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条令210条规定,经济民主组多久活动一次

热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发布 6月15日起施行
第1页:第一章 总 则
第2页:第四章
第3页:第十章
第4页:第十四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5页: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
  第十四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百四十一条
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落实战备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四十三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四十四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四十五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四十六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旅(团)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部(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 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钱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擅自处理。
  接收的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平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七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六十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六十一条 连队或者其他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值班员领导。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全体人员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二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三条
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五条 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六十六条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部(分)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生产收益,办好军人服务社。
  农副业基地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管住用好农用土地资源,为部队生活供应提供补助。
  第二百六十九条 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四节 卫生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七十五条 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积极参加营区卫生和生活环境卫生治理整顿工作。
  第二百七十六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50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七十八条 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卫生检查,通常班(排)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1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五节 军事交通运输管理
  第二百八十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军事交通运输管理,周密拟制运输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运输力量,严格组织交通法规教育和运输训练演练,落实车辆、陆(空)军船艇(以下简称船艇)以及军事交通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圆满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
部(分)队组织输送和摩托化机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乘行教育,严密组织人员乘行和装备物资装卸,并加强现场组织和协同配合,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使用国家和地方铁路、水路、航空运力组织人员输送和装备物资运输时,应当在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使用汽车运输力量组织摩托化机动运输时,应当按照规定协调交通战备部门为部(分)队机动提供沿途道路交通保障。
  第二百八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车辆、船艇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航行)区域合理派遣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船艇的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严格管理车船运用凭证和车辆号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统计,准确记载车船的动用、数量、质量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二百八十三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车场、码头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格落实值班和车场日、码头保养、码头日巡视制度。
  编配5台以上车辆并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车场,落实车场管理规定,组织车场勤务。
  第六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以及营区文物、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施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军队单位出租空余房地产,租赁用途应当符合规定,对租赁方和租住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租赁方和租住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部队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必须落实营房、营具、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使用安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八十八条 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经批准的非本单位人员暂时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1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十六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九十条 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九十一条
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1次车场、炮场、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带车辆为1日);车场、炮场、机械场日列入部(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军交、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车场、炮场、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一)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机动车辆;
  (二)维护车场、炮场、机械场设备,整理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务;
  (三)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第二百九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九十六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
  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必须科学使用、修理装备,保证主战装备达到规定的储备寿命;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九十八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条
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条 港口、机场和导弹阵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军兵种制定。
  第十七章 营区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三百零二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在营区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来队亲属、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化保障人员等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凭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三百零三条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医疗机构、招待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军事行政区、与军事行政区在同一营院的家属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 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百零五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三百零六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
