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涉嫌毒品能判缓刑吗被关三年了 ,算超期关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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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8个多月还在贩毒 这不是第一次被抓了 可每次她都在怀孕或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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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南京今年破获的最大贩毒案
  这次她一口气就买30多斤冰毒,民警破门而入时她把100多万毒资藏到空调外机上
  中国江苏网6月24日讯& 近日,南京警方侦破一起江苏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截下从广东运来南京交易的30多斤冰毒,在等待抓捕前来接货的毒贩时,南京警方发现这名女毒贩竟是一位大肚便便,快要临盆的孕妇!
  女毒枭落网后,她藏在自家空调外机上、用于此次交易的150万元毒资也被收缴。目前,该贩毒团伙主要成员已全部落网。据了解,这也是今年以来,南京破获的最大一起毒品案件。
  女毒枭多次被抓
  可每次她都在怀孕或哺乳期!
  今年3月,南京玄武警方在一次巡查中,抓获吸毒人员宋某。在宋某交代毒品来源时,提到了一个人,此人名叫“慧姐”,宋某长时间都是从她处购买毒品――此人堪称南京的毒枭,她的货价格便宜,品质好,出货量很大,“慧姐”在南京毒品市场的地位很高。
  其实,这些信息此前警方就已经掌握了,不仅如此,他们还和“慧姐”多次“擦身而过”:
  前科累累的“慧姐”,曾多次贩毒被警方查处,但她每次被抓时都在怀孕或哺乳期,警方只能对她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不料,这个“慧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消停,还在从事大量贩毒活动。
  江苏省公安厅高度重视这一情况,今年4月18日,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将该案挂列为省目标案件督办,命南京禁毒支队会同相关部门、玄武分局成立专案组,围绕“慧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基本掌握了该团伙的贩毒规律。
  这次广东上家开车
  给她送来30多斤高纯度冰毒
  6月初,专案组获悉,“慧姐”又有“大动作”,近日会和广东的上家联系交易,6月14日,“慧姐”的上家果然来了,等他们一到南京,专案组立即部署力量展开收网抓捕。“慧姐”上家开来南京的运毒车是一辆黑色轿车,在前往交易地点的途中,3辆警方的车子正紧紧跟随。
  6月15日中午12点左右,黑色轿车来到了“慧姐”的暂住地附近。“他们应该是来送货的,随时准备抓捕。”对讲机中传来现场指挥员的指令。
  黑色轿车缓缓驶到雨花台区某小区门口附近,小区内就是“慧姐”的藏身之所,小区周围看着与平时无异,但已被警方重兵布防,只等一声抓捕令下。黑色轿车停在路边,车上的人并未下车。通过摇下的车窗,民警确认里面只有两名男子,一个在驾驶位,一个在副驾驶位。
  这时,“慧姐”派出手下一个马仔下来接货。驾驶座上的男子看到接货人,心头一喜便下了车,民警见状,迅速上前将两人拿下。而副驾驶座上的男子发觉有异,刚想启动车子开溜,不想黑洞洞的枪口已顶在了他的脑门上。民警将三人控制后,迅速在车内进行搜查,发现车后座上有个旅行袋,里面装着整整15.18公斤的高纯度冰毒。
  这次她又怀孕8个月了
  100万毒资藏到自家空调外机上
  楼下战斗结束后,民警立即进入“慧姐”住所实施抓捕――这次,没想到她已经怀孕8个多月了!在“慧姐”房内,警方查获了少量毒品和30万元现金。不过,细心的民警在窗户外有了意外收获:竟然有100多万元现金,藏在窗外空调外机和墙之间的缝隙中!原来,“慧姐”准备了150万元现金和上家交易,发觉事情败露后,她赶紧将大部分钱款藏到了窗外,没想到还是被警方查获。民警在此案中,共缴获16.2公斤冰毒。
  这次她被监视居住
  两个上家老板等14人落网
  随后,民警对送货的两名男子现场突审后得知,他们一个姓雷,一个姓李,分别是重庆人和湖北人。他们并非运毒的马仔,而是“慧姐”真正的上家。“慧姐”每次都联系他们购买毒品,他们从广东组织货源后,再发给“慧姐”。正是由于此次“慧姐”选择现金交易,两个“老板”担心马仔“黑吃黑”,才选择了亲自送货。
  随着“慧姐”的落网,她在南京编织的贩毒网络,也在随后的几天被警方一一拔除。据介绍,此次对“慧姐”贩毒团伙的抓捕,南京警方斩断了一条从广东到江苏的运毒通道,抓获涉毒人员近14人。目前,雷某等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而“慧姐”则被监视居住。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观点:她不会被处以极刑
  一般贩毒50克就可能被判处死刑,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审判时,正值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最高也就判处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所以,即便“慧姐”前科累累,主动恶性极大,贩毒数目惊人,但如果审判时,存在怀孕或哺乳的情况,还是不能被判以极刑。但是,慧姐所在的贩毒集团其他人员,则可综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不排除使用死刑的可能。
怀孕8个多月还在贩毒 这不是第一次被抓了 可每次她都在怀孕或哺乳期!
