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辜被打报警后我只找到一个我是证人什么时候上映请问证据成立吗

被人打后报警没证人的情况下受伤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_百度知道
被人打后报警没证人的情况下受伤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而证人是人证。但是单纯照片没办法作为你挨打的证据,至于如何受伤的还是需要其他证据相应证明,此处照片和证人是不同的作用可以,照片是一种物证,只能证明你受伤了
有人看到但不敢作证该怎么办呢
可以让公安机关去找他,让他申请证人保护,或者只提供证言,不出庭作证
在乡下都不敢得罪人,找证人作证真的好难
还有个办法,你可以和他说,然后偷偷录音,到时候把这个录音交上去,但是提醒警方一定要对声音进行处理。还有就是实际上,如果没有人证,只要物证足够也可以定他的罪。这种事儿你所做的只能是报案,警察来搜集证据。正常情况下警察是不会让你自己找证据的。
物证是指哪些呢
法律上物证的范围有一定限制 但是你可以简单理解为除了书面的文字证据 和证人以外都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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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庭审录音能作为上诉申诉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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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怪: 笔者受被告人(儿子)的委托,拿着委托书和辩护材料走进法庭,不料,审判长对我说“你不能做辩护人了,”“为啥?”他说“你是证人.”,我疑惑地问道“我啥时候说作证人了?”他们不容争辩,立即开庭了。我坐在旁听席位上,庭审过程中我焦急地举了几次手,法官就像没看见一样。真奇怪,做辩护能像听会那样临时找个人,坐在那里就行吗? 很清楚,这是他们的顶头上司们事先捏好的点子。 事实告诉我们,庭审没有录音、录像,就无法约束公权私用者的随意性。审理案件违背程序,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开庭十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可见,不让做诉讼代理人,是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违背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怪:开庭前,我领来一个录音、录像的人,法官说“法院不允许录音、录像。”我很气愤,心里想,就允许瞎整,允许暗箱操作,随心所欲,公权私用。
四怪:庭审时,公诉方只出事了两个物证,公诉人指着水泵和油丝绳,让原告证人辨认,原告证人回答说“与孙某买的水泵外观相符”。“外观相符咋解释?”立即遭到质问“我们商店卖给你的是30米无坏损的油丝绳,你出示的20.8米有两处坏损的油丝绳,是哪儿来的?。卖给你的是有电源线和电容的水泵,你出示的水泵即没电源线也没有电容,这个泵是哪来的?”两个问号,全场目瞪口呆,哑口无言,一直到休庭没做出解释。这要有录音、录像,可真丢丑了。
五怪:原告证人(死者内弟在人死第三天)的证言是;“手拿吊水泵的油丝绳,一边抽水一边往井里下水泵,抽了四、五分钟水,他说“有电”,我说,我拿的电线“也好像有电”,我喊“快把总闸关了”他就被打倒在井旁水坑里。”又说“人倒在地上之后,马上做人工呼吸,当时就没有呼吸了,立即送往县里医院。奇怪的是,人都没呼吸了,为啥不保护现场,不报案,贪黑急忙把尸体转移现场,送往十里之外的医院?为啥不先给死者父亲送信到现场来?并且他当时不说“手拿吊水泵绳”,当天晚上也不说“手拿吊水泵绳”,第二天找电业的人商量时,还没说,而且拿到商店给的五千元钱之后,晚上报案还没说“手拿吊水泵绳”,只说“打井时,使用水泵抽水,被电击身亡。”而且不交出所谓的物证“绳”和“水泵”。第三天才编造出以上证言。更奇怪的是,第四天“治安科周某某和孙某某让死者家属,把物证交到公安局,但是他们心有余悸始终不交出,公安机关在检测前没见到水泵”(看卷宗附件31,90页,68页)。可见,法庭上出示的两个物证,不具备合法性。说”拿绳被电击身亡“的证言不具备真实性。
六怪:驳回《申诉书》第1条,“被告赵某某说“发现水泵有抽沙子漏电的2台”,买卖双方认定一致”。再看看“8月12日收据”,附件1卷宗90、53页,把该收据折叠一半入卷宗,掩盖了“当场试验一切正常,先拿海城牌水泵洗井,坏损给修给换”。此收据是买卖合同,商店照顾用户,允许用清水泵先洗井,把井里的泥沙抽净,并且承诺坏损给修给换。”商店兑现了承诺,给换了一台750W的远鹏牌水泵。这里说明两点:一不是一个品牌水泵,不能张冠李戴;二是抽沙子必然会造成漏电质量问题。这是不按照《水泵说明书》操作而造成的漏电质量问题,不是水泵本身的质量问题。见《水泵使用说明书》附件3。奇怪的是,这2台水泵咋能够证明原告有“明知漏电,还继续销售”的故意犯罪情节呢?
