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人民经济主权原则则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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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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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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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看到万丈高楼是怎么盖成的?当然是一砖一瓦累积而成的。但工人们在开始砌砖瓦前总是要先挖地基,再砌边角,再砌墙面;在现代化大厦建筑过程中,也要先浇灌钢筋水泥土的框架,然后再堆砌砖瓦。假如地基不深,框架不牢,结果可想而知:一定是屋倒房塌;又假如我们改变地基或框架,结果也可想而知:非把整座大厦推倒重建不可。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地基和框架,那么宪法基本原则就是整个宪法大厦的地基和框架。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才会形成整个宪法制度;宪法基本原则不确定,宪法制度就不确定;宪法基本原则改变,整个宪法制度就要重新设计了。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资本主义原则,一个是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前者是指经济上保证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他们的剥削地位,后者是指政治上保证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也一样,如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中国宪法基本原则时说的,我们的宪法原则基本上是两个,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一个是民主原则。
  不过,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传统都有差异,因此,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尽一致,如德国把联邦制奉为宪法原则,但法国却把共和制列为不可修改的对象。这里所介绍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宪法、包括我国宪法在内都一般应予以确认的,即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叫做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主权”观念最早由布丹在《国家六论》中提出,认为主权是君主的当然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后来霍布斯(T.
Hobbes)也论述了主权问题,但主权在他来看仍是君主的。洛克(J. Locke)谈到了主权应属于人民的理论,但没有、在英国君主制下也不可能明确提出人民主权的观点。再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原始社会人们生活不方便,于是共同订立契约,组成国家;这时人们根据社会契约把全部权利让渡给国家(同时仍保留全部权利──个人权利),从而形成“公意”即主权,它是最高的,属于全体人民,不可转让、不可分割,这就是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学说符合文艺复兴以来人类解放的历史要求,也符合社会自由发展的要求,所以推动了十八世纪的欧美各国的反封建革命。在这些革命中,美国《独立宣言》、宪法和法国《人权宣言》分别宣布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从此就成了各国宪法最一般的原则。后来,林肯(A.
Lincoln)将其内容充实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标准。人民主权学说相对于封建专制的“朕即国家”来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以致于即使最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梦想当皇帝的中国大军阀袁世凯,在其《中华民国约法》中也要宣布主权在民。
  社会主义在前苏联胜利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但这个原则在理论基础上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公意”的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所以人民主权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的权力观与西方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2条)。尽管在宪法文字上与其他国家的宪法没有什么区别,但我们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真正代表人民的,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保证。在这里,我国宪法使用的“人民”一词是有特定内涵的。
  除了对主权在本质上有不同认识外,各国宪法上的主权的法律特征基本相同,即主权都有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性。强制性表明任何人都要服从主权者的命令,相对于无政府主义而言,主权表示秩序;相对于暴力活动而言,主权表示有组织的暴力规范,否则,就比专制还要坏。
合法性是说,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强制的权力,即不是一切强权都可称为主权,只有合法的即多数人承认的强制权力才是主权;在谁是主权者的问题上,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是不一致的,如多数国家承认主权者是人民,而英国是议会,有些国家甚至是君主。最高性是指主权者意志的至高无上,即人民的立法权最高,所以我国宪法第2条第2、3款说:“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当然,在主权的合法性上,各国也不一致,特别是在联邦制国家,有州权和联邦权的分野。
三、人权原则
  人权(human rights)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传统。十七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个性自由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经济上的等价交换、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要求反映在国家生活中,就有了两个方面的社会进步:一是宗教改革运动,新教的出现代表了宗教自由的要求;二是普遍人权的观念得到复兴,代表了世俗的自由要求。与“人民主权”相应的个人自由发展就是“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它主张人身的自由、平等和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要求。这些要求是与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相对抗的。针对封建的“君权神授”学说,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说即自然权利说。按照这一学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极不方便,所以人们自愿相互订立契约,让渡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给社会,共同组成政府;这样的政府必须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否则人民有权重订契约;但是现实存在的封建国家不仅未能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而且侵犯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是不合理的。毫无疑问,这一学说当然地成了反封建斗争的有力武器,于是在十七、八世纪的北美和欧洲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就成了反封建斗争的口号和旗帜;在革命胜利后,人权作为普遍的社会个人权利就写入了一系列政治宣言和宪法中。例如,美国《独立宣言》写道:“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自己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论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法国《人权宣言》也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可见,人权原则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要求,更是或首先是一种政治权利,是民主政府的原则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特别是扩大了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内容。既然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国家应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否则,所谓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便是空洞之辞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承认人权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们逐渐认识到了人权概念的积极意义,但仍不承认普遍的人权概念,只认为人权保障就是国家根本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我国人权观念上的根本转变;1993年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表明人权研究已超出了单单的宪法学范围。但是,我国仍然坚持在国际政治上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他国内政的一贯立场。
四、法治原则
  法治(rule of law)的英文含义是“法律的统治”,中文就是“依法治国”。宪政就是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纳入宪法规定的轨道,一切依宪法的规定行事。所以,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而宪法则构成了近代法治的基础。历史上很早就有人提出过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如西方的柏拉图(Plato)、亚里士多德、西赛罗(Cicero)等。亚里士多德曾阐述道:“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西赛罗从自然法角度出发,认为法是上帝的命令,任何人包括君主都是不能违抗的。在中国古代也有过对法治问题的讨论,如商鞅说:“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法任而国治”;韩非子云:“以法行刑”时,君主“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可见,法治自古以来就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法哲学观点,从本质上讲它符合民治的要求。但在十七世纪欧美革命前,西方封建的国家制度表现为个人权威高于法律权威,除个别例外(如英国和意大利某些城邦),王权基本上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甚至中世纪的有些国家学说还认为王权本身就是国家权力和臣民权利的来源。十七世纪的革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立宪过程,同时也是建立法治原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启蒙思想家的作用是不可抹煞的。法国的卢梭就曾作出过重大贡献。他的法治理论的基本点是人民立法权,法治即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的法治理论又同他的激进民主主义革命纲领相结合,主张坚持法治原则必须实行共和政体。他认为人民有权反抗暴君,推翻暴君的统治。在欧美市民革命中,“要法治,不要人治”成了一个重要的革命纲领,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6条)。《人权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以后便成了各国宪法普遍接受的主要宪法原则,像普鲁士帝国和明治以后的日本,即便它们不是民主的国家,但也都是法治的国家。
  法治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强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等等。在法治的实质上,它不是说法律也要人去执行,而是表明当法律与个人意志相冲突时,哪个意志更高:在法治国中,法律所代表的意志无疑要高于个人意志;在人治国中,个人意志最终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诚如潘恩(Thomas
Paine)一针见血地指出的:“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治原则对法律本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我们不能说,建立在种族隔离法律基础上的“法治”是正当的,也不能说希特勒的“法治”保护了人民的权利。事实上,当希特勒的法律受到严格遵守时,结果却是人类的一场浩劫。所以,在二战以后,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勃鲁赫(G.