&&责任编辑: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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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远梅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织刑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远梅,曾用名韩勇,女,日生,身份证号码:131528,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织金县桂果镇绮陌村祁家冲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被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抓获并关押于该局,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远梅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远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被告人韩远梅在织金县桂果镇绮陌村祁家冲组的家中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织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可疑物4包,经称量,净重1.5克。经鉴定,该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2、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在被告人的租住房内搜出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33.8克。经鉴定,该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3、日,被告人韩远梅在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曾某时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1.2克。经鉴定,该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此外,韩远梅还曾两次贩卖毒品给曾某吸食。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通话清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韩远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韩远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日,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韩远梅,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韩远梅同意。张某于当日中午来到韩远梅位于织金县桂果镇绮陌村祁家冲组的家中购买毒品,与韩交易时,被织金县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韩远梅贩卖的毒品可疑物4包,并扣押韩远梅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黑色杂牌手机一部。经称量,该4包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1.5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该1.5克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的主要成分二乙酰吗啡。二、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韩远梅租住的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尖山小区家中搜出毒品可疑物1包以及电子秤一把及现金10000元人民币(该款已退还被告人),经称量,该包毒品可疑物净重33.8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在该33.8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三、日8时许,曾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韩远梅,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韩远梅同意。当日14时许,韩远梅在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一砂场的山坡上与曾某交易时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韩远梅贩卖的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该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2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在该1.2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此外,被告人韩远梅之前还曾两次贩卖毒品给曾某吸食。另查明,被告人韩远梅于日生育男孩一个。其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抓获时,因其系哺乳期妇女,该局于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区分局抓获,该局于同年5月11日将该案移送织金县公安局,因其哺乳期未满,织金县公安局同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远梅的身份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韩远梅于日生育男孩一个。3、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韩远梅日贩卖毒品被抓获时织金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日被告人韩远梅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被抓捕后,该局于次日将案件移送织金县公安局,其因哺乳期未满,织金县公安局于同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韩远梅日、日、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被抓获的经过。5、搜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韩远梅日、日、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被抓捕后织金县公安局、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花溪分局对其住所、人身进行搜查的经过。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韩远梅被缴获的毒品、电子秤,织金县公安局、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花溪分局已扣押。7、毒品称量笔录证实:被告人韩远梅日贩卖的毒品经称量为1.5克、日非法持有的毒品经称量为33.8克、日贩卖的毒品经称量为1.2克。8、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韩远梅对其贩卖的毒品进行指认等。9、通话清单证实:本案交易毒品中的有关联络情况。10、毕节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收据、贵阳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的收据证实两支队收到本案所收缴的毒品。11、织金县公安局禁毒工作大队的收据证实该大队已收到韩远梅的作案工具手机。12、织金县禁毒工作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韩远梅所提供的上线无法查找,10000元人民币已退还韩远梅。13、织金县公安局桂果派出所的证明证实韩远梅无财产。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曾某辨认出韩远梅系贩卖毒品给其之人。15、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01)南刑初字第864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韩远梅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日刑满释放。16、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刑鉴(理化)字(号鉴定文书、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筑公禁(毒检)(号、2000号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本案1.5克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的主要成分二乙酰吗啡,在本案33.8克、1.2克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且已告知韩远梅。17、证人张某证实:日,韩远梅在她家贩卖毒品给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18、证人曾某证实:日韩远梅在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一砂厂附近贩卖毒品给我时被抓,之前她还贩卖了两次毒品海洛因给我。19、被告人韩远梅供述:日我贩卖毒品给张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在我家搜出33.8克毒品海洛和电子秤一台、现金10000余元等物。日我在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贩卖毒品给曾某时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的民警抓获,之前我还两次贩卖了毒品给曾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远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2.7克,非法持有毒品33.8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第之规定,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韩远梅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远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远梅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远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兴茜人民陪审员  刘玉双人民陪审员  黄庆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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