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府不给我享受旧房改造装修拆迁人口14000元

7名访民自杀事件续 信访学习班让政府与群众对立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李润文 李超  吴琰
  泗洪县旗杆庄、大修厂危旧片区改造工程项目新建的小区。孙成梅的丈夫王建兵站在自家房子的废墟上。本报记者李超摄
近年来,泗洪县加快城镇化进程。本报记者李超摄
  7月28日,国家信访局通过媒体表示, 备受关注的“访民报社门口集体喝农药”事件调查结果已经公布,访民反映的江苏省泗洪县有关部门在2013年旧城改造项目中确有违规问题,目前涉事地泗洪县县委书记、泗洪县常务副县长等14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
  7月16日上午,7名上访群众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口服用农药后倒地。报社第一时间报警、联系120将涉事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并派人去医院看望。
  报社员工在医院发现了散落的上访材料,发现这些人员来自江苏宿迁泗洪县,此前曾因拆迁补偿上访,有的被江苏方面带回后关押过。
  事件发生后,国家信访局、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高度关注。当天,中国青年报社将获得的相关材料派专人直接送到国家信访局。相关人员表示:“国家信访局非常重视,会尽快展开调查。访民的合理诉求,一定会考虑并维护。”
  国家信访局、住建部等部门迅速组成中央联合督查组赴涉事地展开调查。
  事发当天下午,中国青年报社也派记者赴泗洪县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7名上访群众都遭受了强拆,对政府补偿严重不满。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都曾被当地政府抓进了信访学习班,被套黑头套、殴打、罚站、不给饭吃、侮辱等。
  学习班的悲惨遭遇
  江彦君因上访五次被抓,三次被送进了信访学习班。提及在学习班的悲惨经历,江彦君情绪激动,一度哽咽。
  2009年年初,因房屋拆迁与泗洪县拆迁办一直谈不拢,双方的赔偿金额出入较大,江彦君开始到市里、省里上访。其间,他家被断水断电,有人放水淹了他家,房屋后墙水深近一米。
  当年5月5日,他到位于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上访,走出信访局大门几十米后,有辆车跟了上来,跳下几个人将他扭进了车里。
  “你们是什么人?要干什么?”
  “别问我是谁,我是土匪强盗。”一个大高个喝住他。
  江彦君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是泗洪县信访局常驻北京的工作人员李理。
  一起被押送的还有七八个人。路上,江彦君一个劲儿地要求上厕所,没人理他,出了北京,他被放下来上厕所,4个人看着。
  江彦君说,我一泡尿把他们吓坏了,这泡尿足有五六个人的尿量。他们说,再晚一会,估计我的膀胱要炸了,那他们就倒霉了。
  江彦君在被押回泗洪的路上,他的姐姐陪着74岁的老母亲签了拆迁补偿协议。
  之前,江彦君曾因上访被关进学习班十几天,家人都急疯了,这次听说又被抓了,母亲怕他再受苦,就签了协议。
  回到家,江彦君就和姐姐、母亲翻脸了。日,县委常委、副县长刘加利带队,拆迁人员扭住江彦君的胳膊把他带进一辆车,牢牢压在车厢地板上,并把他的母亲架走,把他家中东西扔在了大街上。随后,推土机轰隆隆推倒了他的家。
  拆迁结束后,他被放了出来,母亲和家里的东西一起被送进了一所毛坯房。
  江彦君再次到北京上访,这次又被抓了回来,直接送进了学习班。
  江彦君说,一进县城他就被套上了黑头套,带进一个院子。院子有两道铁门,他下车后被送进了一间黑屋子,搜了身,抽掉了皮带。4个青年人上来就是一顿拳打脚踢,“你还挺能的,让你到北京去上访”。
  挨了十多分钟打,江彦君被要求面对墙站着,手里端了一脸盆水,因为被打得流鼻血,看守要求他低着头,把鼻血接到脸盆里。等血流完了,要求他把脸盆里的血水喝下去,不喝就打,喝完为止。
  此后连续三天,他被要求一直立正站着,不准靠墙,不准睡觉,不给饭吃。晚上困得实在不行了,腿软打盹会跪倒在地上,一旦发现,又一顿毒打。
  第四天开始,一天给半个馒头,给一个小板凳,晚上可以趴在板凳上睡觉。连续几天没吃饭,江彦君站着时必须手提着裤子,否则裤子会掉下去。
  有时让他蹲马步,有时让他头抵着墙,罚站、罚跪,看守人员故意辱骂他。
  上厕所要打报告,“报告政府,我要上厕所,报告政府,我要喝水”。
  后来慢慢不打他了,开始思想教育他,“你还告不告了?告诉你,就是刘加利让我们打你的,你到哪都告不赢”。
  被关了10天后,江彦君被放了出来,后来他又被关进去一次。日,张家友、蔡福喜、王跃、杨玉兰、徐丽华等10人到南京上访,在省信访局,一直要求信访局工作人员保证他们回去不会被关。