Radbruch)提出了为使法律真正名符其实,就要有某些“绝对的先决条件”(absolute postulates),即承认个人自由和保障权利,否则法律就是“非法之法”(lawless
  我国是一个有着很长封建传统的国度,所以在建国后并没有太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也没有强调法治的重要性。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后,我国法制工作者开始了对法治问题的反思,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四原则。1982年宪法在第5条详细规定了法制原则:
(1)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5)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即使是中国共产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9月即在现行宪法生效之后举行的中共“十二大”上,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在当时的各社会主义国家中是非常突出的,可以说是对我国宪法法治原则的一项重要保证。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这项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法治提高到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中共“十五大”对法治问题的观点说明了:第一,确认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标志,从而消除了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法治片面的和消极的看法;第二,明确我国现在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而这对我国的社会进步是一个阻碍;第三,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国家的法治基础;第四,将“法制”变为“法治”,标志着从注重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到注重实质上的法律实施的观念转变,因为按照“法制”观,实际上古今中外的任何国家都是法制国家,而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才可以称为法治国家,一字之差,表明的是质的飞跃。1999年修宪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五、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是对国家权力按其管理国家时所具有的不同职能而作出的划分,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具有不同的部分,每部分都履行一种管理职能,每部分职能得到履行后才能形成动态的整体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这种认识在古代希腊便已产生,因为在古希腊,各城邦的政体均各不同,因而提供了研究的可能。亚里士多德是进行这种研究的先驱。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但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近代分权学说则是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的孟德斯鸠(Charles
L. Montesquieu)所完成的。其理论基础是同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派理论;其事实根据是英国历史上出现的适合于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主阶级实行阶级分权的君主立宪制度。洛克按照英国“光荣革命”后所形成的政体形式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最高(其中包括司法权),属于议会;执行权要服从于立法权,属于国王(政府);立法权与执行权是分立的;对外权也属于国王,但与立法权没有必然联系。可见,洛克虽然提出了分权的必要性,但他既没有科学地划分权力,其权力分立的阐述也是不完全的。科学地阐明权力分立的是孟德斯鸠。他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因为在他看来,任何独裁者总是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后,才真正推行独裁统治的,否则独裁就无保障;反之,为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力就必须按照它们的特性分开,否则自由就无保障。然后,他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如果三权不分开,对人民来说,国家就会成为暴虐的压迫者。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符合十七世纪欧美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新秩序中主体资格平等的人们的社会和政治要求,法国《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政治宣言化。孟德斯鸠虽然讲到了权力之间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问题,但并未详细论述,且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权力之间的制衡理论是由美国制宪者完成的。麦迪逊(J.
Madison)说:权力都有侵略性,人的控制欲也会使一个部门侵犯另一部门的权力,所以自由的政府应当分权;但这种分权应是三个权力间有相互联系纽带的分立,而不是没有丝毫联系;这种联系纽带所具有的功能是使一个部门的权力不能对另一个部门产生压倒性的影响;具体做法就是从某个权力的范围内取出一部分,交予另两个部门,或者在一个部门的权力上设立由其他部门行使的限制手段,使后两部门能够对前一个部门的权力及其行使过程有所牵制,并对抗其可能的侵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美国宪法对政治体制采取的是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形式,尔后在西方各国中分权原则就变成了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各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虽然由于具体国情不同而形式各异,但是体现分权原则则几乎是共同的。这种原则的体现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
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二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互相制约的关系。例如,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宪法规定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内阁辞职;另一方面,议会的立法案大都由内阁提出,内阁总理可以通过国家元首解散议会。体现分权原则的典型国家是美国。根据美国宪法,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有权批准条约,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行政官员和法官的任命;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对法律有公布权,对法律还有相对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任命法官。法院有权宣布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而无效。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在理论上一般不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个原则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所充实和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过,民主集中制并不排斥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并不排斥制约与平衡机制,但它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制约与平衡。事实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也都是分权的,分权的理论和实践并不仅为西方国家所独有。恩格斯说:“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第一,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或反对国家权力的分立;第二,分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运作的形式或方式,而非国家的本质问题;第三,分权就是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或履行其管理社会的职能时的分工;第四,这种分工十分必要,是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机制。实际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并不反对分权,只是在制衡机制上采用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已。美国宪法和宪政本身至少在形式上极其鲜明地体现了逻辑上的人民主权原则。第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备的联盟,树立正义,维护国内治安,建立共同防卫,增进公共福利,并且保证我们自己以及后代的自由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如格里芬所说:“人民主权是美国宪政的一个关键因素。宪法以‘我们人民’这样的词句开始,标志着正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美国人民‘决定并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通过制宪会议对宪法的批准使制宪先辈们能够实现他们的只有人们才能采用一部基本法的抽象的观念。”第二,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共和国政府的产生,均直接或间接地出自人民的选举,体现了权力来自人民的原则。在这里,“人民主权就是指,人民,通过其选出的代表或直接自己管理自己。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仍然保持有某些最初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助于保护个人免受人民或他们代表的迫害。”也即因为有修改宪法权、直接建议权、投票复决权及选举和罢免官吏各权,美国的选民,在种种情形之下,按照宪法,可以统治国家全部的组织,绝对贯彻它的主张。第三,美国宪法原文尤其是权利法案以及美国宪法确立的许多基本制度,都体现了个人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原则,并且尤其注重保护个人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美国宪法所体现出的人民主权当然是逻辑上的人民主权,而非实际上的人民主权。因为,在美国宪法中,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经验事实,在国家中、在法律上并不占有一个主权位置或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指出的那样:美国政府区别于古代共和国的真正特征,“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斯科特·戈登也指出:就把美国政治思想理解成人民主权而不仅仅是一种表面文章而言,18世纪80年代的文献提供的证据更少。宪法本身是堂皇地以“我们美国人民”开篇的,但当他着手构想政府的运做机制这一更为平淡无味的任务时,它设计了一种人民和其他实体都没有主权地位的制度。各种政治实体被给予同等的和独立的地位,以便他们可以相互制约。对一般人民来说,他们甚至没有被赋予与其他权力相比似乎更是存在于被当作“最终的”主权的任何实体的职权内的修正宪法的权威。宪法的主要目标——这一点被前10个修正案强化了——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以妨国家的干预,而不是把布丹式的主权交到一般人民或他们的代表手中。当然美国的宪政实践也没有原封不动照搬英国的宪政实践和洛克的理论,而是有所发展。在英国宪政制度和洛克的理论中,人民主权被委托给了议会,而在美国的宪政制度中,人民主权则被委托给了以成文宪法为外在控制和分权与制衡为内在控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国家机关。    
从逻辑思路上看,英、美宪法和宪政中的人民主权原则源于个人权利又必然归于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宪法和宪政上人民主权原则的动力,而反过来又必然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目的。在这里,“人民主权”只是个人权利诉求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一个中间的逻辑环节。既然这种人民主权只是政治上的和逻辑上的,因而宪法为实现其保护个人权利的最终目的,必然从政治上的人民主权原则中派生出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达到个人权利的宪法保障目的,否则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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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宪法之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批具有很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社会主体的主观努力。这些主体既包括那些创造了宪法的“宪法之父”们,也包括那些创造了宪法修正案和宪法判例的人们,还包括那些提起宪法诉讼的当事人。
  去找爱帮先生吧
发口号贴他是前辈
  楼上有观点尽可发表,少作弱智状!
