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罚款立案决定书书下达,找不到当事人,怎么处理

浙江一企业不服环境处罚连续状告环保局均败诉 [3] 新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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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家国梦 两岸两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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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企业不服环境处罚连续状告环保局均败诉 [3]  答辩一:有没有重复处罚?  庭审中,萧山区环保局针对原告提出的重复处罚进行如下答辩:萧山区环保局日处罚内容为当事人2010年7月的违法行为,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停止生产,该违法行为已终结。萧山区环保局于2011年5月查处的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萧山区环保局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新的违法行为。两个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同一类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当事人诉讼提出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的规定。  答辩二:有没有程序违法?  针对原告提出的程序违法,萧山区环保局进行了如下答辩:萧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于日查实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后,在制作调查笔录文书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日萧山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当事人,明确告诉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萧山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萧山区环保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日,萧山区环保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已经不是初犯,故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于日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综合上述理由,萧山区环保局请求萧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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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月)按处罚决定书日期
自由裁量情形
三环罚字【2015】3号
无环评,无配套环保设施
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压力容器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电子处罚平台计算得出
1.项目停产;
2.罚款5.1万元
三环罚字【2015】5号
无环评,无配套环保设施
三门县白岩前采石场
建筑石料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电子处罚平台计算得出
1.项目停产;2.罚款2万元
三环罚字【2015】10号
未批先产,环保设施未建成,未取得排污许可
三门三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翻砂铸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电子处罚平台计算得出
1、项目停产;2、罚款5.2万元
--本省环保系统--
台州市环保局
丽水市环保局
舟山市环保局
衢州市环保局
金华市环保局
绍兴市环保局
嘉兴市环保局
湖州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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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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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环保局
温岭市环保局
玉环县环保局
仙居县环保局
天台县环保局
临海市环保局
--本县政府网站--
三门县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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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河〔2013〕82号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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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号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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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善环罚字〔2013〕82号
  当事人:嘉善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雪荣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三里桥村320国道98K-800公路段北侧
  我局于2013年4月22日对当事人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3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3〕74号),当事人未提出了陈述申辩。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后回用,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3年4月16日现场照片、善环监(2013)水字第087号、环评及审批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我局已在集体审议中予以考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直至通过环保验收;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或信用社(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停止生产的处罚,你单位收到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1~2月份环保罚款河南最高 414.1万|环保|罚款|河南_新浪新闻
&&&&&&正文
<h1 id="artibodyTitle" pid="1" tid="1" did="" fid="月份环保罚款河南最高 414.1万
1~2月份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辽宁省辽阳市对渗坑排放废水行为
  同时实施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日,辽宁省环保厅与辽阳市环境监察局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这家屠宰厂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屠宰生猪产生的废水。
  经查,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于2001年建成并投产。生产经营范围为生猪、骡、马、犬、驴等牲畜屠宰,生产设备有锅炉、褪毛池、吊挂等,每天宰杀猪18头左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这家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屠宰产生的废水。辽阳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辽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这家屠宰厂废水进行检测,发现其废水中COD及氨氮均超标。
  二、处理处罚情况