  宿迁市信访局驻省工作人员周某给他们写了一个纸条,让他们带给泗洪县信访局,纸条上“请县局对上访者多关照”。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泗洪县信访局果然对他们很“关照”,直接把他们送进了学习班。
  9月24日凌晨,泗洪县信访局的裴勇、青阳镇副镇长张家营、镇纪委书记陈殿军和旗杆村支部书记王卫东等几十人,强行将他们带回桥北派出所进行审讯。审讯结束后将3个高龄老太太送回家。而剩下的几个人却被带上黑头套,关进了学习班。张成梅担心回去再被送进学习班,留在南京躲过一劫。
  在那里,他们和江彦君一样遭受了非人待遇。记者调查发现,在学习班,上访者每次都要遭受同样的程序,黑屋子,先进去一顿打,不给饭吃,不准睡觉,罚跪、罚站、侮辱、恐吓,直至同意不再上访,在空白协议上签字。
  怕访民出意外,信访学习班工作人员对年老体弱者格外关注,也会为他们量血压,给点药吃。
  据调查,此次去北京喝农药的7人,加上江彦君、张家友,都被抓进过信访学习班。
  泗洪县委常委、青阳镇党委书记石绍斌否认抓这些人进学习班的事实,“我是去年11月才来的,我来之后就再没把人送进学习班”。
  江彦君说:“我们下岗了,房子被拆了,告状又被抓回来打,有冤无处申,真的是走投无路了。”
  被逼迫的拆迁协议
  近年来,泗洪县加快城镇化进程,许多居民房屋被拆迁,一些老小区也在被拆迁之列。张家友、张成梅、陈新国等人都是旗杆小区的居民,去年12月,旗杆小区被拆迁。
  据张成梅丈夫王建兵介绍,他家于2003年自建房屋2层,总面积260平米,去年12月7日,房子被强拆,在“学习班”中,被迫签完空白协议后,总共得到了67万元补偿。除去装修、水电、安置费等外,平均每平米得到补偿1500元~1600元,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售价每平方米4500元左右。
  杨玉兰家房屋2001年建成,2层楼,建筑面积共220平方米,获得补偿费58万元。许丽华家也是小二楼,共209平方米,获得房屋补偿59万元。
  据了解,除了拆迁补偿外,政府给每户安置房指标。安置房位置相对偏僻,市场价格为元,拆迁户可凭拆迁协议享受28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房屋两年半后建成。因嫌安置房偏僻,等待时间长,张成梅、陈新国等人都没有购买安置房。
  江彦君,自住房130平米,加上无产权面积48平米,2009年拆迁,得到补偿11万元。他获得两个安置房指标,购买两套共计花费19万元,每套80多平米。他将其中一套卖掉,得到18万元。余款偿还借款后装修了新房,置了几件简单的家具。
  据了解,此次上访服毒人员多数为原县麻纺厂下岗职工,目前都没有工作,靠出租房子过日子。
  王建兵今年54岁,妻子张成梅50岁,他们之前均为泗洪县麻纺厂员工。下岗后,王建兵靠蹬三轮车养活一家,每月除五六百元的收入外,家中小二楼共有12间房子,靠出租房子每年能有两三万元收入。
  “我们当初都是集体所有制的工人,那时候可是县里的好单位,日子过得很体面,很多人羡慕。”江彦君提及当年的下岗,神情黯然,他们下岗后没有得到补偿,因为年龄大,没文凭,好多人无法就业。江彦君一家四口现在靠不到1000元的低保过日子。
  从人人羡慕的集体企业职工变成无业人员,主要生活来源的房子又被拆迁了,这群曾经早年经历了辉煌的中年人跌入了他们人生的谷底。在改革和城镇化过程中,他们一次又一次成为牺牲品。
  泗洪县委常委、青阳镇党委书记石绍斌政说,他们对拆迁户一视同仁,这些人和其他拆迁户一样,不能因为上访就对他们破例。
  一方觉得利益严重受侵害,另一方又认为很公平。面对这种不可调和的局面,老百姓选择上访,政府选择重拳打压,官民关系高度紧张。
  信访学习班让政府与群众对立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宿迁市沭阳县因上访者太多,创办了信访学习班。该做法在全市推行。因为息访有术,许多地方开始学习宿迁的维稳经验。
  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江苏响水:上访者被强行抓进了学习班》,报道了信访学习班的真相。该报道得到了中央领导和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梁保华的批示,要求彻查信访学习班。
  响水县的文件中关于《教育学习班的参训对象》写道:“三个讲清楚”教育学习班的参学人员为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主要指到国家信访局和有权处理的中央国家机关接待场所以外的非指定地点上访的人员,特别是反复上访、越级重访、无理缠访、闹访人员。