实际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对卢梭式的人民主权非常恐惧和反感,在美国宪法中,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经验事实,在国家中并不占有一个主权位置或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美国的宪法之父们,不但没有在宪法中设计实际上的人民主权原则或制度,而且非常害怕和讨厌作为一个集体的人民。  
  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指出的那样:美国政府区别于古代共和国的真正特征,“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  ======================================    这个说法很正确。    对于“人民”来讲,老田的那个“组织成本”最说明问题:精英是自动组织的,而普通人负担不起组织成本而且目标不明确。    所以,美国宪法确定了不允许做为集体身份出现的人民,其目的完全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统治--也就是资本的统治。    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是所谓的“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谁是多数人?当然是“人民”,是普通人,是下层百姓。    下层百姓如果以一个个个人出现,其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    美国律法限制了人民的集体组织,从而保证了资本的统治。    这方面有本书:《联邦党人文集》,其中有一段写了这个目的:“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不同的感情和见解的支配。”。
  既然这种人民主权只是政治上的和逻辑上的,因而宪法为实现其保护个人权利的最终目的,必然从政治上的人民主权原则中派生出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达到个人权利的宪法保障目的,否则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    所谓的“个人权利”,正是做为“保护少数人统治”障眼法的具体应用。    把普通人分解为一个个个人,从而使他们只能做为个体与强大的资本集团相对抗,导致个人权利根本无从在现实中实现而只能在“逻辑”上体现。
  干脆我再引用几句吧:    “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的人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永久的地位。他们可以组织多数阶级的骚动……人民!人民是一个大野兽!”--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一般生活艰苦……人的数目,一定会超过与贫穷绝缘的人。根据平等选举的原则,政权必然会落入前一种人的手中……应该组织这样的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保护个人权利!      
美国的宪法之父们对作为一个集体的人民的警惕,体现在制宪会议上的一些言论之中,比如,兰道夫对制宪会议说国家遭受的邪恶源自“民主的骚乱和愚蠢”,最大的危险在于“我国宪法的民主成分”;盖里将民主说成“政治邪恶之最”;舍曼希望“人民……尽可能地离政府远一点”;里明斯顿说“人民从来,并将永远也不适合将权力的行使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华盛顿敦促代表们不要为了“取悦于人民”而制定出一个自己并不赞同的文件;汉密尔顿告诫“易骚乱和善变的”群众“很少能够正确地作出判断和决定”,并建议一个永久的政府机构以“制约民主的卤莽”;家庭富裕的种植园主宾克尼甚至主张家产不值10万美元者不得任总统。用法律含义的主权标准衡量,美国宪法和宪政不但没有奉行人民主权的原则,也没有国会主权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主权,因为美国宪法和宪政奉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分支机构可以单独行使法律上的国家最高权力。美国宪法和宪政上的人民主权原则是政治意义上的,而非法律上的,并且当前世界各国宪法确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大都是这种政治意义上的人民主权,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民主权。法律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只有像古希腊那样的小的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  
  美国的神话,文明人回归原始社会  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美国已经成了一面旗帜;是现代民主文明的象征。美国成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抛开殖民;掠夺这些因素;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文明人回归原始社会。    文明人一旦回归原始社会,没有国王和法律等国家机器的镇压和约束;自治将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如果说弗吉尼亚还带有公司性质的话;那么;本打算去弗吉尼亚;由于遭到风暴;偏离航向,在马萨诸塞湾陆的五月花号上的成员则别无选择。这也是《五月花号公约》的由来;同时;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不得不全民携有枪械,共同对付外敌。文明人回归原始社会后,靠艰苦努力拥有了自己的产业,来自不易的私产使他们分珍惜自己的劳动所得。从根子上来说;母国并没有给予他们什么,一切都是靠他们的努力劳作得到的,他们不过是被放逐到荒野的边缘人,在一张白纸上涂抹出美丽的图画。    文明人一旦回归原始社会,文明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他们几乎没有约束作用。比如知恩不报,掠夺屠杀,毫无顾忌的使用奴隶。美国先民辛勤的劳作换来了丰厚的报酬,后来者也能分配到几乎免费的土地,有点类似井田制,只是土地是私有的;也和中国古代大的动乱过后安置流民的方法很相似,特别是林肯政府通过的宅地法。    但这一切不过是他们希望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利;而不是脱离母国。