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诉讼发实施后马二哥经租房房现在法院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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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芳、李树勋与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芳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勋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冼春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琼,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元东,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干部。上诉人李树芳、李树勋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3)湛霞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于日作出的湛房信复(2013)39号《关于李文潮经租房产有关问题的再答复》,是再次答复原告李树芳、李树勋,李文潮的房产已被纳入国家经租改造,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凡符合私改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经租的改造房屋,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租赁,原房主不得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本案原告与被告所争讼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即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对于原告李树芳、李树勋的起诉,该院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李树芳、李树勋的起诉。上诉人李树芳、李树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3)湛霞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2、裁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法院继续审理;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湛房信复(2013)39号答复文件。上诉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一、适用法律错误,此案应由法院受理。二、法院认为此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上诉人的房地产已有政策返还,被上诉人违法侵占至今,这是被上诉人不作为、违法侵犯上诉人财产权的行为,法院应当受理并责令被上诉人返还。三、本案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只能由法院受理裁判。四、被上诉人湛房信复(2013)39号答复文件存在错误。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合理,恳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判令被上诉人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把李文潮经租的房地产和被强占的园地发还李文潮遗产合法的继承人,并赔偿适当损失。被上诉人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答辩称: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于日作出的湛房信复(2013)39号《关于李文潮经租房产有关问题的再答复》,属于被上诉人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的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对上诉人李树芳、李树勋提交的上访材料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李树芳、李树勋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湛房信复(2013)39号《关于李文潮经租房产有关问题的再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李树芳、李树勋在提起本案的诉讼前曾就相同的涉案房产退还问题信访要求政府处理,被上诉人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也曾就此作出过答复,并经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生效的(2007)霞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2007)湛中法行终字第128号行政裁定、(2009)湛中法行再字第7号行政裁定、(2010)粤高法行申字第1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均认为李文潮房产发还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李树芳、李树勋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李树芳、李树勋的上述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辉军审判员  陈晓明审判员  梁康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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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首次受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作者:文海宣&&发布时间: 10:45:09
  原告白某要求北京交通大学及北京语言大学公开硕士研究生入学及录取等相关信息,两高校作出答复,公开了部分信息。白某不服,提起诉讼。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据悉,两案系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后海淀法院首次受理的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白某诉称,其申请北京交通大学向其公开其本人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相关试卷及2012年研究生录取名单等相关信息;同时申请北京语言大学公开年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和相关学号的个人信息。北京交通大学和北京语言大学分别于日及日向其作出答复,仅公开了部分信息。
  白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交通大学及北京语言大学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已发限期内重新予以答复。
  目前,此二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程颖经租房:一个跨世纪的沉重话题-陈晓凤 | 学者社区-中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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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一个跨世纪的沉重话题
当买主听到自己买的竟是别人的房产时,再也不敢走进他买的房子。
因为没有安全感,北京四合院交易的成交率只有6%。
最近,一位企业家朋友想买北京的四合院安家,但一番考查后却决定不买了,因为他在北京胡同里听到许多经租房主的悲剧故事。他说:“用毕生积蓄买四合院,如果有一天我突然得知它其实另有所属,该怎么办?”无论开发商如何向他承诺买四合院绝对安全,他都不相信。
什么是“经租房”
经租房,简单地说,就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被国家统一管理,统一租赁的私有出租房。经租房与大跃进、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等有相同的时代背景,是政府想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实现全面公有制来解决当时城市居民住房紧张的一种极左的方式。
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一份名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极左结论,因此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份文件说,经租房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
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间或总面积达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但由于
“改造”没有对如何赎买及一定时期为多长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没有触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动员把多余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不少人有过顾虑,许多地方政府便给房主做工作,让他们放心不会剥夺他们的财产。于是响应者越来越多,结果1958年许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纳入经租范围。
1966年文革爆发,尚未完成的经租房一事被终止,房租全部停发,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使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文革后,政府拨乱反正,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经租房主才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然而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它的的私产性质是勿庸质疑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时代,我国各地都规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个世纪后,当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条件都大大改善时,经租房主及后代的住房条件却往往是最差的。
最近,记者采访了部份经租房主,请听听他们的故事。
凭什么不能出租自家的房?
