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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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因条件。面临的现实的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否则为紧急避险。
(1)限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主要是针对有具体受害人的侵害。
(3)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还是无罪过,也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4)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否则构成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停止。
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但如果具有特定的紧迫性,也可适度提前至预备行为(如入户实施抢劫、杀人行为,进入他人房间就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停止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已经被制服、已经结束犯罪等)。
(1)状态犯:财产类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当场可以挽回损失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继续犯:绑架、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虽然控制了就既遂,但也可以正当防卫。
(3)事先安装防卫装置的的问题:在必要限度内,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 + 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2)防卫意志: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4. 对象条件。主体不限于被害人,对象限于不法侵害人。
5.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的相当性。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成立防卫过当。
二、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要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主体条件:不包括职务、业务上富有特殊责任的人
2、起因条件:危险源多样,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造成危险及违法行为等
3、时间条件:正在发生
4、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
5、对象条件:无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
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例如: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儿子。B.实施了该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2、被害人承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欺骗、胁迫所做承诺无效;(动机错误仍然有效)
3、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多次承诺以最后一次为准;事后承诺不免责;
4、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5、推定承诺:是指行为时虽然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为救助被害人的紧急事项,可以推定如果被害人知道行为时的紧急情况就会当然作出承诺。
6、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身体权超出轻伤部分不得放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 (除了重伤、死亡其他都可以),仅能处分个人利益 ( 人身、财产犯罪),不能处分社会利益。
1. 自救行为: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权力情形下,自行救济;如盗回自己被盗的车辆。
2. 法令行为:政策性行为,职权职务行为等。
3. 正当业务行为:职业体育比赛、正常医疗行为等。
1.为什么这事一出知乎上各种警察法官检察官大V集体失声?
答:可不得失声么,判决书昨晚才看到呢
事实上有关这事的观点和讨论法律群里一直都有,仅仅只是没往外发而已。不懂法的想必也应该听过,这行有句话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什么意思,就是说判断、分析案情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南都的报道是客观事实吗?必然不是,判决书里的东西比他写的详细多了
2.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法律人士发文章批判?你是想说他们都是xxx吗?
答:我完全没有这个的意思,传出去出现了偏差,你这么瞎理解是要负责任的
至于在微博微信上异常活跃的,甚至叫嚣着要无罪判决的某教授某律师们,他们的发言或许是来自一腔热血,又或许想蹭热点赚一波吆喝,这个恐怕你得去问他们才能知道,问我没用
3.那你口口声声说判决书,看出什么东西了?
答:跟新闻报道上写的东西对比下来,还是有不小差距的。譬如,南周遗漏了苏某的身份——欠浦发银行和其他法人共计约1000万未还的失信被执行人(老百姓常说的老赖),警察并没有撂下一句话就走,而是在接待室门口了解情况,以及并没有网传的强迫苏某口交,甚至强奸情节,被害人也没有用生殖器接触、抽打其面部,除外,于欢在捅人前与对方有过短暂的对峙,并没有像报道的那样是“情急之下突然拿刀伤人”南周写的东西,虽然在意料之外,但也在情理之中,毕竟不搞个大新闻,KPI完成不了。
4.糊弄谁呢?你说的这些东西有什么区别么?
答:区别还是挺大的。如果被害人对苏某实施了强迫口交、甚至用生殖器抽打其面部的行为,那么行为的性质就严重多了,在这种涉嫌强奸的情况下,也就有了成立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空间(对于强奸我国刑法规定是可以成立无限防卫的)。
但是,被害人只是单纯的实施了露阴行为,并没有网传的强迫口交、抽打面部,那么这个行为的严重程度就降下来了,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猥亵行为,从单个行为上看涉及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所以对于死亡结果没办法采用无限防卫权处理。
至于于欢在捅人之前的对峙行为,这属于一个价值判断的范畴,有人会认为有了这个对峙情节,再加上警察就在门外,那么就代表这个危险程度还没有达到一个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紧迫程度,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也有人会认为对峙情节和警察在门外并没有降低被害人行为的危险性和紧迫性,因此行为人构成防卫过当,按故意伤害处理。
事实上,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只是对行为性质的评价,具体定罪的时候还是要按照相关的法条来定。所以这二者观点都是故意伤害,但是后者因为从性质上讲是防卫过当,因此能够在量刑的时候减轻一些。
警察的问题我们放在后面一起说
4.你放屁,黑社会都这样侮辱他妈了你还告诉我这不是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不是你理解的那个意思。刑法规定中,成立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性的要求,要求防卫人反击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怎么理解这个限度呢,举个能量化还能让你们准确理解的例子,就好比打游戏,别人打你100点伤害,那么你这个防卫人反击,最多也就只能对他造成100点伤害,如果超出了100点,那么不好意思,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对行为人不公平。
为什么说不公平呢,举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你看张三不顺眼,打了他两耳光用脏话骂了他妈两句,但是张三突然掏出把刀来把你直接捅死了,法院判他正当防卫,你白死了。你觉得你冤不冤,明明连把他打成轻伤的故意都没有,就想教训他一下,然后自己就这么被他弄死了,公平吗?
