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属抽象行政行为为吗

藤县古龙镇泗洲村上模第四村民小组不服藤县人民政府山林行政裁决一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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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古龙镇泗洲村上模第四村民小组不服藤县人民政府山林行政裁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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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泥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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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泥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信息生成日期&
内容概述&紫泥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紫泥镇党政办公室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和其他组织提供政策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紫泥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紫泥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紫泥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龙海》上查阅《指南》。
紫泥镇党政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镇各工作机构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办公室的主要信息:
(1)紫泥镇镇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紫泥镇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3)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政策措施;
(1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5)拆迁及其补偿标准;
(16)政府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市政府办公室编制的《紫泥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紫泥镇政府办公室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龙海”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紫泥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紫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中国漳州”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紫泥镇党政办
咨询电话:0596-6515923
传真号码:0596-6515723
电子邮箱:&lhzndzb@
通信地址:龙海市紫泥镇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363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紫泥镇”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户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紫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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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波诉麻江谷硐镇山林土地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黔东行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绍波,男,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麻江县谷硐镇兰山村摆博(钵)组。委托代理人:张德金,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龙见琪,镇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绍辉,男,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麻江县谷硐镇兰山村摆博组。委托代理人:艾文海,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绍波因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根据被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告黄绍波与第三黄绍辉因“蚂蚁坡”山林权属发生争议,被告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勘查,确定争议地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对,召开调处会,但未达成协议。被告于日作出谷府处(2013)1号处理决定,将面积30亩,上抵大坡界,下到横路,左起土边,右至水冲的蚂蚁坡争议山林确定归黄绍辉享有承包管理使用权。案经行政复议维持后,原告仍不服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谷府处(2013)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蚂蚁坡”山林,原告持有的日麻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记载有蚂蚁坡山林,第三人持有的日颁发的麻林管字第1704号《麻江县集体山林管理证》,该证亦记载有蚂蚁坡山林,麻林管字第1704号《麻江县集体山林管理证》的四至完全将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四至覆盖,两证至今没有被任何机关或部门更改和撤销。同时查明,原告持有的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蚂蚁坡没有第一轮承包和第二轮调整转包的依据。另查明,原告以日颁发的麻林管字第1702号《麻江县集体山林管理证》记载有黄瓜冲山林作为依据主张争议山权属。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对本案纠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受理调处申请后,组织争议双方到现场进行勘查,确定争议地点,进行了调查取证,组织争议双方对各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召开调处会,经调解未果后,被告对各项证据进行了分析认证后作出处理决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第三人持有1981年颁发的麻林管字第1704号《麻江县集体山林管理证》涵盖争议地范围,原告持有的199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涵盖争议地,但原告持有的号《麻江县集体山林管理证》上标明的林地不在争议林地范围,原告持有的199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延包,原告对于将争议地标识在第二轮延包证上,并没有涉及土地调整转包方面的证据,被告不予采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理由充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和撤销,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麻江县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可视为县人民政府对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错误的认可。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于日作出谷府处(2013)1号《关于兰山村摆钵组黄绍波与黄绍辉蚂蚁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绍波负担。上诉人黄绍波上诉称:上诉人持有麻江县人民政府1998年颁发的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在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被诉行政行为和原审判决否定其证据效力超越了法定职权,程序违法。