降低,记忆力减退,致使学业荒废。

3、吸毒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

(1)毒品不仅危害人的身体,摧残意志,而且还能使人丧失理智和人格。

(2)吸毒耗资巨大,诱发吸毒者为解决毒资铤而走险,走上了盗窃、抢劫、诈骗、杀人、贪污、受贿、卖淫等犯罪道路。

(3)有些吸毒者以贩养吸、从害已转为既害已又害人。

1、充分认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法律意识修养,培养高尚的情操和伦理道德观念;

2、积极参加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集体观念,培养广泛的兴趣和爱好,避免孤僻的生活方式;

3、提高对毒品的防御能力,不要结交有吸毒恶习的朋友或听信他们的谗言;

4、决不可因好奇而尝试毒品,防止上瘾而难于自拔;

5、一旦沾染毒品,要积极主动向老师和学校报告,自觉接受学校、家庭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戒除及康复治疗。

[典型案例1]  某校8名学生吸毒成瘾后,生理发生极大变化,身体虚弱,精神萎靡不振,经常缺课、旷课,无法继续就读,对自己、对家庭都造成极大的损害。

[典型案例2]  某高校学生吸毒成瘾后,债台高筑,无法继续就读,退学后先后利用某银行网诈骗公款20余万无人民币,被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3]  如某校学生杨某吸毒成瘾,为解决毒资,在校园内贩卖、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走上了犯罪道路。

吸毒大都自精神的空虚开始。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沾染毒品,继而生理上对毒品产生极大的依赖性、精神和身体上都产生对毒品的渴望,追求吸毒后的快感。理想、事业、前途也随着吸毒的次数增多而灰飞烟灭。吸毒又是非常昂贵的消费,作为一名经济上并不独立的大学生根本无法支付如此巨额的开销,为寻找毒资,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或偷或抢,想尽一切办法弄钱,筹集毒资。吸毒成了生活的中心,丧失了人的本性,成了危害社会的毒魔。

正因为如此,国家对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额大小,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数额大小,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人员处以拘留和罚款;吸毒成瘾者予以强制戒毒。屡教不改的,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五、什么是黄色淫秽制品?它有何危害性?大学生如何抵制黄色淫秽物品的危害?

1、所谓黄色淫秽制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2、黄色淫秽制品及黄色网页对大学生有严重危害。高校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成熟期,青春萌动,愿意探索新知,由于西方腐朽的意识形态影响和黄色淫秽制品的传播对个别大学生的影响甚大,他们不知深浅,通过涉足淫秽物品和浏览黄色网页后,寻求刺激,来达到自己对内心空虚的解脱。有的深陷泥潭不能自拔,整日精神萎靡、心神不定、想入非非,以至污染风气、毒害心灵、荒废学业,有的还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葬送自己的前程。

[典型案例1]  某重点大学学生李某,迷恋于黄色网页而不能自控,并以恋爱为名与女同学发生性关系,使其怀孕,为给女同学筹钱打胎,竟然盗窃同学存折,取出4000元现金,沦为盗窃犯,被绳之以法。

[典型案例2]  广东省广州市学校一名大学生冯某,从2000年1月23日开始,利用郑州市商都信息港提供的免费个人空间建起一个色情主页,并且把该主页与他在江阴信息港的主页进行链接。截止2002年3月4日该色情网页被查封时,一共有107304人次浏览。2002年9月,冯某因为这起河南省郑州市第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案例3]  某理工大学计算机系研究生朱某购买了有巨毒的淫秽文字内容的电脑软盘后,不仅自己观看,还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脑复制了60多张卖给他人,谋取暴利,先后贩卖到镇江、天津等高等院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其本人也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大学生正处于身体生理条件成熟的初级阶段,对自身和异性都有很多神秘感。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在性教育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大学生对生理方面的认识程度有很大欠缺,又由于青年大学生具有接受新奇事物的天性,对出现的和能够出现在其视野内的异性产生极大兴趣,所以会乐此不疲地追求这方面的事物,希望能探其究竟,愈久弥深,自觉不自觉地受到黄色淫秽物品的毒害,轻则精神萎靡,产生性幻想,荒废学业,重则按照淫秽图书、图片或录像中的内容实施,而触犯法律。利用黄色淫秽物品谋取利益者,则更是法律所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惩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个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大学生要坚决抵制黄色淫秽制品。

(1)大学生对黄色淫秽物品要坚决做到不看、不传、更不能走私、制作和贩卖。

(2)要洁身自爱,读好书、结好友,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四有”新人。

六、为什么严禁大学生男女同居?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原有的办学条件已难以满足学校的教学要求,尤其是学校学生公寓人满为患。于是大批学生纷纷走出校园租房居住,加之部分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疏于管理,这为他们混居创造了先决条件。这部分学生往往对生活感到厌倦,内心寂寞孤独、精神空虚,心理苦闷无处倾诉,选择认为是志同道合的人同居,在得到性满足的同时也缓解了自身的压抑。事实证明这种没有稳定的家庭、没有责任的生活给同居者带来的更多的还是迷惘。因为爱不只是一种偶然产生的美妙感受,更是一份理智的、持久的、崇高的责任与义务。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具有突发性,往往在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二是自愿性而又非理智性,大学生已是青年,较少为别人胁迫,大多在双方自愿不理智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三是反复性,由于年龄和观念的影响,一旦冲破这道防线,便不再过多顾虑,还会多次反复发生。因此,从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特点来看,大学生男女不宜同居。

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不提倡大学生未婚同居。一旦两人感情破裂,对于当事人的心灵伤害和精神打击往往难以在短期内抚平。对女性而言,损害尤甚。大学时期正是处于掌握专业技能和发挥潜力的关键时期,随意放任自己的行为,把大好时光耗费在花前月下、卿卿我我之中,荒废了学业,贻误了前途,悔恨终生。健康的爱情关系应建立在理智、道德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使双方的感情趋于高尚,这样的爱情才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结出爱情与事业的硕果。

兰州某高校的一名女学生文倩,在大三的时候与本校的男友同居,青春的萌动,使他们爱的死去活来,不幸文倩怀孕了,无奈之下,他们偷偷地来到校外的一家私人诊所就医,医生开了药,说是吃了之后就没事了。但文倩按照说明书服药后,症状持续很长时间并没有消除,终于支持不住,在男友陪伴下来到市医院。医生检查后,结论是药物流产不彻底,需要清宫。冰冷的器械和撕心裂肺的疼痛让文倩不由得后悔万分。手术后,苍白虚弱的她请了二天病假就又上课了。这件事带给她的不仅是肉体的痛苦,更多的是心灵上的创伤。此后,她对男友的态度非常疏远,逐渐他们的爱情宣布终结。

