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业务从来不开票,税局那边怎么办?

公司注册下来不经营不开票,为什么还要记账报税!

公司注册下来不经营不开票,还要记账报税吗

老板们zui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记账报税?不用吧?我们公司刚注册下来都没有流水…再或者:我们都还没有盈利呢,交什么税?

还有一些个体老板:你别骗我,我听说个体户不用缴税的!

那么,公司不经营不开票为什么要记账报税呢?个体户们为什么也不能逃避记账报税的责任呢?

一、“税收征管法”有规定

俗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我们先来说这“理”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说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报道、设置账簿。如果实在没有建账能力的呢,人家也明确给出了法子: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大家往往有这样的误解:个体户是不是不用记账?个体户是不是不用缴税?华祥世纪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各位,个体户也得记账、报税!

只要有销售或提供服务,增值税都需要申报,即使您可以享受免征政策,也必须报税;不论赚钱、赔钱,所得税都得申报;逾期申报会产生罚款。

三、“未展开经营”不是好借口!

老板们zui常用的理由就是:公司还在筹备期呢…现在没业务…况且我也没想开发票呀…

其实,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开始经营,税务局、工商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一定要马上建立账本,并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如果你既不记账,又不报税,还说你根本没开始营业,如此一来超过6个月,工商局很可能直接吊销你的营业执照,而税务局早就认定你为“非正常户”了。

还有不使用发票这一招,现在根本行不通,全国都在严查发票,你也得为你的客户着想,现在不要发票的客户已经少之又少了…

四、被罚款您也无所谓?

如果你硬是不记账不报税的话,那后果就严重了: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税收征管法》之外,各地还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来看看深圳怎么罚,精确到天哦~

当然,除了支付罚款之外,这补账、补申报肯定都少不了!

五、注销之时,旧账、新账一起算!

退一万步讲,或许你之前都没记过账、报过税,信不信要注销的时候,人家税务局放大招,让你旧账、新账一起算!

注销公司之所以花费不菲,不仅有代办公司收取的服务费,还有各种补税、罚款等着你。

首先,想要注销公司,必须先分别把税务注销掉。在进行税务注销的时候,要清算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城市建设税等等,如果从来没有报过税,那就是每个税种2000以内的罚款。

此外,人家还会要你提供公司近三年的帐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如果你从来没有记过账、没有报过税,那就得重头开始补!

六、不正常做账报税会有什么后果?

1、无法申报工商年报和变更业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入黑名单、将无法办理护照、移民、被限制出境,坐不了高铁和飞机;无法在场所消费

3、影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子女报考公务员

4、不能贷款买房、不能办移民、不能领养老保险

5、税务部门罚款约2千起,法人被监控,相关联的其他公司也会受到影响

7、不能开设公司银行账户

8、长期不管会导致公司被吊销

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情形 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情形 土地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近几年来,国家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政策逐步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确。笔者经过梳理,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几种主要情形,应当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转让在建工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第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售后回租缴纳土地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5.公共设施有偿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房地产评估增值发生权属转让的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7.房地产抵押典当拍卖抵债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对房地产的抵押(权属未变),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资产收购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不论是部分资产收购还是整体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在资产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中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9.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应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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