  第三百零七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三百零八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三百零九条
部(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百一十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三百一十一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 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各级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国家和军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发生车辆交通事故。
  第三百一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强行超车;
  (六)严禁私自出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三百一十四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超过300公里的,必须经军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四)严禁擅自派遣军用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挪用军用车辆及其号牌、运用凭证。
  第三百一十五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乘载人员;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指定车长;
  (五)航天员、飞行员、高技术专家等人员集体乘车,条件允许时应当分车乘坐;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三百一十六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严禁擅自改道行驶;
  (二)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挡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
  (九)5台以上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限速行驶;
  (十二)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路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节 工程作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操作不当或者意外导致工程作业事故。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实行干部值班、跟班作业制度;
  (二)指定安全员负责观察和报知险情;
  (三)科学划定作业区域;
  (四)合理调配使用人员和机械;
  (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维护作业现场秩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 组织实施工程爆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爆破作业前,明确安全区域、警戒范围、信号标志;
  (二)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和用量,进行导火索燃速试验;
  (三)严禁采取牙咬、锤击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方式接续火具;
  (四)严禁装药时使用金属器具,严禁非作业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超量装药;
  (五)严格掌握引爆的点火时间和顺序;
  (六)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哑炮,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消除哑炮并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
  (七)作业后,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弃炸药、火具。
  第三百二十条 组织实施土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
  (二)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指定专人加强观察,发现险情及时报警;
  (三)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拆除危房或者在有塌方危险的场所作业,必须预先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检查,确定作业流程,控制现场人员数量,防止蛮干。
  第三百二十一条
实施高处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软底鞋,将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遇雷雨、大雾或者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三节 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武器装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训练协同计划,防止发生误击误炸事故。
  第三百二十三条 组织实兵、实装、实弹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周密制定协同计划,严格执行协同规定;
  (二)建立军兵种实弹射击(发射)协同通报机制;
  (三)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发射)场地;
  (四)准确判明目标,防止误判和盲目攻击(发射);
  (五)严密组织射击(发射)地域、海域、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六)加强武器装备和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导弹(鱼雷、炸弹)掉落、偏航、丢失;
  (七)严格执行射击(发射)操作规程;
  (八)近岸射击前,必须对海面、岛礁、岸滩进行认真清理;
  (九)复杂电磁环境实弹发射必须科学设计干扰强度;
  (十)导弹、运载火箭试射(发射)必须科学选择发射时机、发射窗口和弹道轨迹,防止掉落在人口稠密地区或者要害目标;
  (十一)飞机试飞、飞行表演,不得在人群上空做超低空动作;
  (十二)炸点显示必须适量适度、合理布设、严格管控;
  (十三)训练结束后彻底清查剩余弹药,清除和销毁未爆弹药。
  第三百二十四条 修建对空射击场、发射场或者其他射击场,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在射击(发射)场内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射击(发射)的时间、射向、射高、范围等情况。
  在射击(发射)场外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
  组织对空射击(发射),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发现危险情况立即处置,防止误击误炸。
  组织飞行,应当向航空管制部门了解飞行空域内对空射击(发射)场的分布以及射击(发射)情况。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轻武器以及弹药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二)严禁擅自装填弹药;
  (三)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禁随意动用他人武器;
  (五)严禁擅自安排地方人员实弹射击;
  (六)严禁持枪打猎或者擅自打靶;
  (七)严格落实验枪制度。
  第四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百二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机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燃气站、加油站、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罐、配(变)电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通信枢纽、档案馆(室)、保密室、资料室、坑道、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十一)野炊应当选择避风位置,做到人离火灭。
  第三百三十条 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一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消防应急分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五节 淹亡事故防范
  第三百三十二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武装泅渡、游泳训练、水上(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淹亡事故。
  第三百三十三条 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组织实施武装泅渡、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海上航渡、水上输送;
  (三)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四)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
  (五)组织实施徒涉江河;
  (六)炎热季节私自游泳。
  第三百三十四条
组织武装泅渡、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状况,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泅渡训练负荷不得过重,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三百三十五条
组织海上航渡和水上输送,应当周密制定输送方案,了解航行海域(水域)的气象和海况,向被输送部队介绍舰艇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舰艇乘载标准和配重要求乘载人员、装备和物资,并保持均衡平稳,严禁超载。
  指挥员应当严密组织部(分)队登离舰艇、换乘和装卸物资,防止人员拥挤。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驻岛屿边海防部队人员,不得擅自租借民用船只输送官兵;军用舰艇不得擅自搭乘地方人员。
  第三百三十六条 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了解作业海域(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七条