因为除了和印第安人的冲突外,随着海外殖民地的日益发展,英法为争夺欧洲霸权和海外殖民地,进行了长期战争,殖民地本身实力决定了它不可能和英法对抗。“菲利普王之战”前后是殖民地采取灭绝印第安人政策的时期。其后奥格斯堡同盟战争时,北美殖民地的英法殖民者也发生冲突;“七年战争”是英法争夺海外殖民地的关键一战,关系到北美和印度的命运。而在此之前,弗吉尼亚已经和法国殖民者发生冲突了,包括乔治华盛顿的兄长劳伦斯和奥古斯汀等组织的俄亥俄公司,在俄亥俄河一带进行土地投机,时年22岁的乔治华盛顿率领一队民兵前往俄亥俄岔口筑堡,不久就被先到达的法国殖民者赶走;弗尼吉亚总督向英国求援,英国政府开始向北美派兵。    可见,由于文明人回归到原始社会,所有的限制和纷争;包括国王;贵族;宗教;阶层等等在一夜之间都消失了;没有了内部暴力纷争的基础,没有相互对立的派别和阶层;一切都处于自由竟争的状态之下,文明人回归原始社会后,成年男子抗击敌人时是战士,放下武器是农民,母国的强大也为他们的发展赢得了外部条件。    基督教对美国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可以说没有新教的改革,就没有今天的美国。美国先民开拓殖民初期,大多是受到欧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也包括在英国受到迫害的天主教徒。一般说来,任何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比较纯洁。如原始基督教,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令现代人难以忍受的清教徒的伦理道德,一直在试图统治马萨诸塞自由民的生活;劳动;经济等各个方面。清教徒精神在宗教,社会,经济,政治,文学对西方世界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清教徒精神也超越了宗教本身,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如对家庭生活的注重,重视社会责任,遵守高标准的道德准则,提倡简朴的生活。教友派的创始人福克斯更是以反对死刑,反对一切战争,要求恢复原始基督教时期的宗教生活而闻名。由于不肯向国王宣誓效忠,在法庭上拒不脱帽致敬,多次被关押。    马萨诸塞洲的特许状是另一批清教徒取得的;领头人应该是一个叫约翰的;应该是在1629年。由于马萨诸塞实行神权统治,对非清教徒实行打压和不宽容的政策。罗杰.威廉斯主张政教分离和宗教团体独立;被清教徒逐出海湾;他和追随者南下;建立了罗德艾兰。安娜.霍清森被逐出波士顿;也到了罗德艾兰。1663年;罗德艾兰也取得了特许状。由它分出的移民和另一批人建立了康涅狄格;并在1639年制定了北美殖民地第一部成文宪法。    至于宾夕法尼亚;是英国贵族威廉.宾为在欧洲受到迫害的教友派教徒建立的;他以购销英王欠他父亲的债务为代价;于1681年取得了英王的特许状。马里兰是英国贵族巴尔的摩爵士为信仰天主教的同胞在北美建立的一块庇护地。他们都属于业主殖民地。    可以这么说;美国的民主是先天的;自然的;坚定的宗教信仰,对自由的无比热爱,除了资本以外没有任何等级贵贱之分。由于大规模的使用奴隶,也避免了资本积累中羊吃人的过程。这一切还要归功与一个原因,那就是自然条件的极端恶劣。  
二    说句公平的话,美国先民对印第安人是最仁慈的了。当然。这种仁慈是建立在西班牙等殖民者对印第安人的疯狂屠杀和灭绝对比上。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印第安人的帮助,美国先民无法在北美的土地上落根生存下去。应该说美国先民有权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生存,据估计,当时整个北美的印第安人不超过八十万人,都是原始部落,没有建立国家。美国先民在这片几乎无人居住的土地上生存发展,不需要任何人的许可,这和西班牙等殖民者中南美洲的屠杀掠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说北美大地属于印第安人的理由太过牵强,实际上,在当时北美大地和南极洲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勤劳勇敢开拓者们的共同财富。1606年,英王詹姆士一世颁发特许状给弗吉尼亚公司,准许公司组织移民。当时弗尼吉亚公司分为二个集团,其中普利茅斯派遣的远征探险队在缅因的一条河口建立据点,仅过了一个冬天就失败了。伦敦弗吉尼亚公司于当年派遣的第一批移民分三艘船前往北美,建立了第一个殖民据点詹姆士顿。他们经受住了弗吉尼亚考验,这应该归功于约翰.若尔夫,他同坡华坦部族首领的女儿结婚,得到了印第安人的帮助,也得到了八年和平,对于移民来说,八年时间是何等的重要。约翰.若尔夫的功劳显然不仅仅是这一点,他在弗吉尼亚试种烟草成功。这意味着殖民者有了利润来源,有了利润点,资本和人群就会蜂拥而至,殖民地才会有发展的可能性。五月花号的那批移民处境更加悲惨,几乎置身旷野,没有印第安人的帮助,他们几乎没有生存下来的可能性。印第安人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正是这些人和其后继者,由于贪婪对他们采取了灭绝政策,并一再食言,迫使他们一迁再迁,踏上漫漫的“眼泪之路”。    美国先民和其后继者对印第安人的仁慈还表现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对印第安人文化的过度保护。我们知道,环保主义者希望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希望回归大自然。而达尔文主张进化论,美国先民显然主张进化论,但对印第安人所持的立场是环保主义的立场,更确切的说,由于达尔文进化论有一个缺陷,那就是人类是由猿-类人猿-古代人进化过来的;可是,类人猿没有有活的标本,所以人类热衷寻找野人。如果印第安人保持或退化,或许就会有类人猿的活标本,那可是环保主义者的一大胜利。再不济也保持了原始社会的原貌,人类又有了观赏稀有物种的机会,而且是在印第安人保护地观赏。不过,我还是真诚的希望,下一次的实验品是环保激进主义者,类人猿毕竟是个稀缺物种,我估计要是环保主义者生活在保护地,不用火,吃生肉,野果,三代以后,退化成类人猿的机会大于百分之五十。  