七怪:在《驳回申诉书》第2条中,原告(死者妹夫)证言:“他手拿绳.......说“漏电”,我说我拿的电线“也好像有电”,我喊“快被总闸关了”他就被打....”这可能吗?拍个电视剧看看,这奇怪!人触电能说出话来?根本没有能力和时间说话,《电工手册》489页致人死亡的“电流对人体的作用,呼吸麻痹,心脏麻痹停止呼吸。引起心室颤动,0.3秒。”为啥能在《驳回申诉书》中“从证言笔录和证人当庭作证看,基本情节吻合,并且与技术鉴定互相认证”,证据充分吗?“基本’吻合是啥概念?当庭作证的细节就是没有录音、录像,有胆量公开演示一下,当庭录制看看。
八怪:在《驳回申诉书》第2条的结尾中“并且与技术鉴定互相认证”,此“技术鉴定”捏造了三个事实:1、20.8米吊泵绳,实际30米;2、泵绳距泵体20毫米,实际没现场勘验,三年后虚构的事实,3、泵体距离大地2米,实际不到10厘米,见附件33。以假证据进行“可能性的论证分析”,就能认定“拿绳被电击身亡”了?就可以随便给人定罪了?多次实际试验,水泵在井下10多米处,人在井上拿绳,绳上没有电流。此实验光碟法院不看,08年8月26日听证时,省高院法官还是不要新证据光碟,天大的怪事!
九怪:经过多次实际试验,并且制做了很多光碟,以此作为新证据。实际试验的结果是吊泵绳上电压是2伏,用手拿油丝绳没感觉。36伏也是安全电压。假设人真的是被电击身亡,那么,只能是水泵的电源线接头处漏电,死者邻居(原告证人)三次证实“手拿电源线、水管和吊泵绳捋成一把,往井里送水泵。”见附件。原告证人XX证实“电源线接头使用普通脚部粘接。”附件。水泵抽水必须用方式胶布,否则,接头遇到水就漏电,是最大的安全隐患。
十怪:在《驳回申诉书》第3条中写道:“尚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作伪证。”真奇怪,难道法官真的不看卷宗里的证据?(见证据目录附件6),李某某自己已经证实“电线从屋里出去在院内地上顺到杖子处,又顺到井附近,电线是从杖子中间穿过去的,”这分别是爬地线、拦腰线,这种危险的架线方式,人畜最容易触碰到接头处,隐患极大;王某又证实“街头没用防水胶布粘接,”潜水泵抽水时,带电作业,不用防水胶布,遇到水就漏电,最危险;刀闸用铜丝做保护,无法保护电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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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KAN622 @
06:59 ) 累见不鲜,见怪不怪
一怪:在二审时,即不开庭,也不与当事人核实证据,只是到看守所问了一会,很毛草地写了不到一篇,硬让签字,当事人说“不让看,我不签字”,法官说“你不签字我就不敢定你罪了?这事我见多了!”回去不久,就这样悄悄地维持了一审判决。谁听说过有这样审理案件的?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办案。如果有必须录音、录像的程序,谁也不敢做出这种丑事。
嗨!真是“见怪不怪,屡见不鲜”了!请见高级法院“打发叫花子(没有说明驳回的理由与分析原因)”的复查回复:* *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刑监字第237号***:你因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诽谤罪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6)*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刑终字第10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歪曲、编造事实,重罪轻判等为由,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这一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申诉称原判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经查,原判因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正确。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你申诉称原判歪曲、编造事实,重罪轻判。经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诽谤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免予刑事处罚适当。该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希望你正确对待,息诉罢访。特此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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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法院的法锤一敲下去,不管敲对敲不对,都将成铁案,除非如余祥林、赵作海案的受害死者复活,难遮耳目了,才有可能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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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对那些今天缅怀杨佳的人说最后一句话,
1楼我想对那些今天缅怀杨佳的人说最后一句话,如果每个人都像他一样遇到不公就杀人泄愤,也许你们自己就活不到今天…越多的人把杨佳当英雄,杨佳案的示范效应就越可怕。现在滥杀无辜泄愤的已经越来越多了。有些人说杨佳杀的是**…难道**就该死吗?
22:52 回复
ltaog2222 1位粉丝
2楼你懂的杨佳的悲哀吗
你处在那种环境下会怎么做
社会有太多的不公 有些时候只有鲜血才能带来改变
00:27 回复
3楼有些人就是鼓动别人去做杨佳,但是自己是绝对不会做的,赔上生命的反抗有意义吗?活着就有希望,活着就有可能。 通过手机贴吧发表,手机访问
08:31 回复
正版 爽爱成卓
4楼杨佳在我们系是个女生、
10:41 回复
贴吧公益 一个人游天堂 3位粉丝
5楼刚 度娘 了一下杨佳资料,长期的愤怒积聚的结果,量变引发质变,狗逼急了还能跳墙,兔子急了还能咬人,每个人都应该反省反省,自己所作所为是否对得起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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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上访的证据,但是庭审笔录是记录开庭过程唯一的法定形式,除非经同意进行庭审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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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我永远只是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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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法学学生亮亮 @
20:17 ) 可以作为上访的证据,但是庭审笔录是记录开庭过程唯一的法定形式,除非经同意进行庭审录像。
上访了,没用,都说是小事,爱理不理。现在的执法环境,是为权利而为的,权与钱让执法人员怎么做,他们就怎么做,把公平正义抛到宵去外去了,况且都能得到直属上级的庇护,这社会已病入膏肓无可救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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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awskawx @
21:21 ) QUOTE (thirds &#064;
11:19 ) 签不签名确实是一样的,不过和庭审不一样还是应该写下来。律师在旁边的话律师对法官的无理要求(不许写意见)和庭审笔录没有正确记载开庭情况应该提出意见的。如果没有提,可能是律师经验不足。法庭是不能录音的,因此录音证据不是“合法”证据。但对纪检和信访来说,不需要“合法”的证据,所以你是可以把它作为证据去投诉法官庭审不公的。投诉出结果后,再以处理结果要求再审,是一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路子。 当时的律师都不知有否跟对方及法官同穿一条裤子呢?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笔录看都没看一眼就直接签名了。现在社会上的律师能有几个真正是有责任心的?
