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标准格式上的内容等于债权人认可吗

  周先生来电咨询:  我爱人王某与客户张某签订了价值5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其间,王某曾多次催张某还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某日,王某去张某所在地索要欠款,张某仍称没有现金,让改日再来,并拉开其公文包让王某看。王某考虑来回路途及费用支出,非常生气,趁张某不注意,将其包内的3万元欠条抢走。王某回家后,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拿钱赎欠条。请问,王某抢欠条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什么是自力救助?  【律师解答】  所谓自力救助,又称私力救济、自助行为、自力行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享有救济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或他人的力量实现对侵害的补偿并防止受到更大的损害,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  自力救助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2.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这里所称紧急情况,是指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如不实施自助行为,权利人的请求权便不能实行,或实行困难);3.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例如:旅客住宿不付费,吃饭不给钱等小额  债务,公力救助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强行扣押债务人随身财物抵偿欠款。对大额债务,债权人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债权人在有约定,或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采取自力救助。  本案中,“抢欠条”有可能涉嫌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向债务人或其担保人追债,通过诉讼清偿债务,应该寻求公力救助,否则,抢到的债务不仅不会被法律认可,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最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云成律师)  作者:刘云成律师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向别人借款3万元,双方在借条上都签字了,现债权人起诉我们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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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向别人借款3万元,双方在借条上都签字了,现债权人起诉我们
云南-昆明&03-15 11:5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向别人借款3万元,双方在借条上都签字了,现债权人起诉我们,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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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回复时间:
你好,如何属于共同借款,在借条上并没有明确你们各自的金额,债权人起诉,可以向则你要全部借款。你还了借款后,可以向你朋友主张赔偿。
[云南-昆明]
回复时间:
共同签字,如果没有约定则属于连带还款责任,则债权人可要求你们任何一人归还3万元借款,可联系律师为你办理。
[海南-海口]
回复时间:
你好,没有约定份额即为照连带责任,可向你俩的任何一个主张全部债权,当然你偿还的超过部分可以向另一个人追偿
[云南-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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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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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债权归各人所有,借条在女方处,借条上债权人为男方,上海浦东法院认定约定不明,判决各半
时间:日13:2
周女士与赵先生于2008年经民政局协议离婚,2011年1月,周女士向法院起诉声称,双方协议离婚时,口头约定各人处财产及各自债权归各人所有。赵先生同事在离婚前向赵先生借款十万元,协议离婚时,双方口头已约定此债权归周女士所有,赵先生也将借条交付给周女士,但在周女士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表示已将其中9万元归还赵先生,故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约定归周女士所有的债权。
赵先生声称,当时双方约定债权债务均归赵先生所有,故协议上写明的是无债权债务,借条是一直放在家中抽屉内,离婚时周女士将所有的单据都藏匿起来,故并不是赵先生将借条给付周女士,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无债权债务,故应当认为周女士放弃了债权,借条上的债权人是赵先生,故债权应归赵先生个人所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的离婚协议上写明无债权债务,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口头约定各自处的债权归各自所有,赵先生在另一案件庭审中陈述:“关于对外债权,借条都在周女士处,因为当时口头约定在个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涉及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都在此列,已分割完毕”。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内容属约定不明,造成双方有不同的主张,故酌情认可上述债权属周女士与赵先生各半所有为宜。
戴智娟律师()点评:本案法官的判决就个人看来,是中庸的一种结果,可能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看法都会不一致。律师个人意见认为,根据赵先生在另案中的庭审陈述可以推定,双方当时约定的债权应当是归周女士所有。但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写明,故周女士在本诉讼中未能得到法院完全支持。在此要再一次提醒大家,虽然协议时双方关系尚可,但仍然应当把涉及财产内容详细写明,避免有歧义或表达不明的情况发生,本案中若周女士当初在协议中只需写:XXX借款归周女士所有,由周女士负责追还。则本案完全是另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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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智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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