2004年7月,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金融街开发公司状告一位经租房主“私自”租赁列入拆迁范围的经租房屋。被告石家兄弟说:“这是我们家前辈留下的财产,我们为什么没有权力出租?”他们当庭出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记者在四棵大槐树下找到位于大乘胡同19号的石家大院。那带着半个多世纪苍桑的门楼,依然挺拔地立在大院西南角,虽经几十年风雨,但木料砖瓦并无损坏。石宅房屋高大,院子宽阔,由前院、中院、后院、小西院、大西院组成。整个院落面积有1240平米,房屋41余间。但院里挤满了自建房,已破坏了原来的风貌。石家的居室简陋、狭窄、黑暗,由于有私房者不得分房的政策,石家兄弟在国企干到退休也没分到房。
哥哥石英告诉记者,这院子是他爷爷石襄亭先生1931年买的。石襄亭先生是东北军骑兵司令,也是促成西安事变的重要将领之一。石家是个大家族,儿孙辈都是在这个大院中出生成长的。1958年,石英母亲把院里24间房共373.54平米交给政府经租。石英记得,小时候每个月都去领租金,父母去世后,租金成了他的生活来源之一。虽然房子被租得七零八落,但石家一直遵守着上辈意愿:永不分家,让石家子孙世代在此繁衍生息下去。虽然现在房本产权人一栏登记的是石英的弟弟石飞,但产权属于石家所有后代。石英二叔去世时的遗嘱是:这个院子是石家最后的财富,一定要完整地保住石家大院。
1966年文革,石家房租被停发,中断了重要的生活来源。拆迁开始后,住在经租房里的房客们拿着拆迁补偿款离去了,作为房主的石家却没得到任何补偿.石家兄弟给有关部门写申诉信,与开发商交涉,但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眼看着开发商开始拆房,石家兄弟忍无可忍,便把迁走房客的经租房租了出去。他们说,不图收房租,就图堂堂正正地当一回房东。开发商认为石家作法属“大逆不道”,以
“排除妨碍”为案由把石家告上了法庭。但石家兄弟既拥有民国时期的房地契,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解放后换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文革时交给了房管局,至今仍扣在那里),开发商在法庭上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权利,结果法庭中止了审判。
自己有30间房产却得借钱买房
认识戎权环是在北京市政府信访办门前,为了要回58年前父亲留给她的30间房,她10年来已经上访了几百次。
60岁的她是老三届,由于出身有产阶级,曾是高材生的她当了一辈子工人。戎权环的父亲戎世昌是个主营翡翠的玉器行业手工业者,生前为北京市无党派知名人士,著名实业家,中国翡翠鉴定专家。戎世昌
16岁学徒,19岁出师,靠着勤奋劳动几十年的积累购置了一批房产。1948年,戎世昌把房产分给了儿女。戎权环分到北京的两处房产共30间,即崇文区花市上头条新20号(旧47号)和宣武区杨梅竹斜街新105号(旧58号)。两岁时她就成了房产主。刚解放时,她的父亲把值钱的玉器全献给了国家,1953年因病去世。1958年戎权环12岁时,由母亲代理,把房子交给国家经租。不久母亲也去世了。1966年文革爆发,仅剩三个孤儿的家被抄一空。
和所有私房主一样,她一辈子没分过房,拆迁前三代人挤在一间14平米的平房里。拆迁时,她没有能力租房,不得不到属于自己的房产崇文区上头条旧47号(新20号)去寻找片瓦遮风挡雨。这个北京著名的胡同区也正在拆迁。出示房产证明后,她将已拆了顶的一间小东屋盖了个顶以求暂时有个“窝”,但中午她买饭回来后小房子就已被拆了。无以栖身的她欲哭无泪,没想到连在自己房产的废墟上也度不了一夜。拆迁后,已离婚又无积蓄的她要贷款买房,每月还贷500元后,只剩200元生活费。她说:“我的父母都是热爱祖国的,都对国家有贡献,凭什么他们的后代会这么惨?凭什么我自己有30间房,还得贷款买房?”