麻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然维持了被诉行政行为,但不具有撤销或变更上诉人持有的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原审判决的认定剥夺了上诉人就变更或撤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曲解了事实和法律,致使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和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谷府处(2013)1号处理决定。被上诉人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调取的1981年《麻江县集体山林普查登记表》、《麻江县社员自留山普查划定登记表》和《集体山林管理证》,争议山“蚂蚁坡”是原审第三人黄绍辉之父黄光美1981年分得的责任山。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上诉人以争议的“蚂蚁坡”山林是其户土改时期的老祖业为由提出异议,经村委、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虽然上诉人持有1998年颁发的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该证书属于纠纷期间填写,证据效力低于原审第三人持有的1981年颁发的《集体山林管理证》,我府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原审判决公正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黄绍辉答辩称:我户在1981年就已取得了争议的“蚂蚁坡”管理使用权,有1981年颁发的麻林管字第1704号《麻江县集体山林管理证》为据。上诉人持有的1998年颁发的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虽然填写了争议山,但没有第一轮土地承包的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人民政府在1998年将我户承包管理使用的“蚂蚁坡”调整或重新发包给上诉人,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谷硐镇党政办文书处理笺及兰山村委会关于黄绍波与黄绍辉蚂蚁坡纠纷调处意见书,以此证明该纠纷已经村委会调处过未果;2、谷硐镇党政办公室文书处理笺及黄绍波山林调处申请书,以此证明黄绍波于日向谷硐镇人民政府递交山林调处申请书;3、送达回证,以此证明谷硐镇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并向黄绍波送达受理举证通知书;4、送达回证,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依法向黄绍辉送达举证、应诉通知书和黄绍波山林调处申请书复印件;5、黄绍波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以此证明黄绍波向谷硐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分别有提交人、提交日期、签收人、签收日期;6、黄绍辉提交的证据清单及麻林管字第1704号《集体山林管理证》,以此证明黄绍辉向谷硐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分别有提交人、提交日期、签收人、签收日期;7、黄绍辉提交的答辩书,以此证明黄绍辉向谷硐镇人民政府提交了答辩书;8、签收册,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处通知书;9、黄绍波、黄绍辉山林纠纷调解会议签到册,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已经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10、黄绍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对黄绍波的身份进行了核实;11、黄绍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证明,以此证明谷硐镇人民政府对黄绍辉的身份进行了核实;12、谷硐镇人民政府调查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以此证明谷硐镇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核实,调查取证;13、调解笔录,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已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认真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权利;14、谷府处(2013)1号《谷硐镇人民政府关于兰山村摆钵组黄绍波与黄绍辉蚂蚁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对兰山村摆钵组黄绍波与黄绍辉蚂蚁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15、谷府处(2013)1号处理决定《文件签收册》,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林业站负责人尹从波收到谷硐镇兰山村摆博组黄绍波与黄绍辉蚂蚁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16、谷府处(2013)1号处理决定《送达回证》,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17、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以此证明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对黄绍波申请行政复议作了答辩;18、麻府行复决字(2013)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此证明麻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了谷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黄绍波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2、兰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调解说明和黄绍波持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兰山村民委员会村干出具的《调处意见书》,以此证明蚂蚁坡山林四至为上至横路,下至横路,左至水沟冲中,右至路,从1981年至今一直由黄光德及原告黄绍波父子管理;3、关于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过程中协调处理黄绍波、黄绍辉两户山林纠纷的说明,以此证明蚂蚁坡山林四至为上至横路,下至横路,左至水沟冲中,右至路,在1998年经调解明确归原告黄绍波户经营管理;4、日颁发的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此证明1998年兰山村民委员会已经将蚂蚁坡山林发包给黄光德即原告黄绍波户,并经公证处公证且麻江县人民政府颁证确认,原告对该山林享有承包经营权,也证明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是确权的依据;5、谷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谷府处(2013)1号《关于兰山村摆博组黄绍波与黄绍辉蚂蚁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此证明被告谷硐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原告黄绍波的山林承包经营权;6、麻府行复决字(2013)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此证明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原审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以此证明第三人的身份情况;2、日颁发的麻林管字第1704号《集体山林管理证》,以此证明第三人对争议山林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对争议的“蚂蚁坡”林地使用权归属,上诉人持有1998年麻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NO.001248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上诉人黄绍辉持有1981年颁发的麻林管字第1704号《集体山林管理证》,经现场勘查,争议双方持有的山证均涵盖了争议山场。虽然黄绍波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历史来源依据或重新发包的依据,颁证时间亦晚于黄绍辉持有的麻林管字第1704号《集体山林管理证》,但在有权机关没有对其予以撤销、终止其法律效力之前,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和原审判决否定其证据效力不符合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理由不充分。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日作出的谷府处(2013)1号《关于兰山村摆钵组黄绍波与黄绍辉蚂蚁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麻江县谷硐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通烈审 判 员  张秋菊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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