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府征收水田4万元每亩2015十一去哪里玩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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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32号
2015年6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15]第31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592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崔葛村1组、城南乡先锋村集体、关城村15组、关城村集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崔葛村1组:0.1516公顷;其中耕地0.1431公顷
2.先锋村集体:0.0143公顷
3.关城村15组:0.0422公顷
4.关城村集体:0.384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发[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蔬菜:2.25万元/公顷、粮食:1.95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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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听证)告知书(存根)  融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016号  渔溪镇上郑村:  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政府储备地号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商住用地。  2、征地位置:东至:邻经十路; & & & & & & & & & &西至:邻渔溪村集体土地;  南至:邻12米仑头路; & & & & & & & 北至:邻永佳塑胶有限公司;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土地面积为0.3992公顷,其中水田0.3807公顷、沟渠0.0185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我市除城区七个街道外的十七个镇的征地补偿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年产值标准为1300元/亩。征收水田等农用地的征地补偿费为33800元/亩(含当年生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0倍计,为1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15倍计,为195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为1300元/亩。  二、社会保障意见  《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颁布,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属于该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已与当地政府配合,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内容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 & & & & & & & & & &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日 & & & & & & & & & & & & & & & & & & &日  签收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达人:  签收人及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日期:  征地(听证)告知书(存根)  融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016号来源: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原标题:福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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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20号
2015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15]第4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5513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清浦区城南乡关城村1、2、9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 城南乡关城村1组:1.1935公顷,其中耕地:0.8673公顷。
2. 城南乡关城村2组:0.5976公顷,其中耕地:0.5038公顷。
3. 城南乡关城村9组:0.7602公顷,其中耕地:0.526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发[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蔬菜 2.25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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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您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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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罗政地征(使)告字〔2015〕4号)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起步溪护国段防洪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批准,我县将征收该项目土地1.321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征收该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罗源县起步溪护国段防洪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罗源县起步镇桂林村。
三、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地类及面积
该项目用地涉及征收罗源县起步镇桂林村集体土地1.3215公顷(其中水田&0.8344公顷、旱地&0.0770公顷、其他园地0.1372公顷、村庄0.0098公顷、公路用地0.0276公顷、农村道路0.2016公顷、沟渠0.0066公顷、设施农用地0.0217公顷、田坎&0.0056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涉及水田、旱地、田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的10倍和15倍计算补偿和补助,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补偿;村庄、农村道路、沟渠土地补偿费按水田的60%计算补偿;公路用地土地补偿费按水田的15%计算补偿;其他园地、设施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费的70%计算补偿,安置补助费按水田补偿费的5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园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园地年产值按1.575万元/公顷计算。具体费用计算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起步镇桂林村)
1、水田(五等)
①土地补偿费0.8344公顷&1..2708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0.8344公顷&1..4062万元
③青苗补偿费0.8344公顷&1.1万元
小计:42.3041万元
①土地补偿费0.077公顷&1..5015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0.077公顷&1..2523万元
③青苗补偿费0.077公顷&1.2万元
小计:3.904万元
3、其他园地
①土地补偿费0.1372公顷&1.%=1.8728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0.1372公顷&1..3377万元
③地上附着物(农作物)补偿费0.1372公顷&1..8644万元
小计:4.0749万元
土地补偿费0.0098公顷&1.%=0.1147万元
小计:0.1147万元
5、公路用地
土地补偿费0.0276公顷&1.%=0.0807万元
小计:0.0807万元
6、农村道路
土地补偿费0.2016公顷&1.%=2.3587万元
小计:2.3587万元
土地补偿费0.0066公顷&1.%=0.0772万元
小计:0.0772万元
8、设施农用地
①土地补偿费0.0217公顷&1.%=0.2962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0.0217公顷&1..2116万元
③地上附着物(农作物)补偿费0.0217公顷&1..1367万元
小计:0.6445万元
①土地补偿费0.0056公顷&1..1092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0.0056公顷&1..1638万元
③青苗补偿费0.0056公顷&1.9万元
小计:0.2839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及劳动力安置办法:采取发放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罗源县国土资源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方式就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向罗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
七、被征收土地单位应于征收土地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之日起5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罗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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