[典型案例2]  E和F是中学同学,1997年考上了广州的不同高校。从大二开始的拍拖。由于不在同一所高校,E和F觉得两人虽然心灵距离很近,但现实距离很遥远。于是他们在F大学附近租了间套房,过起了同居日子。同居的生活揭开了对方神秘的面纱,把对方的缺点暴露得一览无遗;不再有同居前那种感觉,也不敢承诺以后两人会走在一起。

G和H以前是某中学的同学,升入大学后,G对H开始了强烈的追求,并且如愿了。随后两人感情直线上升,难舍难分。2000年H在G的要求下租了一间月租500元的单房同居起来。由于G和H对性知识了解甚少,安全措施不当,同居半年就怀孕了,做了人流,给H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莫大损伤,看了几次中医也调整不过来,体重骤然下降,学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流产不久便告别了同居生活,与G的关系也若即若离。

[案例解析]  性的吸引在爱情中具有根本的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性爱是情爱的重要生理基础,是爱情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而然的流露;然而,它又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如果脱离控制,也有可能会变成一场灾难。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大学生,往往是受西方“性自由、性解放”观念的影响,而不加思考地跨越了性的界限。

七、学生丢了钱物之后,若怀疑是周围人所为怎么办?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地方,一般情况下,生活、学习、娱乐、通讯等用品及部分生活费等大都存放在公寓内。当您发现自己的钱款、物品被偷时,气愤之余必然要做一番分析,周围的人也可能成为您怀疑的对象。如遇此情况,千万不可感情用事。如果您处理此事的方法,简单、生硬、粗暴,甚至私设公堂,自行搜查,不仅影响团结,造成同学之间的关系紧张,而且有可能因此而酿成大祸。学生丢了钱物,又确实觉得周围的人可疑,首先应当分清盗窃与贪图小利、小便宜、小偷小摸的界限。被盗物品价值较高,现金数额较大,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或直接向公安保卫部门报案,提供线索、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如果损失价值不大,明显是占小便宜,则属于道德品质问题,可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相信学校各级组织会做出正确处理。其次,对怀疑的人要客观分析,不可因平时某某同学在这方面犯过错误,有过劣迹,就凭空想象,主观臆断,若确实发现一些迹象,应及时向组织汇报,供领导处理问题时参考。

某高校学生公寓一宿舍内经常丢东西,该房间内的刘同学被其他5人怀疑,于是这5名同学在一个晚上熄灯后,对其怀疑对象刘某进行“询问”,并作了记录,还偷偷地录了音。被怀疑的同学一时想不开,认为自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这不白之冤”,逐产生轻生念头,去药店买来安眠药,在宿舍写上遗书,离开宿舍,一夜未归。老师同学闻讯到处寻找,最终在学校教学楼的地下室楼梯下面将其找到,发现时她已奄奄一息,送到医院抢救数小时才免于一死。事后该生家长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上述5名学生的法律责任。

某大学的一女生宿舍内共住4人,本来关系很融洽,后来只因张某平时生活上不拘小节,经常借同学饭票不还,久而久之,其他3名同学对张某产生反感。在一段时间内,三人都发现放在宿舍桌子上的饭票不翼而飞。一次一同学发现自己一条项链又不见了,三人都怀疑是张某偷的,于是在宿舍里互相进行“搜查”。“搜查”过程中三人发现张某的饭票比较多,当场对其进行质问。张感到“搜查”是针对她一个人的,心情沉重,为表自己清白,当天晚上留下遗书,卧轨身亡。

[典型案例3]  吉林省某大学发生一起群殴案件,相互厮打过程中,一名男同学的头部被打伤。事情发生后,该男同学为查证是何人打伤的自己,将一名当时在现场的同学强行带回寝室,对其拳打脚踢,并以要在其头部制造同样的伤口相威胁,要其说出谁将自己打伤。在寝室内刑讯逼供2个多小时,后因学校保卫部门及时赶到才制止了一场恶性事件发生。

[案例解析]  大学生活是一种松散型的集体生活,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要依靠有关组织来解决。发生在同学之间的物品被盗、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应当通过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共同来解决。以上案例告诉我们,由于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缺乏组织性、纪律性,无视学校管理部门的存在,甚至无视法律,私自对被怀疑对象进行讯问,更不可以私设公堂,刑讯逼供。对此,大学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八、如何正确反映学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校人多事杂,在管理上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给学生造成一定的困难或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同学对学校管理工作产生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反映问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

1、通过正常途径和程序向学校有关方面积极反映意见。学校工作是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学校希望和欢迎学生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少学校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加强与师生的联系,倾听师生的意见,建立了校(院)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师生的意见。因此,当您对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有意见、想法时,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1) 通过班干部及时转告您的意见和想法;(2)向辅导员和学院党政领导反映您的意见和要求;(3)直接找学校有关部门的教师处理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4)利用校、院领导群众来访接待日,直接向学校最高领导反映意见。

2、在向有关领导或有关人员反映意见和要求时,态度要谦逊,注意文明礼貌。

3、要积极反映意见,也要谅解领导难处。学校工作面广量大,由于各级各类学校近些年来发展较快,人力、财力、物力严重不足。因此,同学们有些合情合理的要求因学校务件的限制一时无法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要谅解领导,以主人翁的态度同学校领导一道克服暂时困难。

[典型案例1]  某高校学生宿舍年久失修,屋面防水破损,经常漏雨且维修不及时,部分墙皮脱落,同学意见很大。后来学生干部和辅导员一起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学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同时,对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典型案例2]  某高校一男宿舍,厕所漏水,流入寝室,水房临近的宿舍墙壁潮湿。部分同学找维修部门,但出语太重、太粗,与维修工人发生争执,便殴打在一起,双方互有受伤,动手打人者均受到校纪处分。

[案例解析]  大学期间不仅是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也是锻炼大学生个体社会生存能力的过程,社会交际能力的高低与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在待人接物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更会增强个魅力,在交往过程中要善于寻求最佳方法,以解决问题为根本。

九、大学生如何应对不利于学校稳定的事件?

社会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办好学校的前提条件之一。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自觉维护学校稳定,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当有人邀你做有伤害学校稳定的事件时,你应当自觉地进行抵制。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则认为这句话说来容易,做起来难。是的,你可能是一位很有正义感的青年,同学的邀约合情合理,你义不容辞;你可能是位特别重感情的同学,对朋友的邀约于情难拒。那么,你怎样做才能做到妥善处理呢?

