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期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审批应该补办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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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72年的土地审批表,到现在一直没有办土地证,现在能够补办吗?怎么办理?
提问者:| 浏览次数:14次 |问题来自: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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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新疆地方税务局的可办理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件、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税务机关审批权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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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 减免税从内容上主要包括鼓励生产性减免、社会保障性减免、自然灾害性减免和意外灾害性减免。
&&& 从类型上主要包括:法定减免,即指由各税的基本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临时减免,也称&困难减免&,即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特定减免,即指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
  一、减免税管理种类
?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一)&报批类减免税
  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具体内容。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
  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具体内容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具体内容。
  纳税人应先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报批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一)纳税人因经营发生亏损,暂时无力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1、具体内容:
  纳税人因经营发生亏损,暂时无力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减免税的。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盐场、盐矿其他用地
   1、具体内容:
   盐场、盐矿其他用地征免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不使用的三线调整企业原场地
   1、具体内容:
  && 三线调整企业原场地不使用免征土地使用税。
  & 2、报送审批材料:
  & 3、审批机关: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四)在建期间的基建具体内容
  1、具体内容:
  基建具体内容在建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五)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
  1、具体内容: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六)防火、防爆、放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具体内容:
   防火、防爆、放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七)关闭、撤消的企业占地
   1、具体内容:
   关闭、撤消的企业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八)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兴办生产性企业
   1、具体内容: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兴办生产性企业,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区外投资优惠证、出资证明、审计报告、出资人身份证明。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九)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
   1、具体内容: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新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区外投资优惠证;
   出资证明;
   审计报告;
   出资人身份证明;
   高新具体内容证书。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土地
  1、具体内容
  (1)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日至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享受上述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第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第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3)上述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第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第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4)上述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5)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十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土地
  1、具体内容
  (1)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日至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享受上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第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3)上述规定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第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第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4)上述规定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5)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三、备案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一)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1、具体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认定书。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1、具体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具体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具体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备注:自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五)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1、具体内容: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1、具体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1、具体内容: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八)简易集贸市场用地
   1、具体内容:
   简易集贸市场用地。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九)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1、具体内容:
   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具体内容: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具体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二)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具体内容:
   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三)矿山企业用地
   1、具体内容:
   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四)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
   1、具体内容:
   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五)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1、具体内容:
   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六)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兵工企业用地
   1、具体内容:
   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兵工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七)军队系统用地
   1、具体内容:
   军队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八)武警部队用地
   1、具体内容:
   武警部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九)民航机场用地
   1、具体内容:
   民航机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铁道部所属单位用地
   1、具体内容:
   铁道部所属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一)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
   1、具体内容:
   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二)林业系统用地
   1、具体内容:
   林业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三)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1、具体内容: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四)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1、具体内容: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五)企业的绿化用地
   1、具体内容:
   企业的绿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六)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1、具体内容: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七)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1、具体内容: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八)福利工厂用地
   1、具体内容:
   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九)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用地
   1、具体内容:
   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血站用地
   1、具体内容:
   血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一)医疗卫生机构用地
   1、具体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二)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
   1、具体内容:
   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用地
   1、具体内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处置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四)被撤销金融机构用地
   1、具体内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五)转制科研机构用地
   1、具体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六)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三十七)供热企业用地
   1、具体内容:
  自日至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自日至日,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简称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十九)核电站用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十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至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二)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中《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
  5、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四十三)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日起执行。
&&&&(四十四)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  自日起执行。
&&&&(四十五)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简称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土地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简称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华粮物流公司直属企业的名单,请查看《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财税[号通知)文件附件。
  自日起至2008年l 2月31日止执行。
&&&&(四十六)地方商品储备
&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日至日。
&&&&&(四十七)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对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八)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四十九)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精神,落实&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职责是&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掌握商品粮源中发挥主要载体作用:一是承担敞开收购农民粮食任务,满足农民交售粮食要求;二是承担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任务,确保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稳定;三是承担军粮供应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四是承担国有库存粮食保管任务;五是执行自治区各项有关粮食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新疆地区承担以上业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计206户,具体名单见:《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地税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新地税发〔号通知)
  2、对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自日至日,其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用于出租的,不予免征。
  四、管理方式  
&&& 自日起,为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对纳税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0]83号、区局以新地税二字[2001]2号转发)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29号、区局以新地税发[号转发)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区局也不再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此前发布的《关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审核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号)同时废止。
  五、政务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把执法的依据、过程和决定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公布,长期公开。
  对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追究其相关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日财税[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财法税[2003]50号通知转发)、《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日财税[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财法税[2003]54号通知转发)、《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三日财税[号通知)、《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二月五日财税[200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发〔号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地税发〔2006〕29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 》(财政部日财金〔号通知)、《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财税 [号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财法税[2007]62号通知转发)、《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七月七日财税[2006]92号通知)、《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财税[号通知)、《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财税[号通知)、《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财税〔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五日新地税发〔2007〕9号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号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财税[号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财税 [2008] 62号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财税〔2008〕24号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地税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新地税发〔号通知)、《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1号& 发文日期:
) 、《MPA公共管理》、《WTO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失效、废止文件:
&&& 1、《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有关减免税规定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地发[号)
  依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地税函〔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日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依据:《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财税 [号通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从日起废止
  (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从日起废止
  (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从日起废止
  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日起废止。
  (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
  8、《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依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财税[号通知))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依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财税[号通知))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
  (依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财税[号通知))
&&& 1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  (依据:《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财税[2006]74号通知))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
  依据:《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财税[号通知)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
  依据:《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财税[号通知)
  14、《关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审核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号)
  依据:《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可参见&办税指南&中的&减免税退税管理&栏目下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税及税务机关处理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乌鲁木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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