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造成合格企业停产赔偿如何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如何赔偿_百度知道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如何赔偿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摊派费用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违法征收财物,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收财物的: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4)违法使用武器、责令停产停业;
(5)违法罚款、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在决定撤销;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其赔偿范围包括、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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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丧葬费,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造成死亡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罚金;
(二)查封、冻结财产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冻结,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一)处罚款,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四)项的规定赔偿,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加重部分负赔偿责任,不能恢复原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追缴。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的、(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以及残疾赔偿金,应当支付医疗费。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依照本条第(三),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解除对财产的查封: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返还财产,具体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摊派费用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前款第(二),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经诉讼确认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参考资料:
国家赔偿法
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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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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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栏目名称:找法网
&&&&&&&&主&题:怎么计算国有土地上款?
&&&&&&&&嘉宾律师:王飞
&&&&&&&&本期介绍:
&&&&&&&&众所周知,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
&&&&&&&&为此,《找法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著名王飞。
&&&&&&&&王飞律师
&&&&&&&&访谈内容:
&&&&&&&&【找法网】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找法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飞】主持人你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找法网】在节目的开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依据哪些规定来实施和管理的?请您为大家先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吧。
&&&&&&&&【王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这两部法规都是今年出台的,相关配套法规还未制定;目前各地方政府如北京、重庆等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
&&&&&&&&【找法网】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征收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与农村房屋的征收补偿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王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对于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市场价格,而实行产权调换的则置换房屋、结合货币价值互补差价。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找法网】很多网友都质疑农村房屋拆迁和城镇房屋的拆迁在补偿金额上差别巨大。因此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公平性也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那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没有相关的措施能够保障公平补偿?
&&&&&&&&【王飞】没有的,不过目前国家对此已经开始重视,据悉不久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2011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通知》表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找法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哪几部分构成?我们应该如何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款?
&&&&&&&&【王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补偿款构成不同,对于住宅用房补偿款分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对于营业房屋还有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找法网】有网友提问:被征收的房屋装修费用是否可以得到补偿?是按什么标准来进行补偿的?您能否为这位网友解答一下。
&&&&&&&&【王飞】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是应该补偿的,装修装潢物应当属于被征收的附属物,它应该包含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之中,对于装修费的补偿首先由征收部门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一致的则应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找法网】共有的房屋在征收时应该如何进行拆迁补偿?拆迁的补偿金又应该如何分配?
&&&&&&&&【王飞】首先由共有人协商解决,只要协商结果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可按照协商结果分配;协商不成的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我认为:按份共有的则按照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能证明份额的应当视为同等份额,如果是共同共有则可以平均分配。
&&&&&&&&【找法网】一些面临征收的房屋,存在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这类房屋该怎么办?能否获得补偿?
&&&&&&&&【王飞】并不是手续不全的房屋就一律不予补偿的,事实上在我国存在很多手续不全的房屋,国务院曾下达《关于做好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我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府会按照建筑物建成的年限、原因等多种因素确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一般来讲只要不是为在发布城市建设控制规划确定用地范围之前建成的,应该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找法网】对于违章建筑在征收的时候应该如何补偿呢?&住改商&的房屋能获补偿吗?
&&&&&&&&【王飞】关于这一问题,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目前唯一的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在具体的拆迁实施工作中某些地方也曾更具取得营业执照的年限和缴纳税收的情况将部分住改非房屋按照营业性用房予以补偿。
&&&&&&&&【找法网】对于拆迁户来说,不仅关心房屋被拆迁后能获多少补偿,对因拆迁过程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生活补助的支付等方面,也是格外关心。那么,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该怎么计算?
&&&&&&&&【王飞】临时安置费主要是指因为拆迁造成的被征收人暂时住房问题进行的补偿安置,在具体实施中一般是按照人口领取一定时间的房屋租赁补助费用,在实施征收中房屋征收方案会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果补偿方案中确定的回迁时间内没有顺利回迁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增加安置费用。
&&&&&&&&【找法网】既然谈到了房屋拆迁,除了拆迁补偿,还有一个问题大家都很想问:拆迁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方应怎么办?
&&&&&&&&【王飞】拆迁双方若达不成协议,征收部门可能报请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方可以在收到市县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决定以保护自己的物权,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后也可以申请补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被征收人也可以主动的采取措施即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来保护物权。
&&&&&&&&如果是因为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在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可以申请协调,由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合理的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以保障合法权益,在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法院或司法机关也有可能主动去调解双方的矛盾,有时候调解远比判决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找法网】接着上面的问题: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之后,有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应该怎么办?