三    在长达近代四个世纪的奴隶贸易过程中,最早入侵非洲的是葡萄牙人,后来包括英国人,荷兰人,法国人。其中处于垄断地位的是法国人。在弗吉尼亚迎来第一批殖民开拓者后十年,法国殖民者的奴隶贩子来到塞内加尔河河口,建立了一个奴隶贸易站。又过了二十年,法国殖民者在塞内加尔河口的一个岛上建立了圣路易碉堡。非洲的噩梦从此开始,非洲黑奴的血泪让法国的卢昂,波尔多,南特等港口日益繁荣。和法国殖民者相比,美国先民无疑是值得骄傲的。“被俘的男人全部被斩首,妇女和儿童变为奴隶,分给阻击兵和辅助部队战士”。和法国殖民者的血腥暴行相比,美国先民无疑是仁慈的。恺撒为了自己的光荣和梦想,可以毫无顾忌的屠杀几百万高卢人。    “他们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掠夺者,耗竭了世界的财富。”    ‘劫掠,屠杀,与奸淫;他们称之为政府。他们创造了沙漠,称之为和平。”    美国人天性崇尚自由,可是他们依旧是奴隶制度的维护者。所谓废奴不是从人性的进步考虑,而是出于利益和成本的考虑,不错,美国有废奴主义者,如布朗。可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是坚定的奴隶制度的维护者。热爱自由的人,指责他人拥有奴性的人,大多是奴隶制度的维护者;至少在潜意识中维护奴隶制度。    布坎南政府在林肯当选后,陆军部把共计五十万支枪移交给南部各洲,布坎南把联邦的精锐部队调到得克萨斯,该洲一脱离联邦这些部队立刻投降。余下不到二万人正规军;大部分还被派去和印第安人打仗;华盛顿实际上处于无防御状态;如果不是马里兰州表决不脱离联邦,林肯恐怕要成为南方奴隶主的俘虏了。问题是布坎南是坏人吗;我看不出。布坎南绝对是一个热爱自由,热爱国家的典范。在林肯当选总统成为定局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修改宪法的法案,这项法案经布坎南签署,只需经过四分之三的多数洲议会批准,就将成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这个法案和逃亡奴隶法一样恶劣,美国国会议员是坏人吗,显然不是,他们是自由美国人的骄傲。    许多自由主义者会用程序正义为保留奴隶制辩护,特别是在坦尼大法官的事情上。实际上,这种辩护是自欺欺人的,那些为奴隶制度辩护的自由主义者忽略了一点,近代奴隶的来源本身就是罪恶的,追求所谓的程序正义不过是一个贞洁牌坊。我们会为一个杀人放火的罪犯辩解吗,当然不会,自由主义者也不会。因为罪行本身是罪恶的,是属于人类基本常识的组成部分。奴隶是自由民花钱买来的,不错,是自由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可是,奴隶贩子是从哪里获得的奴隶,是不是我掠夺一个女人,我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占有她,因为我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所以我应该拥有她    奴隶制度是邪恶的,国家把这种制度当成法律固定下来,并为之镇压的时候。是不是代表这个国家也是邪恶的。且慢,无法否认,美国先民是热爱自由并为之奋斗的一群人,他们选出的代表,更是人类历史上的精华,每一个名字都星光璀璨,怎么会维护一个邪恶的制度。这一切还要回到殖民地开拓时期,那就是生存发展重要,还是理想重要。显然,对美国先民来说,生存的意义远远大于理想,他们首先要活下去,这一点在刚开始的时候都是奢望。
  为美国先民输送第一批黑奴的并非法国人,荷兰人给美国先民运来第一批黑奴二十余人,卖给弗吉尼亚殖民者,那时,清教徒还未在马萨诸塞湾登陆,一年后,五月花好上的成年男子在登陆前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组成公民自治团体,可是,对这片土地的普遍利益进行治理显然不包括奴隶的权利。    美国先民需要奴隶这是无疑的,美国先民可以说是幸存下来,自然条件的极端恶劣显然不能满足文明世界的基本生活条件,除了契约白奴和遭受宗教迫害的坚定信仰者外,没有人愿意来到这里。但约翰.若尔夫试种烟叶成功改变了这一切。资本是逐利的,有了利润点,就有资本来投机,奴隶的输送可以说解决了必要的劳动力,就这样伴随着黑奴的血泪,北美殖民地被开发了。    不仅仅是美国;古希腊,古罗马都是民主制度和奴隶制度的天然拥护者。没有专制统治,奴隶制将永远维持下去。而只有专制才能结束这一切。罗马是从民主过渡到帝国才了结奴隶制度的。近的来说,泰国由于国王和贵族分享权力,奴隶制度迟迟无法根除。从人性上来说;越是热爱自由,崇尚民主的人,越是奴隶制度的天然拥护者;至少在潜意识里如此。结束奴隶制度的不是人性的升华,而是出于利益分配和成本上的考虑。从利益上来讲,皇帝是奴隶制度的天然反对者;资本也是奴隶制度的天然反对者,因为维护的成本过于高昂。美国奴隶制度是历史的必然,是美国发展的重要保证,是避免资本积累期间羊吃人的危机转嫁。美国要想获得发展必须采用奴隶制度,美国自由人的生存发展大于一切,既然在生存发展的初期,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奴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美国结束奴隶制度,并非人性的升华。因为无论从道义上还是资本上,维护奴隶制度的成本都远远大于美国人的利益。利益才是美国结束奴隶制度的内在原因,从根本上来说,资本赢了。可是,纳特.特纳等一百余名起义者和其他奴隶一样,依旧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罪犯。  
  浪费了我近六个小时,实在不愿意看到自由主义者的漂亮辞藻毒害的纯洁的网友。  
  等楼上继续
  不继续了,我现在才发现写帖子太累,实际上,自由主义者一直指责当局建国后实行的剪刀差,对农民进行剥夺。可是,英荷等国除了殖民掠夺以外,还有资本羊吃人的积累。尼德兰以欧洲最自由的共和国著称,同样也免不了童工的使用,而美国用黑奴化解了这一过程,现代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规则,实际上也是用剪刀差来剥夺别国。    自由主义者有个问题根本无法回答,不谈资本,就说说人人都拥有的劳动时间。相同的劳动时间,西方发达国家所得到的收入远远高与贫困国家。如果相同的劳动时间,一个人的收入高于普通人一百倍算是合理的话,自由主义者如何解释在相同的劳动时间里超出人均收入一百倍的合理性。    西方的民主制度进步之快确实令人吃惊,可这一切是建立在科技的高速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由人性或民主本身的仁慈。问题在于,科技的高速发展能不能支撑发达国家对资源的苛求,如果科技进步一日千里,可以满足发达国家的需要挥霍,发达国家只需制定不合理规则就可以满足。那么,发达国家会维持秩序,民主制度会继续向好的方向继续发展。如果反之。。。。。。。。。。。  
  英国在和西班牙争夺海上霸权时,不惜和海盗结盟,可见所谓民主玩的是什么东西,说白了,权力的制衡才是关键。拿英国说事的人,不妨研究一下克伦威尔,看看什么是同志,同盟,民主。  
麦迪逊指出,直接民主国家难免会成为多数统治的牺牲品,这已一再为历史实践所证明。美国联邦宪法提案的明智之处恰在于此,它将统治权赋予有才智、与临时多数的要求相对抗的代表,因此,与小型民主国家不同,美国宪法造就出一个具有经济、社会及文化多样性的扩展的联盟。麦迪逊主张,正是这种情势使得教派联合不再那么让人害怕。由于这种联盟比任何个别的州具有更大的异质性,因此,建立一个旨在压制并剥夺少数权利的多数教派并不容易。联邦政府再也不会像少数宪法提案批评家所主张的那样危及人民自由权了,相反,它会成为人民自由的主要保护神。
