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中将被逮捕

广东2014年“玩忽职守”案仅1/4被判实刑
核心提示: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实习生 陈梦 邹世昌 通讯员 彭勇 反贪反渎是悬在公职人员头上的两把利剑。然而,相对于贪官一打一个准,昏官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实习生 陈梦 邹世昌 通讯员 彭勇 &反贪反渎&是悬在公职人员头上的两把利剑。然而,相对于&贪官&一打一个准,&昏官&却不好抓。在建业大厦大火案中,六名涉案官员都被认定有受贿行为,但法院不认定其&玩忽职守&罪名。检方对其中一案提起抗诉,但最后一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新快报记者统计发现,在公开的54件玩忽职守指控案中,有12件未被认定。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资深法官钟坚。他表示,&过失&和&失误&难界定,多重因素叠加造成的事故,归因无法明确,他更愿意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
  两成&玩忽职守&罪名 未被认定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常见的三大类渎职犯罪,有观点认为,渎职犯罪比起贪腐危害更大,但实际上,查处渎职案件并不容易。
新快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公开的判决(不含减刑假释案)中,涉及&玩忽职守&指控的案件共1301件,其中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的有1123件;未明确认定的有178件,比例接近14%。而这178件里,引起检方抗诉的有9件,因未认定发回重审的也有9件。
依据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招致重大损失的,量刑轻则拘役,重则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各地区公开文书情况不一,统计结果仅供参考,不过以广东为样本,新快报记者经统计仍能发现玩忽职守定罪量刑一些突出的特点。
新快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广东各级法院公开涉及玩忽职守的案件共54件,其中未被认定该罪名的有12件,约占22%,多数系因&证据不足&或者&不确认是否达到玩忽职守的追究标准&。
被认定的42件案件,绝大多数损害了环境资源和国家财产。可是,被告中过半被免于刑事处罚,只有26%被判处实刑。多数被判处实刑的人还涉及受贿等其他罪名。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类案件中,&玩忽职守&往往不是唯一被指控的罪名,共19宗案件(占比超35%)中被告同时被指控&受贿&罪名。
法官:判案有法可依&宁纵勿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钟坚告诉新快报记者,在渎职犯罪中,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比较好认定。而玩忽职守是有&过失&成分,但在法律上不明确。是&失误&还是&过失&?过失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事故?很难确定,取证也很难。
钟坚举例说,一个事故可能大家都有责任,缺一个环节都不会发生。&出了事情怎么就抓我一个、定我一个人的罪?&他说,从他经手的案件来看,酿成一起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的关系,为了有所交代随便让人背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因果关系认定难也是玩忽职守难认定的原因之一。
钟坚认为,判案要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观念还是要改变,宁愿放纵他,不要冤枉他&。
建业大厦大火案
六被告&玩忽职守&均未被认定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建树,此前所处部门&调处办&曾参与过烂尾楼处理。在建业大厦发生大火1个月后,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逮捕。在一审中,法院认定林建树受贿,但不认为其构成玩忽职守罪,最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此案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检方认为,&调处办&在选择建业大厦盘活人、验收消防、提供永久供电等关键事项中,有权作出决定和施加影响。可以对职能部门落实文件的情况进行打分并计入年终考评,形成的会议文件对职能部门有很强的约束力,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是酿成大火的重要一环。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已于本月初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中院认为,建业大厦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消防、电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调处办&及其工作人员均无审查复建人资质或消防监管等职责。接到投诉后,林建树也曾到现场查看,并汇报还没清场完毕。林建树主持会议并出台的会议纪要没有要求各职能部门默许开发商违规出租的内容。此后的2012年8月,广州市成立&烂尾楼专责领导小组&,&调处办&不再负责对建业大厦的盘活组织工作。相隔一年,大火发生。林建树的行为与火灾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此外还有5名公职人员因涉及建业大厦火灾被起诉,罪名均为受贿和玩忽职守。他们在一审中均被认定有受贿行为,但不构成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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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勇贩卖毒品罪一案
信息来源:http://www.刑庭&&&&发布日期: 10:48:02&&&&阅读次数:688
&天 水 市 麦 积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1)麦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勇,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秦州区坚家河4-3-4号。1997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成,甘肃鑫盾事务所律师。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刑诉字(2011)第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勇及其辩护人韩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份,被告人彭勇在麦积区的魏迎军家中、天水风动厂等地,先后给吸毒人员马红喜、田义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000元的5小包,计1.0克。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彭勇系毒品再犯,且为多次贩卖毒品,
被告人彭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次数和克数均不属实。
辩护人韩成的辩护意见是:第一,本案定罪事实部分,在起诉书指控的五次犯罪事实中,只有田义领马红喜到魏迎军家,在魏迎军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彭勇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其余四次均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彭勇贩卖毒品一次,而不是五次;第二,量刑部分,被告人彭勇贩卖毒品一次,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彭勇从新疆打工回到天水后,经营动物饲料生意,同年8月其开始复吸毒品。当月,被告人彭勇从西安市购买动物饲料时得知在西安能买上毒品,随后,其两次从西安火车站的地下通道内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带回天水,除自己吸食外,其将剩余部分分别在麦积区魏迎军(已判刑)家中、天水风动厂等地,先后给吸毒人员马红喜、田义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000元的5小包,共计1.0克。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彭勇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东关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系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的事实。
2、被告人彭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田义、马红喜、魏迎军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被告人彭勇在麦积区的魏迎军家中、天水风动厂等地,先后给吸毒人员马红喜、田义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000元的5小包,计1.0克的事实。