  记者了解到,“三个讲清楚”学习班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讲清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上访群众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利益要求,消除不切实际的想法;二是讲清楚有关活动规定,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正常的程序和途径,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利益诉求;三是讲清楚进京非正常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影响和危害,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让上访群众识别和抵制别有用心的煽动、挑拨、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是上访就会被关押、殴打。
  报道刊发后,盐城市信访学习班一度停办,但泗洪县的信访学习班却仍在办。
  泗洪县信访学习班曾多次被媒体报道,一度引起中央重视,2011年10月,国家信访局曾派人到泗洪调查,泗洪县给关押过的访民每人一两万不等的封口费,侥幸过关。日,《南方周末》刊发报道《调查组要来了》,报道泗洪县蒙骗上级调查的事件。
  虽然被老百姓、媒体广为诟病,但泗洪信访学习班却坚持在办,据媒体调查,每年被关进学习班的多达两三百人。
  土地财政的发展捷径
  在外人和政府部门看来,泗洪这几年变化很大,尤其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招商引资效果显著。
  1996年,宿迁与泰州成为江苏两个新成立的地级市,人口规模、土地面积、经济总量均不相上下。一直以来,宿迁各级政府都是以勇于改革创新的面目出现在各种媒体上,然而,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宿迁仍是江苏经济发展最差的地级市,去年,泰州经济总量已经突破3000亿元,而宿迁只有1700亿元。
  面对差距,宿迁各级政府和干部们压力巨大,发展愿望尤其迫切。为了招商引资,政府为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包括免费供应土地,对于人多地少,以农业主导的宿迁来说,只有通过拆迁、低价补偿的办法从老百姓手中攫取土地。
  苏州常熟市对口支援泗洪县,常熟市为泗洪县援建一个工业园区,每年提供550万资金,派人管理,但要求泗洪县置换土地给他们。
  对于苏南来说,土地成了他们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耕地红线不能碰。
  急于发展的苏北宿迁各县市只好割地求发展,在苏北搞拆迁,把回收土地置换给苏南。
  泗洪县长徐勤忠承认,前几年的确为常熟置换了不少土地,从去年开始,他们已经不再置换,因为泗洪土地自己也不够用了。
  记者查询泗洪县政府网站发现,近年来泗洪县征地数量惊人,土地财政正成为当地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
  2012年,泗洪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18次,共征地444.3公顷,共计6665亩土地,其中农业用地217.3公顷,土地用途被称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
  2013年,泗洪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15次,征收土地561.4公顷,合计8420亩土地,征地范围涉及许多乡镇,其中大半是耕地,被征收土地除了46.4公顷用于万亩良田建设,其他均被收为国有土地,多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耕地补偿14000元/人。
  2013年,泗洪县政府发布土地出让公告14条,商业用地出让价格在550元/平方米左右,36万元/亩。
  2014年至今,泗洪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10条,征收土地232.8公顷,共计3492亩。
  2014年度泗洪县城区房屋征收计划涉及9641户,拆迁面积150.6万平方木,共3055亩。
  记者发现,征地范围涉及全县所有乡镇,许多农民的平房拆迁后被集中安排到七层楼房中居住。政府征地的目的是要将原有较为分散的乡镇街道居民区拆除后重新集中修建,以期能搜刮出更多土地。
  有领导干部戏言,泗洪的做法有点像拯救经济危机的做法,白天挖坑,晚上填坑,反正都是GDP,政府经济是发展了,但老百姓却被坑了,拆迁让他们的财富减少了一半。
  在一次视察中,江苏省相关领导听取了泗洪县农民被上楼的汇报后大为不悦,住在小区的都是老人,建这么高,老人怎么上楼?他们本来收入就低,连上厕所都要花水费,农民下地干活要走很远的路,这些问题你们考虑过没有?
