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如何查询自己名下房产的房产可以卖给舅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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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办到弟弟名下,现在怎么要回属于我的房产?
把自己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办到弟弟名下,现在怎么要回属于我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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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4年在郊区购买私房一幢,因为我是城市户口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把房产证办在弟弟名下,我们关系一直很好也没立字据或办公正,房款是我交的,当时交钱时是我舅舅陪我去的,卖房的老板也知道是我刚从银行取来的钱,为了方便办理产权证,卖方当时开的收据是收到我弟弟的购房款,合同是我起草的,房子一直借给他们住在,现在他们闹离婚并且要分我的房子,说是产权在我弟弟名下,弟媳有权分一半房子,我准备起诉他们,请问我需要那些证据?胜诉的机会大吗?哪些对我不利?我该怎么办才行啊?非常感谢您们在万忙之中帮我解答!万分感谢!急急!!!!&
赶紧打确权诉讼,你要提供付款的证明,还有就是房屋确实是你去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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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知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法院能执行吗?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已赠与子女的房产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 16:01:13
&&&&【案情】
  2008年、2009年,温前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先后从赖峰处借款12万元和2万元。借款到期后,经赖峰多次催取,温前夫妇归还1.8万元,尚欠12.2万元。2011年9月,赖峰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12.2万元借款,法院判决温前夫妇立即归还赖峰借款12.2万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10月石城县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温前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子温伟名下有一处房产。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房产系2010年温前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温伟名下,2010年温伟19岁,且温伟一直在求学读书,依赖温前夫妇供养,并无经济收入。
  【分歧】
  法院对温伟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温伟为被执行人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温伟名下的房产即为温伟(第三人)的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温前夫妇的财产,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温伟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系温前夫妇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温伟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温伟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温前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所以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温伟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追加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评析】
  笔者对以上二种意见均不认同,笔者认为该房产系2010年温前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温伟名下,应当视为温前夫妇对儿子温伟的赠与,房产已登记在温伟名下,赠与生效。但是温前夫妇作为债务人无偿赠与财产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赠与无效。故该房产应是温前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执行。理由如下:
  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生效,赠与关系成立.不动产房屋则经过登记即为交付。在本案中,温前夫妇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温伟的名下的行为就是赠与,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赠与关系成立。
  其次,温前夫妇借款后,将出资购买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子温伟,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同时该行为又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即是可撤销的又是无效的,由此就产生了二种不同处理的意见。
  第一种是把温前夫妇赠与房屋的行为作为无效合同处理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法院可以认定温前夫妇的赠与无效,而登记在温伟名下的房产属于温前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种是把温前夫妇赠与房屋的行为作为可撤销处理时,本案中止执行,先由赖峰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温前夫妇的赠与行为,待撤销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再恢复执行。依据如下: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及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由债权人赖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温前夫妇的赠与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债务人温前夫妇承担。
  综上所述,债务人恶意赠与给子女的房产无效,房产仍属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8:12:00
&&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万某夫妇因做农资生意缺少资金,从章某处借款19万元。借款到期后,章某多次催要,万某夫妇归还借款3万元,尚欠16万元。2012年3月,章某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万某夫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在其子小万名下有一处房产。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房产系2010年万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小万名下的,小万19岁,且一直在求学读书,依赖万某夫妇供养,并无收入来源。
  (摘自6月28日湖南法治网)&
  焦点:法院对小万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小万为被执行人呢?
  意见:
  白洪连: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万某夫妇为其子买房可以看做是赠与行为。因此在本案中,首先应明确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是在借款之前还是借款之后还款之前。
  唐宇:第一种情况:如果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小万名下的时间在万某夫妇向章某借款之前,则法院不能执行小万名下的房产。第二种情况:如果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小万名下的时间在万某夫妇向章某借款之后,则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万某夫妇对小万的赠与,然后申请执行庭强制执行小万名下的房产。
  王英: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小万名下的房产即为小万(第三人)的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万某夫妇的财产。但该房产系万某夫妇出资购买的,且购买时小万并无收入来源,虽然登记在小万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万某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所以可以执行该房产。
  说案:
  在司法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实际权利人。所以对登记的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物权属于他人,法院确实不宜认定为他人所有。但是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有一类可以突破登记名义权利人的情况,就是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此类财产即使名义上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对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家庭财产等。但是该房产属于万某夫妇收入所购,小万依赖万某夫妇供养,并无独立收入,故小万名下财产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从上述规定来看,家庭财产用于经营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则经营中相关的债务也应由家庭财产承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民事主体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的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家庭财产来共同偿还。
  此外,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行为的前提是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后,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才有可能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在万某夫妇和章某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后,万某的无偿赠与行为侵害了章某的债权,导致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
 房屋赠与合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产赠与公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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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482784
