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役军人有多少评为烈士民政部门应做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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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领导来我市走访慰问荣立一等功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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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8日下午,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王伟一行来到我市,走访慰问荣获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子女,为他们送去慰问品、慰问金和党和国家的祝福。副市长倪建武,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陪同活动。
  王伟一行首先来到我市龙山街道东荆家村的荆耀文家中,现役军人荆耀文2013年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特种兵比武,21项目取得16个第一,5个第二的优异成绩,被授予荣誉一等功。在荆耀文家中,王伟细询问了他的家人生产生活情况,感谢他们为部队、为祖国培养了优秀的军事人才。同时,希望他们继续鼓励孩子在保家卫国的神圣岗位上搞好学习和训练,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争取以更好的成绩和更优异的表现为家乡父老争光。
  在留格庄镇彩春泊村烈士子女王建国家中,王伟仔细了解老人的生活起居、身体状况和优抚待遇。王伟希望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关心烈士子女生活,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他们的心坎上。(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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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教委区科委丰台街道西罗园街道方庄街道太平桥街道烈士遗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以下问题。我二叔父是在抗美援朝战场上牺牲的,和邱少云在同一次战役上牺牲。死前为上校团长,在现在的邱少云烈士纪念馆的烈士名单上为二等烈士。以前政府每年都发一个光荣之家的牌子,现在什么都没有了。我听人家说好像有什么遗属抚恤金方面的事情。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有吗??他牺牲前无子女,和我父亲为同父异母兄弟。
我哥1987年调任葫芦岛市站前派出所任治安民办。1988年在执行公安勤务中被犯罪分子杀害。1989年被评为革命烈士。11个月后我父亲在悲痛中去世。我哥牺牲后,我母亲从民政局没领到一分抚恤费。去找民政局答复说我父亲生前单位已发遗属费。我哥与我父亲不是一个单位。打官司一、二、审判我们败诉。申请再审已立案。请赐教在再审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否这方面的案例。谢谢!
关于烈士遗属抚恤金问题:
1958年参加革命,1962年在青海西宁牺牲,担任工程兵部队班长。1983年国家民政部颁发了“革命烈士证明书”。请问这种情况,烈士遗属没领过抚恤金的情况下,现在能否领取?
可依据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烈士牺牲后由于原单位失职未与办理烈士遗属抚恤金,导致烈士遗属未能依法享受抚恤金待遇长达二十几年,能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赔偿,请问其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类似成功案例,谢谢帮助。
我曾祖父是烈士,有烈士证明书,爷爷、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弟弟读大学,和奶奶一起生活,经济困难,这样的情况政府有补助吗,谢谢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被评为烈士,其子女和父母都在民政部门按月领取固定的金额,配偶缺没有,那么民政部门一次性给的抚恤金是全部给配偶的还是包括子女和父母?
我舅子因非工伤死亡,但企业为其投着社保,家里只剩下一个残疾的老人,我想为其办理遗属补助金,我应该到哪个单位去办理?
在最近发生的吉林八宝瓦斯爆炸中,有救护队员去井下参加救援牺牲,这种救护队员能否追为烈士?谢谢
清明节为烈士扫墓,国家给烈士家属报销远程祭扫路费吗。我是烈士家属的弟弟,清明节为烈士扫墓国家给报销往返路费吗,在哪里能报销。
父母立的遗属未经公证,但有证明人签字,现父母过世,有两个子女不同意遗属内容,此遗属能生效吗?
我爷贾臣抗日牺牲我父贾利七十五岁没有工作身得重病没钱住院请问政负府有没有这方面的照顾和补贴题问人贾军乳山民政网
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5年1月1日鲁发〔1995〕1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政军民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各地要把这一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管理。对军地双方有争议的问题 ,要主动协商,妥善处理。
(二)对部队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三)对部队经营的经济、社会效益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立项,金融部门应在贷款资金上予以扶持,各有关部门在技术、管理、信息、人才引进及生产流通等方面积极提供方便。部队办的家属工厂、服务社、副食品生产基地,在税收上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照顾。
(四)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的正常供应。对军供粮油在质量品种上予以优先保证,落实粮价补贴政策;生活用煤、用水按计划标准保证供应;对驻军用电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五)不论国家投资还是地方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军用车辆免费通行。
(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努力减轻部队负担。
(七)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站应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开设军人候车(船)室。服务行业,要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八)支持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在“双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士兵和先进连队的,按照鲁政办发〔1995〕6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物质优待和荣誉奖励。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认真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得与其相违背。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国家按照基本标准抚恤的基础上,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适当提高定期抚恤标准;要适当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经费,提高定补标准,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标准与当地群众人均收入同步增长机制,认真落实省规定的优待标准,按时兑现优待款。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要继续贯彻落实鲁政办发〔1995〕78号文件 。
(三)对在乡烈士的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负义务工,不得对其摊派各种集资。
(四)教育部门对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予适当照顾。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
(五)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六)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但对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领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七)对在企业工作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企业用工优化组合时,应优先安置好,暂不能上岗的要保障其生活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八)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优先安排,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九)各地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治病等困难,纳入社会保障统筹规划,优先解决。要保障优抚对象有住房,无危房、漏房;要建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治病难;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确保他们与当地人民群众同步实现小康。
四、妥善安置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中央、省属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订规章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
(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进行安排。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长期从事飞行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应予以适当照顾。
(三)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各用人单位不得对当年接收的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企业启动资金”等费用。
(四)新建扩建单位、适合退伍军人就业的行业、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安置退伍士兵。
(五)按照国发〔1993〕54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退伍士兵在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养老保险、工资、住房等方面的待遇。凡分配的退伍军人,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
(六)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退伍军人,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要多渠道筹集分散供养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建房资金,财政部门要予以适当补助。民政部门要按时发放抚恤、护理费,保障其生活。
(七)民政、劳动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积极探索改革安置办法,确保退伍军人安置 计划及时下达和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到位。
(八)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有条件的地方应创办退伍军人培训基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各用人单位在向农村招工或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九)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子女、配偶,各地、各单位必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十)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要按规定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费应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一)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单位应在选点、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民政局的优抚科具体有几项工作?_百度知道
民政局的优抚科具体有几项工作?
提问者采纳
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等工作,审核报批遗属补贴。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全县部分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三属”优待金的兑现和优待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和县光荣院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全县“双拥”工作。负责全县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及伤残级别的报批调整。
提问者评价
很完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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