  拆迁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泗洪县征收如此多的土地其难度可想而知。
  在这种发展思路下,能推进拆迁工作的干部尤其受到上级领导青睐。尤其乡镇干部,只要能把县里交代的事办了,不管什么方法手段,管用就行。
  一批被认为勇于担当,有魄力的干部们被提拔重用,而在老百姓眼里,这些干部无法无天,鱼肉乡里。
  信访学习班成为乡镇干部们解决拆迁矛盾的主要手段,“信访学习班”的“办学”口号是:“同不同意,进了学习班都会同意”。
  一位官员坦言,这种急于发展不顾百姓利益的做法,最终将导致政府失信,与百姓彻底对立。如果政府以剥夺百姓利益谋求发展,这样的发展又有什么意义,不能因为急于发展而忘了发展的目的。
  他们为何采取如此极端手段表达诉求?
  "7名访民集体喝农药"事件发生后,中国青年报社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即派多路记者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这起集体自杀事件是经过精心策划组织的,其目的是引起媒体和政府关注。有关证据显示,策划者另有其人。
  预谋已久的集体自杀
  7月16日8时10分许,中国青年报社门口发生一起7名访民服农药自杀事件。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核实,7人系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的访民代表,曾因拆迁补偿问题上访。
  7名访民均统一穿着白色上衣。据门卫介绍,访民早上到达中国青年报社后并未主动沟通,"他们没说要见谁,或者要送什么材料,我问他们什么事儿,他们就笑笑"。
  门卫表示,8时10分左右,突然有人喊喝药了,他才发现7人已经服用了携带的液体。随后,门卫拨打了110及120。救护车到达后,7人被分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军区总医院获悉,当时遗留在现场的药瓶为农药辛硫磷,医生介绍,120送来时说,几名当事人喝了10~20毫升的农药,"大概就是矿泉水瓶盖大小的量"。
  医生表示,这种农药毒性低但起效快,经过抢救,当事人的生命体征已经基本稳定,暂时没有生命危险。
  记者获得的上访材料显示,这批访民来自泗洪县青阳镇旗杆小区,主要是反映拆迁补偿过低以及上访后被关"学习班"逼签空白协议两件事情。
  材料称,去年该地进行拆迁征地时,给出的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的拆迁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房地产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的市场价格。
  上访材料上留有一个叫江彦君的人的电话。
  45岁的江彦君是一个老上访户,原泗洪县麻纺厂职工,2002年企业破产下岗,一直无业,因父亲退休金停发和他本人下岗没有补偿两个问题开始上访。日,他家被强行拆迁,他不满政府补偿,继续上访。
  据江彦君说,5月上旬一天,他被陈新国、张成梅等几个人叫到了张家友的船上,张家友因拆迁后无处居住,住在船上,因为都是老上访户,大家都很熟悉,张家友因脑子活,点子多,在上访户中很有威信。
  陈新国跟大家说,他在网上发了拆迁不公被抓进学习班的资料,有一个自称是中国青年报社的王主任给他打来电话,说要采访他们的问题,并留了电话――,邮箱。
  江彦君和陈新国等人不是同一批拆迁户,以前并没有一起上访过。在这条船上,大家一起商量如何上访,如何制造影响引起媒体关注,来报道他们的遭遇。