组织潜艇逃生训练,应当进行艇员抗氧敏感试验和生理心理素质测试,严格检查防护器材,按照强弱搭配的原则合理编组。参训人员应当按照浮标指示进行减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动作要领。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工具,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三百三十九条
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驻江、河、湖、海和水库附近的部队,炎热季节课余时间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巡逻和纠察,制止私自下水行为。
  第六节 触电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严格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执行安全用电规定,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第三百四十一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三百四十二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三百四十三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用电设备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七节 中毒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类中毒事故。
  第三百四十五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四)严禁在密封的汽车或者在车库等密闭空间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进行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污水井等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百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七)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其他不明野生植物;
  (八)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九)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第三百四十七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八节 飞行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八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飞行保障部队,必须遵守飞行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飞行人员操纵错误、机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飞行事故。
  第三百四十九条 防范飞行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专机或者重要任务飞行;
  (二)飞机(直升机)执行科研试飞任务;
  (三)飞机(直升机)坠落于人口密集区;
  (四)飞机(直升机)与民航班机相撞或者危险接近。
  第三百五十条 组织实施飞行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擅自更改飞行计划;
  (二)严禁擅自飞离航线空域;
  (三)严禁擅自穿越民航航路;
  (四)严禁擅自脱离指挥岗位;
  (五)严禁擅自超气象、超条件组织训练;
  (六)严禁违反飞机(直升机)操纵规程;
  (七)严禁无关人员搭乘飞机(直升机);
  (八)严禁以飞行训练为借口擅自安排飞机(直升机)执行其他任务;
  (九)严禁违章组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保障。
  第三百五十一条
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机场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走廊的管理,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航路、航线和各类空域,减少空域使用矛盾。
  一切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空域管理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 航空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
  (二)禁止航空器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或者设施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发射装置误射航空器;
  (五)加强军民航之间航空管制的协同;
  (六)严格执行航空管制规定,做好飞行调配,及时解决飞行矛盾;
  (七)优先保障作战、专机、重要任务和其他重大任务飞行。
  第三百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飞行活动的指挥员,必须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和调配方案,严密组织飞行,维护空中秩序,严格执行飞行纪律,及时正确地处置异常空情。
  第三百五十四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航空通信、导航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加强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空通信、导航的稳定可靠。
  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同航空管制人员和飞行指挥人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五条 雷达主管部门和雷达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雷达,按照管制区域或者责任区,加强对空观测,及时掌握飞行动态,实时提供空情保障。
  第三百五十六条
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气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飞行气象保障,及时准确提供天气预报、警报和实况,严格把握飞行气象条件;对擅自超气象飞行的,必须向指挥员提出制止建议。
  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航空兵部队,应当随时掌握地方人工增雨作业后天气变化情况,准确分析降雨云团的发展运动趋势;当飞机(直升机)在高山峡谷执行低空飞行任务时,必须充分预测低云大雾、强气流等局部气象瞬间变化对飞行的影响,并及时向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机务主管部门和机务保障单位,应当加强机务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触弹射救生装置、武器发射装置、应急抛放设备、电子信息设备等,防止误操作和损坏装备。
  第三百五十八条
场务主管部门和场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场务保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改进机场周围鸟类活动防治手段,维护机场管理秩序。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组织专机飞行,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考核和优先配备机组人员;
  (二)严格按照任务要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放飞、接收规定;
  (四)严格落实乘载规定;
  (五)严格执行起降和航路航线飞行的避让规定;
  (六)严格安全检查和安全警戒;
  (七)严格组织必要的试飞试航;
  (八)严格并优先实施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油料、机务等保障。
  第三百六十条
航空兵部队应当重视事故征候和飞行问题的调查分析,建立飞行事故征候千时率分析评价制度,把调查分析事故征候作为预防飞行事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发生飞行事故征候后,必须查明具体原因、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防止酿成事故。
  第九节 舰艇事故防范
  第三百六十一条 舰艇部队应当遵守舰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组织不力、操纵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舰艇事故。
  第三百六十二条 防范舰艇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执行试验试航任务;
  (二)执行出访任务;
  (三)执行远航任务;
  (四)组织实弹发射和重大演习;
  (五)舰艇触礁、搁浅、沉没;
  (六)舰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员气体中毒;
  (七)舰艇与其他船只碰撞或者危险接近。
  第三百六十三条 军港码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统一管理,适时清理进出军港的主航道,确保航道安全畅通,维护码头秩序,加强安全监控,确保军港码头安全。
  第三百六十四条
舰艇航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内河避碰规则、舰艇编队运动规则和沿海港口航道特殊规定,加强观察了望,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正确机动,防止发生碰撞。
  第三百六十五条 舰艇上人员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和使用武器弹药、燃料、电器设备,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失火或者爆炸。
  第三百六十六条
舰艇出航时,有关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当精心准备,熟悉航道、航线等情况,正确操纵,严格执行航行计划,采取有效避险措施,保持水密、稳性、正常浮态,防止舰艇触礁、搁浅、沉没。
  当舰艇出现舰体破损、舱室进水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舰艇损害管制规定,及时采取防沉措施;当舰艇即将沉没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避险措施。
  第三百六十七条
舰艇厂修时,舰艇管理单位和驻厂军事代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据修理任务和进度,适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修单位及时消除舰艇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三百六十八条 组织海上观通保障,应当加强雷达观察监视,利用有效手段了解当面情况,掌握并准确识别各种海上目标及其航行动态,及时通报有关部队。
  第三百六十九条
组织航海保障,应当备齐航海图书资料,熟悉海区环境,了解掌握水文气象和海况,加强安全预测和协同指挥,实时提供准确、详实的可能危及航海安全的信息,为舰艇航行提供安全保障。