3、天水市原秦城区人民法院(即秦州区人民法院)(1997)秦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彭勇于1997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彭勇对证人田义、马红喜的证言及其本人在侦查机关的3份供述提出异议,认为均与事实不符,辩解其只在魏迎军家中给田义贩卖过两次毒品,共800元的4小包。辩护人韩成对证人田义、马红喜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彭勇的供述均提出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均不能认定。经查,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彭勇五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且并无矛盾之处,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以上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证人田义、马红喜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彭勇的供述均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确认。
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且符合刑事案件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客观、真实、合法,均已作为本案证据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勇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勇贩卖毒品海洛因虽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亦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彭勇关于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次数和数量不实的辩解意见,因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田义、马红喜、雷万军的证言予以佐证而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彭勇贩卖毒品的数量及次数应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辩护人韩成关于应认定被告人彭勇贩卖毒品一次,而不是五次以及建议对被告人彭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辩护意见,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彭勇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本案全部量刑情节予以判处,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辛朝霞
&&&&&&&&&&&&&&& 审& 判& 员& 杨& 薇
&&&&&&&&&&&&&&& 代理审判员 &张宏宇
&&&&&&&&&&&&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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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犯罪嫌疑人利用QQ视频聊天诈骗被逮捕
□记者 姚克勤
晨报讯 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跨省诈骗案,一对情侣因涉嫌利用QQ实施诈骗被依法提起公诉。
3月13日14时许,家住山西朔州市的汪某在家中上网时,其朋友李某QQ头像突然亮了起来,并向其发出聊天邀请。之后,两人便在QQ上闲聊,聊天中,李某表示想向汪某借8000元,由于在视频窗口看到了李某的活动影像,汪某一口答应下来。很快,汪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提供的卡号内转入了8000元。为确认李某是否及时收到了款项,王某给李某打去电话,可是电话中朋友李某却表示自己根本没有上QQ,也没有与汪某聊过天。意识到上当受骗的汪某与李某一起至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报案。
无独有偶,三天后,家住上海宝山的彭某也遭遇了类似的骗局。3月16日当天,彭某在家中上网时,QQ收到单位师傅喻某的视频聊天请求,聊天中喻某提出借款5000元。彭勇遂在宝山古莲路农行ATM机向对方提供的卡号存入5000元,事后与喻某确认时发现受骗遂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报案。
3月30日,实施该两起诈骗案的情侣罗某、李某在广西南宁落网并被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两名案犯交代,今年3月间,两人通过散布QQ盗号木马的方式实施了数起诈骗。诈骗中,两人先分别各用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临时QQ号随机与人视频聊天并散布木马盗取他们的账号密码,同时通过工具截获对方的视频。等对方下线时,罗某再用盗取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冒对方之名与其朋友聊天并骗取钱财。
编 辑:王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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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彭勇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全文】CLI.C.5454387
彭勇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勇军。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勇军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贩卖毒品
  日,吸毒人员郭某某在被告人彭勇军家中,出资50元从彭勇军手中购买了麻古和冰毒,并在彭勇军家吸食。
  日,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彭勇军要求购买20克冰毒和50粒麻古,彭勇军予以答应,次日凌晨,彭勇军在邵阳市青龙桥附近准备交付毒品给成某某时,被新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右边口袋搜出毒品冰毒一包(净重19.8克)、麻古50粒(净重4.6克);随后从彭勇军家中衣柜中提取出用白色塑料袋装好的麻古疑似物6小包共计28.5粒(净重2.6克)及冰毒疑似物两小包(净重3.9克)、并从厕所内提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2克)。从被告人彭勇军家中和身上搜查出的麻古78.5粒,共计7.2克;冰毒共计23.7克;海洛因共计0.2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日新邵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彭勇军处扣押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冰毒疑似物3包,麻古疑似物7包,共计31.1克。
  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新邵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彭勇军身上和租房衣柜内搜缴的19.8克和3.9克白色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搜缴的4.6克和2.6克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共计30.9克。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日晚,他到被告人彭勇军家以50元价格购买了半粒麻古和一点冰毒。
  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明,日,她打电话给被告人彭勇军要求购买20克毒品冰毒和50粒麻古,彭勇军答应,后在彭勇军住房下面的马路边,两人准备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证人卿某某的证言证明,日晚12时许,他在被告人彭勇军家吸食毒品时,公安人员进来将他传唤至公安局。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日晚,有两个男子先后来到被告人彭勇军家。
  辨认笔录证明:经买毒人员成某某辨认,彭勇军就是卖毒品的“勇哥”;经被告人彭勇军辨认,成某某就是日晚买麻古和冰毒的“小玲”;经买毒人员郭某某辨认,彭勇军是卖给他麻古和冰毒的“勇哥”。
  新邵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日晚11时许,彭勇军在邵阳市青龙桥附近被抓获。
  电话清单证明,日晚和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彭勇军和郭某某、卿某某、成某某通过手机联系的时间、次数等情况。
  被告人彭勇军的供述对所指控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一致。
  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彭勇军犯罪时己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容留他人吸毒
  自2014年年初以来,被告人彭勇军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成某某、郭某某、卿某某等人,在他所租住的邵阳市大祥区邵府街中国银行后面的503室多次吸食麻古和冰毒。日,吸毒人员郭某某、卿某某两人在彭勇军家吸食麻古和冰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搜查照片及新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日在被告人彭勇军租房内吸毒的卿某某和郭某某被当场抓获,同时缴获了吸毒工具。
  证人成某某、卿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4年以来,他们先后在被告人彭勇军租房内吸食麻古和冰毒;日,卿某某和郭某某在彭勇军家吸毒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电话清单证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彭勇军和成某某、卿某某、郭某某的通话情况。
  辨认笔录证明,经郭某某辨认,他是在被告人彭勇军手中购买麻古和冰毒,并在彭勇军家吸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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