  江彦君给王主任打了电话,问,你贵姓大名,对方回答"不便说",要求他们带材料到北京去一趟,后来又打过一次电话,说王主任出去了,回来再回电,但他一直没有等到电话。
  据记者核实,中国青年报社所有固定电话的开头均为6409,该固话号码并非中国青年报社所使用。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一位女士接听后表示,他们是一家卖理疗仪器的公司。据该公司介绍,他们是今年6月才搬到现在的所在地。
  5月15日,张家友、陈新国、张成梅等人去北京见王主任。
  张家友称,他们没有见到王主任,只好直接来到中国青年报社。
  拍照人没来就没喝农药
  5月28日,江彦君跟随张家友、陈新国、张成梅、杨玉兰等8人去了中国青年报社。其他人留在外面,他和张家友来到门卫室。他们报了王主任留的那个号码,要求见王主任,门卫直接告诉他,这个号码不是中国青年报社的电话。
  张家友事后向记者表示,这次他们从老家每人一瓶携带农药,是搭车到北京的。但他拒绝透露,谁提议携带农药,"只是有个外人提议的",农药是从一个地方拿的,但他拒绝透露农药具体来源。
  江彦君说,去之前,他们曾一起商量,怎么才能把事闹大,怎么才能让媒体关注,让政府答应他们的要求。他们也曾想去天安门,但害怕被抓,就没去。
  那次为什么没喝农药?张家友承认带了农药,但觉得不妥,所以没喝农药。而张成梅的丈夫王建兵则说,那次没喝农药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当天给他们拍照的人没来,所以就没喝。
  王建兵说,5月底,张成梅他们从北京回来后,都被叫到了青阳镇派出所谈话,派出所副所长饶进波告诉王建兵,他妻子张成梅要喝农药,让他好好劝劝。
  泗洪县委常委、青阳镇党委书记石绍斌证实,这些老上访户他们都熟悉,他们通过个别上访人员了解到,张家友等人要喝农药,就专门派了工作组给他们做思想工作,安抚,找他们签了字,该领的钱都给他们领了。上访带头人张家友被重点防范,每天三四个人跟着他,给他做思想工作。没想到其他人去了北京,闹出了大事。
  "他们3月就想搞个事,想去北京造成大影响,他们也经常威胁我们不解决问题就要去天安门自焚。"石绍斌说,发现这一苗头后,他们就告诫这些访民,上天安门是违法的,会被判刑。
  石绍斌说,访民有时候会说点儿偏激的话,他们并未完全当真,这次是完全没有预料到。
  王主任到底是谁
  7月16日8时,陈新国、张成梅、蔡福喜、许浩、王跃、王娟、徐丽华等7人身穿白色T恤,直接来到中国青年报社门口,一字摆开,打开了农药瓶。
  8时7分左右,一名报社员工在海运仓胡同自西向东距报社中青记者之家饭店20米附近,发现马路对面、京东宾馆西侧平房前有六七个穿白色文化衫成年男女,站成一排,手里拿着绿色瓶子。这时他注意到,马路另一侧,有两名男子在拍照,其中一人持单反相机,一人持手机,对着对面一群男女拍照,对面一群男女知道有人在拍照,故有人摆出照相姿势。
  事后该员工恍然大悟:"原来在预演&摆拍&。"
  上述员工还注意到,事件发生时,报社对面停了一辆黑色宝马车,车上下来人对场景进行拍摄后迅速离开。
  8时27分,注册名为燕小刺的发出微博,称中国青年报社门口有7名上访者集体服毒自杀,并配上了图片。此微博很快被大量转发。
  服毒事件发生后,江彦君成为上访者的发言人,他召集了7人的家属接受媒体采访。
  据石绍斌介绍,7人中,张成梅并没有喝农药,只是把农药洒在衣服上,另有两人把农药含在了口中,并没有咽下去。
  张家友、江彦君等人称他们从未见过王主任,只知道是个男的,他们认为王主任是中国青年报社的记者,避而不见但派了人来见他们。他们甚至怀疑报社记者拿着他们的材料去敲诈当地政府,收钱之后被政府收买了。
  记者查询了那个qq邮箱,资料显示,这个qq号是一个24岁女孩的。
  拿单反相机和手机拍照两个人是谁?第一个发微博的人是谁?