真是瞎了眼!花钱雇了个白眼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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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推辞不去的、有充分确凿证据证明正在继续退还、处理过程中的、客观上已经上交在公用办公室的、既无收受动机也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红包,就能定人受贿罪么?我的博客 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author=875 罪与非罪,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请看――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6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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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股有屎的人才怕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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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推辞不去的、有充分确凿证据证明正在继续退还、处理过程中的、客观上已经上交在公用办公室的、既无收受动机也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红包,就能定人受贿罪么?我的博客 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author=875 罪与非罪,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请看――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6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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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宠辱不惊q @
17:23 ) 屁股有屎的人才怕纪委!
现在有权者没几个屁股没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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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乌鸦一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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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lnshenyang @
09:55 ) 天下乌鸦一般黑。
现在就是这种社会了。唉!何时能拨开云雾见晴天呢?[SIZE=14][COLO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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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良心的法官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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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没良心 @
22:38 ) 中国没有良心的法官太多了!!!
不只是法官的问题,更多的应该是检察官的问题吧?因为检察官负有法律监督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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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振中委员提出法庭全程录音、录像的建议,是笔者多年盼望的一件大事,也是大家都很关心的大事,这是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一个主要问题。南振中委员代表人民的意愿,对司法公开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我很感动!使我回忆起2004年一个终生难忘的一幕,对当时的场面笔者写出了很多的文章,发表在法制网《法之光》、人民网、凤凰网和人民法院网的法治论坛《网评天下》等栏目的博客里。发表的《冤案十八怪》一文中的第&二怪&:“ 笔者受被告人的委托,拿着委托书和辩护材料走进法庭,不料,审判长突然对我说“你不能做辩护人了,”“为啥?”他说“你是证人.”,我疑惑地问道“我啥时候说作证人了?”他们不容争辩,立即开庭了。我坐在旁听席位上,庭审过程中我焦急地举了几次手,法官就像没看见一样。真奇怪,做辩护人能像听会那样临时找个人,坐在那里就行吗? 很清楚,这是他们的上边事先捏好的点子。事实告诉我们,庭审没有录音、录像,就无法约束公权私用的随意性,只靠庭审笔录,不能够充分体现庭审的全貌,很难有效地防止改动或者丢失庭审笔录,对于当事人翻供,也会有很好的考证。