可如果你站在张三的角度,可能又会因为同情心产生不同的判断,张三的母亲被这个人用了脏话来侮辱,自己还被打了耳光,为人子不能忍啊,干死这个人天经地义,张三正当防卫,无罪!
这那结论也不合适,对吧?
5.那母亲被辱骂,自己又被扇耳光,张三到底该怎么做才对?
答:防卫是能防卫,但还是之前说的,把握在一个限度内。
用一个能量化、能被你们准确理解的方法来解释,就是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你骂我妈还打我耳光,那我就同样骂你妈打你耳光;你要是打断我胳膊,那我也就打断你胳膊;你要是拿刀在我大腿上画个正字,那我也就拿刀在你大腿上画个正字。这样,就算是符合了一个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
当然了,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防卫行为限度的标准没那么严格,你防卫的时候做到差不多那个意思就行了,可以超出那么一点点限度,但不明显的超出就行了。因为从理论上讲谁都不是武功大师能准确的拿捏好尺度,别人打你100点伤害,你反击回去可能是101或者105这样,但这都属于未“明显”超出,法官也不会斤斤计较这么一丁点。
举的那些准确量化的例子,单纯的是一种为了让你们能理解而做的理想状态,不要死扣字眼来机械性的理解。
6.那于欢到底该怎么做?
答:可以用武器打对方(打不打得过是另外一回事),也可以同样让对方用脸来蹭屎或者暴露给对方看,总之可以在故意伤害轻伤以下的限度内做能做的任何事。但是不能要了人家的命。
法律只能告诉你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但能不能做到这是你的个人能力问题,法律也爱莫能助。你让法律怎么管呢,规定弱小者受了欺负可以杀人?
那我故意利用这个规定,减肥二十斤然后故意挑事激怒你,等你想教训我的时候拿刀把你杀了,然后不用承担责任。这样好像也不合适吧?
不想锻炼身体自保,又不想在被人欺负的时候杀人担责,法律也很绝望啊
7.你国法律要完,这他娘到底是保护谁的法律?
答:事实上,法律保护的不是具体的某人或某个群体,而是一种社会秩序。当然,这属于比较难理解的法哲学内容,这就里不掉书袋了。
简单来说,法律赋予了人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同样用不法侵害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并且免责的权利,这就是正当防卫。(别人打你,你防卫反击,从性质上讲你的防卫反击也是一种不法侵害,但是可以依据正当防卫为理由来免责)
但是呢,这项权利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然会出现很多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后利用正当防卫这个理由来逃避追责的人。(试想一下如果有坏人利用这一招伤害了你亲朋好友然后逍遥法外你是什么心情)
但是呢,有限制,如果坚持程序正义的话,就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人。但如果为了为了实质正义而对每一个被影响到的人都开绿灯,那么规则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正当防卫就处于这么一个尴尬的地位,很多时候坚持法律,那么可能实质正义就做不好,可如果坚持了实质正义,那么程序正义又该怎么办?
很多人可能会说,你不能灵活变通一下吗?