  记者查阅到,这个注册名为燕小刺的人,姓王,曾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过,该公司自称代理央视的一些广告,独家全权代理旅游卫视《绿色中国》栏目运营,燕小刺曾经以该栏目的名义要过一些上访材料。现在她自己的各种网站标签显示,她从事类似与策划公关的工作。
  记者曾多次联系该网友,未获得任何回应。而随后不久,该网帖也被删除。
  中国青年报社已将调查了解到的上述情况向北京警方报案,并及时提供了相关材料。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警方消息,7名喝农药上访人员身体已无大碍,目前均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关于此事的更多内情,有关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俊秀、徐霄桐、李林和实习生彭文、高培蕾、杜江茜、陈骁、 郭美宏坚守在治疗7名服毒访民的医院两天两夜,直到7名伤员脱离生命危险才离开。他们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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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听证稿)
编辑:芷江电子政务
发布时间: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不动产、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不动产、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机场、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安置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管理、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有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安置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调度征收安置工作和集体会商重大事项,调度征收补偿及安置建设资金。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政策调研和起草、解释工作;承担征收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款的征收与管理,征收安置标准的监管,征地批准后实施系统运行管理,国家、省、县各类重点工程征收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调集、拨付,安置房工程预算、决(结)算评审;会同县物价等部门核定安置房成本。
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拟订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实物量、土地面积、安置人口等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征收安置补偿&三榜公示&,征收安置协议签订;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和协助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发放征收安置补偿费用,调处征收安置矛盾纠纷;负责安置资格审查,房屋分配、安置情况登记;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实物量、土地面积及安置人口的调查登记,征收安置补偿&三榜公示&,征收安置协议签订,调处征收安置矛盾纠纷等工作;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宣传政策法规及调处征收安置矛盾纠纷。
县发改、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税务、监察、房产、公安、司法、公用事业、物价、统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行征地补偿费用预存款制度。征地补偿费用(含征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资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土地报批规费、征收安置工作经费、有关规费和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土地报批前足额存入县国土资源局在县财政设立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在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在拟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张贴,同时送达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协助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农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取证,并予以公证。
实物量调查结束后,对实物量调查结果和需要安置的人口情况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满经审查后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期满经审核后进行第三榜公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每榜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七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修)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途径;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公告》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负责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拒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拒不配合实物量调查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法对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产权调查、评估、认定,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收人住宅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负责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相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听证后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并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当事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逾期不予腾地的,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五条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水田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片﹚征地时,可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附件1、附件6、附件7、附件9、附件10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本办法附件8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迁移。
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等,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能够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迁、安装费用。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调查摸底,对其辖区内农村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及安置情况进行逐户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张榜公示,并归档建立档案资料库,作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附件2、附件3、附件4规定的房屋征收标准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绘制平面图。
第二十一条 房屋装饰(修)按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项目评估补偿,未装饰(修)的不计算装饰(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本办法附件6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5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安置方原因没有按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过渡费按本标准的两倍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或经营性房屋,土地使用权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标准增加补偿5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及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第二十六条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另行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奖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生产经营性房屋应具有县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合法性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3.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三)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复查,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县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审查确定。
第二十九条 没有合法证件,属于历史建房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农村村民在日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宅基地按合法用地认定,并进行补偿;
2、1986年6月至1993年经两次非农业用地清查,有可以补办手续清查结论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可按合法用地认定,并进行补偿。
第五章 安置方式与安置资格确定
第三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采取统规新建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征收农村村民非住宅房屋,按照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采取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安置的人数和相关规定配置安置用地,划定安置区,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位置、面积和用途。
(二)符合条件安置的对象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平90平方米(含社会保障)标准购买安置房,砖混结构安置房的购买价格为550元/㎡。