凭什么卖我家的房产?
丁艾家的四合院是祖父置下的,从这里走出了数位新中国的优秀人才。在她父亲成年后,祖父将这处房产给了他。1959年,从未出租过的自用房被房管局要求腾出一部分经租,丁家的住房便变得很拥挤。丁艾的父亲是位学者,从此只能挤在一张很小的桌子上继续他的研究。
由于房屋质量较好,住户都比较守规矩,丁家的四合院保护很好。拆迁开始后,房客被迁出了,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丁家大院得以保留。但奇怪的事情随后便发生了,开发商在丁家房前砌起一道墙,堵住了进出的路,使得她不得不在后墙上开门从后院进出。开发商把刚清走房客的经租房卖了出去。丁女士愤怒地说:“你们依据哪条法律,剥夺了我的出入权?这房子产权是我家的,你们有什么权利卖?”
大学毕业又做了多年生意的丁女士是四合院文化的爱好者,也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坚定者。她说:“拆迁给我上了很好的一课,让我的眼界开阔了。北京旧城是个不可再生的资源,只有建立一个公正、法制的社会环境,才能有经济的良性循环,才能有财富的源源不断。”
从有产者到无产者
来到明代已成巷的石头胡同,找到37号院的赵康家。这儿是北京大栅栏地区保留不多的完整四合院之一。踩着高低不平的石板路找到赵康住的一间小平房,虽干净整洁却简陋得有如倒退了50年。
赵康见我的头一句话就是:“有产阶级的帽子压了我一辈子,我从小最大的理想就是当个工人。”赵康是因小儿麻痹症而残疾的,在电线厂从事了几十年有毒工种。当了一辈子工人的他退休金只有几百元,常在菜场收摊时去买“撮堆”菜。
赵康的外公史富春原是内蒙一个贫穷的工匠,上个世纪30年代到北京谋生。拼命干了多年后在北京开了银行、电影院、粮铺等商号。1953年,赵康的外公用一辈子的积蓄买下了石头胡同37号院和前孙公园胡同59号小楼,共35间房。家里把前孙公园的房子租了出去,用房租辅助生活和修缮房子,之后又被房管局经租。1966年,赵康的外公为破自家
“四旧”爬上房顶砍坏了砖饰上的兽脚,砍下大门上的精美对联 ,但还是被全家轰出北京。赵康就在随着母亲的颠沛流离中得了小儿麻w。文革后回到北京,赵康好不容易才收回了石头胡同的几间自住房。
这院的四家房客中三家都有了外边的住房,不少房常年锁着房门。赵康说:“每回街坊托我把空房租出去。我心里都特难受。我是这院的房东却得帮着别人当二房东。”赵康拄着拐带我参观院子,看雨漏,观兽脚。四合院变为大杂院,让赵康不太好意思。他说,经租后房管局就极少修过房子。赵康是个四合院爱好者,一直在收集北京四合院的图片,可在自家四合院里,他却连晾件衣服的地方都难找。
和文革时抄过他家的邻居挤在一个院,让赵康非常痛苦,也曾盼着拆迁了结一切。可现在他说:“我不守着房子,怎么对舅舅们交替?”赵康的两个舅舅解放时去了台湾,赵康成了这房产的唯一守护人。两个舅舅都曾回来看过房子,看到家里处境,就再也不敢问讨回房产之事。赵康也常拄着拐到前孙公园59号的房产那儿看看,他经常碰上的是一把冰冷的锁。
子子孙孙讨下去
马吉昌家所在的鼓楼西大街31号院很好找,一棵百年大槐树是明显标志。这儿的前院已拆成一片废墟,如这个古老商业街上一道难看的伤疤。被文物专家视为国宝的百年门楼也已荡然无存。在后院一间小屋中见到了60多岁的工程师马吉昌。他说:“房子的事几十年都不敢提,现在敢说了。”他给我讲了关于房子的故事。
1868年,马吉昌的爷爷6岁随家人从山东老家出来逃荒,路上饿死了马吉昌的姑奶奶。马吉昌的爷爷13岁开始在北京一家油盐铺学徒,26岁当了掌柜。马吉昌的父亲16岁学徒,继承祖父的手艺。父子两代人用了60年时间积下了可观的家业,解放时成为北京最大的粮商之一,在北京置下了几处房产。一处在北京蓝岛大厦所在地,占地3.2亩,有48间房,1958年被纳入经租,1994年拆除盖了蓝岛大厦西区。
另一处就是鼓楼西大街31号院,有22间半房。这院是个明代风格的三进大院,马家买这院子花了20两黄金。解放后,街道居委会动员马家:你家人不多,何不把房子租给没房的住?结果马家从前院退到中院,又退到了后院的4间房内。1958年经租房后,马家每月从两处房产66间得租金42.98元。文革时,马家与所有私房主一样,被逼着交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红卫兵从马家抄走四卡车值钱的东西后,把马家轰回了山东。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局只归还了马家自住的4间房,马家私有的经租房被房管局自作主张定成了所谓