不依法让人行使辩护权,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开庭十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是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违背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了庭审录音、录像,能够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从此,笔者特别渴望庭审时行录音、录像,经常在网络媒体上呼吁,特别是对原来的《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的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此规定已经不适应新时期公民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此条规定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阻碍的作用。从情理上讲,如果必须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才能录音、录象,这会扩大公权的随意性,为人情关系提供了方便之门。从法理上讲,是违背宪法所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以私权限制他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应该是,在下裁决书、裁判书和判决书的时侯,独立思考,行使自决权,而不是在受理案件和作出审判决定之前的时段内进行独立审理。审理和审判不是同一个概念。要全面地理解和实施宪法中规定的“独立审判权”。面对司法公开,所有公民的四项权利都是平等的,而不应该以各种权力来限制他人。法官不能对法庭规则和审判程序有自由裁量权(二十七、三十三),即然是公开审理,那就应该让更多的人了解审理过程中的细节。这才能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也给公众评议和监督提供了平台。尤为重要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充分显现法官的水平和素质,这才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并且使公众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尤其是涉法涉诉、申请再审公开听证会,如果不允许旁听和记者录音、录像,更容易营私舞弊暗箱操作,涉法涉诉、申请再审,面对的是原审法院和法官手中掌握着司法权的强势,是针对涉嫌司法不公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人际关系广,活动能力大,很容易互相串通,互相利用。如果公开听证、公开庭审和公开合议,不全程录音、录像,那么,就很难摆脱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如果不允许记者和旁听录音、录像,被申诉方就会利用再审听证会走形式,特别是最后的合议阶段,很难避免暗中捏点子,违背证据和事实,枉法作出听证终结,这将会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第<font color=#D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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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KAN622 @
21:16 ) 发表的《冤案十八怪》一文中的第&二怪&:“ 笔者受被告人的委托,拿着委托书和辩护材料走进法庭,不料,审判长突然对我说“你不能做辩护人了,”“为啥?”他说“你是证人.”,我疑惑地问道“我啥时候说作证人了?”他们不容争辩,立即开庭了。我坐在旁听席位上,庭审过程中我焦急地举了几次手,法官就像没看见一样。真奇怪,做辩护人能像听会那样临时找个人,坐在那里就行吗? 很清楚,这是他们的上边事先捏好的点子。
是啊,庭审只是形式也已是司空见惯了,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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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北定州:水果批发市场治安混乱&&残疾人无辜被打骂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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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web/blt/ThinkPHP/Common/functions.php &#12288;LINE: 112
[保定]河北定州:水果批发市场治安混乱&&残疾人无辜被打骂维权难
尊敬的全国各级领导,尊敬的全国各级新闻媒体以及热心网友:你们好!请允许我在此打扰你们。字比较多,请你们耐着性子看完我的血泪控诉!&&&&&&&&&&我是怀着无比悲愤,无比痛苦的心情向各位控诉的。我是个下肢残疾人,为了生活,今年正月开始卖水果。今年5月29日,我去位于定州市西关西街的水果批发市场进货。我们看好了当时外地(深州,赵县或晋州的,具体不详)梨,并和货主谈好了每箱21元。 就这样,另一位进货的梁某上车去卸梨,由于当天我想去村里赶集卖,就让他们先给我装车。他们也同意了。当我的车上装了八箱时,我考虑到那一阵不太好卖,就说够了,并且给货主结账。然而,和我们谈价钱的货主此时到别处去了,过来的是另一个货主,她非要按每箱23元结账。我们当然不干了,见协商不成,我们五六个人就说不要了,女货主不高兴地从我的车上把那8箱梨卸了下来。就在我们准备去看别的货时,一个50多岁戴墨镜的男的(事后从派出所得知此人名叫薛金利)冲我说:“给别人算24,给你们算23,你们还不要,给脸不要脸!”