  TO:享受孤独的黑夜人  第一、民主的作用范围一向是对内的,而不是对外的;而且比照国内的说法,美国当时还处与民主的初级阶段,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能进步到更高阶段。  第二、民主不能保证不犯错误,但是它能保证改正起来比别人快,美国人看清麦肯锡的错误用了多长时间,中国人弄明白毛的错误用了多长时间。  最后,如果社会主义要发展经济也需要人民付出和资本主义一样的代价的话,那他的优越性体现在什么地方?我们又何必要走社会主义道路。
  从某种意义上说,立宪设计是对人类政治智慧的严峻挑战,因为,在立宪设计中,立宪设计者将面临一系列极为复杂的设计难题:如何整合、平衡诸如国家统一与区域自治、宪政制衡与民主参与、权力制约与有效治理之间具有内在紧张性的价值目标?化解这些复杂的设计难题,需要借助于适当的立宪设计理论。
美国复合共和政体中的多重委托—代议机制使公民获得了多重选民的身份,因而选民有机会参与从全国性政府、省或州政府到基层政府的多层级的选举活动。在这些多层级的选举活动中,选民不仅通过选择议员参与法律的制定,而且通过选择公共执行官员参与法律的执行,正是这些广泛而多层级的选举活动使代议民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更加接近,公民有了更多的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更为广阔的政治参与舞台。这样,人民对政府的控制通过广泛而多层级的选举活动渗透于各级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  
  靠,睡醒了一看,原来楼主不过是一个喊口号的机器,白浪费我那么多时间码字敲打他了,若论理想口号,共产主义不更完美,还用你来喊口号。  
  美国的宪法确实值得研究,我们得好好搞懂
  台湾民众建立了-自由民主的华人社会    (中国时报):美國總統這次為期一周的亞洲之行
  此次的亚洲之行主要访问日本 韩国 中国 蒙古  在日本京都,布希要求亞洲國家更多地實行民主。很明顯,他所指的是中國、朝鮮和緬甸這樣的國家。布希還直接了當地要求中國政府給予國民更多自由,這一點連日本方面都沒有想到。      布希說,中國人民需要更多的、沒有國家控制的言論和宗教信仰的自由。用布希自己的話來說,就是「中國人應該能夠印刷聖經和其他一切宗教經典,而不用害怕因此受到懲罰」,他還表示在越來越多的中國人變的富裕的同時,人們要求政治自由的呼聲也會日益高漲。      布希說,「我對中國和其他一些國家說,自由社會是符合你們自身利益的,比如允許人民不受限制地信仰宗教,這是一個穩定成熟的社會的一部分。而領導人對於社會中這樣的自由不應加以威脅。」      在呼籲中國政府給予人民更多自由的同時,布希還把東亞地區的政府分成三類,第一類是日本、台灣和南韓,他們已經完成了民主轉型,第二類國家的代表是中國,雖然向民主的方向邁出了一步,但還遠沒有完成民主化進程。而朝鮮、緬甸則被布希歸類為極權國家。      在談到中國的民主問題時,布希還用台灣作為例子。他表示,台灣的民主轉型使得那裡成功地建立起了一個華人民主社會。不過,布希在表揚台灣的同時依然強調,美國堅持一個中國的政策,而台灣問題需要透過對話來解決。      中國政府對於布希的以上表述不為所動,中國外長李肇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重複了中國政府在人權等問題上的一貫論調,並表示不希望別國干涉內政。
  上面享受孤独的黑夜人说的好。    有两个问题民主人士是无法回答的:    1、如果民主确实好,那么,英国为什么不把殖民地的人民也纳入自己本国的选民当中?    要知道,印度也是“英国”的一部分啊。    香港也是,从来也没享受到民主。在大英统治的时候不敢想,现在倒一个个牛起来了。    2、任何一个“民主国家”,如果被封锁,还会不会有今天的好日子?    比如美、英、法、德、西、意、日这几个最发达的国家,如果不靠剥削穷国,怕是活不了多少天吧。    这些强国都有一个最显著的共同点:都侵略、占领、奴役过别的国家。    而同样是民主却未能发达的国家也有同样的共同点:都没侵略别国。    与之正相反的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没侵略别国,除了苏联。所以也都穷。而苏联尽管侵略过、占领过,却不仅不赚钱还赔钱。    如果做简单归纳,这个特点能得出的结论是民主人士最不喜欢看到的。
  品咖啡,探讨问题必须在具备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方能进行,这里面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双方所使用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具有同一性,否则任何探讨将无法进行,我想请教,你所使用的“民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客观标准是什么?判断好坏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标准是你定还是我来定,还是别的什么人来定?何谓侵略?怎么来断定某种行为是否是侵略?何谓剥削?尤其是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剥削?如果在这些概念性和标准性问题上你我无法达成一致,讨论根本进行不下去。  
  其实判断“民主”的标准很简单:美国是否承认。    我的观点也是这样。我所谈论的“民主”,都是西方式民主,最主要的是美国式民主。如果谈论“人民民主”,是另一回事。    当然,关天民主人士只认美国民主。连英法的都不怎么认。    比如不发达的民主国家,有拉美诸国,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以及新的如俄罗斯等东欧国家,蒙古等。    目前世界上发达的国家,除了几个极小的能靠跟着美国而发达的国家,还没发现能独立自主发展起来的。而且几个后发达的小地方,也都不是因为民主了才发达。    而那些已经发达了的,全都侵略过别国。
  这个也有思维方式的问题了,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改变过来的,美国的国家历史也才300来年,而且深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影响,所以这个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享受孤独的黑夜人所说的,和我这里所说的“侵略”,意思差不太多:美国等国对国内的民主、人权等等,是建立在转移了欺压对象的基础上的。    换句话说,如果他们不能做这个转移,就做不到什么民主、人权。比如美国还没能力向外扩张的时候,就只能欺压黑奴,民主和人权也就落不到黑奴头上。等到美国打出去了,黑奴也就跟着沾光从而有了人权,但那是别国的人代替了他们的结果。
  品咖啡,如果你用小学生的思维方式来探讨问题,那么我就无话好说了。因为凭你在回帖中所透露的信息可以断言,你根本没有能力看懂我的主帖,虽然我的主帖一般具备大学文化水准的知识青年应该都能看懂。