“直管公房”。
拆迁开始后,房客们都很兴奋。他们有的想借拆迁改善拥挤的居住环境,有的在单位分了房子,拆迁款对他们来说是一笔可观的额外收入。拆迁补偿程序如下:拆迁户先花几千元从房管局手里把租住的房子“买”下来,得到虚拟的“产权”,然后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按照协议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开发商给拆迁户补偿款,然后走人拆房。邻居一个小伙子花了三千元“买”下房子后对老马说:“我也是房产主了!”鼓楼地区寸土寸金,拆迁办按照每平米8490元发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就连院里最小的一间房子,拆迁款的数额也是当工程师的老马一辈子赚不来的。当然,拆迁款对于地皮的真实价值来说,仅是九牛一毛。开发商和拆迁户皆大欢喜,唯有房主老马心如刀绞:“这房子的一砖一瓦,都是我祖父和父亲的血汗挣来的。国家这些年经租这些房屋,产生了多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凭什么房管局和房客都有权卖我的房子?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别人把自家的房子分着卖了!”
本来开发商还要拆掉老马自住的后院,给的拆迁款远不够安置一家七口人,老马说什么也不走,才留住了最后的四间祖宅。老马一辈子没资格分房,现在一家三代挤在4间小房里,两个儿子都快30岁了,因为无钱买房,一再推迟婚期。
老马的父亲80岁去世,临终时指着房子合不上眼。老马说“儿子不孝,这份家业我没能保住。”
1980年,马吉昌就找过房管局想要回房子产权,一位干部说:“你想反攻倒算呀?”从此老马沉默了20年。老马告诉我,1983年,新房本发下来他一看,就剩了自住的4间房子,他想文革没丢了命知足吧,就没敢吱声。拆迁时,马吉昌拿出一张经租房凭证与拆迁办交涉,人家说:“那没用,这房子文革后就归政府了!”
进入新世纪,老马为房子上访了200多次。老马说:“我这辈子要不回房地产权,儿子接着要,子子孙孙要下去!”
维权难于上青天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有百姓就经租房问题上访。而真正激起经租房主维权意识的,是10年来城市改造中如火如茶的圈地运动。眼看着祖产在重笔规划中将化为乌有,等落实政策等了二十多年的房主们终于等不下去了。
1985年,城市改造中房产地争端越来越尖锐,城建部在一份《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内部文件中规定,凡涉及到经租房一律不受理。
有学者说,在经租房领域,文革远没有结束。
2004年,在新修订的宪法中再一次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经租房主星星点点的维权之火汇成熊熊烈焰。仅在北京,就有近200位经租房维权代表常年上访于中央和地方各个权力部门,一年内上访了几百次。每个星期的接待日,建设部、市政府等机关门前都会聚集着上百名经租房主代表等着工作人员接待。许多人头发花白、衣衫破旧,已沦落于社会底层。他们中有年过8旬的老人,更多的是经租房主的第二代甚至第三代。不少人已经上访了近20年,从一头黑发访到白发苍苍。
20年来,上访者得到的最多回答是:“没有政策” 和“房子已经归公了”。
建设部一位有关负责人说:“我们不是不想解决,只是头上有根‘高压电线’”。他指的“高压电线”,就是1956年那份二办有关经租房的文件。北京市建委一位有关负责人说:“只要中央有精神,砸锅卖铁我们也赔。”
让房主不理解的是,反右、文革中的冤假错案都能纠正,经租房的错误为什么不能纠正?