当时我虽然气愤,但是对他说:“合适要,不合适不要,你说这话有什么意思?”他却说:“说你怎么了?不服气揍你!” 我没有理会他,就和别人来到另一辆梨车前。然而此时一个50多岁的女的(事后从派出所得知她叫刘胜芹)突然追过来骂我:“你姥赖逼的装了人家的梨怎么又不要了?你不就仗凭拐腿拐脚的在这儿耍啊?别人让着你,我就不让着你! ”一边骂着一边追了过来。我说:“合适就要,不合适就不要。”她骂道:“你说那个话放屁哩!你不要搬人家的梨干嘛?你不要上车去搬梨干嘛?”强迫我掏钱买了已经卸下来的梨。见我不怕她也不说话,她竟然又骂我:“你真不要脸,滔生个人干嘛?卸了人家的梨又不要了,还不如 死劳哩!”我愤怒之极,生气地说:“我的钱,愿给谁给谁!”(但是她给派出所说我说的是老子有的是钱,愿给谁给谁!呵呵,老子要是有的是钱,还用来这儿受这窝囊气吗?))这个不要脸的女人接下来的话让我不得不回骂她,她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不禁洋洋得意,扯着嗓子 骂我:“你妈生下你来拐腿拐脚的,祖祖辈辈都是拐腿拐脚的!”当着那么多人的面利用我身体的缺陷这么辱骂我,我被彻底激怒了,立即回骂她:“你姥姥个逼!你真不是人!骂你姥赖逼的什么咧?”她见我居然敢骂她,又跳了过来,一边往我脸上吐唾沫,擤鼻涕,一边用手指甲掐着我的左胳膊嚷道:“你打头儿上车搬的人家的梨,你还给搬到车上去,弄成一模一样地!”我一边躲她的唾沫和鼻涕,一边使劲甩脱她掐着我左胳膊的手,一边往后退。她趁我不防备,一边骂骂咧咧的:“别看我活了50多了,怎么也死不到你前头!”意思是要打死我,为了区区不足200元的梨,竟然想置我于死地,刘胜芹真是丧尽天良,灭绝人性啊!一边一拳打在我的左耳朵上,导致我的耳朵发热疼痛了好几个小时,听力也下降了。在此过程中,有好几个人连拉带劝,叫她算了。但是,不劝倒好,一劝倒像给她助威似的,她的气焰更加嚣张了,骂的也更起劲了。此时,那个戴墨镜的薛金利不声不响地过来,一脚踹在我的右腿上,疼得我差点儿摔倒,他还想踹,别人 把他拉走了。刘胜芹看见了我的摩托三轮,不知向谁嚷了一句:“这是他的车,今儿个走不了!”还想扣我的车!有近百人在场啊,我就这样忍受刘胜芹夫妇的打骂侮辱长达20多分钟,当时我羞得真想一头撞死!活了30多年,哪儿受过这样的屈辱?哪儿碰到过这样的无妄之灾?&&&&&&&&见场面已经无法收拾,饱受精神和肉体摧残的我忍无可忍,拖着疼痛难忍的腿悄悄挪到后面拨打了110。等了几分钟不见公安机关打电话来,我正准备走,一辆没有车牌号的警车开了过来,我这才看到了希望,于是迎了上去,车里坐着一个着便装的中年妇女,一个穿警服的中年男子开着车,我问他们 是不是来出警的?那女的得知我报的警后大概了解了一下情况。由于二人没有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而且那个女的没穿警服,我就问他们是哪儿的?答复是西城派出所的。我要求看他们的证件,那女的竟然跟我恼了,生气地说:“你打了110了,俺们开着警车过来了,莫非还有冒充的?”还是那个男的说话稍微和气点儿,问了我几句就让我在原地呆着别动,并且向我证实是谁打骂我后向对方走去。我在相距十几米远的地方看到,那个女警察和刘胜芹有说有笑,拉家常似的,顿时我明白过来:她们不光认识,还非常熟悉!不知他们说了些什么,就见俩警察和一个叫刘丑儿的妇女说笑着向我走来。刘丑儿满脸堆笑地对警察说:“我跟他一个村的,还跟他伯伯不错。”男警察对我说:“你们还一个村的哩,你也不怎么甘儿(指没把我打坏),就算了吧。”刘丑儿的娘家确实是我们村的,但她没有打骂我,而打骂我的刘胜芹和薛金利 和我是一个村的吗?即使是一个村的,无辜被打骂就可以像他说的那样算了吗?如果什么事都算了,国家制定法律干什么?设置公安局干什么?花那么多钱养着警察干什么?!因此我当时就非常坚决地说:“不能就那么算了,那个女的朝我脸上吐唾沫,擤鼻涕,使劲儿骂我,打的我的耳朵嗡嗡响!那个男的还踹了我一脚哩,没疼死我---”没等我说完,刘丑儿就气呼呼地说:“你别丧良心!俺们没有看见打你!” 听了她的话,我虽然生气,但当时我考虑到这事她没有参与,就让她别管。谁知刘丑儿气急败坏地说:“我怎么能不管?那是俺们的摊儿(批发梨的摊位是她们的,她们负责代卖)!”怪不得她们替卖梨的人强出头 !可是有这么不分青红皂白就强出头的吗?刘丑儿见我不为所动,就嚷了起来:“你非得叫我找你伯伯去?”我冷冷地对她说:“你愿找谁找谁,这事完不了!”然后我对俩警察说:“这事你们管了不?管不了的话我自个儿想法。”那个女警察问我想什么法?口气和神态非常不以为然。那个男警察让我先回派出所去等着,他们再了解了解。我问他得等多长时间?他说20分钟吧。于是我就去了西城派出所。&&&&&&&&&&&&&&&&&&在西城派出所等了好一会儿,出警的那俩警察回来了,把案子交给了一个30多岁的男警察。我带着狐疑随他们上了二楼,那个叫杨峰的年轻警察一个劲儿和我套近乎,论大小,就是不提案子。出警回来的男女警察(至今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却老是要我别生气别追究了,还是算了得了 。杨峰向他们二人了解以后说:“ 那俩娘们儿是西关西街有名的耍茬,你别跟她们一般见识。”谁愿意和她们一般见识啊?我不是无辜被欺负被打骂了吗?见说不动我,女警察气呼呼地出去了,杨峰也给我做了笔录,说是再了解了解,让我回去,做做行凶者的工作,把双方叫到一块儿给调解调解,过两天给我打电话 。&&&&&&可是一直没有等到杨峰的电话,我知道派出所对此事不重视,而且偏袒对方,就在5月31日去了定州市政法委 。政法委马上给公安局控申科打电话,然后要我直接去位于定州市公安局门口的控申科 。我到了控申科以后,接访的公安局领导听了我的叙述,就给西城派出所打电话,要他们尽快给我解决,并让我还去西城派出所找所长张东顺。在西城派出所,我见到了所长张东顺。 他大概了解了一下就给办案民警杨峰打电话,等杨峰来了以后我就去了杨峰的房间。杨峰仍然不想处理,而是劝我就这么算了。当得知我因为受到侮辱和打骂这几天没有去进货时他很惊讶,非常大方地说,以后我尽管去进货,不会再出事了,必要的话他们可以警车替我开道,保护我进货去!对此我只能付之一笑,是苦笑!我有那么大的面子和架子吗!说了半天,杨峰见我不走,就又说过两天去保定考试,等回来以后再找找对方。正在这时,案发当天出警的女警察来到杨峰的屋里,看见我就没好气地说:“你怎么又来了?根本不叫个事!你们还是一个村的哩(她老是强调我和刘丑儿是一个村的)!”满脸的鄙夷和轻视。