&&&&&&&&【王飞】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如果签订协议之后,感觉协议有问题的,应当起诉要求撤销或判决协议无效,以保护房屋所有权。
&&&&&&&&【找法网】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飞】在房屋征收事件中,被征收人属于弱势群体,对于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往往不太了解,希望被征收人能够多多学些法律,用法律知识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争取更多补偿。
&&&&&&&&【找法网】再次感谢王飞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飞】新拆迁法出台确实对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与法律规定有着较大的差距,如评估机关的选择,部分地方习惯由政府指定几个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实际上限制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另外制定补偿方案中被征收人享有听证权利,有些地方在告知听证权利上做的不到位,使被征收人听证权不能正常行驶等等,我认为再好的法律如果不好好的执行,相当于一纸空文,关键的问题的不是有无法律依据而是国家的法律在地方会不会被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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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地方所合作&&&&&征求友情链接&&&&&欢迎律师加入
全国统一免费法律服务热线:400-860-3999  关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拆迁  企业仍然未安置、补偿、赔偿的诉求报告  报告人九江市浔阳区东木艺加工厂(以下简称我企业)  我企业现将拆迁后仍未安置的情况如实向您报告,并要求尽早落实拆迁政策,依法、依归给予补偿和赔偿。  我企业创办于1980年,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企业生产用地2350平方米,1990年10月浔土处(90)第183号文件再次核准,并批准建房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我企业自创办以来,不断发展,于2001年走出国门,承接日、美木质吊兰花盆生产加工业务(中介机构:京唐有限会社,联系人:吴慧君);经过多年努力,我企业研制出抗变形实木组合(拼花)地板,2006年申请专利,2007年荣获实用新型国级专利。经过国家专利局筛选,我企业参加了北京专利技术博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专利技术洽谈,吸引多家外商(日本、美国、新加坡人)前来投资,企业发展前景非常广阔。我企业并未满足现状,而是积极开发研制新产品:抗变形图案工艺板(涉及商业秘密),如投入生产,将有千万产值,请上级组织实地考查。  首先:2007年浔阳区政府拆迁我企业并在金鸡坡游岭村安置了约6亩企业用地,我企业即时交清了所谓征地款及其它费用,然后启动建设,先后共投资160万元。09年查处违规用地后,国土资源局核该宗地二调成为村庄、建设用地,因该宗地在规划区内,九江市政府批示、规划办意见,要求浔阳区重新选址,而区政府至今未有落实,致使我企业无法生产,濒临破产,为此我企业负责人卖车、卖房挽救企业,浔阳区政府这种久拖不决的行为给我企业造成不可估量损失。  其次,当年拆迁我企业时,浔阳区政府执政、执能时以解决约6亩企业安置用地为条件,胁迫我企业负责人违背真实意愿签定三个违约协议:浔阳区金鸡坡办事处协议、&084-1&和&084-2&,目的是实行产权调换,在毫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故意减少我企业安置房面积(含城房面积、农房面积)、扣除部分安置补偿,与此同时在住房改生产用房、效益房方面,依相关政策,政府依规应作出补偿的而未给予补偿。现对于上述的问题,我企业提出如下要求:  一、因07年拆迁安置约六亩违规的企业用地,要求同等置换并尽快落实重新选址(浔阳区1号园区)。  二、落实安置房中应当安置而未予安置部分:城房124.42平方米,农房240平方米。  三、依法依规偿清安置补偿,并赔偿我企业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万伍仟元整。  为了上述要求,我企业负责人先后向浔阳区政府、浔阳区房产局、浔阳区信访局提出请求与反映,而等待的结果却是如下理由:  一、企业负责人不是当地人,既不是常住户,也不是农民,因此不能享受安置补偿。  二、该宗地属于个人买卖行为,与当地政府无关。  三、称我企业属作坊性质,两台机床,又无安置协议,故不属安置范围。  四、该安置是市政工程前任领导办的事,我区无权办理,你要么上法院,要么上级来人。个别领导公开扬言“不管你向那一级反映,上面还是听我组织的”。  面对这种既无法无据,又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理由,我企业又先后向九江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市委、市政府下达指示:尽早解决我企业安置问题;市信访局下发督办函,督办此事,然而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无奈之下,我企业再向省相关领导、省长手机、省信访局反映,浔阳区政府仍是置之不理。  鉴于我企业负责人为此事奔波历时七年之余,安置问题仍未解决,并造成我企业巨大经济损失(该损失还在每日叠加),区政府这种敷衍塞责、久拖不决、玩忽职守、目无上级的行政行为,我企业负责人深感痛心、失望、愤怒。因此,我企业将继续诉求上级,如实反映情况,体察民情,心系人民疾苦,以民生为念,维护好、实现好人民合法利益。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浔东木艺加工厂   周三元   2015年3月
楼主发言:3次 发图:0张
  @弘颖炅飘芬明
11:01:04  @ZSY1945jj
如果一切手续合法,就应该合理安置并进行补偿,政府作出回应缺乏法律依据,你们生产经营在此不是本地也不是农户但也算常住人口,个人买卖,与政府无关?只要是有合法手续,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在不在规划范围跟企业性质有什么关系?我是北京的职业举报人,一直致力于通过舆论监督及依法维权多重层面开展维权,不知怎么联系?  -----------------------------  
  事件再次升级,本人与4月10日正常向九江市浔阳区政府提出述求,区政府工作人员强制要求本人签署不合理的合同协议,本人拒绝签字,区政府人员竟然动手打人,这种极其恶劣的行为竟然发生在人民政府里,还有没有王法!国法 党章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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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因行政赔偿一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赤土店镇马圈村。法定代表人郭焕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蕾,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228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利,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世杰,洛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监管一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闫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09)焦行初字第1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焕成及委托代理人高蕾,被上诉人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程世杰、闫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日,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洛安监管[2005]79号《关于吊销栾川县赤土店镇铅钼选矿厂等六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决定》。该决定称,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南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要求,经局研究,并报请省安监局批准,对栾川县赤土店镇铅钼选矿厂等六个单位,予以吊销“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名单如下:……6、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证号:C—260。同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洛安委[2005]15号《关于栾川县三道庄矿区塌方事故的通报》,在该通报的附件中有包括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被吊销“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名单。