1、正确判别该事件的是非曲直。如果你的同学、朋友,是一位挚友的话,不妨直接向他指出,尽管他一时可能听不进去,甚至伤了和气,但将来他想通了还会感谢你的,至少你作为他的朋友、同学问心无愧。

2、遇事要头脑冷静和理智地思考,帮助邀约你的同学或朋友权衡利利弊,提出忠告。一方面要劝阻其过火举动,另一方面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解决问题。

3、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应主动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情况。在想要采取过火举动的同学情绪激动、劝阻无效,有可能发生对学校稳定和同学个人前途都不利的情况时,你绝对不可犹豫不决,而要当机立断,及早向组织反映情况,因为由组织出面做工作要比个人的力量大得多。

4、如果您发现有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恶意煽动、闹事,破坏学校稳定时,要敢于与之斗争。各类别有用心的人窜入校园,张贴标语传单、进行反动宣传、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等破坏活动,广大同学,尤其是党员、团员和学生干部,遇到这类情况不仅要及时向学校组织上报告,反映情况、提供线索,而且要敢于同搞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作正面的斗争。

[典型案例1]  某高校有一位同学因与其他班级同学在食堂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由于辅导员一贯与自己“过不去”,便邀约两位老乡帮他“整治”一下辅导员。两位老乡不但不劝阻化解矛盾,还帮其出主意,最后导致他因打人而被开除学籍,事后他追悔莫及,与两位老乡断交。

某高校计算机学院学生会主席的老乡因班上两位同学被人打伤,而打人者又是学校某干部子弟,他的老乡误认为学校会处理不公,便请他帮忙,动员院里同学罢课抗议,要求学校严惩打人凶手。这位学生会干部头脑很冷静,他一面说服老乡,立即劝阻班上的同学,一面与学院党委副书记一起找到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处,反映了同学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随后他又把自己了解到的学校保卫处正在日夜加班追捕凶手的信息转告给同学们,让大家相信学校及各级组织。凶手不久被抓获并依法惩处,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青年学生对待周围的事物都有很高的热情,遇有不公平的事件往往也会挺身而出,一腔热血、抱打不平。然而单凭一时的冲动,不会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有时会适得其反,造成遗憾终生的后果。理智的做法应该是:遇到困难或问题时,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智地想一想,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问题,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遇到处理不公或个人无法化解的问题时,要找上一级组织出面解决;切不可盲目冲动、不顾后果、引祸上身。

十、大学生如何正确对待邪教问题?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法国和比利时的“太阳圣殿教”、俄罗斯的“最后的圣约书神庙”、乌克兰的“大白兄弟会”以及我国的“法轮功”等等,均属于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

一般而言,邪教组织主要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收钱财、秘密结社和危害社会等特征。

(一)邪教和宗教的区别

(1)在宗教中神、人是有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神父、牧师、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邪教主却自称为神。如李洪志自称为神。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头头麻原彰晃也自称是佛的转世,也有一张伪造的上有光环、双腿盘坐、飘浮空中的“飘浮神功图”照片。

(2)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公开的,僧侣在寺庙中公开讲经,主教、神父在教学中公开布道,这是人们所常见的。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则有不可告人之处。

(3)宗教并不反社会、反人类,而邪教则反社会反人类。如:“法轮功”和前面所述的“人民圣殿教”等都是反社会、反人类的。再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在1995年3月20日制造了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案,导致12人死亡,5000人受伤。其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十分明显。

(4)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骗财敛财,而邪教教主如李洪志则以大肆敛财为目的。美国“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和我国前几年南方破获的邪教组织,其头头自称“灭绝王”的也是这样。

(5)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邪教的所谓教义都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

(二)“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因为“法轮功”完全符合邪教组织的基本概念和所具有的重要特征

(1)“法轮功”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的。冒用气功、冒用科学术语拼凑了一整套“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

(2)“法轮功”大搞“教主崇拜”。“教主崇拜”是一切邪教组织的共同特征,“法轮功”也不例外。该组织大搞对李洪志的神化和“教主崇拜”。李洪志吹嘘自己是“佛祖转世”,“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是“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从精神上主宰和操纵练功者,并从中聚敛钱财。

(3)“法轮功”实行严格的精神控制。一般是通过引诱、“洗脑”和恐吓这三步达到对练功者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先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引诱人们练习“法轮功”;接着要求练功者不断“学法”,与其他学说一刀两断,达到非“法轮功”不练、非“法轮大法”不信的痴迷状态。

(4)“法轮功”编造了形形色色的歪理邪说。如“地球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歪理邪说,人为地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以使练习者膜拜和追随他这个万能的“救世主”。此外,李洪志还编造荒诞的“消业说”,使无数练功者贻误治疗时间,造成或死或伤或精神失常,酿成了一幕幕惨剧。

(5)“法轮功”大肆敛取钱财。邪教教主大都是非法敛取钱财的暴发户和吸血鬼,李洪志亦不例外。现已查明,“法轮功”为敛取信徒的钱财,大量组织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出版、生产和销售。李洪志及其他核心人物从中聚敛了巨额财富,成为名副其实的暴发户。

(6)“法轮功”属于秘密结社性质的非法组织。与其他邪教组织一样,“法轮功”建立了一套严密且诡秘、活动诡秘、策划闹事诡秘,不仅外界难知其内幕,而且一般练习者也不得其详。李洪志在国外发布一道秘密“指令”,几天内即可通过严密的组织系统和先进的通讯手段传达到所有练功者。

(7)“法轮功”危害社会。“法轮功”是一个对抗现实社会,给我国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典型邪教组织,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该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煽动和组织围攻学校、公民家庭、报社、电视台、政府机关,甚至聚集在中南海周围进行非法示威。事实证明,“法轮功”的所作所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三)大学生要远离邪教“法轮功”

高校既是“法轮功”的主攻目标,也是“法轮功”危害较大的“重灾区”。有极少数教职员工和大学生参加了“法轮功”组织,练习“法轮功”,传播“法轮功”,一些人甚至参加“4·25”聚集事件,参加示威和“护法”活动。有的大学生中毒较深,在“法轮功”被定为邪教后,仍然执迷不悟,参与上访和非法集会示威活动,不惜荒废学业,不顾亲友的规劝,不听老师同学的忠告,到了如痴如醉、走火入魔的地步。李洪志操纵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祸国殃民,少数大学生也深受其害。

(四)大学生要坚决抵制邪教的侵害

(1)大学生应当参加合法的社会组织,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包括体育健身活动。大学生不能参加邪教组织、会道门或其他以祛病健身、修心养性为幌子的非法组织活动,要经常保持政治警惕性,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防止当当受骗或做与法律相悖之事。

(2)警惕境内外反动宗教组织对我国的宗教渗透。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人进行的违法犯罪的反革命破坏活动,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曾经有一个学校的几位同学上街遇到一些人在散发宗教宣传品,并附有圣经讲习班的听课证,他们认为听听圣经,增加点知识也未尝不可,便报名参加了,没想到参加了非法宗教组织。同学们千万要提高警惕,切不可因为一时的好奇陷入反动宗教组织编织的陷阱。