实际上,1956年经租房政策的出台,本身就违反了1954年颁布的宪法。以后不同历史年代对经租房政策的解释,也无不违反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大法。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十一、十二条中,就分别规定了“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2年修订的宪法十三条中,再次强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著名律师高智晟说:国家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经租房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及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的绝对服从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无效民事契约。
产权之争背后的利益怪圈
专家认为,强势者巨大的经济利益才是归还经租房最大的障碍。城市化进程中,经租房集中的老城区地皮价格贵如黄金,谁占有了这些地皮,就如同得到了取之不尽的聚宝盆。公有的地皮,就是无主的地皮,可以随便圈到私人或者利益集团口袋中。强势者以最小成本谋得最大利益的动机,才是漠视经租户产权的根本原因。
各地卖“熟地”(清完拆迁户的土地)的开发商,背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权力之影。比如北京市各区的“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就是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剥离出来的一个经营实体,其名义上与房管局脱了钩,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北京的“危改”项目许多都由此“经营中心”操作。由于地皮升值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危改是一块真正的“肥肉”,在其背后是一条行政违法的流水线。
违法的操作程序是:房管局把私人拥有的祖产土地使用权擅自划拨给“经营中心”---“经营中心到银行抵押贷款――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把拆迁完的地再卖给真正意义上的开发商。如此,只要玩个“空手道”,就能一夜爆富。这对于刚从政府分离,想在“市场经济”中淘第一桶金的
“经营中心” 和相关利益集团来说都意义非凡。
一位法学家说,拆迁腐败中,能看到典型的权力与财富勾结。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政策为何 “各地不一”?
其实,经租房政策并非“神圣”到铁板一块。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私人住房问题,并且提到经租房问题中“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后来到了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始认真落实。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之后国内业主也自广州开始逐步落实。在上海和南京,虽然落后于广州很多,但至少已承认经租房的私有产权,并体现在当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中,而北京等部分城市竟到现在还不承认经租房是私产,完全不顾及中国的法律在中国的土地上的普遍和统一适用性,也不顾及最基本的法律事实。
广州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经租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房契,房屋产权全部发还给业主。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还规定:无论华侨还是国内业主,只要能提供有效证件,都可以发还经租房产权。
没有安全感 就没有经济发展
专家认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之必需条件是:公平,信用,积累财富的延续性。
经租房的历史问题如何解决,除了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外,对我国城市的经济、文化也都会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
近年,北京一边以疯狂的速度毁灭着所剩不多的胡同区,一边修缮或翻盖了拆迁中得来的四合院,并出台了鼓励个人购买四合院的政策,但成交率仅有6%,让期待巨额利润的开发商颇为失落。90%的被调查者说,不买四合院是因为没有安全感。一位被调查者说,花毕生财力从开发商手里置了房产,说不定这房子是谁的呢,尤其是土地权的来源不清楚,瞒着不告诉你!另外购买方最担心的是将来所在的胡同会不会遭到拆迁,他们咨询有关部门,得到的总是模棱两可的答复。
徘徊在四合院市场的经租房阴影,挥之不去!