  辽阳市环保局于日对这家屠宰厂进行立案调查,于日对这家屠宰厂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完成治理任务前禁止生产。
  日,辽阳市环保局就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物一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辽阳市公安局移送,辽阳市公安局当场受理。辽阳市拘留所于日依法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法人吴素芝进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5日。现已执行完毕。
  案例二:
  湖北省仙桃市对暗管偷排行为
  实施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日,湖北省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在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西流河厂区进行现场环境监察时发现,这家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异样(pH值呈酸性)。随后,在厂区内污水处理池内发现一根长约10米、口径为80毫米的临时软管,这根软管直接接入工业园区雨水管网。监察人员经现场采样、取证、调查后,认定此行为属于私设暗管偷排。
  二、处理处罚情况
  环境监察人员当场要求工作人员立即停止排污行为,拆除外排废水的软管。日,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仙桃市环保局将此案依法移交仙桃市公安局。日,仙桃市公安局在查明违法事实,锁定相关证据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公(治)行决字[号〕,对金伟公司厂长周爱军、车间主任冯爱春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日,仙桃市环保局根据调查情况和现场取样的监测数据,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仙环罚〔2015〕8号),现已执行到位。
  案例三:
  浙江省嘉善县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实施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日,浙江省嘉善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西塘镇大舜塘南路13号的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正在组织生产,主要进行树脂钮扣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排放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东侧河道。嘉善县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交嘉善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拘留。
  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在摇桶抛光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车间排放口,直接排入东侧河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当即要求企业停止违法排污,并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
  采样监测数据显示: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692mg/L、氨氮6.80 mg/L、总磷0.454mg/L、色度128倍、悬浮物
  261mg/L(标准值为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总磷0.5mg/L、色度50倍、悬浮物70mg/L)。
  二、处理处罚情况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考虑到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排放废水的沟为一般的泥沟,无防渗漏措施,从案件分析,涉嫌以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嘉善县环保局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为法律适用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015年2 月4 日,嘉善县环保局对倪春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嘉善县公安局建议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嘉善县公安局也对当事人倪春荣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天的处理决定。本案件为嘉善县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件移交公安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对违法排污实行“零容忍”,很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并对嘉善县推进钮扣行业整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四:
  重庆市长寿区对违法倾倒高浓度工业废水
  违法行为实施刑事拘留
  一、基本案情
  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到长寿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响水洞闸门(园区流域级应急总阀门)附近晏家河水质异常,呈现翠绿色。随即通知长寿区环保局、长寿经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污染水体进行应急处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沿河而上开展排查,在经开区南区闸门(园区片区级应急阀门,距离响水洞阀门约1.5公里)下游20米一桥梁处,发现桥梁地面及护栏处有明显的倾倒痕迹,并且现场有明显异味。长寿区环保局对倾倒现场沾染了废水的泥土样、受污染水体水样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所倾倒废水含有苯、甲苯等特征污染物。
  二、处理处罚情况
  日下午,长寿区环保局将这一情况通报给长寿区公安局,希望长寿区公安局进行调查,查找倾倒废水的车辆。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长寿区环保局、长寿经开区环保局、长寿区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两组开展工作:一是根据倾倒现场沾染了废水的泥土样、受污染水体水样的监测结果,排查园区内使用、排放含有苯、甲苯等特征污染物的企业;二是调取倾倒点附近及沿途的企业、道路的视频摄像资料,排查肇事车辆。
  通过几天的排查,日上午,确定肇事车辆为车牌号渝BP8205的罐车,车辆现停放于经开区一停车场内。随即环保、公安两部门到达现场,抓获肇事车辆驾驶员何文章。确定案情后,长寿区环保局于日下午将案件移交长寿区公安局立案进行侦查,先后抓获肇事车辆驾驶员何文章、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凯环保)工作人员杨永峰、弘凯环保法人李为亮,并对3人实施刑事拘留,根据肇事人员口供, 日,博腾制药与弘凯环保签订了委托处理高浓度废水合同,作为应急处理方式。弘凯环保于日与重庆(长寿)化工园区中法水务有限公司(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中法水务)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书,委托处理其运来的废水。日至2月8日凌晨,何文章所在的重庆皓东物流有限公司受弘凯环保委托,将博腾制药的高浓度废水用罐车运送到中法水务进行处理,何文章将前4车高浓度废水转运至中法水务放水站后,弘凯环保李为亮授意杨永峰指使何文章将最后两车(约40吨)高浓度废水直接倾倒到晏家河,造成此次污染事故的发生。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五:
  浙江省乐清市环保、公安联合破获
  非法酸洗工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戴西村非法酸洗工场,地处隐蔽,作案方式隐匿,这家工场业主余某反侦察意识较强,为躲避监管检查,将工场设在临河一处民房7楼的顶楼,进入民房的大门除搬运货物外均处于关闭状态,并对生产工场进行伪装。
  这家工场四周的窗户均用油布封住,楼顶的排气筒则用黑布遮盖,从外部观察,很难确认是一处违法工场,也极难探出内部作业情况。工场的排污管道则更为隐秘,房屋临河,管道经暗管直接通入河里,暗管上以水泥和野草覆盖。由于此河道为区域主要河道,流量大,水体流动性较强,污水入河后,污染特征不明显,难以被检测和发现。工场作业时间不固定,每天生产时间很短,执法人员对其进行长达一个多月,不定期蹲点排查,最终才摸清其生产规律。