这是法律诶,如果可以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灵活变通,老百姓需要哪个就选哪个的话,那么辛普森早就死了。如果法律可以灵活变通的话,那么守法又有什么意义呢?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是得看每个人心理想要的是什么,如果是只要实质正义,那么以后肯定少不了呼格,如果只要程序正义,你就得接受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辛普森。
于欢案也是一样,如果坚持从人情伦理道德出发按照实质正义的观点,那么定正当防卫然后免责也不是不可能,但这样的代价是放弃程序正义。
至于以后代价怎么样,就看老百姓承不承受的起了。
8.少跟我废话,合着你就是来洗地的是吧?
答:之前压根没说这方面的事儿,怎么就成洗地了呢?
说了这么多,不代表这里面警察和法院就都是白莲花了。
这件事里面,警察涉嫌滥用职权罪,而法官呢,量刑太重了。
我知道很多人看到这里会纳闷,觉得警察明明是玩忽职守怎么成滥用职权了。事实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在客观上表现是具有相似性的,区别仅仅在与主观心态上。前者主观心态是故意,后者是过失。实务中会有很多闹不清楚的人把不作为的滥用职权当成玩忽职守来看待,有这种疑问的就是犯了这个错误。
当时的情况,跟黑社会打过交道的应该都知道,在聚众引来警察的时候会分出几个会说话的人在一边跟警察解释情况(比如我们是闹着玩或者说这是朋友间的小矛盾等等)缓解气氛,剩下的人依旧会围着被闹事的人防止他趁机跑了。
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到了现场基本上已经意味着现场控制住了,黑社会的人也不敢造次。所以询问情况先问哪一方都可以,没有对错之分。但是在于欢案中,事发地在接待室内,黑社会分出了部分人把警察叫去了门外说话,此举通常是为了给屋内的同伙争取时间收拾下现场,防止太过混乱引起警察怀疑(团伙案件常见套路)。而案发就在此时,被害人让于欢坐回沙发,于欢见警察来了有了底气便不从,争执之间拿了把刀对峙从而造成伤害结果。
而警方呢,没意识到会出现这种情况,习惯性以为自己到了场就控制住了情况,忽视其在室外对室内很难造成实际控制的现状。属于疏忽过失无疑,这个是没办法洗的。
至于法院,定罪上没什么问题,横竖都是故意伤害罪。但结合昨晚各方的讨论意见,于欢属于防卫过当这个观点占了九成以上,无罪是不可能的,只是在量刑上可以轻一点。
【3月30日更正,因为涉及条款的解释问题,成立正当防卫并不是完全不可能,但由于目前事实证据并不足够清晰,所以于欢的防卫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在结论上存疑,有待于二审进一步查清事实再做判断】
本案中还存在一个问题,被害人的死亡到底是因为他自己耽误了救治,还是因为于欢的伤害行为?这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是否完整法院并没有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无期还是太重,如果没因果关系,可能还会更轻一点。
9.有学法律的人说这里可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阻却责任的承担,你怎么看?
答:我建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再去好好学习一个,不要想着什么用什么。刑法是在特定情况下不期待行为人去实施符合法律价值的行为,但不代表这个时候刑法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没有期待。
能看懂多少随缘,就不解释了
10.杜某一帮人是不是非法拘禁,为什么法院和警察不管?
答: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不假,这个只要证据落实,是跑不掉的。
至于警方为什么不管,当时警方也是刚到场,自己又不像现在的网民一样有上帝视角能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全貌,而案发又在询问情况的过程中,没有搜集到足够的非法拘禁证据。这个没办法太苛求人家。
而对法院来说,杜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和于欢故意伤害是两个案件,刑事诉讼一码事归一码事,不能把两个案件混在一起处理。
处理了于欢故意伤害,不代表法院就不会处理非法拘禁。
11.那老百姓遇到这种事到底该怎么保护自己?
专业讨债公司都是有法律顾问的,堵你门,24小时尾随你这都是轻的
比如找几位艾滋病患者亲亲你孩子,或者提前接你孩子放学出去玩,等你找了一两个小时心急如焚的时候再给你送回来,还附带送孩子两根棒棒糖,你能怎么办?
有法律就有局限,全世界的讨债团伙都比警察还懂法(当然,人治的法律朝令夕改,没有局限性,可以期待一下)。擦边球的方法千千万,有的是不违法还能让你崩溃的招
宁可穷死,也别去碰这玩意
最后,能写这些东西出来我也是做好了背锅的准备的,大家看完想骂就骂吧,我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