(3)如果接到了散发或邮寄的宗教宣传品或参加宗教组织的活动的邀请信,切不可轻易参加或将宗教宣传品在同学、朋友中散发,而应主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党组织,并配合学校进行工作。另外,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如果有人邀请参加家庭宗教聚会,你应该婉言谢绝。如果做到了以上几点,我们相信在大学期间你能够避开宗教问题对你学习的干扰,顺利地完成大学学业。

[典型案例1]  2001年1月23日下午,中央音乐学院在校大学生陈果,因痴迷法轮功在天安门广场自焚,造成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陈果练法轮功之前是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国内的小提琴大赛中多次获奖。1998年她在其母亲的影响下,开始习练法轮功,被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蒙骗,且越陷越深,不能自拔,以至于最后走向自残的道路。

[典型案例2]  1999年10月6日,某师范学院中文系大二学生朱某,因痴迷法轮功,参加上访护法示威活动、参与制作、传播反动宣传品被劳动教养两年。

1998年6月中旬某日凌晨,上海某大学医学院一名在读三年级的男生从教学楼高层窗口坠下,当场死亡。死者头部、左侧鼻孔出血,后脑勺凹陷,双手抱拳呈打坐姿势,其状惨不忍睹。该生于1998年年初开始修炼“法轮功”,并投入大量精力练功,经常一坐就是几个小时。他与女友、同学们相处也谈“法轮”,劝说同学修炼“法轮功”,但被同学拒绝。他把学业、前途置之脑后,一心“修佛”,要“普渡众生”。仅仅三四个月的时间,一个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热血青年,“修练”成了一个悲观厌世的“法轮功”弟子。邪理使他中毒太深,走火入魔,终于背负不起极端的矛盾和痛苦,惨死他乡,做了邪教“法轮功”组织的牺牲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大学生思想状况有了新的变化,特别是他们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心态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例如:较为普遍的存在以自我成长为中心的成才观;新形势下大学生面对新的学习压力、经济压力和就业压力等,这使得大学生的价值观,也就是他们的价值取向,出现了主体性、兼容性、多样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在大学生的思想素养稍有松动的情况下,一些反动的、腐朽的、迷信的思潮便会乘虚而入,占据了他们的思想阵地,玷污了他们的灵魂,以致于做出一系列愚蠢的事情。

篇: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2016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农项目和涉农惠民资金的不断增多,涉农领域中村干部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这些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何预防村干部在涉农资金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成为检察预防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某基层检察院共查处了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29人。笔者以该基层检察院涉农资金运行情况为例,探讨如何有效开展涉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的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有的涉及到村两委的所有工作人员。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均有村支部书记。涉及到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的有1件。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曾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2、窝案窜案较多,有的涉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窜案6件,占所办案的三分之一。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2件,占所办案的22%。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邹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其他村干部和个别乡镇政府干部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3、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广。与过去相比,近年来该院查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

4、作案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形式骗取各种资金。如某村原村支部书刘某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报移民骗取补助。又如某乡干部殴某在兼任某村村支部书记间,将一工程的发票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用于支出做帐,从中重报支出3万元据为已有。

5、村干部职务犯罪,引发民愤较大。往往村干部染指犯罪后,村民频频上访控告,有的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资金大量投入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审批不严格,白条列支,真假难辩。报帐做帐不及时,有的半年做一次,有的一年做一次帐,甚至不建帐。这样就为村干部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创造了有利条件,滋生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

2、制约机制失调,监督不力。纵观某检察机关所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制约机制的缺陷,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的又一重要因素。其表现:一是内部监督不力。有些村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村里的事情无论大小一人说了算,自己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他村两委干部如同虚设,失去监督。二是外部监督不力。这主要表现在群众监督和乡镇政府监督不到位,大部分村政务和财务都不公开,村民无法监督。有时乡镇政府发现问题,不管不问,听之任之。

3、法治观念淡薄。由于村干部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农村工作繁杂,工作头绪多,缺乏学习,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案发后才知自己犯了法,追悔莫及。

4、村干部职务犯罪,也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关。笔者认为,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念因素有两方面: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是村干部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为村里做了不少工作,为村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回报甚少,况且还不知能当几年的村干部,在位不捞竟待何时。其次,价值观念发生偏差。由于村干部的工资不高,与公职人员相比悬殊较大,心理失衡。在这种失衡的心态支配下,导致价值观发生偏差。为满足欲望弥补失衡的心理,便将手中的权力化为个人私有之产,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社会和村民利益这上,无视党纪国法,最终轮为阶下囚。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必须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土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

(一)规范制度管理,构建制度监督防线

1、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制约机制,规范村级财务工作,把好财务收支关,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一是配齐村委会财务人员,同时加强对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财经纪律观念。二是乡镇政府要对村级财务定期进行检查,按时做帐,不断强化对村财务的监督管理。三是大力推行村财乡(镇)管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资金纳入乡财政设立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完善村级财务支出监督制度,规范村级组织票据领销程序,严把审查关、监督关、检查关。

2、建立健全用人制度。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特别是对村党支部、村主任人选的选拔任用,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好村干部的推选工作,把文化水平高、能力强、有事业心的人,选拔到村干部的岗位上来。其次是抓好村干部的管理,加强村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用制度管好人。

3、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要做到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要进行检查监督,对村务公开弄虚作假的要认真追究责任。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村委会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各项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要重点检查,并将资金去向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强化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教育,构筑思想防线

通过组织定期学习、培训,加强对村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制教育,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堤坝。一是注重思想教育。定期组织村干部学习有关政治理论知识,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我约束力,预防腐败思想的侵蚀,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强化法制教育。结合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力度,使他们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认真履职,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远离犯罪。

(三)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

检察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加大打击力度,查出一个处理一个,不能姑息迁就,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结合案情仔细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三农”等作为宣传重点,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到乡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面对面地聆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倾听群众反映的诉求,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倡廉意识。 )

第2篇:经济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滨海区经济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7月至9月间,我对滨海区的经济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通过询问民警、查看大队有关资料、查阅卷宗等形式,较为客观的了解到了滨海区经济犯罪及经侦工作的情况:

一、滨海区经济犯罪的现状:

滨海区地处城郊结合部,经济犯罪发案率较低。上半年,区经侦大队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5起,比去年同期18起下降16.67%;立案侦查13起,较去年同期15起下降13.33%;查处涉案总值1.35亿元,较去年同期1428.73万元上升8倍;挽回经济损失1675.7万元,较去年同期712.53万元上升一倍;破获年内案件9起(破案率69.23%,另破年前案件1起),较去年同期破案数11起下降18.18%。从上半年区经侦大队侦办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分析,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发案小幅上升,案值攀升

信用卡诈骗犯罪已成为近年来金融诈骗乃至金融领域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又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我市银行卡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七:

1、提供虚假证明骗领信用卡;

2、假冒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

3、多头办卡循环透支;

4、以卡养卡长期套现;

7、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牵连。银行卡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

骗犯罪具有欺诈性、侵财性、系列性、滞后性四个特点。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偶有发生

二、滨海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滨海经侦大队自2007年3月初成立以来,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先后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63起,立案300起,破获256起。追缴赃款赃物折款12.4亿元,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85名,有效地遏制了经济犯罪的蔓延,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综观全区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强化经侦队伍建设,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大队坚持把对民警的理想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重视作风养成教育放在突出位臵。先后开展了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三教育、三治理等活动,使民警的宗旨意识、全局观念、服务观念有了进一步增强。积极开展全员培训,通过组织民警到外地培训学习,民警之间的交流学习等形式,大大提高了大队民警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了独立办案能力。

(二)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经济环境明显改善。针对当

前经济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新形势,大队狠抓措施落实,对辖区内经济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深挖犯罪线索,广辟收集渠道,加强部门协作。增强经侦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强化侦查破案,对接报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落实破案责任制,限期立案查结并及时退赃,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全力追捕逃犯,对各类经济案件逃犯逐一建档,采取架网守候、循迹追踪、外出追捕、家属规劝等措施进行缉拿;严把案件质量关,实行了分管局长、法制部门、大队长三级把关制,将办案质量纳入考核,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至今未发生冤假错案和违反办案程序的案件;大队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经济整顿,协助烟草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烟案件2起,配合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开展了行业经济秩序整顿活动,促进了全区市场经济秩序的明显好转。

(三)不断加强防范措施,防范能力明显提高。大队通过建立警企联系制度,一方面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征求对打击犯罪服务企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印制警企联系卡、公开联系电话和受案范围,方便与企业的联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将经济犯罪方面的新动态、新情况和预防措施通报给企业,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提高了企业的防范能力。

三、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滨海区经侦大队成立至今,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预防犯罪工作做得不深,宣传力度不够。预防和打击经

济犯罪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滨海经侦大队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经侦大队的职能仍不够了解,还未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

二是基础工作做得不实,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信息情报获取不多,工作触角向派出所延伸不够,警力不足。滨海分局经侦大队现有民警15名,承负着滨海区金融、涉税、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的侦办,加上经济犯罪分子逃匿速度快,涉案范围广,经常要跨省、跨地区抓捕犯罪嫌疑人,警力紧张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传统的侦查模式与破案需要反差较大。从受理案件情况来看,三分之二以上是群众报案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而通过自身工作发现的案件线索很少,现实工作中,大部分基层经侦民警仍然存在着坐等报案的思维定势,对畅通信息渠道和信息来源缺乏应有的热情和必要的工作措施,工作中主动争取的少,被动接受的多,从而导致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来源不及时、不充分、不准确,进攻被动、滞后,错失了主动进攻的许多良机。

第3篇:黑社会性质犯罪调研报告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萌芽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这时的黑社会是以大量的犯罪团伙形式出现的;第二阶段是从1990年至2000年,这期间大量的犯罪团伙逐渐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至今,黑社

会性质组织转变为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论是许昌市梁胜利黑社会性质组织、郑州市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重庆市封曼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便利,利于进行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员复杂,其领导人员或骨干80%以上是惯犯和累犯,其他成员多数是无正当职业或游手好闲的社会寄生虫,同时其人数众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是出于经济上的敛财就是出于政治上的反动,为了其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身为嘉阳集团董事长的刘涌,其资产号称超过5亿;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持组织运转和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形成一套较为严格的纪律规范,四川宜宾县以狄少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制定《员工手册》,具体规定了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对违规者处以重罚;犯罪动机驱使犯罪行为的发动,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手段多样,以海南“南霸天”一案为例,人称当代“南霸天”的王英汉,以开武馆教授武功为名,强占工程项目,敲诈勒索,几年内共打死2人、打残13人,遭受侮辱、殴打、抢劫者不计其数;当然,黑社会性质犯罪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河南省登封市破获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人称“活阎王”的黑社会头目耿占伟曾与当地民警吕寇军、朱朝峰勾结一起,兰州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李家父亲担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特殊家庭背景,与政府官员内外勾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财、物大量流动,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同时大陆的黑社会又与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逐步向跨国犯罪组织演变。当然尽管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处在发展时期,真正完成所谓“原始积累”的只是少部分,绝大多数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表现为犯罪成员素质不高,根基不牢,疯狂敛财,招摇张扬,违法犯罪活动肆无忌惮,暴露性较强,易被打掉。

二、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18世纪中叶清朝帮会的产生到今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经历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港澳台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大陆的社会主义社会四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自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内外诸多因素的作用,我国的犯罪现象又急剧恶化。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做一探讨:

(一)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空前繁荣,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尤其是由于商品经济流转属性的作用,致使大量财富暴露于外,引起一些人物欲恶性扩大。同时我国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落后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的贫乏,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造成了社会不平等。经济发展不均衡,财富分配不合理,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引起了拜金主义、腐败现象的严重发展。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失业人数增多,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而城市并未做好接纳这些流入人口的就业、居住、交通等准备,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同时,经济体制改革,分散经营者和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所有者,都往往具有自然经济时期私有者的某些心态。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又有强烈的竞争意识,用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活动,在竞争处于劣势或者失败时,就会进行犯罪活动。

(二)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政治原因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治原因。政治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虽然腐败并不直接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会使政府的管控机能弱化,导致执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力,从而降低基层组织的威信,离间政群关系,诱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哪里的腐败现象突出,哪里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就猖獗。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能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庞大的类似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并对一定的地区进行非法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政府官员对政治进行渗透。黑社会性犯罪组织是以通过贿赂腐蚀国家官员的手段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因此,政治腐败问题不仅是政府内部的问题,而是也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

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非公有制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尽管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确实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也为黑社会

性质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机遇。同时在这种流动性的社会环境下,犯罪活动极易得逞,犯罪分子及犯罪集团也易于隐蔽和躲藏。社会流动性大,也相对消弱了社会的控制能力,导致社会控制功能下降。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其他非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的冲击,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发生畸变,拜金主义淡化了人际关系,激发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渴求。金钱万能,贪图享乐,损

人利己等腐朽的思想意识充斥着一些人的头脑。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属性诱使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致践踏法律。色情文化、赌博文化、毒品文化和暴力文化等文化垃圾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孕育藏身的温床。因此这些黑色文化的侵蚀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文化因素。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控措施

黑社会性质犯罪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公共安全感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削弱甚至损害基层政权机关的管理功能。并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产生了阻碍,同时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道德和价值取向,危害极大。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是十分关键的。