(三)统规新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四)同一被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拆迁时,只能按照需要安置的人员数一次性购买安置房,不得重复安置;被拆迁户有多处房屋,其一处被拆迁的,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较偏远地段,被征收少量土地,确实不适于选择统规新建和货币安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规划控制,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划区外的自留地、自留山范围内按村民建房程序申请异地重建安置,在本次征收中不予另行安置。建房面积严格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同一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村村民房屋,实行规划控制,允许村民按村民建房程序申请异地重建安置。建房面积严格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条件安置的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转为城镇户口,被征收房屋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房地合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再扣除房屋建筑占用范围内已补偿土地的征地补偿等费用;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土地按集体土地相关征地补偿规定进行补偿,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第三十五条 同一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村村民房屋,实行规划控制,允许村民按村民建房程序申请异地重建安置。建房面积严格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业主及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将统规统建的安置房销售、出租、违规分配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农村独生子女(系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1人份额,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房待小孩年满16周岁后方可办理产权手续。独生子女户再生育子女的,多分配的安置房予以收回。
违法生育的子女尚未纳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安置。违法生育的子女经查证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成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按人平90平方米标准以统规新建安置房成本价购房安置。
第三十八条 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已暂时迁出的下列人员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的;
(四)&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和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蓝印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进行安置:
(一)在房屋征收时,仍然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能提供国土、房产无房证明的。
(二)有购买蓝印户口的票据等公安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待遇。
(三)购买户口后,未经招工,招干、参军分配工作等的居民。
第四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不再进行安置,但世居(房屋被征收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20年以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房指标,砖混结构安置房按统规新建安置房成本价购买。虽属世居但已购买(含已处置)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不再进行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被征收户有多处房屋,其一处被征收的,他处房屋已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用地面积的。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三榜公示&后至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死亡人员不再安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
第四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户,安置房面积以具有房屋测绘资质机构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超过或小于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收取或支付差额面积的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令退还安置房;不退还安置房的,按当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执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实施的按原批准方案执行,但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未予明确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农民生产生活补贴保障补贴;
2、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3、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4、房屋成色勘估表
5、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6、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7、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费标准
8、县城规划区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9、成片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10、县城规划区内青苗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农民生产生活补贴保障补贴
单位:元/亩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生产生活补贴 保障标准
旱地、园地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异地新建补偿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7.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以县房产局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
钢筋砼 框架结构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T《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4.空心砖结构房屋参照木结构类房屋标准执行。
房屋成色勘估表
完 房 已 耐 房 损 屋 使 用 屋 程 成 用 年 结 度 新 年 限 构 限
钢筋砼桩 结构
砖木结构、木结构
简易结构砼
基本完好房
一般损坏房
严重损坏房
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1.房屋装(修)饰物从房屋中剥离评估或作价补偿。 2.装(修)饰的范围:房屋外墙面砖,室内墙面仿瓷涂料、墙布,顶面吊顶及灯饰,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室内地板,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窗(含纱窗),各类木质门、窗、金属防盗网、遮阳篷,室内固定家具等生活设施。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元)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3砖附柱墙
土筑、土砖墙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挡土 墙护 坡保 坎类
砖砌挡土墙护坡
按砌体体积计算
片石干彻挡土墙护坡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电 杆 线 类
7米以下水泥电杆
包括杆上设备
7米以上水泥电杆
包括杆上设备
室外照明线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加5元补偿
砖粉生活用 水池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砖粉生产水 (粪)池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三合灰生产 水(粪)池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包括管道、气表等
机钻井(摇泵井)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砖砌、石砌井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排水沟(涵管)类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三合灰明沟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暗砼涵管Ф110mm
暗砼涵管Ф300mm
铸铁管Ф100mm
蔬菜大棚类
大棚拱材为钢管、管材为热镀锌管,内径20以上,厚度为1.8以上,拱高2.5m以上,半圆跨度5m以上,长度30m以上;拱间距为1m以下,3纵4卡,2个门,2个摇膜器,拱顶为塑料薄膜。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大棚拱材为钢管、管材为热镀锌管,内径15以上,厚度为1.2以上,拱高2.5m以上,半圆跨度5m以上,长度30m以上;拱间距为1m以下,1纵2卡,2个门,2个摇膜器,拱顶为塑料薄膜。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大棚拱材为竹片,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标准 种类
苗期及定植管理期
始产期(3-6年)
盛产期(6年以上)
桔类(椪柑)
桔类(南丰)
葡萄(刺葡萄)
葡萄(杂交)
花卉、苗木、药材
普通的按补偿,名贵的按补偿
蜜桔生产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4年; 始产期:栽种4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20c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6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30c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2、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橙、柚:60-80株/亩;刺葡萄:30-40株/亩;杂交葡萄:330-400株/亩;桃、李:30-40株/亩;梨:40-50株/亩;杨梅:25-30株/亩;板栗:20-25株/亩。 3、蜜桔等果树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已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 5、油茶:合理栽植密度80-90株/亩。
注:青苗补偿费一律按现状按亩进行补偿。
县城规划区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元)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打碑或修建罗围的,不得给予碑和罗围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为依据。
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成片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标准 生长期 种类
苗高3米以下
胸径6-12厘米以内
胸径14厘米以上
马尾松、杉树、 国外松等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梧桐及其他树木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00株以上。
胸径8-15公分以上的每亩补偿元
县城规划区内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亩)
蔬菜(白菜、萝卜、青菜等)
豌豆、蚕豆
香、西瓜、茡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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