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儿童养父有法律责任吗

近日,被拐儿童孙卓历经14年后终于与亲生父母相认,在经历最初的困惑之后,表示愿意随父母回深圳上学,这让关心这件事的人们终于感到欣喜和安慰。

最初,面对突如其来的生活变故和突然出现的生身父母,孙卓觉得“大脑一片空白,有点蒙。”表示还是愿意留在山东养父母家,这曾引起了网友的普遍争议,实际上,孙卓有这样的反应非常正常。

心理学认为,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依恋本能是与生俱来的。当抚养自己的亲生父母被养父母替换后,孩子的依恋对象从亲生父母逐渐转移到给予自己更多养育、照料和关爱的养父母身上。十几年的成长岁月,4000多个共处的日日夜夜,点滴的亲情互动、交流已深入骨髓,所以,18岁的孙卓自然地,也必然地对养父母以及两个姐姐产生了牢不可破的依恋。

在送孙卓回山东阳谷学校的路上,孙海洋再次询问了儿子是想继续留在山东还是去深圳。下车时,孙卓终于说想回深圳去读书。这是孙海洋期望的,也是广大关心这件事的网友们愿意看到的局面。

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时的孙卓这才算是接受自己命运的正确方向,对于他自己,对于亲生父母,这也是符合常情、合乎伦理的选择。

无独有偶,另一位被拐儿童符建涛,长大后也联系到了亲生父母。而且与父母相认后第一时间就表示愿意随他们回深圳,并且改回姓“符”。有意思的是,孙卓与符建涛的性格、气质,与各自生父的性格、气质如出一辙。符建涛生父达观、随和,他甚至期望与儿子的养父母见面。孙海洋则要执着得多,他曾在接受采访时说拒绝与孙卓的养父母见面。

对于两个尚处于青春期、刚刚成年的儿子来说,一边是亲生父母,需要慢慢熟悉,慢慢建立情感联结;另一边是养父母,与自己有着深深的依恋关系,不管是“期待回家”还是“尝试回家”,这两个孩子都将面临全新的适应课题。

对孩子来说,“回家”的心情中有渴望、新奇,还可能背负了一些伦理道德和社会压力,也许还有对亲生父母——甚至包括对养父母的愧疚。接下来,他们将从一个熟悉的环境转换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地域从北到南,学校的学习进度、校园文化可能完全不同,与同学的伙伴关系要重新建立……可以想象,两个孩子在教育环境上要面对不小的挑战。

更大的挑战来自家庭。两对夫妇可能时刻会感觉到,找回的儿子带着养父母家庭的太多烙印,生活方式、饮食习惯、与人交往模式都与自己的家庭不同,甚至方言口音都是微妙的隔阂。孙海洋含辛茹苦寻子十几年,个中酸楚可想而知,但此时,他可能要逐渐放下“寻子悲情”,回归正常生活,否则就会对孙卓形成压力,而这也是孙卓不应额外承受的。

可以想见,两个家庭将要和孩子度过一段相互磨合、适应的时期,甚至这个阶段可能会比较长,此时,双方都不必急于实现“合家欢”,不妨都接受“这段时间,我们还不太和谐是正常的”,多给孩子,也多给自己一些缓冲和平静的时间。

在各种合适的时机,父母和孩子都可以讲讲自己这些年生活的情景,对孩子的讲述,父母怀抱接纳的态度,不带评判地倾听,让孩子逐渐增加安全感。父母讲述自己的生活,也是为了让孩子多了解自己和家庭,而不仅仅是诉说自己的不易和艰辛,让孩子心怀内疚。

特别要注意的是,允许孩子对养父母家庭有感情的流露。这不仅是人之常情,也是孩子情绪情感健康发展的表现。对此,父母要以极大的耐心和爱去包容——父母已为寻亲含辛茹苦14年,相信这个宽容度是有的。实际上,两个孩子已届成年,即将先后参加高考,留给亲生父母陪伴的时间并不多了。

相信两对了不起的父母都会对孩子尊重、放手、成全,也相信这份努力都会被孩子感受到,并尽可能给予亲人最好的爱的回报。祝愿他们在未来的日子里享受天伦之乐,这是最好的,也是人们都期盼的结局。(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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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11日,2岁的刘轩在山西太原小井峪村附近玩耍时被人抱走。今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山西吕梁市交城县安定村将刘轩解救。从小井峪村到安定村,不过一个小时车程。