日,栾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栾安[2005]11号《停产通知》,该通知的停产单位名单中包括成凌公司矿山。后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洛安委[2005]15号《关于栾川县三道庄矿区塌方事故的通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洛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驳回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做出的洛安监管[2005]79号《关于吊销栾川县赤土店镇铅钼选矿厂等六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决定》,于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洛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撤销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做出的洛安监管[2005]79号《关于吊销栾川县赤土店镇铅钼选矿厂等六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决定》中针对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豫法行终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日作出《关于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行政赔偿申请的答复意见》,对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后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豫法行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查明,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现持有有效期为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的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也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均应在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继续生产的即属违法行为。本案中,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属于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依照规定,其应当在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其至今仍未取得。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安全条件合格证的决定,虽然已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不具备进行合法生产的条件,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和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所称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也不能证明其损失是由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故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要求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赔偿,根据不足,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赔偿损失柒仟贰佰万元(¥元)的赔偿请求。上诉人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在受到被上诉人处罚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是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后,关于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和步骤,各企业只能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进行。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21号文件明确规定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包括上诉人在内的2003年已取得验收合格证的企业,只需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为2006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打下基础。被上诉人日作出的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的决定,是在确认安全生产合格证有效的前提基础上作出的,否则就没有吊销的必要。这也证明了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于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排,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的,并不是截止日的一刀切。二、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和上诉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直接导致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据此出台了“关于栾川县三道庄矿区塌方事故的通报”,栾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上述文件,给上诉人下发了自日起的停产通知,致使上诉人被迫停产。所以,停产造成的损失与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之间,就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辩称: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上诉人所持安全生产合格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施行1年后即属无效证照,即便上诉人所持安全生产合格证未被吊销,上诉人也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二、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与上诉人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吊销已经无效的安全生产合格证的行为不能限制上诉人的合法行为,不是上诉人停产的原因。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1、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为2005年底。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74号文件《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规定:截止2005年12月底,凡是不提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将被实施依法关闭的处理。日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洛安监管[号文件附件《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郝忠孝同志在全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2005年底前全面完成符合办证条件矿山的许可证办理工作,日前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视为无证矿,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日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栾安监管[2004]21号文件《关于对采选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规定:凡2003年已取得河南省非煤矿山验收合格证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之列,但2005年12月底之前必须做好申报前的有关工作,为2006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打下良好的基础。2、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洛安委[2005]15号文件《关于栾川县三道庄矿区塌方事故的通报》的内容为:栾川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日23时,栾川县三道庄矿区发生塌方事故,塌方波及范围:横1-7线,纵21-25线,重点塌方范围在横3-5线。