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现实,试述我国实行"两个结合美国兵役制度度的必要性

电大法律思想史简答论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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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2)管仲重视商业;(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4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的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全面和具体地体现了“三纲”的原则:①“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对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违反“君为臣纲”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给以严厉惩罚;②“父为子纲”在唐律中反映得最全面和具体,对构成不孝罪的种种行为严厉惩罚;③“夫为妻纲”,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规定了“七出”,闻夫丧不举哀等犯罪行为。(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②将人民分为良贱,良贱适用不同的法律。《唐律疏议》是唐律的集大成者,体现了礼法的结合。其后的各朝立法均以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5简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邓析是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的所做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提出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从而论证了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合理性。6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7简述洪仁轩“国家以法制为先”的思想洪仁轩认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措施。他在《立法制喧谕》中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纪松驰的形势和弊端,还有增强国力,争雄世界的意义。洪仁轩进一步指出、国家不仅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当”,“立法善”,因此立法必须“变通”以求“更新”。以这些思想为指导,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洪仁轩的思想带有资本主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包含了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内容,体现了历史趋势。8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①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②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这种批判能激起人们对封建专制的愤恨、有进步作用。魏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
(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社会危机的原因是贫富不均。他在《农宗篇》中首先提出了国、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3)不拘一格降人材。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9简述荀子的“化性起伪”的观点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是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为了改造人性之恶而对普通人进行教育和引导、此外,“礼”、“法”的产生也都是为了“化性起伪”的根本目的。“化性起伪”是荀子礼法起源观的重要前提之一。10简述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韩愈提出“道统论”,主张君权至上,他坚决反对佛教并用传统世系的宗教法与之对抗。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韩愈还对“修齐治平”的原理进行了阐述,批评佛道的遁世无为,忘却天下的宗教修养。在这个理论思想的指导下,韩愈提出了维护君权,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主张。11简述封建法律思想哲理化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理学的发展造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到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①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因此统治阶级不再像以前那样忌讳严刑。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违法犯罪施行严厉制裁;②封建伦理道德观点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之防。增加广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上统治阶级的极力提倡,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严重桎梏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严重压抑了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作用越到封建社会末期便越突出。12试述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曾国藩是洋务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为了适应镇压农民革命和办洋务的需要,他提出了“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1)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曾国藩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是维护纲常名教。即坚持封建主义法律的根本原则和思想基础,为此,他提出了“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①“以礼自治”是用礼加强统治阶级内部团结,协力镇压农民起义;②“以礼治人”指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们接受礼的统治。(2)“严刑以致义安”。曾国藩主张用严刑峻法来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他反对“宽仁”认为只有对人民群众“好杀”,才能维护地主阶级反动统治。在审理案件中。他也强调要实行严刑重法,敢于使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他还主张用严刑重责来强迫人民交粮纳税。曾国藩的法律思想是为其镇压农民起义和对外屈辱求和的政策服务的。他虽然看到学习西方的技术有利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的形式之下,不应一切拘泥于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但他认为涉及封建治的基本原则的“常”万不可变,只有器械,财用、选卒这些方面可以变。暴露出其地主阶级思想家的反动本质。13简述荀子的“法义”、“法数”与“类”的概念及其在法理学上的贡献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数”(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把握“法义”(基本原理、精神实质)。“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案例类推)作为“法数”的补充。精通“法义”,严守“法数”、以“类”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
14简述范仲淹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主张范仲淹试图对北宋王朝君王个人专断进行遏制,其具体办法是劝说皇帝明晓“君臣共理天下”的道理、重用贤臣、遵守法制。①克服“独断”,“偏听”。他认为自古“建官”,目的就在于“君臣共理天下”。皇帝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应与臣下共处国事,共商大计。②重宰相谏官御使之职,要求提高宰相等的职权,广开言路,上达民情。③“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实现“君臣共理天下”的重要途径是执法以公、赏罚惟一。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说,不仅是针对当时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出发的、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15简述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主张张之洞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思想,其中“中学”是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这个“体”和“道”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可以变的是“器”。他还把“法制”划入可变之列,但他所说的“法”或“法制”并不包括封建的基本制度。“西学为用”是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西学本身也有“体”和“用”,为中体服务的只能是西学之用而不能是西学之体。“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16试述梁启超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主张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观点:(1)他反对人治,认为人治弊端重重:①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②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家大、政务繁,没有那么多贤人。(2)同时他反对只靠法治:①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来制定,而制法者的“德”与“智”很重要。有德有智者才能制定出“善法”。有“善法”才有“善治”。②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有善治,而“善法”要靠人来制定,又要靠人来实施。因此,法治和人治必须统一。梁启超还指出,“法不能独立”,如果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再好的法律也如同废纸一张。他认为,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莫可偏废”。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启迪人们的自治能力。因此,要注意道德对法制的作用。他也反对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他同意“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说法,认为法与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17简述荀子对“象刑”的否定荀子主张否定“象刑”,以重刑惩恶。象刑见于《尚书》的记载,指对犯罪者不用肉刑,而采取象征性的方式来代替,它被视为古代圣王“德政”的表现。荀子认为象刑之说不足为凭,属于“世俗之说”。表面上是轻刑,实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荀子的观点表现了他在刑罚观上与孔、孟的明显不同。
