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副院长名单会议纪要是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吗

杨周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江苏晨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企业及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承办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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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2013〕1号 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出借人以承兌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对贴息费用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主张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费用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 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
(三)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一)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 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以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四)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
&& (五)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1、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交付款项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其利息约定是否超过四倍利率的标准。
(七)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债务人应偿还本金数额、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或者利率、利息计算起止期限等内容。
五、关于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继续审理。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
&(二)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借款入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
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六、其他问题
会议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制裁虛假诉讼、如何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处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范虛假诉讼。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
&&& 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
&&&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
&&&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 (三)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 年6 月21日印发最高院武汉会议纪要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于子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记者:请介绍一下《纪要》的制定背景?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部分原有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而有必要制定新的指导文件加以规范。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新一轮调研工作,对各地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论证。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时隔十年再次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意见》及其分工方案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
  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为筹备此次会议,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起草形成了《纪要》稿。在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后,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对《纪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2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纪要》。
  记者: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纪要》确立了怎样的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纪要》着重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在犯罪类型方面,《纪要》强调要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的处罚力度,并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在重点打击对象方面,《纪要》提出要坚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在经济制裁方面,《纪要》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等问题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强调要加大执行力度。在保障刑罚执行效果方面,《纪要》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作出规范,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加以限制。同时,为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纪要》也强调要继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这一现阶段基本刑事政策。坚持以宽济严、罚当其罪,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记者:请谈谈《纪要》法律适用部分的起草思路?
  《纪要》的法律适用部分以刑法、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总结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和做法,立足解决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思路包括:第一,对一些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和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毒品共同犯罪人与上下家的死刑适用等问题。第二,结合近几年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对《大连会议纪要》的原有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如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等问题。第三,对《大连会议纪要》印发以来实践中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规范。如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等问题。
  记者:请介绍一下本次《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的适用关系?《纪要》出台后,《大连会议纪要》能否继续适用?
  2008年印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中的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本次《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
  今后,对于《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要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纪要》作了规定的,或者《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纪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参照《纪要》的规定执行。如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认定、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和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等。第二,《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纪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规定的(并非修改),两者配套使用。最典型的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第三,《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纪要》没有涉及的,继续参照执行《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毒品案件的立功、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主观明知的认定等。
  记者:目前我国吸毒人员数量庞大,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纪要》对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问题有何新规定?
  对于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一是对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根据《纪要》的规定,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将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同时,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标准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即,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纪要》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时,实际考虑了吸毒者合理吸食量的因素,故可以把数量较大视为合理吸食量的界限,超过数量较大标准的应视为超出了合理吸食量。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表明其并非单纯以吸食为目的运输毒品,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状态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第二,我国吸毒人员数量庞大,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诱因,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减少毒品流通,应当加大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往在数量较大标准之上设定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可能放纵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第三,合理吸食量难以准确界定,不利于统一执法尺度,直接以毒品数量较大作为区分标准更便于实践操作。
  记者:您刚才也提到了,在吸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问题上,《纪要》也作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规定,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总体上加大了对吸毒人员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改变了适用主体,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以贩养吸”被告人修改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便于认定。二是改变了认定原则,将认定重心放在“进口”而非“出口”,即,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三是提高了证明标准,对于不计入贩毒数量的例外情形,要求必须是“确有证据证明”,高于《大连会议纪要》要求的证明标准。《纪要》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一是被告人购买的毒品数量缺乏足够证据证明的,还是要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二是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包括已被其本人吸食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食者代购的或者被其赠予他人的,不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记者:当前,信息网络成为毒品犯罪的新领域,《纪要》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何新规定?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意见》及其分工方案对加强网络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年初,针对国内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同志又相继作出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除在今年4月会同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外,还在《纪要》中专门对此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定性。《纪要》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二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纪要》规定,对于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记者:我们注意到,《纪要》对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
  当前,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何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总量,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罪量刑,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纪要》明确了应当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的基本原则,以及折算对象、数量累加、对量刑的影响等问题。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有利于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科学量刑。二是在关系到能否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以及能否适用更高幅度法定刑的情况下,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更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同时,《纪要》还规定了不同种类毒品折算为海洛因的依据和裁判文书表述问题,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和执行。
  记者:《纪要》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有哪些新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确保依法、有力惩治毒品犯罪,《纪要》在《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这些内容大多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近年来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纪要》强调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应当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即要继续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纪要》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际,对运输毒品犯罪,毒品共同犯罪和上下家犯罪,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补充性规定。