  我只看历史书籍,不读哲学。原因就是读哲学的人往往抛弃生活中的基本常识,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自欺欺人,我现在很后悔写了上面的回帖。不论是古希腊,还是古罗马,包括向泰国这样国王和贵族分享权力的国家,不经过专制的过渡,根本无法消除奴隶制。热爱自由和民主的自由人和贵族,必然也要维护奴隶制度,原因就是奴隶是自由民的私产,热爱自由和民主的自由民会和自己的财产权相抵触吗。美国也是一样,取消奴隶制度的最大阻碍在于热爱自由和民主的美国公民。美国通史中制宪会议前后的章节,美国内战和美国开拓初期的章节对此有很多描述,可以参照外国,特别是英法史学家的著作来读。美国通史四百元一套,六册,三百万字。你可以结合你所学的哲学对照着读,前后感受肯定不一样。  
  up,对内民主,对外xx是国际惯例  正所谓:帝国就是饭碗问题。
  好文章
  作者:郑彦时 回复日期: 15:33:55 
    品咖啡,如果你用小学生的思维方式来探讨问题,那么我就无话好说了。因为凭你在回帖中所透露的信息可以断言,你根本没有能力看懂我的主帖,虽然我的主帖一般具备大学文化水准的知识青年应该都能看懂。  ==========================================    呵呵,你厉害,写文章居然能做为学历水平的判断。我以前只看过围棋书里有“段位测试题”的,现在看来你在文化水平上也能这么做了。佩服。    就当咱们各说各的吧。我的意思估计很多人都能看懂,除了小学以下的。呵呵,我也给自己做了某种标准了。
  不要干涉内政?  家庭暴力,老公把老婆打得半死.邻居来劝,老公说:请不要干涉我们的家务事.  民主也好,专制也好.天地良心在,社会正义要不要?  如果当官为非做歹,百姓处处遭殃,社会正义在哪里?  我们不谈虚文,睁眼看现实.  房改\医改\教育,老百姓得到什么?
    TO:享受孤独的黑夜人、品咖啡    美国不是一个好东东。    但中国专制了几千年,应该试一试“宪政民主”。走老路,重复老祖宗的循环律而已。    平头百姓有何可耽误?换个庄家,换个姿势,照样、3234、吃饭拉屎。  
  作者:南海云鸥 回复日期: 0:30:25 
    不要干涉内政?    家庭暴力,老公把老婆打得半死.邻居来劝,老公说:请不要干涉我们的家务事.  ==========================================    这个例子被说了好多边了,但并不合理。    老公为什么敢打老婆?因为法律上她是他的老婆了。那么,这个法律也同样具有干涉他打老婆的权力。    不信你上街去打其他妇女试试?    你怎么不用法律不管事说话呢?比如有人去你家干涉你做爱的姿势和叫床的音调如何?或者帮你花你家的钱如何?
  吃饱了混天黑,我赞同民主,说实话,现代社会进步的令人吃惊,特别是西方。二次世界大战也足以令西方反思。问题在于,社会进步的如此迅速,到底是人性的光辉,还是科技飞跃的结果。如果是后者,人性本身没有改变什么,科技的飞跃,物质的极大丰富,使西方有条件改善自己。那么,宣传民主万能,民主神话的二道民主贩子有害无益。    亿万富翁和讨生活得人可以谈民主,但亿万富翁的民主自由是有保障的,至少在小圈子里他可以做到绝对民主,讨生活得人显然没有这个奢望,毕竟生存更重要,要饭或饿肚子闹革命吗,怎见得乞丐的民主就是有尊严的。  
  不以混乱,贫困,分裂为代价的民主是上策,欧美可以输的起,我们却在也不能经历动乱了。中国人是很聪明的,可是大清垮台后,我们平静的年头才有几天。新中国建立后,可以说华人欢庆,四海一心。要不怎么解释海外华人争相回来报效祖国,不就是因为中国结束动乱,可以和平建设了吗。可惜的是,中国好内斗的毛病又犯了,天意呀。好容易算是回到正规,就不能一步步走,非得敢欧超美,那和老毛又有什么区别。  
对于政治制度来说,源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源头提供了制度最初的基本框架,它成为后来制度变迁的基本平台。了解一点英国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有很多制度往往是由最初的强有力的政治领袖偶然的事件所造成的,处理这些事件的方法后来成为惯例,并逐渐演变为正式制度。美国也是如此。华盛顿对此有深刻的自觉意识,他说过,“开始是人创造制度,后来是制度创造人。”正是认识到自己对美国制度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所以深深热爱自由的华盛顿在连续担任两届总统后就坚决不再竞选第三任总统。他的这一做法改变了美国人的历史,从此以后除了二战时期罗斯福担任过三届总统外,每个人只能连续担任两届总统遂成美国惯例,后来经过宪法修正案成为正式法律。按照美国宪法制定者原来的设计,并没有规定总统连任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美国人民的巨大贡献,赋予他终身担任美国总统的权利。但是华盛顿拒绝了身边人关于连任的建议,为美国人留下了好的制度。因此,尽管后来美国也有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政治运动,如麦卡锡对美国共产党和进步人士搞的白色恐怖,但是总统和国会改选换届后就很快结束了。美国人非常热爱华盛顿,但是并不崇拜华盛顿,更不崇拜其他总统,这也许是美国人的幸运,也是美国民主政治能日趋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政治学的理想就是谋求一个好的制度,这是西方社会从亚里士多德到密尔的无数政治学家的不懈追求。  
作为美国的首任总统,华盛顿也是主张“人民主权”的,他认为,权力来源于人民,在给盖奇中将的信中,他指出,一切权力如系出自英勇自由人民的公正选择,应视为最光荣、尊贵,并为一切权力最纯洁的来源。一个真正胸襟开阔、见多识广的人会理解并尊重这种权力之源,绝不会以此作为自己的残酷的借口。为了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人民通过宪法赋予政府权力,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统治,维持联邦。但是,尽管宪法赋予政府以权力,但这种权力将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它只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在特定期限内授予他们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正是因为如此,政府权力的拥有者成为人民的公仆,他们需要对人民负责。人民授予政府权力,这样就形成国家政治中一种基本关系,即人民同政府的关系。华盛顿将人民主权的原则视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他认为,人民有权制定和更改他们政府的各项法规。但是,人民并不是任意而为的,人民应该遵守宪法,除非全体人民通过明确而且正式的法令予以改变,在华盛顿那里,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的这一思想,是以每个人有责任服从已建立的政府为先决条件的。  