18简述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主张王安石认为,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个办法:一是“大明法度”;二是“重建贤才”。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同时他也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认为立法和执法都离不开贤人。王安石将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就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主要表现在①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②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19简述康有为“托古改制”思想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书中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的思想,实际上是宣扬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它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的祖师爷,其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据乱世是暴主之酷政的时代,升平世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时代,还有一个太平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时代。对中国而言,是“进至升平”的时代,因此中国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20试述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法律思想的内容和意义谭嗣同是清末维新志士中的激进派,他的思想在很多方面超出了改良主义的范围,实际已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显著特色就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1)批判封建君主专制。他在《仁学》中提出“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口号,其锋芒主要是从制度上、思想上对准封建专制,直截了当地提出要“废君统,倡民主”,他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指出君主是由民共举的,并不是“天”所任命的,君主压制天下是毫无道理的。是“民择君”,而不是“君择民”,君民关系应该是“君末也,民本也”。要求“废君统,倡民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2)抨击封建纲常名教。他认为封建三纲五常是箝制人们行动与思想的绳索,是封建帝王制定各种法律的依据。是一切酷律之源。因此,他要“冲决伦常之网罗”,主张用自由、平等等资产阶级道德原则来代替封建伦理道德,变“不等”为平等。此外,他还主张修改旧律“尽学西法”。变法的根本在于废弃旧章,学习西方“其法令制度之美备”。“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是当时能提出的最激进的口号。谭嗣同深刻揭露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暴虐,鞭挞了纲常名教禁锢人们灵魂的罪恶,并从正面宣传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
21简述墨家“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墨家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认为人类历史上有过“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的时期。个人有个人的标准,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和争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为了“一同天下之义”,消灭混乱。这种法律起源论的目的在于使“兼爱”、“交利”成为法律和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对劳动者有利的社会秩序,是进步的。22简述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几方面:①主张高度集中,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②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即立法应随社会变化而相应更新并且应以宜时便民为原则。③整饬吏治、慎用刑罚。④“法在必行、奸无所赦”。他认为宽容犯罪是毫无政治眼光的“姑息之爱”,严明法制才能造成天下安宁。23简述梁启超“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特别是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实行三权分立。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认为这是不可分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即君主立宪和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权力。所不同的只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些限制罢了。24试述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法治”是法家的旗帜和主要思想,是与其他学派,尤其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法治”和“礼治”存在着明显的对立。(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虽然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法治”和“礼治”是一致的,但“法治”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的制度,“礼治”是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法治”主张中央集权制,、“礼治”主张分封世袭制。因此,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阶级的新“法”代替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2)二者的对立体现了“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上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3)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君主”作用的看法不同,是重视“君智”还是重视“君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圣贤”及个人道德才能上;法家则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有了好的法令,能力一般的“中主”和能力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先秦儒法两家的对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礼法之争,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奴隶主贵族在法律思想上的激烈冲突,是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和统治方法的对立。25简述《老子》的自然法主张《老子》主张祟尚自然,以道为法。“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他认为:①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②道充满于天地、普遍而且无私。③“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规律,其运行变化,不以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④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⑤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具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老子这种以道统法的观点在当时是进步的;它以自然之天代替了人格神之天,是对西周以来传统神权观念的否定。
26简述金世宗“赏罚不滥,即是宽政”主张金世宗主张“赏罚不滥,即是宽政”。在“赏罚不滥”中,他又特别强调“刑罚不滥”,这就是他的慎刑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根据犯罪具体情节、区别对待。第二,断案当“以情求之”,不以刑讯为然。第三,提高审判效率,“勿使滞留”。27简述康有为“大平之世不立刑”的法律思想在《大同书》中,康有为提出了“太平之世不立刑”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太平之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世界。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得到充分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的这种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对封建专制制度及其法律的批判,反映出他对人权、民主的强烈要求,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是这只不过是他的唯心主义的幻想。28试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1)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着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
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法治观之间的冲突。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2)争论的焦点不同。先秦礼法之争是“儒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究竞应该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来治理国家,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近代礼法之争是修订法律,即立法中的争论,实际上是“法法”之争,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新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有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礼”是法典化的礼,是写入封建法典中的,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法;法是资产阶级的法理。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用封建礼教,还是用资产阶级法理指导立法。(3)先秦法家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反对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清末法理派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反对封建法典的纲常名教立法宗旨。(4)斗争的结果不同。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暂时取得了胜利,秦国以法家的法治理论为指导建立起强大的秦王朝,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新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5)两者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清末法典化的礼是从先秦传统的礼发展而来的。因此,两次礼法之争中的礼是一脉相承的。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了秦王朝统一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29简述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遭到旧贵族的强烈反对,为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他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1)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2)商鞅指出只有变法变礼,才能强国利民。(3)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总之,商鞅用来说明变法必要性的理论体现了历史进化的观点。30简述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31简述清末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主要观点(1)“旧律之宜变通者”有五个方面,即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唯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对旧律做了全面的修改。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电大法律思想史简答论述93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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