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的标准格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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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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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借条、欠条和收到条的区别',
blogAbstract:'&&&&&&& 在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当中,朋友或是生意场上的伙伴之间相互借款是很常见的。人们当初往往因不具有法律意识而被后来的法律后果所困扰。这就是我为什么说明“借条”、“欠条\"和\"收到条\"的区别,以供大家探讨指正。\r\n&&&&& 借条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无需其他证据证明即可说明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某人的借条在手,对方迟迟不肯还款,你仅凭这张欠条到法院起诉是完全有把握胜诉的。\r\n&&&& 欠条是证明双方存在过债权债务关系,但此关系是否至起诉时还存续,那就要相应的事实来佐证。单单一张欠条而没有真正的债权债务事实,诉讼想达到胜诉也是困难的。换句话说,有了欠条还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的事实。当形成证据链条时才有胜诉的把握。\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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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区别,诉讼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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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两人被拍到在机场十指紧扣,看来关系匪浅。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媒体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能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借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明确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明确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这都是合法的。其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的具体年月日明确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是亲戚关系,有的人在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了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了李四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由此而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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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界的潘
杭州市271初中数学学案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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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作者:彭剑辉&& 发布时间: 08:49:29
&&&&【案情】
&&&&2011年12月,经原告陆某委托,被告罗某多次代为收取水泥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因被告收取货款后未将款项给付原告,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2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约定“今经与陆某结清数后欠陆某水泥款共计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玖月底付陆某拾万元整,如我方如期不付拾万元整则按肆分利息结算,其余贰万伍仟元则于明年4月份付清,如我如期不付则也按肆分利息结算”。因被告未依约定给付款项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
&&&& 【分歧】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经原告同意后代其收取货款,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将代收货款交付原告的合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将代收的货款125000元转交原告,并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占用原告的货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对下欠款项的还款期限、逾期利率进行了约定,视为双方确认为借贷关系,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至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受托人的义务为:1、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随时或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义务为:1、支付费用;2、支付报酬;3、赔偿受托人损失。本案中,经双方协商,原告委托被告收取水泥款,被告亦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报酬,该委托合同应为无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了相应的货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其交给原告。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仅是对被告未履行财产转交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载明的逾期利率实际亦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将所收取的货款人民币 125 000元转交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本案之所以存在第二种意见,主要在于未厘清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学者的研究,借条与欠条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定义的区别
&&&& 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有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
&&&&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二、证据效力的区别。
&&&&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 三、诉讼时效的区别
&&&&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贷款人应当在借贷事实成立的二十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 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本案中,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率,但双方之间并不当然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应当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进行审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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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借条、欠条的区别
作者:(罗增壁、陈忠强)&&发布时间: 09:48:07收条、借条、欠条的区别笔者曾办理过如下的案例:乙曾借给甲某一万元人民币,甲某给乙写下了“今收到乙人民币一万元,甲某。”的字条。后来当乙向甲索要钱款时,甲却声称从未向乙借过钱。于是乙只好以甲向乙借款不还为由把甲诉至法院。法庭上,甲辩称自己从未向乙借过钱,相反倒是乙曾向他借过一万元人民币,乙还写了欠条,当乙向他还钱时,由于他未随身携带乙写的欠条,就随手写了“今收到乙人民币一万元,甲某”的字条,并交给乙,而现在乙写的欠条已经被销毁。对此,乙向法院说当时就是甲向乙借了一万元人民币,乙并未注意到字条上是“收到”而不是“借到”二字。法院经审理认定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向乙借款以及他们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这个“一字值万金”的案例说明收条与借条的法律意义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了。一、收条、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含义收条、借条和欠条虽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存在区别,不可混淆。《现代汉语词典》对收条、借条和欠条分别作如下定义:“收”是指“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收据”是指“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金钱,把物品或金钱暂时供别人使用”;“借据”是指“借用别人的钱或器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出借人保存”;“借条”是指“便条式的借据”。“欠”是指“借别人的财物等没有还或应当给别人的财产还没有给”;“欠条”是指“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由此可见,收条、借条和欠条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一) 收条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有关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部门正式开具的叫做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付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二) 借条借条是指借、贷双方根据口头借贷协议在履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要求对方打张借条。一个“借”字,不但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出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是会支持借出人诉讼请求的。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借款人、被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原因、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原因。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关于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一次,二者的数额要一致。另外,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借条就是一个简单的借款合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的错误的,借条的确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但借条的主要作用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条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则它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能成立,而借条只是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只是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借款协议往往是口头的,并且大多是不计利息的,因此其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口头协议之后,由借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而少有订立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又因为借条是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当然具有反映或者说证明借款协议存在的作用。因此,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如果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的话,那就有可能对出借人的权利保护相当不利。如果借条是借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履行需要义务履行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对自己交付借款的义务要负举证责任。而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一个收条。笔者认为,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设立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应注意这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是基于借款协议的约定,反映了协议的内容,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借条就是合同。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三) 欠条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欠条产生的原因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有写借条时要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即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通常情况下,欠条也往往随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二、收条、借条和欠条的不同法律性质虽然收条、借条和欠条有共同的法律特征,但它们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性,我们要弄清楚收条、借条和欠条三者之间的区别。(一)收条、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条不仅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欠条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借债权债务关系是欠条形成的一种原因,但不是欠条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理由否认欠条形成原因的真实性,欠条持有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真实存在。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收取的财产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只是表明了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对收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收条产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条当然作为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二)收条、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假如借款人用欠条代替借条,是否合适?笔者认为由于借条和欠条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同,它们的法律效果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权利上主张权利的时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如果借条和欠条都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的权利人在期限届满以前是不能向义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而欠条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不受欠条上还款期限的限制,因为这时,借条中还款日期反映了借款合同关系,所以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内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义务,除非借款人同意,否则就属违约,而欠条是债务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认债务存在凭证,所以债务人自行订立的还款期限只是其自己向债权人的一种承诺,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借条和欠条都写明了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然从借款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算,因为债务人的承诺也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如果借条和欠条都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的债权人自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借条的内容反映了借款合同的内容,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借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这一点借条与欠条是一致的。在借条和欠条都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欠条中“欠”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出具之日就是债权债务形成之时,权利人可随时行使权利,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和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债务人自动履行了义务,那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了。如果债权人如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有权利可以不还,这种不作为就谈不上是对权利人的侵害,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不立即返还,债权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但是借款人二十年内没有返还借款,出借人也没有向债款人主张过权利,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出借人在借条成立时起二十年后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收条因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不能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罗增壁、陈忠强)&&作者单位:宜州市人民法院联系电话: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宜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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