(一)加强立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

因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而且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的破坏力也是以其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因此需要在立法上考虑对有组织犯罪建立严格的没收财产制度。可以考虑不规定财产刑的最高限额,而根据其违法所得确定罚金,只有在立法上直接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命脉,以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再犯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应当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鼓励其组织成员脱离犯罪团伙、立功自首。在程序法方面增加相应的措施,如慎用保释制度,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利用保释之机,串供、逼迫证人毁灭证据;采取特殊证据制度,在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的前提下允许更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采取强制作证、接纳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等特殊的证人制度。

(二)完善打黑的职责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有组织性。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落实打黑责任制,将“扫黑除恶”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工作部门和个人,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公、检、法三机关应建立较为完善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会议,对涉黑涉恶案件相互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统一观点和认识,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对涉黑涉恶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及时固定证据,有效的保证案件的质量,确保诉讼畅通,逐步建立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阻断关系网

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关系复杂,背景深厚,其增多和蔓延的原因与同时期社会上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有关。虽然腐败本身并不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腐败现象的存在,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蔓延的最主要的催化剂。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联姻”,腐败分子就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保驾护航”,那将很难根除这一犯罪。因此,整顿吏治,坚决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保护伞,阻断其关系网,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键。

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我们要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法,共同防止、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斗争,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所能产生的土壤。坚决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和发展,遏制其犯罪活动的蔓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

第4篇:青少年违法犯罪调研报告

青少年违法犯罪调研报告

青少年是中华民族未来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日渐突出,究其原因有社会、家庭、学校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全县各中小学进行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活动,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形式进行了全面了解,从根源处寻找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活动中共发放问卷450份,收回问卷380份,通过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的成长有着极其特殊的规律,表现在违法犯罪上有以下特点:一是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抢犯罪。二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明显增多。由于青少年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有的青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三是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采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四是一些青少年文化水平低,道德品质差;在不健康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下,寻求精神刺激,骄横放纵胡作非为,公开和半公开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根据问卷统计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其主要原因:第一,社会环境和不健康的文化现象不时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主要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使一些青少年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使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青少年缺乏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不良行为诱惑下,心血来潮,寻衅滋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第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障碍。父母是青少年第一任老师,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人格障碍。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二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情况下,孩子的心理畸形。三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四是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五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不闻不问,任其发展。青少年在这些不良的家庭环境中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使他们变得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学校缺乏给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中小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开展“送法上门”、“五.五”普法教育、“法律进校园”等普法教育活动,但对青

少年身心缺乏了解,无法起到从根本上加强法律教育的目的。加之在具体教育中缺乏联系实际,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满堂灌、填压式方式,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学;另外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谈心式的教育。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第五,公共场所监管不到位。一些歌厅、酒吧、夜总会、网吧场所混乱复杂,管理不够严格,个别场所单纯追求经效益,对违法犯罪活动视而不见,有的还提供方便,一些不法商贩公开出售黄色书刊、画报、淫秽制品,腐蚀毒害青少年。另外管理工作失控。一些歌厅、酒吧、夜总会、网吧场所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内保工作,有的管理人员思想品质差,政治素质低,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内外勾结,扰乱治安秩序,违法治安案件明显上升。

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根据对28违法青少年的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35.3%,家庭成员或近亲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9.8%。调查中还发现,当今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增多,其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又很难收到实际效果。加之我们目前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力,防范不足,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为了从根本上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工作重点。

第一,必须完善行政立法,采用法律手段规范青少年的行为,以

达到预防范罪的目的。国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有《青少年法》、《青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和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必须做好家庭教育,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育的职责。畸形成长的青少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父母的过错。他们犯罪心理的形成,往往是大人们肆无忌惮的行为活动,有意无意间扮演了“教唆犯”、“包庇犯”的角色,是潜移默化的结果。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对孩子进行教育,父母首先要教育自己,从自身做起,学好人,做好人,做好事,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另外要树立青少年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常识和方法。注意孩子在社会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关注孩子结交的朋友圈,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家庭结构失调、家长有不良恶习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有可能导致青少年人违法犯罪。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谐。

第三,必须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主渠道作用,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把德育有机融入教学之中。自觉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思想纲要》,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积极

探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牢牢把握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教育学生做人的道理。通过与调查学校的校领导交谈中了解到,中小学校虽然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但效果仍然不佳,主要是因为教员兼职多,造成时间紧迫、准备不充分、法制课太少、授课方法不当、责任心不强等,使法制教育大多流于形式。

第四,必须加强社区的共建共管,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要不断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主动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指到社区和辖区责任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综治、警务室在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骨干作用。经常组织青年团干、团员到社区、到学校、到辖区责任单位、到小区、到居民家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讲座,以正面诱导为主,先进典范引路,使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第五,必须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一是要正确认识和对待父母的离异。父母离异时,必须对孩子加以正确引导,要多给孩子一份关爱,避免家庭阴影笼罩到孩子的身上,保证父母离异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是要对青少年进行心理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收看一些健康向上的电影、录像、电视,阅读一些健康的书籍、报刊、杂志,让他们学习英雄人物。教育他们懂礼貌、守纪律、讲道德、讲文明。三是积极开展道德、法制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和抵制错误的能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家庭是子女成长和接受启蒙教育的场所,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过于

苛求、简单粗暴、歧视讥讽起不到教育的作用,也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激起逆反心理。因此,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启发、诱导、鼓励的教育方法,才能达到较为满意的效果。

从我县青少年非法犯罪调查中看到,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面向未来的百年大计。只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学校、家庭、社会全面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以教育预防为主,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不断改善社会环境,消除各种消极影响。唯有这样,才能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休会到,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又无法回避。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青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时刻加强对青少年普法教育,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推进依法治镇方略,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奋斗,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我们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让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传统优势,用心、用力、用情去做好预防青少犯罪工作。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做出新的贡献!