舅舅可以把房产赠予给未成年的外甥吗
舅舅想把一处房产赠予给外甥 ,但外甥未成年,这样的房产赠予去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提问者:山东-临沂房产纠纷浏览686次 15: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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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潍坊)帮助网友:64称赞:0未成年人是可以接受赠予的,舅舅赠予未成年的外甥房产,只要不是为了躲避应履行的义务,这种赠予是合法有效的。 08:37:1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临沂)帮助网友:8333称赞:8可以办理赠与,但是要有赠与公证,之办理过户 18: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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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未成年人当“房主” 闹心事不少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市民李女士与前夫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赠与他们未成年的女儿,结果最近李女士想卖房时,却被告知她不能随意处置这套房产。李女士对此很纳闷,因为她女儿尚未成年,她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为何不能处置女儿的房产?近日李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想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该房进行处置?需要履行哪些手续?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威海相关部门及律师。房子赠与女儿离异父母遭遇卖房难市民李女士1991年结婚,2002年在市区购置了一套预售房,2003年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几年前李女士离婚,当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该房赠与女儿,女儿由李女士抚养。但事后并未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女儿名下。日前李女士想卖掉该房,却被告知她女儿尚未成年,作为监护人之一的她不能随意处置她女儿的房产。对此,李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记者2月20日从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了解到,类似情况不在少数。目前,不少市民买房时把未成年子女作为产权共有人,或者直接将房子办在孩子名下。主要是因为有的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有的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有的是不愿露富,有的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赠与子女,有的是为子女上学、就业等提供便利。对此,该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是其父母出资购房,但在法律上,这些未成年人是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了解,李女士的女儿虽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收入,属未成年人。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如果父母需要转让房产,或者是想用孩子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相关部门不能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理由不充分父母不能动未成年人房产“父母是购房的出资人,也是合法的监护人,难道非要等孩子年满18周岁才能卖房吗?”面对记者的疑问,这名工作人员说,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父母才能将房产转让,比如说,孩子生重病需巨额治疗费,或因接受教育需要学费等。如果上述情况属实,监护人可以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及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等,共同到房屋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如果想卖掉女儿的房子,李女士必须证明她和前夫是为了女儿的利益,方能处置该房产。不过,前提是李女士要先按照当初她与前夫的约定,将房子过户给女儿。在法律上,父母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子女,对于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父母可以选择买卖或赠与的形式过户,但是对于未成年子女,就不能通过买卖的形式,而是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为什么父母不能将名下房产卖给未成年子女呢?该工作人员给出了详细解释:因未成年子女无劳动收入,所以父母不能将名下的房子卖给未成年子女。如果是购买其他人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从事超过法律所规定范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的孩子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一定的限制,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所以,未成年人购房须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未成年人当房主麻烦挺多“在现实生活中,家长让孩子当房主的现象比较常见,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做法存在不少问题。”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慧认为,相对于成年业主而言,未成年的孩子成为房主后,对于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方式会有很大差异,会遇到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汪慧说,像在物业管理产生纠纷时,孩子就会被卷进来。因为既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孩子,物业管理和水、电、气等受用者当然也是孩子,但事实上,缴纳物业费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又往往是孩子的父母。一旦出现纠纷,对方起诉的就是孩子,父母作为财产监护人和管理者可以出现,但在解决问题时也容易产生纠纷隐患。这样对业主维权和孩子成长都不利。“孩子的父母一旦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也容易出现纠纷。”汪慧说,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上出现法律纠纷。由于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是孩子,而实际出资买房的人是其父母,从法律上讲,该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当父母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法分得该房屋。但从抚养权的角度来看,谁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事实上使用或者拥有该房屋。所以,一旦孩子拥有房产,将来就可能会造成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难以达成协议等困境。“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父母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随意处置所购房屋。”汪慧认为,父母作为房产的实际购买人,若遇到实际困难,确实需要暂时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或者出售该房屋时,将会受到法律条款的限制。特别是遇到家庭矛盾时,将会使得监护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汪慧还提醒说,当孩子成年后,一旦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或与父母发生财产权属纠纷时,父母虽然是实际上的出资购房者,也将因法律障碍而难以收回该房屋。汪慧建议,父母提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置业这份爱心无可厚非,然而一旦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后,父母就不能擅自处理,而且牵涉到诸多法律问题,建议爱心父母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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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房产,父母能卖吗?
提问者采纳
不能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一般情况。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理论及房屋登记证制度。但子女未满18岁。二是避免子女人生观受到坐享其成、声明书和产权证,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无权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房屋。
不过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
其次,这一行为实际上包含了财产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律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双方)在公证处办理的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声明公证。因此。父母将购置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只有等孩子年满18岁后,父母也可以通过自由处置房产来安享晚年本栏目由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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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不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简单来说有以下三点好处,经孩子同意才能处理这套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本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是被法律允许的。三是父母需要资金周转时、相互攀比思想的误导,从而产生惰性,只要出售或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然后持公证书。为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可办理房屋买卖或银行贷款抵押,即使未成年子女长大后不孝顺、监护人公证书:一是由于房产在自己名下,根据有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购买房屋办证时,父母应该经过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不求进取的人生态度和作风,不愿赡养父母,必须经过孩子的同意才能卖房。房屋产权归孩子所有,即监护人(父母)为被监护人(子女)的利益处置房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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