买房除了自己住,还要传给后人,这是古今中外共同的消费心理。没有几代人的财富积累,经济繁荣就是无本之木。经租房户的遭遇,对房地产投资需求的潜在影响不可低估。有消费者说:没有安全感的城市,就不是诚实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地方。
保护私有房产与保护古城文化
从保护北京不可再生的古都建筑文化的角度,归还私房产权也是最好的办法。
记者调查显示,90%的四合院都是在经租后才“年久失修”的。私产变 “公产”,就成了无人爱惜的东西。房屋管理部门的国企大锅饭体制,又纵容了不负责任的修缮机构。即使这样,北京绝大部分四合院的主体结构也还没有完全损坏,维修后依然可以复元。颇有悲剧意味的是毁灭四合院,竟成了房屋管理部门“弥补”自己过失的方式。
丁艾女士说:“谁不爱惜自己的东西?保护了私房主的产权,也就保护了古城。”奋起维权保住自家前院后,丁女士花了几万元把房屋整修一新。又成了个美丽的四合院。
法学专家费安玲女士说:“私房所有权人不仅应当有建设项目是否直接具有社会公益目的知情权,而且对非以社会公益为直接目的的建设项目如商业店铺和公寓的建设,有拆迁异议权。”正因为私房主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才会有对城市文化肆无忌惮的破坏。
当中国许多城市靠大拆大建“世界化”之后,奠基于原房主几代人积累的财富和血泪之上的高楼大厦,也许不仅是新贵原始积累的里程碑,也是城市个性毁灭的历史见证。
为了宪法的尊严
由于开发商不承认私有土地使用权,许多私房主要回了产权,拆迁时也仅得到区区“瓦片钱”,归还产权有名无实。我问一位经租房主如果他也得到这种遭遇怎么办?他说:“讨回经租房产权已不仅为财产,更是为了宪法的尊严。”
也许,无论对于政府还是百姓来说,经租房的回归都将远远超过其经济意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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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兰州的22间房,基本上都是自住房也被当作经租房处理了!而且是一间不剩,到后来后人们还要借贷买房,这叫什么世道?
福州【私有财藏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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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明确指出,因日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内容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长辛店大街37号院产权纠纷没有得到合理n决的情况下,就将此院房产确认为市级公产,予以发证,又根据建设部第242号《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章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根据市房办字(号《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章第五条:[房屋所有权因卖买、赠与、继承、析产、交换、调拨、投资等产权转移以及翻建、改建、扩建、增建、拆除等现状变更的,公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1年内;。。。。。。凡未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所有权证及已发生产权转移或现状变更,但未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是在日《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发布一年零八个月后日向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登记。如果按日建设部在(85)城住字(87)号文件宣布“经租产”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之日起计算长达四年零九个月。按照[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处理。]的原则,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在1989年所申请办理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违者依法追究其责荨J率嫡嫦蟮慕峁Ω檬牵海郾本┦蟹崽ㄇ康夭芾砭治熬獠毕春谂啤旒僦ぃ∥ス妫∥シǎ∥ゼ停〈酥びτ璩废。
《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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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为“经租产”洗黑牌!就在这洗黑行动中,将“经租产”由违法洗成合法化。
&&&&北京市房管局在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10号的前言中阐述很到位、很依法、很正确:[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对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却另搞一套,我行我素,严重地违反了法律、法规,北京市房管局在办理直管公房中的“经租产”最关键的产权转移手续上,原房屋产权人没有签字盖章。事实如下:(以丰台区房管局1989年办理长辛店大街37号直管公房登记为例)
(一)、日由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递交了[丰全字第00857号]&&交件、及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附件四]。并于日取得由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发的[丰全字第04784号]房屋所有权证。真是谎唐之极,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审查,K开具出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说:自已给自已办证,与现如今小广告办证如出一辙,只是小广告办证手序小而全被定为违法行为;而当年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办证手序大而全,只是多了道见不得人的领导批示,行使了政府职能部门手中的权力,以此给“经租产”披上了[合法]外衣。&&&&&&&&&&&&&&&&。&&&&&&&&&&&&&&&&&&&&&&&&&&&&&&&&&&&&&&1&&&&&&(二)、根据市房办字(号《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章第六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继承所有权由继承人一方登记外,均由现所有权人和原所有权人会同办理。》规定,房管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是在此[登记申请书]于89年11月7日登记后生效。而在此[登记申请书]的申请登记过程中,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写了95%的内容。