  记者:我们注意到,《纪要》对毒品犯罪的其他刑罚适用与执行问题也作了规定,请介绍一下这些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与执行,加大惩处毒品犯罪力度,确保惩治毒品犯罪的效果落到实处。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关于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不够规范的问题,《纪要》首次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纪要》明确了从严掌握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的原则,明确规定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结合审判实践列举了几种应当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纪要》明确强调要限制缓刑适用。
  第二,关于毒品犯罪的涉案财物追缴及财产刑适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纪要》结合2013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对毒品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判缴,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判处没收财产刑的幅度等问题。一是强调要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应予没收财物的具体范围。二是要求继续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要结合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及没收财产刑的幅度,既要对毒品犯罪分子给予有力经济制裁,也要确保刑罚执行效果、避免形成空判。
  第三,关于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纪要》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毒品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作出规定。《纪要》提出,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应当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并对其假释作出限制。旨在延长这部分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确保实现刑罚的惩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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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久了会发现,有时候法院的会议纪要、内部规定,其“法律效力”比正式的法律规定还要高。严格来讲,这些会议纪要并不具备法律的任何形式,不应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依据会议纪要作出若干判决,现实中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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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
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
北京市高级法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北京东城区法院法官点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试行)
上海规定:
上海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一)
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
上海市高院关于七类纠纷疑点的审理意见(2002年)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
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高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上海一中院)
“诉讼证据适用暨深化裁判文书”研讨会综述(上海一中院)
上海二中院民二庭物业管理专题研讨会意见摘登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23条”摘登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
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上海高院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
上海高院出台审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意见
上海《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总则部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讨纪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上海市房屋租赁政策问答
上海高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
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号
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2006)
上海高院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沪高法[2005]83号
上海市高院刑事实务问答
上海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2000年
上海 执行刑法313条的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 2005
上海 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2004年
上海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 2006
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3
上海 执行 最高院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上海高院刑庭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高院刑庭 《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 关于实施《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程序的暂行规定
上海 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2000年
上海 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8年
上海 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 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8年
上海 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 2001年
上海 关于对部分毒品案件进行含量鉴定的若干规定 2005年
上海 关于虚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上海 关于办理制、销“假冒烟草制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 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等涉盐犯罪案件的意见
上海 贯彻最高院、检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 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2005年
上海 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年
上海 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上海 《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 青浦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 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三)(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四)(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五)(试行)
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的若干意见 2005
上海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上海公检法司 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
上海 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患精神病的案件的规定 2003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5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 (试行) 1995
上海 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9
上海市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 2004年
上海 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 1996年
上海 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2006
上海 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
上海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日
上海 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1957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 1984年
上海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
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 2001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 2001年
上海 关于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暂行办法 2000年
上海高院刑庭 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 199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199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讼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规范(试行) 1994
上海 法院、司法局离退休干部调离和辞职后担任律师 1995
上海高院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1999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问题的通知 198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超审限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要求 2001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程序须知 199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试行) 199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 1999
上海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2000
举证诉讼规则的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的讲座整理稿)
广东规定 :
广东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 2006
佛山法院民二庭 诉讼时效若干疑难问题调研论纲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广东高院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高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200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 2006
广东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2004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纪要 1998
广东 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纪要 1998
广东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199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5
江苏规定:
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分类:婚姻家庭专栏
江苏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高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1年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
四川重庆规定:
四川--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四川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重庆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 1998
河南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浙江规定:
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判操作规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浙江 关于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2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穷尽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6
浙江 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200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
浙江高院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2001
浙江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
广西安徽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高院关于最高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规定的实施细则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知识产权审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1996
山东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5山东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周才良法官)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2001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8
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5
山西陕西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山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006
山西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与受理等问题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规则(试行)》
陕西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2007
湖北湖南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武汉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北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
湖北省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湖北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
辽宁黑龙江内蒙古规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沈阳中院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
沈阳中院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 200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2003年)
江西福建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二审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青海云南规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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