  舰艇夜航或者进入复杂海区航行,舰艇指挥员应当严密组织,提高部署等级,合理安排更次,加强观察了望,连续跟踪可能危及舰艇安全的目标,掌握其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
  第十节 装备事故防范
  第三百七十条
各级装备机关和部(分)队,应当严格遵守装备安全管理规定,突出装备科研生产、试验试用、使用管理、维修保障、退役报废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装备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装备事故。
  第三百七十一条
组织装备立项综合论证,应当着眼作战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确保装备作战性能的同时,科学确定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标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装备定型程序,防止装备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百七十二条
有关装备机关和军事代表机构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控,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使用成熟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装备批量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装备符合生产定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条
组织装备试验试用,应当加强现场组织指挥,督促试验现场责任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严格按照计划、预案和程序实施,全面测试和评估装备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学结论,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条
有关装备机关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科研、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标准、安全责任,以及技术维护、零备件供应、产品升级换代、售后服务、安全操作培训等事项。
  第三百七十五条
有关装备机关应当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装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规程和维护修理技术规范,明确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程序、维护方法和安全规定,保证各类技术资料配套齐全。主管训练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在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
  第三百七十六条
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依据装备采购、科研合同和协议,对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科研、生产。
  第三百七十七条
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规定,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验,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
  对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装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需要继续服役的,应当经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延长使用寿命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养,控制使用强度和使用频率,严格按照审批计划行技术加装改造。
  第十一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应当遵守弹药、炸药、地雷、水雷、爆破器材、油料、燃气、特种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三百七十九条 防范爆炸事故,
  应当突出下列场所、设施:
  (一)武器仓库、弹药仓库;
  (二)油料仓库、加油站;
  (三)爆破器材仓库、防化仓库;
  (四)弹药、地雷爆破器材和危险化学品销毁场所;
  (五)输油管道、输气管道;
  (六)压力容器及其配套设备;
  (七)其他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场所、设施。
  第三百八十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三百八十一条 组织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
  (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第三百八十二条
组织军事演习、爆破作业、炸点显示,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戒标志,防止实弹实爆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组织火炮实弹射击,各门火炮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炮炸膛造成人员伤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组织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候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百八十五条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八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一)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
  (二)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
  (三)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四)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
  (五)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
  (六)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
  (七)其他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三节 其他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八条 部(分)队应当结合训练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防止发生摔伤、扭伤、拉伤等运动性损伤以及中暑、冻伤等季节性事故。
  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保证饮水供应,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
  第三百九十条
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施工,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行军、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应当适时活动,必要时缩短室外警戒值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
  第十四节 自然灾害防范
  第三百九十一条
部队应当根据驻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配备救生器材,开展紧急避险演练,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部队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的预测预报。
  第三百九十二条
驻沿海以及其他易受台风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掌握台风可能登陆的时间、地点、等级,分析预测对部队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规定进入防台风部署,视情组织飞机(直升机)转场、舰艇疏散避风、设施设备加固、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
  第三百九十三条
部(分)队应当组织官兵学习掌握避震知识,制定完善震灾避险预案,进行必要的避震演练,及时了解震灾预警信息,发现震前征兆,迅速上报,视情组织部队安全转移。
  驻山区、岛屿的受灾部(分)队在交通、通信、水电中断时,应当在开展自救互救的同时,设法与外界联系,争取救援时间。
  第三百九十四条
驻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掌握强降雨的中心和范围,分析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值班警戒,密切监视水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迅速组织人员、装备、物资疏散转移,撤离途中必须加强观察,果断处置各种紧急情况。
  第三百九十五条
部(分)队应当在仓库、营房等建筑物以及野营驻地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精确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并合理确定避雷针位置,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雷雨天气时,不得组织人员在空旷地域聚集;人员不得在电线杆、高压线下逗留,不得在树下避雨,不得触摸金属管线,不得在室外使用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
  第三百九十六条
驻森林、山林、草原地区的单位,应当针对驻地特点和火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生火灾后,应当根据需要开辟隔离地带和疏散通道,紧急情况下迅速组织部队安全转移。参加灭火救灾的部队,应当严密组织,加强人员自身防护。
(责任编辑:刘峰)
3名辍学少年为筹钱上网,持刀连抢2名学生的单车,被警方抓获,涉嫌多宗抢学生单车案。
这场的空中乘务员的招聘看起来多少有点像选秀活动……
新闻?大视野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
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
数字之道:
搜狐论座:
慢画慢活:
搜狐侃事:
这样逛街图什么呢……
近期热点关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内务条令210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