而只留下原所有权登记人一栏,有被告冯爱侠、王保荣、江所谓签名,但盖章一项空格。从面上看,此次申请合情、合理、手续齐全。此次所有权登记申请可以确认,发放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合法。首先对冯爱侠的签名不认可,现产权人冯爱侠还健在,此名不能代表他本人,1989年冯爱侠全家都在长辛店大街37号院内生活,但都不知道还有房产重新登记之事,即然产权人未真正签字盖章,因未会同办理,房屋产权就不可能依法进行转移。因此可以明确指出,因日市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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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中&&&&国&&&&历&&&&史&&&&上&&&&的&&&&大&&&&骗&&&&局!大&&&&冤&&&&案![之三]&&&&&&。《一》北京市房管理局为“经租房”洗黑牌、办假证!违规!违法!违纪!应予撤销!&&&&1&&&&1985年,建设部仅凭一个(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自作主张宣布将“经租房”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北京市房屋管局依据建设部(87)城住字第242号《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的规定[附件一],发布了(市房办字[号)《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县团级以上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的规定[附件二],随即在全市开展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
北京市房管局[楚的知道,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为了达到将“经租房”进行[收归国家所有]这一目的,又相继出台了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10号日《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及市房办字(1989)第091号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1):[直管公产。区县级公产,由各区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市级公产,由各区县房管局进行登记。][附件三]。将“全民所有制房屋”性质,定位为直管房屋即:直管公房&&。&&&&&&&&&&&&&& 
建设部242号规章中所指“全民所有制房屋”即“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的范畴: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建国初期接管的前政府公产、没收的敌逆产,建国后国家投资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建设的住宅、收购的私人房产,以及接管的旗营产、会馆产、绝户产、私人捐献归公的房产等。但是,北京市房管局却将“全民所有制房屋”统称改为:直管公房。有意混淆了房屋性质,有意将“经租产”混在“直管公房”之中,有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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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北京市人民政府:
最近周永康在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在依法按政策解决个体诉求的同时,注重从政策层面预防和化解信访中反映出来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今年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汇报,对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制定和落实好相关政策、搞好相关制度顶层设计作出重要决策。]
周永康还指出:[要继续大力化解信访积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落实责任,完善政策,限期解决,打一场清理积案的攻坚仗。]
我们是北京市全体“经租房”权利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我们十年来,不断向建设部反映关于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自1985年近30年来,在落实‘经租房’政策的施实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从末认真,实事求事的予以解决。由于北京市建委的过失,至使北京为‘经租房’而上访人员不断增加;越级上访屡见不鲜;上访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涉及到‘经租房’的法律诉讼时有发生;要求公开‘经租房’的信息的诉讼从末间断;越级上访单位,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下至北京市各部门:中共中央信访、国务院信访、全国人大信访、全国政协信访、中纪委信访、中南海接待站、中宣部信访、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胛裨菏挛窆芾砭帧⒅泄仓醒氲呈费芯渴摇⒅泄仓醒胛南籽芯渴摇⒅醒胛氖饭荨⒅醒氲缡犹ā⒐饰⒐膊俊⒐业蛋妇帧⒓嗖觳俊⒔ㄉ璨俊⒐磷试床俊⑽幕俊⒅泄也┪锕荨⒆罡呷嗣穹ㄔ壕俦ā1本┦腥嗣裾⒈本┦腥舜蟆⒈本┦姓⒈本┦懈叻俦ā⒈本┮恢性核咚稀⒈本┒性核咚稀⒍欠ㄔ核咚稀⑽鞒欠ㄔ核咚稀⒊缥姆ㄔ核咚稀⑿浞ㄔ核咚稀⒎崽ǚㄔ核咚稀⒑5矸ㄔ核咚稀⒈本┦蟹ㄖ伟臁⒈本┦屑嗖炀帧⒈本┦屑臀⒈本┦薪ㄎ⒈本┦泄婊帧⒈本┦泄辆帧⒈本┦胁普帧⒈本┦泄簿帧⒈本┦兄伟沧芏印⒈本┦泄饰⒈本┦卸乔嗣裾⒍乔普帧⒍乔饰⒍乔嗖炀帧⒍乔抗芫帧⒍乔觳煸骸⒍乔簿种伟仓Ф印⒈本┦形鞒乔嗣裾⑽鞒乔抗芫帧⑽鞒乔嗖炀帧⑽鞒乔觳煸骸⒈本┦蟹崽ㄇ嗣裾⒎崽ㄇ抗芫帧⒍啻58个部门。每周上访3次,每月12次,全年144次,&&每次不低于70人,全年不低于一万人次,八年合计:八万人次。如果说,我们为经租房这种无休止的上访行为不属于正常上访,不属于历史积案,那我们深深感到茫然?我们在作什么?!正象人民日报评论部: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中指出:[发出声音,是主张利益的基础。有利益的表达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才有长久的社会稳定。事实表明,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从这个角度看,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尽可能多地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兑现社会公众的表达权,对于维稳大有好处。]