说实话,我还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对待报案人的警察!我也没好气地说:“你们老不给我解决我不来呀?谁愿意上这儿来?”那女的气哼哼的走了,然后我又问了问杨峰具体的答复时间就回去了。然而在家等了两天,还是没有杨峰的电话,我想去西城派出所问问,又怕白跑一趟,开着摩托三轮光烧油不见效,就给杨峰打了电话。杨峰说,找了刘胜芹她们一趟,调解不成,那边不出钱(指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只能走程序了。我一看,派出所如此明显偏袒刘胜芹,就咬咬牙,从本就羞涩的囊中拿出380元买了个能录音的手机,准备着再去控申科或派出所时用得上。6月3日我又去了政法委,政法委还是要我去公安局控申科。我说去控申科作用不大,一名女士给控申科的魏姓科长先打了电话联系,随后我就犹豫着进了公安局控申科的办公室。&&&&&&&&&&&&控申科办公室当时有两个人,一人一边翻看记录本一边问我叫什么?我如实回答后此人惊讶地说:“你就是曹祖兴?上次你去了政法委后于政委把张东顺叫过来了,责问他们派出所是怎么处理案子的?刚发生的事怎么就成了上访案件了(真是笑话!我作为定州公民去定州市政法委反映情况也算上访吗!?)?公安机关处理案子是有期限的,像这样的治安案件期限是一个月,过了一个月派出所要是不管你再来。我告诉于政委说曹祖兴是个残疾人。于政委说,残疾人也不行,不能助长这种风气,他要再这样,就把他当成打击对象!”(今年公安部规定严打七种犯罪,我无论如何也不敢犯下任何罪行,他们给我扣什么帽子呢?)我这才知道这就是控申科的魏科长。那天是副局长刘建英接访,他们给西城派出所所长张东顺打了电话,要求尽快给我解案,并且还给我照了相,说是没有其他意思,我去“上访”了,是刘副局接待的,然后要我再去西城派出所。我走时魏科长还嘱咐我:“别再来了,除非派出所不管。那得等到一个月以后才能再来,差一天也不行!”在西城派出所,我先去见了所长张东顺,他把杨峰叫道他的房间,让他好好处理。杨峰对我说:“走吧,去我那儿。”我就跟着杨峰来到他的房间。我问杨峰怎么样了?他说前两天去保定考试了,昨天刚回来,还没顾得上,让我再等几天----还等?咋还让我等?杨峰解释说,过几天就高考了,他们得去定州三中附近维持秩序,这两天布置一下。等高考完了再去找找刘胜芹她们,能调解就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就走程序,走裁决。见他的理由那么充分,我也只能一等再等了。眼见老是花钱不赚钱,我早就着急了,但是案子得不到处理,我怎么有脸面再去水果市场进货呢?案发后等待结果的日子里,我一边忍着尽量少花钱,一边忍着老婆和我妈无休止的唠叨。没有办法,6月7日,我又来到了西城派出所找到所长张东顺,张东顺要我找杨峰,我说:“找他不如找你呦。”他说:“那个娘们儿脑子有毛病,别跟她一样儿着。”这叫什么话?我气急了,对他说:“她脑子有毛病?她脑子有毛病怎么不骂他爹,怎么不扇自个儿嘴巴子?在有的人看来,我脑子还有毛病哩!我不光脑子有毛病,俩腿有毛病,精神也有毛病!”张东顺愣了一下说:“实在调解不了就走裁决。”我问怎么裁决?他说:“治安罚款,治安处罚呗。”然后他反问我碰见这么不讲理的人了能怎么着!听听!作为派出所的所长居然问我怎么着!如果我有什么精神损失,经济损失,直接向法院起诉去。由于杨峰在三中附近维持考场秩序,我见等不到他,而张东顺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就默默地走出了西城派出所。&&&&&& 6月9日,我抱着一线希望再次来到西城派出所找到杨峰。他正忙着,我等了一会儿,还没有说什么,他就说让我请回。我问他请回怎么着?他说该怎么着怎么着,他们再调查调查,但是当时他们不在场,没有亲见,不能光听我说也不能光听她们说,要求我配合找证人。这个荒唐的要求虽然更让我气愤(因为他们出警后在现场没有调查取证,现在居然要我这个受害人报案人找证人找证据!),但是为了尽快结案,我只好答应了,并很快找到了第一个证人。杨峰他们开车过来给证人做了笔录之后,又说一个证人不够,还得再找一个才行。于是我又在定州市区满大街地寻找,谁知他们进货后没有在市里经销,而是去村里赶集了。我又找到十几里外的证人家中,失望的是,证人还没有回来。傍晚时分,我拖着小儿麻痹致残的左腿和股骨头坏死带来难忍疼痛的右腿,冒着淅淅沥沥的小雨,再次来到证人家里,做好他们的工作后就给杨峰打了电话。很快,杨峰和另一个警察赶了过来,终于做完了向证人取证工作,杨峰一边朝外走一边笑着说我:“跟天斗,其乐无穷;跟地斗,其乐无穷;跟警察斗,你还其乐无穷!你活这么累干什么呀?”听听,这叫什么话!我在跟警察斗吗?我愿意跟警察斗吗?我敢跟警察斗吗?我愿意活这么累吗?如果残疾人和健全人享受同等的待遇和尊重,如果我的案子不是一拖再拖,我能活得这么累吗?为了讨回公道,我不得不在艰难求生存的同时为了鸣冤四处奔波!活得真是不容易呀,真是累的生不如死啊!不就是因为案子得不到处理,我去了两次政法委和控申科吗?如果这也叫“跟警察斗”的话,那么谁还敢反映问题?!而我冒着越下越紧的雨回到家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了,浑身湿透了不算,右腿疼得更是不听使唤,歇了足有半小时才缓过劲儿来,累的连晚饭都没吃。我本以为有了证人证词就可以结案了,但是等了十来天依然没有任何消息,由于十八天没有进货卖东西,只花钱不赚钱,我在家人的劝说下于6月17日硬着头皮来到水果市场进货。很多人都问我怎么又来了?被打骂了不是报警了吗?派出所是怎么处理的?不管这些人的用意是什么,目的是什么,被人揭伤疤毕竟是痛苦,尴尬的,也是莫大的耻辱!6月19日我无心进货做买卖,又去了西城派出所。然而,没有想到的是,杨峰的态度突然来了个180°的大转弯。我问他案子怎么着?他说调解不成,裁决吧,我又问怎么裁决?他说不知道,法制科说了算。我笑着说:“你怎么会不知道?都是你们说了算。你们怎么报,法制科怎么批。”他斜着眼用那种冷漠的态度说:“我是不知道,你这案子太大,我办这么多案子没见过你这么大事。”忍着屈辱和伤痛我又陈述了一遍案发当天刘胜芹对我的侮辱和殴打过程。但是杨峰说调解不成,对方不赔礼道歉不赔偿损失,反而问我互骂还怎么处理呀?我急了,问杨峰是谁挑起的?杨峰说:“你说是她挑起的,她还说是你挑起的哩!你说她骂你了,她还说你骂她了哩,你说这事怎么说?”我说:“这事到底怎么回事你们已经调查清楚了,怎么反过来怨我哩?”杨峰说:“刘胜芹说你看了她们的梨为什么不要(奶奶的,看了就得买吗?