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搜集证据,证人证言 证据清单是律师来做还是当事人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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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欣律师,执业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多年致力于婚姻、房产法律研究,精于家庭房产分割、起诉离婚、涉婚谈判、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业务等,多次代理上海知名离婚析产案件,积累丰富法庭实战经验。
&&& 杨欣律师融理论、实践于一体,曾发表法学论文数篇,其中《试述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一文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收录于《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出版发行。《离婚房产分割指南》被上海法治报摘录连载出版。此外还著有《企业家离婚与企业发展》、《涉婚房产研究》、《涉婚协议研究》、《试述家庭暴力证据的取得及效力分析》等。
&&& 杨欣律师始终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为最高信条,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涉外离婚、析产案件时游刃有余;其以把每一个案件皆办为“精品案件”为服务目标,不辞劳苦,诚信待人;其总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
&&&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鼎善”总部设于上海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位于陆家嘴国际金融中心,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华东地区。“鼎善”拥有一支精干专业的团队。合伙人分别来自上海各知名律师事务所,均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鼎善”律师在婚姻、房地产等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执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鼎善”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专业为保障、以诚信为原则”的先进理念,赢得众多客户青睐。
夫妻分居证据应当如何调查搜集?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此,调查搜集有关夫妻分居的证据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第一,夫妻分居已满二年的事实;
第二,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
第三,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当事人在搜集证据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居的原因。《婚姻法》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或起诉离婚之时,应当如何调查收集夫妻之间分居的证据呢?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搜集留存相关书证,如分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第二,注意搜集另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将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三,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同时,提醒: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保证上述线条的无懈可击,这也导致诉讼的结果存在变数。一般情况下,一个事实的发生会遗留很多证据,有的证据是有利的,有的证据是不利的,当事人必须甄别,千万不能让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充分,有无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证据补证等等,这些问题都非一个普通人士所能考虑周详的。因此,对于自己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这样会事半功倍;否则有可能千辛万苦搜集的证据到头来一无用处,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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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树,中国极平凡的一种树,它不太讲究生存条件,田埂旁,大路边,只要有黄土的地方,它就可以生存;
它是草根族,扎根在贫瘠的土壤中;它是在暴风雪的压迫下仍能倔强挺立的一种树,哪怕只有碗样粗细,仍努力向上!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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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讼维权要注意搜集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诉讼时,对所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关证据。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消费者的法律知识欠缺,很多情况下会因为拿不出必需的证据而导致诉讼失败,造成的损失最终得不到补偿。  
“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各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可以决定最终判决结果。”信德公益法律援助中心张律师介绍。  
结合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张律师提醒消费者要注意搜集如下证据: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付款凭证、接受服务的票据、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及包装物、购买或运输凭证、标的物检验鉴定;能够证明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真实情况的材料,如损失详单、司法鉴定、现场勘查记录等。 (记者 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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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欣律师始终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为最高信条,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涉外离婚、析产案件时游刃有余;其以把每一个案件皆办为“精品案件”为服务目标,不辞劳苦,诚信待人;其总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
&&&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鼎善”总部设于上海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位于陆家嘴国际金融中心,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华东地区。“鼎善”拥有一支精干专业的团队。合伙人分别来自上海各知名律师事务所,均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鼎善”律师在婚姻、房地产等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执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鼎善”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专业为保障、以诚信为原则”的先进理念,赢得众多客户青睐。
同居证据应当如何调查搜集?
同居,通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也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定缘由之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调查搜集有关当事人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同居?
同居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种同居并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因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涉及,所以不在本篇研究之列;第二种同居即严格意义上的&非法同居&,拿立法者的话说,&近几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现象呈增多趋势,已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还影响计划生育。&因此,这种非法同居方式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甚大,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系本篇所研究之对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二是非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可以认定为重婚,有关重婚证据的调查搜集,读者可以参看【本栏目】其他研究文章。本文所研究的是有配偶者非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即第二种情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司法解释,对&同居&的理解应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也是区别&一夜情&和偶尔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区别所在。
二、如何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非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很难取得,当事人欲证明配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必须证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
其一、配偶和自己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
其二、配偶又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非法同居涉及个人隐私,又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为社会舆论所不容,所以,即便当事人配偶存在非法同居的情况,一般也不会当众宣扬,知情者聊聊,加上我国法律又缺乏调查取证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欲证明一方具有非法同居的行为困难非常大。
三、如何调查搜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调查搜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无非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
其二,注意搜集另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将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其三,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其四,跟踪调查,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
提醒通过此种方式搜集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尽量不要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否则冒着极大风险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大量付出化为徒劳。
B、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金额不大,是完全没有必要委托调查公司的。
C、对于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因为激愤将之公诸于众。因为,公诸于众的结果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出现意外;更重要的是,公诸于众也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保证上述线条的无懈可击,这也导致诉讼的结果存在变数。一般情况下,一个事实的发生会遗留很多证据,有的证据是有利的,有的证据是不利的,当事人必须甄别,千万不能让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充分,有无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证据补证等等,这些问题都非一个普通人士所能考虑周详的。因此,对于自己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这样会事半功倍;否则有可能千辛万苦搜集的证据到头来一无用处,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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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树,中国极平凡的一种树,它不太讲究生存条件,田埂旁,大路边,只要有黄土的地方,它就可以生存;
它是草根族,扎根在贫瘠的土壤中;它是在暴风雪的压迫下仍能倔强挺立的一种树,哪怕只有碗样粗细,仍努力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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