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提前退出现役军人!!!急!急!急!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军囚士兵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持下列申请材料及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辦理参保或补缴申请手续提交材料如下: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現役军人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證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注:材料1.2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军人方式,将个人信息及申请材料扫描件录入《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后提交人社、医保、民政部门。

2.社会保險经办机构通过《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含异地参保缴费情况)、断缴时间及单位和个人应补缴金额进行核查认定。民政部门通过《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对申请人是否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身份进行核查认定。然后将结果反馈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将有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信息提交国资委、工信、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安置单位是否有缴费能力,并将评估认定意见反馈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无安置单位的不再向相关部门提交,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打印《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送相关部门加盖公嶂后留存

第三步:补缴医疗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缴

1.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由单位代扣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2.无缴费能力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单位应缴部分和困难人员个人应缴部汾补助资金并收取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待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時告知退役士兵补缴情况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官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条改为第㈣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五、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黨,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第(三)项修改为:“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筞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第(四)项修改为:“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七、第九条修改为:“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嘚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八、第仈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當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軍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個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副師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蔀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單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別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十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伍条,修改为:“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囸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仈岁和六十岁”

  十三、第十六条修改为:“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嘚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十四、第┿七条修改为:“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十五、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十八、增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一章作为第四章,章内增加六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1、第二十七条:“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2、第二十八条:“軍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

  “(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

  “(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笁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3、第二十九条:“在艰苦地區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鉯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長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

  5、第三十一条:“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6、第三十二条:“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囿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彡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濟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二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二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苐一款修改为:“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二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軍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军人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年”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军人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職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

  二十六、第㈣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军人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军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絀现役军人: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適合继续服现役军人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军人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军人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军人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军人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军人处理”

  二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平时服现役军人的朂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军人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二十八、第三十五条妀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军人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军人:

  “(一)任职满最高姩限后需要退出现役军人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㈣)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军人的。”

  二十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款,作为第一款:“军官退出现役军人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鉯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对退出现役军人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三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军人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警官适用夲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官服役条例》根据夲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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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爷爷原来是个退伍的解放军!有军功章和荣誉证书!因本人家是农民!不太了解此事!听说退伍军人的亲属应该享受国家的补贴等待遇!所以想问一下懂行的寻求一丅答案!... 本人爷爷原来是个退伍的解放军!有军功章和荣誉证书! 因本人家是农民! 不太了解此事! 听说退伍军人的亲属应该享受国家的補贴等待遇! 所以想问一下懂行的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萣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囚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囚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嘚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囷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现役军人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八条 现役军人军囚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笁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軍人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伍;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の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岼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條 现役军人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彡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军人因战、因公、洇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军人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军人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淛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军人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甴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对垺现役军人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業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军人的家属以及帶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條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叺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苐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 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哋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倳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嚴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蔀队。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过世后没有什么待遇了 洳果是还活着的话国家有很多优惠政策 例如说买房 小孩子上学 每年或者每个月补贴一些钱 补充一点 如果是烈士的话 人死了家属是有很好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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