  掌握作案规律后,乐清市环保局柳市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分成两队开展行动。一队执法人员于房屋对面的山坡上监视,一队隐藏于房屋周围,大家共同等待着运货车辆到来、大门打开的一刻。日早上7时许,一辆货车停在了门口,大门随之打开,执法人员知道时机到了。山下的执法小组直接冲了进去,执法人员在7楼发现了意料之中的非法酸洗工场。现场勘查时,这家工场未进行生产,工场内有3名工人,地面潮湿,有生产痕迹,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随即对工场酸洗槽、钝化槽、工场地面外排口进行采样。
  采样监测数据显示:这家酸洗工场地面外排口铜离子浓度为47.2mg/L(标准值为0.5mg/L),铬离子浓度为33.2mg/L(标准值为0.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1、表4(一级)标准限值3倍以上。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及《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工作程序》(浙环发〔2014〕46号)的规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等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当中。(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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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性别群体的救助必须是“身与心的救助”,广州美莱的变性手术只是完成了刘霆身的救助,如果全社会能对他们更多一些理解和宽容,不再歧视,平等心对待才可能对他们完成“心”的救助。我们应该意识到:每个人的灵魂都是自由的。
我很遗憾这些与死亡做游戏的人幸存了下来,他们不就是一帮丧尸吗?挣钱的目的,仅仅就是为了加快自己通往地狱的速度。
“我在东北工作过,算是半个东北人,讲话也就不客气了:你们的数据的确让我感到揪心啊!”李克强对东北经济数据不满意,或许与他对东北的“特别关心”有关。
也有一些所谓“不文明现象”,其实是某些国内“思想家”臆想的“洋规矩”,对这类“民族劣根性”的“反思”、“批判”,通常是国内热火朝天,国外却莫名其妙。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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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狮市光华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泉环保罚字〔2013〕11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狮市光华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 营业执照注册号:523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蔡辉煌
& & 详细地址: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
& & 你单位位于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你单位电镀污水一、二期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为石狮市大堡集控区配套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3年2月经泉州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二期项目于2001年5月开工建设,2003年3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设计污水处理能力4000m3/日,处理后的废水并入大堡集控区深海排放管道排放。2003年12月经泉州市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你单位于2011年6月启动了电镀废水处理设施的改造工作,技改扩建项目于2013年9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技改扩建项目新建总排放口于2013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处理后的含铬、镍、COD、综合废水经新建排污口并入大堡集控区深海排放管道排放。
&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技改扩建项目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新建总排放口正在排水;含铬、含镍废水处理设施正在检修,没有外排废水;含氰废水处理设施于日上午停止运行,停止排水。执法人员于你单位技改扩建项目新建总排放口所采集废水样本,经监测,污染物的浓度为:COD=271mg/L、总铜=1.35 mg/L、总氰化物=0.711 mg/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39倍、1.7倍、1.37倍(你单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表2标准,其中COD&80 mg/L、总铜&0.5 mg/L、总氰化物&0.3 mg/L)。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 & 1.《关于批复石狮市大堡工业区集控区电镀污水一、二期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泉环监函〔2003〕20号);
& &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泉环验[2003]42号);
& & 3.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 4.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
& & 5.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 & 6.日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3〕水230号)。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关于&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
& & 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1、总排口排放污染物超标是由于加药系统不稳定造成的,目前已排查此问题,能够达标排放;2、资金紧张。提出适当减免处罚的要求。本机关法制部门与承办部门进行审查后,认为:1、你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资金困难不可作为减免处罚的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可在决定书下达后,向本机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综上,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和请求不予支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 &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一)行政命令
& & 1、责令限期改正;
&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加强设施运行管理,污染物应按规范要求监测,确保在日前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 (二)行政处罚
& & 2、罚款壹拾万元。
& &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 &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 &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 & 帐 号:001018
& &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 &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 &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不服行政命令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 &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办:泉州市环保局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管理维护:泉州市环保信息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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