第5篇:关于毒品犯罪调研报告

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20日,我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到榆树市公安局刑警队实习,在刑警队实习期间曾多次接触毒品犯罪,在备勤以及休息时间,我着重关注了一下关于毒品犯罪的一些相关知识,根据自身了解与感受,在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中,传统毒品是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已在全球滥用几十年的毒品;新型毒品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用后会使人体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后人体会对之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如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一方面,吸食毒品后能使人产生依赖性,难以戒掉;同时吸毒还是严重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吸毒者常共用针头注射引起交叉感染,或是卖淫、嫖娼而传播艾滋病毒。从某种意义上说,吸毒比战争、地震、水灾、瘟疫等灾害更可怕、更残酷、更具毁灭性。另一方面,毒品犯罪耗费大量资财,诱发其它违法犯罪的产生。另外,吸毒人员为维持吸毒需要,许多吸毒人员走上以贩养吸、抢劫、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导致因毒品犯罪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给社会管理和安全稳定带来了更大的隐患和新的挑战。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 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人和毒品,一个是主体一个是客体,它们是构成吸毒行为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没有毒品对人体的作用,自然就不会产生吸毒行为。而作为主体的人之所以对毒品的诱惑产生两种不同的反应——拒绝诱惑或接受诱惑,是由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决定的。主观因素是指吸毒者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客观原因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二者相互作用,使吸毒者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特征”。

毒品之所以禁而不止,主要是由于毒品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后产生药物依赖造成的。所谓药物依赖即人们常说的“毒瘾”,是指人们由于经常使用毒品而形成的周期性极度兴奋状态,这种兴奋状态只能靠补充新的毒品,否则将使吸毒者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和心理反应。毒品的药物依赖有两个方面:毒品的生理依赖和毒品的心理依赖。

毒品作用于人体后,使人的精神和情绪发生改变,甚至能够使吸毒者体验到一种异常欣快感。这种异常欣快感不仅使他们摆脱了现实的烦恼、紧张、低落的情绪,而且还使他们在感觉天地里进行了一次“美妙的幻游”。由于多数毒品有耐药性,吸毒者必须不断加大剂量才能重新体验到吸毒的快感。但大剂量使用毒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然而毒品给他们带来的感觉太美妙,驱使他们不借任何代价重新摄入新的毒品来重复毒品带给他们的美妙感觉。吸毒者对毒品的这种饥饿感即是医学上所说的心理依赖。不同类型的毒品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作用不同,吸毒者对不同类型毒品产生的心理依赖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毒品的生理依赖是指吸毒者长期使用毒品后,习惯了毒品作用于他们的感觉。他们必须依靠补充新的毒品,一旦戒断毒品将使他们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不同类型毒品的戒断反应不同,程度也不一样.因为戒断毒品给吸毒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所以一旦吸毒上瘾,他们就很难摆脱毒品恶魔般的纠缠。此外,难以承受的戒断反应也为毒瘾治疗设置了难以越的障碍。

在吸毒者中,以医疗治病为目的而染上毒瘾的不乏其人。众所周知,罂粟有镇痛、镇静和止泻之功效。有的人就是为治病“吸了几口烟”而染上毒瘾,悔恨终生。在我国农村,不少人把自己栽种或买来的罂粟加工制作成小药丸,以备病痛时服用。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科学的使用方法,很多人便在治病的同时又染上了毒“病”,欲拔不能。

在众多吸毒者中,受人引诱而开始吸毒的人占有最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对毒品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对那些以隐蔽手段送上来的毒品也缺乏应有的警惕。从根本上讲,此类吸毒人在最初对毒品是持排斥心理的,但当其吸毒成瘾后,有的便甘愿在烟雾中沉沦,另有的虽然悔恨交加,却常常是欲罢不能了。

人是一切行为的主体,所以任何行为的产生无论是正常行为还是偏离行为,作为个体的人都要为他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个体的人是由生理和心理两部分组成的,它们是人们行为的准备过程。吸毒作为一种偏离行为是由人们生理病变和反常心理活动引起的。科布尔的研究表明,在被调查的吸毒者中,有86%的人在吸毒以前就是精神不正常者,日本对因毒品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进行诊断的结果是,精神不正常者、意志薄弱者和有精神病变的男性为55.6%,女性为58%。由于人们的心理、生理变化不同,构成丁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人们共同面对毒品“诱惑”时产生完全不同的反应。

(三)、吸毒的客观因素

吸毒的客观因素主要是指社会环境,具体地说就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的综合发展对人体社会心理、社会行为产生的影响

1、享乐主义助长了吸毒之风

2、现代生产和生活的快节奏,加剧了人们精神和心理压力

经济加速发展带来的一个后果是人们生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随着人们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心理紧张程度也随之增加。为了使紧张的心理得到宣泄和缓解,吸毒便当为一种选择,这是因为毒品具有兴奋神经、缓解心理紧张的作用。

极端个人主义,是导致人们心理压力加大、享乐主义产生的主要原因。个人主义是美国和西方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伦理道德原则。个人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个人自由、自我奋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贩卖毒品是刑法规定的十二种毒品犯罪中最主要、最严重的毒品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最大的一种犯罪。可以说,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都与贩卖毒品有关或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而产生的。从我市被查获的贩卖毒品案件看,90%以上的贩毒者为盐城本地人。深入研究其贩卖毒品的内外在诱因,对从根源上遏制毒品泛滥,增强其犯罪早期的社会预防性和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研判的针对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偏常的金钱物质需要,是贩卖毒品动机生成的心理动因

心理学表明:“人的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需要上升为动机并驱动人产生行为”。一般来讲,人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都有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个行为准则某种程度就是“是”与“非”的界限,人们的需求所产生的行为动机正常就被界定在这准则之内。而贩毒者,我们通过一系列个案调查表明,不论男女老少,他们人生观、价值观都已严重扭曲,懒惰怕苦,不思进取,又追求超越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的物质享乐是他们的共性特征,他们对金钱物质的欲望明显与众不同,偏离常人。这种偏常的金钱物质欲望一旦上升为主导需要,就会成为推动其去积极行动以满足自身内在需要的动机。在这动机的强烈驱使下,就会千方百计的寻找既不要付出多大的辛劳,又能迅速“致富”的捷径。因此,贩卖毒品的高额利润牢牢的吸引了他们的目光。在苏南、上海等地,1克海洛因350元左右,1粒摇头丸30元左右,贩卖到盐城就分别上升到1000元/克、100元/粒左右,如果从云南、四川、广东等地进货,利润空间将更大。内在对金钱物质的偏常欲望和外部可能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强烈驱使着贩卖毒品心理动因的形成。

(二)、法制道德观念淡漠,是贩卖毒品犯罪形成的思想基础

从我们几年来实际办案中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的人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未经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恶性未改,贼心不死,毫无悔过之心,并对社会有一定仇视心态;第二类是四十岁以下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无固定职业,游手好闲,不思正道,总希望天上掉“馅饼”,对自身的境况埋怨政府,埋怨他人,埋怨社会,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和妒嫉心理;第三类是吸毒成瘾人员,这些“瘾君子”染上毒品后,对每日上百元,每月数千元的毒品高额消费,无法长期承受,强烈的“毒瘾”迫使他们想方设法去筹措毒资。于是威逼亲人,敲诈朋友,偷盗抢劫,坐台卖淫等手段无所不用,有的走上了“以贩养吸”的岐途。这三类人透析其深刻的思想根源,都有比较共同的特性,一是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绝大多数为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的思想、思维方式偏激,对社会一些事物、现象不能客观、辩证地分析评价,对自身的状况不能清醒理智看待,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力较差,是非不辩,好坏不分。二是亲情、友情关怀少,生活交往圈子较为灰暗。这类人群一般都有违法犯罪劣迹,且不思悔改,亲人朋友对他们的帮教劝导收效甚微,一定程度上伤透了亲朋的心。因此,对他们的关怀也日益减少,他们自身对这种人世间最珍贵的情感,也日渐淡漠,有的冷漠的让人心寒。在这种缺失温情亲情生活环境下,新交往的往往都是一些不务正业、趣味相投的狐朋狗友,相互间的长期往来,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其思想蜕变。三是接受社会性教育少,法制观念,社会道德观念十分淡漠。由于他们长期闲游于社会,接受有组织的较为规范的教育几乎为零,对社会面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也充耳不闻。他们的思维、行为都是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家庭无所谓责任感,法律、道德概念在头脑中非常模糊。这些负面因素,构成了其毒品犯罪动机的思想基础。

