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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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庆祝专利法实施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继往开来,努力工作,把我国专利审判工作开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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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努力工作,把我国专利审判工作开展得更好
--在庆祝专利法实施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国光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实施十五周年,这是我国专利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十五年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在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经济科技发展的大局,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技术创新的指导思想,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专利案件。自1985年实施起至去年年底,全国法院受理并审结各类一审专利案件共计8700余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专利行政纠纷案件等。人民法院在专利案件新,审理难度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调整和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依法制裁侵权,保护了专利权人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调动了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积极性,促进了专利技术的推广、转化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保障和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确立了一些重要的专利审判司法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对大量专利案件的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专利审判的一些重要司法原则。例如,及时有效制裁侵权,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促进科技进步和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原则;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为我所用的原则等。
  (三)基本建立了专利审判的各项制度。为了正确适用等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正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总结专利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和颁布了7个司法解释和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基本建立起了比较系统的专利审判制度。如专利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专利侵权中止审理制度;技术鉴定制度;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重复授权专利的处理原则;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等。这些专利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专利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的正确实施。
  (四)加强了专利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实施后,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组织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50余家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亦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没有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人民法院,也在有关审判业务庭设立了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践证明,将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集中在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合议庭审理的做法,对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专利审判业务的经验积累,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利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一支政治强、精通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为了建立和培养这支队伍,国家法官学院和不少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或者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学习,参加培训研讨学习的人员累计达3000余人次。这支专业审判队伍,是人民法院完成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审判任务的重要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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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中心十五年前抢劫灭门案最后一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9:16:14  法制网讯 记者杨傲多 发生在十五年前的四川省宝兴县抢劫杀害一案三口的四名被告人中,最后一名落网的被告人韩国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月15日上午在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死刑。
  1999年7月初,被告人韩国平与从明普、郭建军、孙辉亮在安徽省太和县共谋到四川抢劫。后四人来到四川省芦山县,经郭建军踩点,四人决定在郭的老家宝兴县抢劫陇东镇自兴村二组村民徐孝俊(男,死亡时35岁)家,期间四人曾窜至徐家外伺机作案,因故未动手。同年8月17日晚上9时许,四人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徐家,因郭建军与徐孝俊相识,四人即以谈生意为由进入徐家。当晚10时许,四人趁徐不备,由韩国平卡住徐孝俊的颈部将其按到在沙发上,孙辉亮将徐孝俊之妻刘骆香(死亡时30岁)按倒在地,四人分别用秤砣、绳子、菜刀等工具将徐孝俊夫妇杀害,在徐家搜得现金100余元。在此过程中,徐孝俊的大女儿徐燕(死亡时11岁)惊醒,因徐燕认出郭建军,恐罪行败露,四人又将徐燕杀害。之后,四人携菜刀和抢得的100余元现金逃离现场。后从明普、郭建军、孙辉亮先后归案,其中郭建军、孙辉亮被判处死刑已被执行,从明普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日,本案的最后一名被告人韩国平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富蕴县北屯镇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抢劫财物,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徐孝俊夫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后,恐罪行败露为灭口又杀害徐孝俊女儿徐燕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韩国平积极参与共谋,并与他人相互配合,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抢劫罪判处韩国平死刑,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国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责任编辑: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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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夫妇吸毒贩毒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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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丈夫73岁,妻子70岁,古稀之年的老夫妇本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然而,这对暂住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的老夫妻却贩卖起毒品.近...
丈夫73岁,妻子70岁,古稀之年的老夫妇本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然而,这对暂住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的老夫妻却贩卖起毒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高端、常履三有期徒刑十五年。  老家在云南昭通的常履三、赵高端夫妇与来厦打工的子女均租住在海沧区新垵村。丈夫常履三只有小学文化,妻子赵高端是文盲。赵高端曾因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两次被法院判刑,日刑满释放。  常履三原来在暂住处附近的一家工地当门卫,后因眼疾无法工作而回家赋闲。赵高端出狱后被子女接到厦门,与曾经感情不和并断绝联系多年的丈夫住在一起。为了牟利,二人在暂住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日,二人在暂住处准备贩卖海洛因给刘伟、叶华时,被清查的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共计447.1克的毒品疑似物及电子秤、手机、手表、红色塑料薄膜、现金1万元人民币。经称重和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有91.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赵高端尿样经吗啡定性检测,试剂结果呈阳性。  据另一被告人叶华向警方证实,其自2013年3月开始吸毒,所吸毒品均向赵高端、常履三购买。大部分时间是赵高端亲自将海洛因送至其住处交易,有时其到赵高端租住的202室购毒,有时赵高端让常履三将毒品送来交易。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高端、常履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91.2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高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履三到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全部涉案毒品尚未实际进入流通环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王敏重 陈雁哲)  图为庭审现场。记者 安海涛 摄  ■采访手记■  “常回家看看”应落到实处  15年有期徒刑,对于年届古稀的老人来说,除了与悲凉、孤寂、病痛相伴的枯萎人生,还有怎样的选择?  采访完本案,对这对老夫妻锒铛入狱唏嘘不已的同时,更让人深思的是这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可以说,除了经济条件的窘困,亲人间的冷漠、彼此交流的匮乏、家庭关爱的缺失,正是这对老人双双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  本案在宣判时,两被告人的七个子女只有三个到庭,大儿子因犯罪尚在狱中,其他三个女儿不是工作忙就是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基本没有联系,无暇关心两位老人的现状。作为母亲的赵高端,据其陈述,其曾因在采石场非法私装炸药,被两次判刑,在被拘押、受审及后来长达6年的服刑期间,丈夫、儿女从未探视过她,子女们在受访时竟不知母亲因何犯罪、在哪儿服刑、刑期多长。案发前,与父母同住一个片区的子女不仅经济上对父母很少付出,日常的关心也基本是空白,是在父母被抓之后才知道他们竟过着贩毒吸毒的生活。斑斑可见,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缺失到了何种地步?!  固然,自身主观问题是两个老人犯罪的决定因素,但是,如果儿女的关爱没有缺位,他们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能充分尽责,我们有理由相信这起悲剧应该不会上演。“常回家看看”不仅仅是一段歌词,更应当成为儿女们孝敬长辈、关爱父母、勇于担当家庭责任的精神信仰和生动实践。(记者 安海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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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建钦院长就我院十五年院庆发表致辞发布时间: 10: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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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图)
日12:56 来源:
  新华网河北廊坊1月19日电
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松有简历:
  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维汉 朱峰 来源:】
(责任编辑:陈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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