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决定的区别是什么?

浅析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与适用
  ◎高阳  现阶段,对于责令改正属性的争议主要是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就具体案件来说,对责令改正持不同的观点则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我们从一则案例入手,针对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性质以及适用进行分析,得出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且一并适用并无不当的结论。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某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2009年3月,某某公司取得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日。城管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气瓶充装许可证于日过期,至今尚未取得新证”等问题,于日对某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日,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送达某某公司。日,城管执法局就对某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日城管执法局再次对某某公司进行询问。城管执法局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吊销某某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次日,城管执法局向某某公司当面送达了该处罚决定。后某某公司将城管执法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属性的争议  本案被告城管执法局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对某某公司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许可评价时,发现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现阶段,对于责令改正属性的争议主要在于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学者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只不过是一种申戒罚;理由是尽管赔偿、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都属于权利救济的手段,本身不具有惩戒性,但是在这些救济措施之前加上“责令”两字,性质就转换成了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且这种行为对相对人具有非难性和谴责性,从而影响相对人的名誉,因此是一种申诫罚。但有学者认为,作为补救性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还有立法例直接将责令改正规定为一种行政管理措施。针对本案,对责令改正的属性持不同观点则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将责令改正视为行政处罚,则《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责令改正应属于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普通情节下适用的处罚方式,而本案属于情节严重应该予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形,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即适用了普通情节下适用的责令改正,又适用了严重情节下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前后矛盾,则被诉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如果认为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改正措施。则本案被告在发现原告存在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责令改正,在其无法改正的情况下作出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矛盾之处,则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维持被诉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将责令改正与相关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列明,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任何违法行为均应该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存在以下区别:1、从二者实施的直接目的来看,责令改正通过命令相对人履行其本应遵守的行政法上的义务从而达到其行为从违法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的目的,因此其直接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的秩序;行政处罚通过强制相对人承担其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额外义务从而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其直接目的就是行政制裁、惩戒。2、从二者所要求履行的法律义务来看,责令改正是要求相对人履行其本来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不是额外的义务,亦不是对其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不是处罚;行政处罚是依法强加给相对人一般法律义务之外的额外的义务,这种额外义务往往体现在剥夺其财产权、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其行为活动、影响其信誉名声。  四、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先后适用并不矛盾  责令改正应是一种保障行政秩序的行政命令,其作用在于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状态的纠正,对于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执法对象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状态的情况下,不管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都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对于通过整改能够恢复合法状态,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而对于拒绝改正或者由于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本案,城管执法局在执法中发现某某公司存在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形,因达到行政处罚的条件,故告知某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某某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这一过程中,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某某公司对其违法情形予以改正,是避免某某公司因其违法状态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因而,不管城管执法局对于某某公司将进行罚款还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均是必经程序。虽然《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普通情节下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而严重情节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本案作出吊销某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的处罚之前进行责令改正并不矛盾。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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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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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   ①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 权的范畴。   ②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 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 && 人院。   ③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其 实施两种处罚;而刑罚只能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实施,而不能对只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而未犯罪的人实施。   ④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 罚必须根据的程序作出,这是由刑罚在法律制裁中具有最严厉的性质所决定的。   ⑤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又有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规定,有两类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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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行政处罚吗?和拘留有什么区别?
227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拘役是一种处罚措施,而在名字上拘役与拘留是很相似的,一般情况下我们说的拘留都是指的行政拘留,也就是说是行政处罚,那么拘役是否也属于行政处罚呢?关于这个问题,请大家阅读由律师365小编整理的下文了解。一、拘役是行政处罚吗?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刑事处罚,我国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二、拘役与拘留有什么不同拘役与拘留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方式,但拘役与拘留的不同存在着多方面。(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4)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实践证明,对于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剥夺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惩戒犯罪,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过重,适用拘役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综上所述,拘役是属于刑事方面的处罚,而并非是行政处罚。我国法律规定,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处罚,一般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在数罪并罚的时候也不能超过一年。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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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责任的形式即为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制裁手段,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都是实施应受谴责行为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都是对实施不良行为进行的不利处分,都是对受制裁者的权利、义务发生不利影响,因而都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同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均受法治原则的规制,也就是说,两者均受“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原则的支配,均奉行“国家追究主义”(非法定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两种处罚均不能转让。但两种处罚又是性质相异的制裁手段,因而存在诸多不同点:
  1制裁原因不同。从法律上说,刑罚只能对犯有罪行、触犯刑律的人适用,无罪的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政处罚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就可以对之适用。从理论上说,刑罚只能在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或具有极端的反社会性质的情况下适用,而行政处罚只要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或一般的反社会性质的情况下就可以对之适用。
  2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刑事处罚权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设定,实施刑罚原则上只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罚权的设定除了行政处罚法之外,还有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来进行设定。
  3行使制裁权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而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并且,特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特定行政机关来行使,人民法院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4权力的性质及行使规则不同。刑事处罚权属于司法的范畴,实施刑罚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行使刑事处罚权应当遵循司法权的运作规则,它所追求的是司法权的价值目标,而行政处罚在我国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使行政处罚应遵循行政权的运作规则,追求行政权的价值标准。
  5责任主体的范围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都由违法行为者承受,但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承认团体责任,而刑罚的责任主体一般是个人,单位成为刑罚主体只限于某些特殊领域。
  6制裁的手段不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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