这不是强卖强买是什么?!)?所以这事是你挑起的。”我羞愤难当地强调:“你们要是管不了,我还找政法委去。”杨峰听了这话居然恼羞成怒,挥舞着胳膊轻蔑地说:“去吧,愿找谁找谁去!找市长去吧。”我强压怒火,就有关的法律条文向杨峰的论断提出了异议。杨峰竟然说:“就你这脑瓜子能当市长了!法律规定是一回事,俺们处理又是一回事。等你进了人大修改法律吧,全按你的意思!你有这脑瓜子怎么不去当市长啊,怎么不去当国家主席啊?”我怒极反笑:“这事随便你怎么说,反正水果市场治安混乱,强买强卖是是事实!”杨峰说:“你管事真多!你管好自个儿的事就行了,别的不用你操心!”“这就是我的事,我亲身经历亲身体会的怎么算操心?”我问他。杨峰此时面无表情地说:“乱不乱你跟庄局长(指现任公安局长庄春来)说去,你跟市长说去!”然后掏出手机摆弄,不再理我 。我坐在那里,走也不是,留也不是,就那样干耗着,等杨峰给我最终的结果。我一阵剧烈的咳嗽,对杨峰说:“我这一阵上怎么大的火呀,老是咳嗽不算,穷得都吃不上饭了。”杨峰用眼角的余光乜了我一眼,仍然没有停止玩手机:“你上火?俺们还上火哩!为你这事。这几天谁也不好过!你穷?你上俺们老家看看去,更穷,全是破房子!这事我管得了就管,管不了不管,我一个小民警子,大不了回家卖红薯去----” 他这话真是让我哭笑不得!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职权范围内,只要用心,都是能管的。更为可笑的是,一个国家政府执法机关吃财政饭的人民警察,居然和一个真正贫困的残疾人比起谁最穷来!而且他的比较对象还是此时最需要威严神圣的法律帮助讨回公道的受害人!由于和杨峰话不投机,谈崩了,接下来是长达十几分钟的沉默。他在玩手机,接电话,我则坐在那儿不住劲儿地咳嗽。在我要走的时候他才说下星期一给我送裁决书。然而我又失望了!&&&&&&&& 再也不能这样遥遥无期地等下去了!十几天后的6月30日,我忐忑不安地重新迈进公安局控申科的门。在此有个小插曲:那天早上下了小雨,控申科门口有些光滑,我尽管很小心,但还是摔了个跟头,右膝盖磕的好几分钟起不来。当时控申科的魏科长正好在,见我又去了,就问我是否还没有解决?得到我肯定的回答后,他让值班人员再给西城派出所所长张东顺打电话,然后告诉我已经裁决了,让我去找派出所。裁决了?怎么裁决的?我带着满腹疑问来到西城派出所找到杨峰。杨峰的脸上挂着一层霜,见我去了也不说话。我耐着性子问他给法制科报了没有,法制科批了没有?他说裁决了,对刘胜芹治安罚款200元。我要求看看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杨峰支吾着说还不能让我看,原因是还没有拿回来。听了他的话,我怀疑这里边有猫腻,因为这个案子从案发至今,派出所都是向着刘胜芹她们的。杨峰接着说:“裁决了,你要是要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什么的上法院起诉去。”我说:“我没空跟她打官司,再说你们处理的不公平。我觉着刘胜芹够得上拘留加罚款唠。”杨峰不耐烦地说:“你要觉着不公平就告俺们去!案子怎么处理不是我说了算,是法制科说了算,俺们光管报批,怎么处罚是法制科的事儿。”然后他话锋一转,声色俱厉地教训起我来:“说句不好听的,我认识不少的拐子,还真没有见过像你这样的!他们谁不趁个几十万,几百万的,有那工夫好好想法挣钱,耍这个!”听了他这话我火冒三丈,质问:“谁耍哩谁耍哩?你以为我愿意上你这儿来?你以为我吃饱撑的没事干跟你们逗着玩儿?”真是没天理啊,我在办案民警眼中居然成了“耍赖的”!我依法维权居然成了“耍”!请问: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错了吗?全国千千万万个无辜蒙受不白之冤的被侵害人难道就为了不被人说成“耍”而冤死吗?!杨峰最后答应过几天给我送处罚决定书来。就在我对公安机关完全失去信心的7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杨峰的电话,得知我正在家里后他说一会儿过来找我。一小时后杨峰来了,先满脸堆笑地强调这一阵太忙,刚从北京回来,随后拿出一张纸来。我一看,是处罚决定书(见图)。只见上面赫然写着我和刘胜芹互骂,怎么是互骂呢?这么没有注明刘胜芹和薛金利对我殴打呢?怎么没有注明我是残疾人呢?况且事情是刘胜芹挑起的,是她先骂的我,我没办法才还口的,怎么是互骂呢?我觉得”互骂“用词不当。再说了,他们两口子还打我来着,这里怎么没有写?但是杨峰说:“恰当也好不恰当也好,现在处理的是她。这纸就这么大地方,字太多了也占不下,材料上(笔录)上什么都有。”我又对处罚结果提出质疑,认为罚200元太轻了,应该拘留加罚款。杨峰呵呵笑着说,就是考虑到事儿是刘胜芹挑起的,我忍无可忍被动回骂,才光处罚她的。然而,当我在杨峰拿来的裁决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后他们才发现拿错了裁决书!这是没有盖章的空白裁决书,也就是无效裁决书!杨峰赶紧说拿错了,一会儿再送一趟来。半小时后他们果然又来了,给我的就是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只是处罚的不公平,上面还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哩,你们看出来了吗?莫非这就是定州市公安局法制科的业务水平?!此外,我还注意到一个让我目瞪口呆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是6月23日作出的,可是为什么西城派出所直到7月7日才给送达?&&&&&&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其他的条条框框我就不多说了,制定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我能奈其何?