(三)、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展,是毒品犯罪动机形成的外在诱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西方不健康的社会观念、丑恶的社会现象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毒品问题也在我国禁绝30年后又死灰复燃,并从最初在西南数省的过境走私和贩运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制造、贩卖和吸食毒品的现象。特别是到了90年代,摇头丸、冰毒、氯胺胴(K粉)等新型毒品的出现,进一步剌激了毒品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就我们榆树市,自97年成立禁毒支队普查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仅15名,到目前已猛增至800余人。按照国际习惯的理论推算,一个显现的吸毒人员背后有3至10名未经查获的隐形吸毒人员,我们按保守的5倍推算,盐城就有4000多名吸毒者。每人日均吸食一次海洛因按0.05克计,每天全市毒品需求量就达200克左右,按每克1000元,日均消费达20万元。如再加上吸食摇头丸、冰毒、K粉等新型毒品的消费,日均耗费则远远大于此数。贩毒犯罪活动造就了成千的吸毒者,不断增多的吸毒者又刺激毒品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从而极大的诱惑着毒贩们去铤而走险获取暴利。

综上所述,打击贩毒犯罪活动,有效的遏制毒品泛滥,不仅需要我们公安部门不断增强缉毒破案的打击力度,更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对这类高危人群的帮助、教育和关注,尽可能堵绝贩毒犯罪于萌芽状态,尽可能减少贩毒活动的滋生。

毒品的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公害,禁毒工作已经不仅仅是公安、边防、海关等传统意义上禁毒职能部门的事,需要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禁毒专项行动,不断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一)加强禁毒宣传。目前,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尚未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高度重视,在毒品犯罪的防控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有力的措施。禁毒宣传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单位、场所等协力支持,发挥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

(二)大力开展禁毒专项行动。

(三)加强对走私、贩运毒品打击力度。毒品犯罪中,贩毒者是联系沟通毒品的种植、制造和吸食者的桥梁和纽带,没有贩毒者,毒品的非法种植、制毒场所和需求市场将失去存在的条件和基础,贩毒者是毒品犯罪中的罪魁祸首,应是毒品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四)严厉打击制毒犯罪。要从制毒的原料、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制毒窝点等着手,社会各职能部门联动,加强对制毒的原料、相关设备、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厉查处,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对擅自运输和非法贩卖、制造的要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从社会层面减少弱势群体毒品犯罪的滋生。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整体水平较低,导致许多无业人员和下岗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走上了毒品犯罪道路,从这个层面上说,禁毒与解决生活困难是我国毒品犯罪不可回避的命题。在城市要提高福利、社会保障水平,政府积极为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解决生活之忧。在农村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解决贫困人员温饱,要加强政策倾斜力度,使他们面对毒品犯罪高额利诱不参与,有效杜绝毒品犯罪在弱势人群中的滋生。

(六)开展多种形式戒毒。包括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各种方法。

(七)加强国际禁毒合作。毒品犯罪已经是世界性问题我国周边国家有大片的毒源,国际贩毒组织向我国渗透是必然的,要遏制毒品犯罪,就要加强国际间禁毒执法合作,完善国际禁毒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毒品问题的会议,有助于打击和破获较大的国际贩毒案。

第6篇:预防青少年犯罪调研报告

预防青少年犯罪调研报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也呈现出青少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并且有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发展的趋势。为深入研究我市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和问题,探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的势头,从寒假开始,我们小组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专题调研情况及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

从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我市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案件数的比率分别是70%、75.7%、77.8%,犯罪人数比率分别是52.7%、56.6%、61.8%,我市青少年犯罪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主要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二.青少年犯罪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团伙化犯罪居多。青少年违法犯罪大多是团伙犯罪,一般以纠合型为主。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处于未完全成熟时期,单人作案胆小害怕,加之经常游荡于社会,与一些无业人员纠合在一起,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逞一时之气,或进网吧歌厅,或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在成年人的引诱带动下参与犯罪。 2.低龄化发展趋势明显。 从发生的案件来看,犯罪年龄相对集中在16至18周岁,但15周岁以下的人数也呈逐年递增趋势。近几年来,我市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当中,2006年,14—16周岁的4人,16—18周岁的17人;2007年,不满14周岁的1人,14—16周岁的6人,16—18周岁的20人;2008年,不满14周岁的1人,14—16周岁的5人,16—18周岁的27人;2009年上半年,14—16周岁的8人,16—18周岁的13人。从这组数据也可以看出,14—16周岁年龄段为未成年人犯罪发展阶段,16—18周岁年龄段为高发阶段。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已提前了2—3岁。

3.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比例高。

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或者是毕业后还没有就业的,这些人闲散在社会上,无所事事,有不少人整天泡网吧,出入卡拉OK厅、游戏厅,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在看守所提审的王某(17岁,犯案时16岁),小学六年级辍学后,在社会上流浪,08年9月,伙同郭某(犯案时18岁)、李某、崔某、王某(17岁)四名社会闲散人员抢劫蓝光学校学生100元。这五名嫌疑人均为早早辍学的社会闲散青少年。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既有青少年个体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学校教育、家庭环境和社会文化等诸多客观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青少年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 2.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 3.学校教育的偏差。

四.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意见及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青少年犯罪的防控体系。

搞好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才有可靠的基础。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不当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妇联、教育局和中小学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规划,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2.突现学校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素质教育、德育、法制教育,问题学生、留守学生) 全市各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摒弃“重应试教育、轻素质教育,重智育、轻德育,重优等生、轻后进生”的错误办学倾向,把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3.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青少年犯罪的防控体系。

(家庭、社区、学校、政府部门“四位一体”) 党政部门要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作为创建平安华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认识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夯实责任,建立家庭、社区、学校、政府部门“四位一体”的立体防线,共同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起政治责任,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全社会共同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活动感想

作为祖国的花朵,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我们应该珍惜生活,不要被外界不良诱惑所感染。用美好的青春,创造巨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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