塌方波及面积6万平方米左右,深度:海拔。此次塌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虽然这次塌方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县政府在事故发生前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三道庄矿区安全隐患仍十分严重,为认真吸取教训,排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要求:一、责成栾川县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对凡在三道庄矿区地采的采矿单位勒令停产,撤出工作人员,实施关闭;并对在钼业公司排渣厂搞回收矿石活动的有关单位予以禁止;同时,对排渣厂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二、洛阳市公安局要对吊销“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名单附后),停止供应爆炸物品,收缴爆炸器材,并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私自藏匿和使用爆炸器材进行追究处置。三、洛阳市电业局要对吊销“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名单附后),切断坑口电源,拆除电力设备。四、由栾川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栾川县钼业集团公司配合对露天采区下的坑采巷道及坑口采用进一步炸毁力度及水泥浇灌措施。五、栾川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塌方事故原因,并积极做好防范措施,加大对三道庄矿区的安全管理力度,确保矿区安全生产。附件:吊销“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单位名单。在该附件中有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公司。3、栾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栾安[2005]11号《停产通知》的内容为:各有关单位:根据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05]15号文件《关于栾川县三道庄矿区塌方事故的通报》要求,对三道庄矿区所有地采单位和排渣厂实施停产。为认真落实该文件精神,保证汛期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对三道庄矿区地采和碴场停产问题,作出如下要求:一、自二○○五年六月二日起,所有地采单位及排碴厂一律停产,撤出人员、设备,对坑口实施封闭。逾期不停产,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二、公安局对所有地采单位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收缴爆破器材,电业局停止供电;三、各封停的坑口、地采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做好看管工作,防止盗矿人员进入;四、各碴场停产后要按照安监局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会议要求,做好治理工作,保证汛期安全。停产单位名单:1、三强公司坑口及西沟碴场;2、大东坡钨钼有限公司1254坑口及309碴场;3、九扬公司清河堂坑口及西沟碴场;4、洛钼集团307、309地采车间;5、富翔公司309车间碴场;6、双丰公司碴场;7、成凌公司矿山。4、日,栾川县成凌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尽快恢复栾川县成凌钼业公司生产的请示的内容为:市政府:因洛钼公司万吨选厂压覆我公司矿山,我公司从5月20日被迫停产至今。县政府因洛钼公司是市属企业无法协调。7月4日我公司书面请示市政府解决,市政府领导批转市安监局解决(后附领导批件),市安监局以我公司采矿证延续超过40个工作日,视为无证为由不予解决。现在省资源厅已将我公司采矿证办理了有效期延续手续(采矿证附后),我们已满足解决此问题的条件。请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我公司恢复生产问题。特此请示。本院认为:(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日起公布实施,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上诉人属于该条例实施前已经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日之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根据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74号文件《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日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洛安监管[号文件附件《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郝忠孝同志在全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日栾川县安监局栾安监管[2004]21号文件《关于对采选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从国务院到栾川县,实际上均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延长至2005年底,因此,至日被上诉人吊销上诉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时,没有申办安全许可证的责任不能归咎于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上诉人的生产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二)上诉人要求赔偿停产的损失,应当审查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和上诉人停产之间有无因果关系。1、从上诉人日给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请示中“因洛钼公司万吨选厂压覆我公司矿山,我公司从5月20日被迫停产至今。县政府因洛钼公司是市属企业无法协调……”的表述来看,关于上诉人停产的原因,上诉人自述不是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导致的。2、从栾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作出的栾安[2005]11号《停产通知》的内容来看,该《停产通知》是根据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05]15号文件《关于栾川县三道庄矿区塌方事故的通报》要求,对三道庄矿区所有地采单位和排渣厂实施停产,上诉人在停产单位名单之列,该《停产通知》并未涉及被上诉人吊销上诉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问题;《关于栾川县三道庄矿区塌方事故的通报》中虽有要求公安局、电业局对上诉人等被吊销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停止供应爆炸物、停止供电的内容,但结合该《通报》中“……虽然这次塌方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县政府在事故发生前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三道庄矿区安全隐患仍十分严重,为认真吸取教训,排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求三道庄地区的一切地采单位都要停产……”的内容,可以看出有没有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并不是停产的决定条件,故据此亦不能认定上诉人停产和被上诉人吊销上诉人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由于被上诉人作出的吊销上诉人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处罚决定和上诉人停产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停产损失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不予赔偿的理由虽然有不妥之处,但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赔偿请求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09)焦行初字第11号行政赔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靖&&&&&&&&&&&&&&&&&&&&&&&&&&&&&&&&&&&&&&&&&&&&&&&&&&代理审判员&&&& 杨&&巍&&&&&&&&&&&&&&&&&&&&&&&&&&&&&&&&&&&&&&&&&&&&&&&&&&代理审判员&&&& 郭宇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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