以此来推断,我们如此之多的上访经历,还不足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程度,所以我们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前,继续在我们上访道路上,理直气壮的走下去,我们坚信:“维权就是唯稳,维权才能维稳。”一天不把“经租房”问题列入历史积案,我们将上访不止!&&&&&&&&&&&&&&&&&&&&&&&&.&&&&&&&&&&&&&&&&&&&&&&&&&&&&&&&&&&&&&&&&&&&&1&&&&&&&&我们今天以公开信的形式表白了我们上访的态度和我们的决心,我们认为:“经租房”问题在北京、在全国都是一件违反宪法,践踏法律的最大的历史冤案。正象人民日报评论部:“心态培育”,执政者的一道考题中指出:[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有些阶段难以逾越,有些困难难以规避,一些不良心态的滋生难以避免。但必须意识到,如不及时妥善修复,不仅会伤及个人幸福生活,也必定影响国家目标实现。]在中国不断建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深信,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党,我们的政府有能力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1&&&&&&&&我们的所作所为,要为建全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更加深信,我们的所作所为,上对得起父母,下对得起子孙,我们问心无愧!
北京市住建委
北京经租房权利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日
不归还经租房,天理不容!!
北京的土地当初大多是当初清兵入关时从老北京的老百姓手里强占的,应该真正物归原主,将北京的土地还给六百年前他们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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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号&&&&0524
&&提案题目
&&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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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提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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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编号&&0524&&提案题目&&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提案内容&&问题:
  “经租房”始于50年代,至今已过去了半个世纪。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遗留下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政府部门说:“自56年来,有许多相关文件和政策,确定经租房房产权以归国家所有。”房产主说:“53年国家给我们颁发了房产证,54年国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赋予了人民对房屋的合法权利,任何与宪法相违的政策、法规都是无效的……。”这个涉及到6000多户、30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对树立、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法制建设进一步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必会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58年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紧张,加强出租房的管理,采取了经租房的办法。至10年动乱初期,所有私房产权被强行交给房管部门。经租房应返给房产主的那一部分租金,也被停发。拨乱反正后,从82年始将文革房逐渐返还原主进行腾退,而经租房却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最终解决。不予解决的依据是:建设部和某些办公室的一些政策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制定,带有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局限特征,是与宪法相悖的。
  至2005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下发了“47号文件”针对58年经租房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的政策。这个文件本意是纠正50年代经租房时所出现的错误,而提出的解决办法,却未能达到根本纠正错误的结果。我党提倡以法治国,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当初受左的思潮影响也好,执法水平有限也好,把不该收的收了,把不该改的改了,给许多家庭造成难以言表的困难。改革开放后,他们期盼着政府对这些问题能够给于合法的解决,而47号文件的出台,却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精神。反而强硬的提出“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这对于在法律上并没有丧失产权的房产主们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做法。
  1.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本着维系宪法尊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原则。在法律法规上与百姓站在平等的立场上,解决问题。
  2.47号文件提出了“错改的撤销”应该是房子被拆掉的与房产主协商解决、房子还在的把产权发回原主(上海早以在1991年就这么做了)。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执政党的宽阔胸襟。
  3.在全国人大或立法机构对经租房没有做出最终决议前,应按58年房改时的规定,继续发放给房产主租金。体现出党和国家尊重宪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坚持以法执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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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点评选择:&&&&您认为本提案与您的切身利益相关程度&&您是否同意本提案所提建议&&
&&密切&&同意&&
&&不密切&&不同意&&
&&无所谓&&无所谓&&
提案点评:&&&&您对本件提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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