我只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1,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和能力,同样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同时,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物质,精神环境的阻碍,残疾人参与机会受到限制,平等权利的实现遇到障碍,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2,社会上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 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给残疾人以帮助,使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在定州,是怎么做的呢?残疾人无辜被打骂,不但维权难,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更是让人难以想象!说出来让人难以置信!&&&&&&&&&&&&&&&&&&&&&&&&&&&&&&&&&&&&&&&&&&&&&& 定州市水果批发市场的薛金利和刘胜芹夫妇二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无故打骂无辜的残疾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给我这个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造成极大的伤害,听力下降,右腿疼得更厉害,而且着急上火,又羞又怒引起的咳嗽到现在都没有好过,更导致我18天没有去水果批发市场进货,生活一度陷入贫困中。案发后,由于派出所没有及时处理,我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都很重,在外出时不小心刮倒一位中年妇女,人家看我可怜,只让我赔了80元(其中还借了别人30元)的衣服和鞋钱,脚肿成那样,硬是没有让我赔医药费,否则我更是不知怎么办才好。由于长时间不赚钱,夫妻关系紧张,家庭矛盾不断,这一切,都是刘胜芹造成的!薛金利和刘胜芹夫妇寻衅滋事,破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定州形象,破坏定州招商引资环境,故意殴打伤害残疾人,但让人心寒的是,至今两个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悠然自得,没有得到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请问西城派出所偏袒这两个流氓恶霸到底是为了什么?(西城派出所偏袒刘胜芹,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说刘胜芹与我当众互骂,用词不当!是刘胜芹先利用残疾人的残疾辱骂我,我忍无可忍才骂她几句的,而且刘胜芹还当众向我脸上吐唾沫,擤鼻涕,并且打了我一拳,她老公薛金利踹了我一脚,怎么仅仅是互骂呢?分明是刘胜芹寻衅滋事,故意殴打伤害残疾人,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本案处理同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和43条第二项之规定: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但西城派出所仅仅对刘胜芹处罚200元就了事了吗?!&&&&&&&&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西城派出所不予调解,说调解不成,而且不管经济纠纷和精神损失!让我自己去法院起诉!7月8日我带着处罚决定书去了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然而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看了处罚决定书并问了大概情况后,也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原因是我没有伤情鉴定!难道有肉体上的伤才是伤吗?如果说肉体上的疼痛可以治愈的话,那么精神上的伤痛如何平复?!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是摆设啊!白白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 &&&& 案发后,刘丑儿打来电话威胁我,恐吓我,而本案和她本来没有关系的。5月29日案发当天,我在西城派出所做笔录时,包片民警杨峰就说,刘胜芹和刘丑儿是西关西街有名的耍茬儿,要我别和她们老娘们一般见识。既然派出所早知道她们是有名的耍茬儿,为什么不早点儿清理?为什么让她们坐大而渐成气候?!就因为派出所和刘胜芹早就认识熟悉,因此在办案时对她格外“照顾”!而让我这个本就贫困的残疾人的精神和经济生活蒙受巨大的损失!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残疾人和弱势群体?为什么被欺压被愚弄的总是我们这些弱者?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威严何在?!&& 请问西城派出所:&&  1、接警后来到了犯罪现场,却没有当场调查取证而是走过场,打马虎眼,怎样发挥维护治安的职能作用?2,连起码的出警留证工作都不做,怎样保证公民人身财产神圣不受侵犯?3,在案发现场不调查取证(当时人们大多数还没走),时隔十几天让受害人自己找证人找证据,是什么逻辑?有这样办案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胡锦涛主席说:“让老百姓生活的更加幸福!”温家宝总理说:“让老百姓生活的更加有尊严!”让我苦笑的是,定州市有刘胜芹和薛金利这样的流氓恶霸,又有西城派出所这样不负责任,拿百姓利益不当回事的单位和警察,我如何幸福得起来,如何活得有尊严?!&&&&&&&&&&&&&&&&受害人&&&&控诉人&&&&:曹祖兴&&&&&&&&&& 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曹庄子村&&&&&& 电话&&&&
请你依法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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