  干脆我再引用几句吧:        “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的人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永久的地位。他们可以组织多数阶级的骚动……人民!人民是一个大野兽!”--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一般生活艰苦……人的数目,一定会超过与贫穷绝缘的人。根据平等选举的原则,政权必然会落入前一种人的手中……应该组织这样的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  少数富人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护是没有错的,法律不仅仅应该保护穷人的财产,也要保护富人的财产。我们不能说穷人没有财产,所以保护财产的法律就是倾向于有利于富人。在一个住重个人奋斗,每个人只要努力就有希望获得成功的社会,没有永远的富人也没有永远的穷人,法律保护你的财产权,不论你是富人还是穷人。我们都期望一个贫穷的大多数能够得到保护救济的社会,但是我们更需要一个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的社会制度。富人,只要他的财产是合法的,就必须保护,否则就是打着多数人的民主的旗号,行侵犯公民财产之实。在一个你不允许别人的财产得到保护的社会,你也别妄想自己的财产得到保护。  
  品咖啡等人所说的问题与其说是反民主的,倒不如说是反全球化的。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如果国际社会能够建立民主秩序,那么就不会有这些声音。假设品咖啡等人能被纳入到美国国内的体系中,那么他们的怨言肯定马上消失。国际秩序的建立需要主权的让渡,所以很难,搞个欧盟都举步维坚,更不用说中国这种对全球充满戒心的国家。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这种威权体制在应对全球化这一课题时表现是最好的,虽然大部分国人没有获利。
  而美国的发展是基于对黑奴制的,这也是个伪命题。首先,奴隶制只有在南方几个州才存在,其次,使用奴隶的生产效率远不如使用白人雇工,虽然后者费用更高,这点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已经论证了。还有,经济是否要通过人剥削人才能发展也是很值得质疑的,因为这是建立在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而这一理论是否认劳动之外的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力的,即否认利息与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中共自允许多种要素参与分配起就基本否定了马的政治经济学,但是还有人用这些来解释这些,这不能不说是个悲哀。
  西方优于不发达国家之处,一、科技进步,二、民主平等、权力制衡。  西方社会进步神速,是科技飞跃的结果,不是人性的改善。人性没有改善但制度不断改善,制度的改善逐步消除限制他们才能发挥的各种因素,提供了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使他们能将精力用于有益的工作或探索,科技发展,生产效率提高。而官僚主义的环境使人热衷于钻营权力而非技术,形成做实事不如投机取巧的社会氛围。  发达国家消耗了大量资源,但这些资源如果没有西方的科技加以利用,在农业社会基本毫无价值。  如果没有西方技术革命,现在还是农业社会,不发达国家的生活条件也会低于现在。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是中国的十倍左右,而中国国内的贫富差距有多大?“目前我国有1/10人口生活在贫困线(年收入2300元)以下。”(/0645168.shtml)
  @koghf 18楼   TO:享受孤独的黑夜人  第一、民主的作用范围一向是对内的,而不是对外的;而且比照国内的说法,美国当时还处与民主的初级阶段,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能进步到更高阶段。  第二、民主不能保证不犯错误,但是它能保证改正起来比别人快,美国人看清麦肯锡的错误用了多长时间,中国人弄明白毛的错误用了多长时间。  最后,如果社会主义要发展经济也需要人民付出和资本主义一样的代价的话,那他的优越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  +  中国这几十年岂止付出资本主义一样的代价  中国的社会主义不过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半封建半资本主义
  美国先民和其后继者对印第安人的仁慈还表现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对印第安人文化的过度保护。我们知道,环保主义者希望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希望回归大自然。而达尔文主张进化论,美国先民显然主张进化论,但对印第安人所持的立场是环保主义的立场,更确切的说,由于达尔文进化论有一个缺陷,那就是人类是由猿-类人猿-古代人进化过来的;可是,类人猿没有有活的标本,所以人类热衷寻找野人。如果印第安人保持或退化,或许就会有类人猿的活标本,那可是环保主义者的一大胜利。再不济也保持了原始社会的原貌,人类又有了观赏稀有物种的机会,而且是在印第安人保护地观赏。不过,我还是真诚的希望,下一次的实验品是环保激进主义者,类人猿毕竟是个稀缺物种,我估计要是环保主义者生活在保护地,不用火,吃生肉,野果,三代以后,退化成类人猿的机会大于百分之五十。  ————————————————————  虽然是讽刺戏言,但也太不靠谱。  类人猿:现代猿类有4种:长臂猿、褐猿、黑猿和大猿。第一种为小型猿,后三种为大型猿。大型猿由于似人又被称为“类人猿”。(或,灵长目猩猩科和长臂猿科动物的总称,也叫做猿类。包括大猩猩、黑猩猩、猩猩和长臂猿等。因其形态结构和生理功能与人相似,亲缘关系与人最为接近,故称类人猿)  森林古猿(dryopithecus)一组种类庞杂的类人猿。化石发现于亚、欧、非三洲广大地区的中新世和上新世地层中,约生活于万年前。化石遗骸有头骨、上下颌骨、四肢骨和牙齿等。它们的体质特征界于猿类与人类之间,且肢骨尚未特化,既可向现代猿类、也可向现代人类的方向发展,因此人们认为,它们可能是现代的大猿(黑猩猩和大猩猩)和人类的共同祖先。  森林古猿-南方古猿-能人-直立人-智人,人猿揖别分别进化已数百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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