  但此前10年里,刘利勤为了寻子,几乎走遍全国,媒体也曾多次报道,还给他冠上了“山西寻子哥”的称号。刘轩的养父张建斌、养母崔梅的哥哥崔金平被警方控制后,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张建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崔金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2月17日新京报)

  法院对养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有网友替这名养父鸣不平。从媒体报道来看,养父对孩子很好,就算是后来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对这名收买来的孩子,仍然视如己出。而且,养父还坚称,在收买时不知道孩子是被拐卖的儿童,现在判处他两年有期徒刑,是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事实上,养父被判刑并不冤。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此之前,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拐买同罪后,收买被拐儿童的人,在收买之前,就需要好好掂量法律后果。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实刑的养父母仍然很少,在此案中,养父被判处实刑,也就引发了广泛热议。

  此案中的养父虽然称不知道孩子是被拐卖的儿童,也没有虐待孩子,还善待孩子,但他收买儿童的行为,已然违法犯罪——让孩子与亲生父母“骨肉分离”,孩子父亲为了寻找孩子,甚至为此倾家荡产,在全国各地找了十年。这对孩子亲生父母的打击是巨大的,受到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养父被判处实刑,于情于理于法都能说通,都不为过,是公平公正的判决。

  对拐卖儿童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强化买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买拐同罪,有利于遏制“买方市场”,铲除拐卖儿童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这是在补齐打拐短板。当然,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大普法宣传,争取一些已经收买被拐儿童的人自首,给予其宽大处理,以尽量多地解救被拐儿童。

  打击与侦破拐卖儿童案件,还需要提高技术手段,运用各项高科技来破案,比如通过建立“全国儿童DNA数据库”,就有助于帮助找寻走失及被拐卖儿童;对于拐卖儿童案件,公安等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反应,把握好儿童走失的“黄金24小时”,对拐卖儿童犯罪一追到底……

  对拐卖儿童犯罪“加码打击”,就是对孩子们的“加码保护”。收买儿童的养父获刑,对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卖双方都是一种震慑,也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普法课,让公众意识到拐卖儿童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从而为实现“天下无拐”打好基础,为所有儿童加上一把保险锁。

  原标题:[羊晚快评]买儿童的养父获刑,补上打拐短板

导读: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

  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   关于能否收养依法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问题,2015年9月月份,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由家庭收养。相对于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层级更高,效力和权威性更强,如果明确了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显然能够让被拐儿童有一个合法的温暖的“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制定于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只有未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方可成为收养对象。那么,依法解救的被拐儿童显然不能被有爱心、有能力且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合法收养。这一法律上的瓶颈极大地困扰着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更无利于被拐卖儿童健康成长。   按照当前通行做法,被拐儿童解救后,将被送往福利机构安置,既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也不得由爱心人士合法收养。其初衷可能是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如囿于各种因素限制,福利院的“大家庭”生活并不利于被拐儿童健康成长,且被拐儿童得不到“父母之爱”并极易得知身世,进而产生自卑、厌世、排斥他人心理,不能很好地融入社会。甚至有一些地方没有福利院,以致产生只得让买方继续“暂时”抚养被拐儿童的尴尬。还有一些迫切希望收养的家庭,只得与被拐儿童建立事实收养即非法收养关系。造成“养父母”和“养子女”处于灰色收养地带,不能光明正大地言明双方关系,给被拐儿童的入学、就医、就业带来不便。   解救的部分被拐卖儿童可能长时间找不到亲生父母是不能否认的现实。对此,必须正确看待并重视其正当诉求和权利,本着“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妥善安置。明确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是对当前一些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正名,也可让被拐儿童回归正常的、合法的“家庭生活”,切实感受到家庭带来的关怀与温暖。   当然,还不能忽视另一个问题,即无论被拐儿童是被福利院收养还是被家庭收养,在遥远的地方,其亲生父母还可能一直在望眼欲穿,泣血寻亲。如何平衡其合法的养父母与将来可能认亲的生父母间的关系就值得深思。否则寻亲成功后,一边是有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另一边是骨肉至亲的生父母,且双方均无过错,很可能又酿出一场悲欢离合。   这就考验着有关部门平衡各方权利的水平与能力,对此,必须有配套措施加以支撑。如明确必须由公安部门进行解救并先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利用一切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垒,尽最大限度实现被拐儿童和寻亲者的对接。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穷尽各种措施后确实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方可合法收养。且应由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公益组织随时跟进,适当监督指导,维护被拐儿童合法权利。同时对寻亲成功后如何妥善处理被拐儿童、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切实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编辑:Sher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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