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箱人如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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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中,劳动单位是个体工商户,但被申诉人是写成业主,在申诉状的业主名字后有加括号注明个体工商户名称。被申诉人应诉时称主体错误,但仲裁支持申诉人,仲裁书直接将被申诉人写成个体工商户名称。现业主起诉,仍称被申诉人主题错误,应驳回,如何应招?谢谢
其实,作为被申诉人的个体工商户并未弄清楚其在该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无论是申诉人载明的业主还是括号里标注的个体工商户,都不妨碍仲裁委根据查清的被申诉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是否继续审理下去,因为不能苛刻的要求申诉人必须清楚被申诉人究竟应该是业主还是个体工商户,他只需知道他在为谁打工,与谁形成了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而仲裁委只需在双方都不否认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确认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主张即可。
正是由于被申诉人的不清楚,导致了他在裁决后还在为他应该以个体工商户而非业主的身份参与劳动仲裁耿耿于怀,且以同样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是本末倒置,以这个根本不能成为理由的理由起诉,最终的结果将是人民法院维持裁决。
文书中注明。现提供相关条文供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劳动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何妨
请解释个体工商户~问题有标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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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律师忆大屠杀幸存者对日诉讼:曾准备两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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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忆大屠杀幸存者对日诉讼:曾准备两箱证据
夏淑琴老人(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张宇
日,在首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85岁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代表夏淑琴与国家主席习近平一同为国家公祭鼎揭幕。选夏淑琴为代表,不仅因为她是77年前人间惨剧的亲历者,还因为她在状告日本右翼学者名誉侵权的跨国诉讼中取得的珍贵胜利。
近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曾任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有着32年执业经历的李大进律师,他是当年担任夏淑琴诉日本右翼作者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日本展转株式会社侵害名誉权案的代理律师之一,这是李大进律师14年来,首次向媒体透露这场旷日持久跨国诉讼战。
这个夏淑琴不是
1937年的夏淑琴?
日上午,南京新路口5号的民宅,一队日本兵忽然闯入,转眼间,这户祖孙三代9人中的7人被残忍杀害。8岁的小女孩被日本兵连刺三刀,昏死过去,醒来后发现只有自己和4岁的妹妹活了下来。这个小女孩就是夏淑琴。
夏家的悲惨境况被当时南京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主席约翰?马吉用一架16毫米摄影机记录下来,同在南京的德国人约翰?拉贝所著的《拉贝日记》也记载了夏家的遭遇,夏淑琴成为被历史选择的一位见证者。
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的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书。
在书中,作者认为69岁的夏淑琴并不是当年那个8岁的夏家小女孩,而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假证人”。
面对日本人的污蔑,夏淑琴老人气愤难当:“一上午,七个亲人就在我眼前没了,日本人怎能睁着眼睛说瞎话?!”
首次在中国起诉日本人侵权
2000年11月,夏淑琴来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并获得南京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谈臻律师的支持,11月28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成立了诉讼援助团,由谈臻、李大进两位律师担任夏淑琴的代理人。
夏淑琴和她背后的律师团做出了一个破天荒的决定:在中国发起对日诉讼。
“在夏淑琴之前,中国民间对日诉讼都是在日本起诉,这次选择在中国起诉,不仅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李大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对外国人和机构提起诉讼时,由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因此,夏淑琴老人有权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李大进律师提到,在中国起诉也节省了诉讼成本,免去了老人远涉重洋的辛苦,“但这是其次,因为我们相信,法律在哪里都是公正的”。
夏淑琴老人向南京中级法院递交了对松村俊夫、日本展转株式会社,以及对东中野修道、日本展转株式会社的两份起诉书,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各赔偿原告人民币80万元。
能想到的困难都遇到了
从2000年向法院提交诉状到今日,已有14年的时间,当记者问道“这场官司遇到哪些困难”时,李大进律师表示,“你能想象到的困难都遇到了”。
第一个困难是立案难,从立案到拿到受理书用了14个月。
法院受理了,等待开庭时间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经过最高法批准,2003年南京法院确定了夏淑琴案件的开庭时间,并通过外交途径将起诉书送达被告。起诉书确定了庭前交换证据的时间为日,开庭时间为日、25日。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是搜集证据。”李大进律师说,“如何在70多年跌宕起伏历史长河中,清晰地确定一个人的成长、生活轨迹,我们整个律师团队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
准备了两大行李箱证据
日、16日,夏淑琴诉日本学者及出版社的证据交换在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进行。
经过充足准备,夏淑琴老人的律师团队搜集了两大行李箱的证据,共5组31份证据、摄影资料、证人证言,李大进和谈臻律师为出庭律师。
但遗憾的是,被告或其代理人都未出庭,“被告缺席审理很常见,并不影响法庭审判。我只是觉得,两名被告作为日本知名学者,又生活在所谓的法治国家,竟然不相信法律,不敢出庭,这让人失望。”李大进律师说。
在庭审中,李大进和谈臻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约翰?马吉拍摄的珍贵影像资料以及战后中国军事法庭指控日本战犯谷寿夫造成夏淑琴老人一家被残害等一系列历史档案。
除了上述证据,李大进和谈臻律师还出示了夏淑琴的舅舅、妹妹等亲属及他们后代、当年新路口5号房主哈国良及其后代的档案和证词,证实了坐在原告席上的夏淑琴就是当年新路口5号惨剧幸存下来的那个8岁的小女孩。
因为被告缺席,全部证据交换的时间不足一个小时,但这些证据却足以还原历史真相。
(责编:罗娜(实习生)、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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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作者: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李其靖&&发布时间: 11:27:28&&&&简要案情  日,北海市海城区海建机械加工厂(以下简称海建厂)与被告签定《机械设备制造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品名为链板输送机1套,海建厂按被告提供的图纸载明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加工制作相关的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后半年,海建厂对产品实行“三包”;被告向海建厂支付5万元预付款,海建厂在制作完成后现场交付并验收合格,被告将余款支付给海建厂。合同签定后,原、被告双方又另外就料车、耳座、管接头、无缝管的&加工制作达成口头协议,海建厂按合同约定于2010年10月至日期间先后将被告定作的所有设备及零配件送至被告正在现场施工的诚德公司,并经被告工作人员收货。日,海建厂与被告工作人员在《机械设备零件加工清单》上签字确认海建厂为被告加工定作的料车总价款为25456元、耳座总价款为11990元、管接头价款为为58.5元、无缝管价款为为828元、链板机价款为为238204元,合计总价款为元,减除被告已付预付款5万元,被告尚未支付海建厂定作报酬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上述定作报酬,被告推拖至今未予偿还。  另查明:原告刘艳辉系字号“北海市海城区海建机械加工厂”的户主,其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法院判决结果  铁山港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机械设备制造合同》及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承揽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告制作成品,被告接受原告的工作成果后,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给付相应的报酬。由于合同规定原告在在制作完成后现场交付并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将余款支付给原告,且原告与被告于日在《机械设备零件加工清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加工定作的成品合计总价款为元,可视为被告已验收合格,减除被告已付预付款5万元,被告应将余款元给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定作报酬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莱芜市恒瑞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艳辉定作报酬人民币元。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本案中,原告刘艳辉系字号“北海市海城区海建机械加工厂”的户主,其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故北海市海城区海建机械加工厂与被告签订《机械设备制造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不履行给付定作报酬义务,原告即以其本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1页&&共1页编辑:周海霞&&&&文章出处: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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