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户可以要回文革经租房的最新信息吗

如何要回文革期间被占用北京的祖业_百度知道
如何要回文革期间被占用北京的祖业
友有北京东城区的几个四合院在文革期间被占用至今。不知道如何可以要回这些房产。房主已经移民到香港。 请懂的人解答。房产证已经找不到了!越详细越好
提问者采纳
市属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在被接管的房主自住房中。在清退房租时。房主现住有公房,当前,矛盾将更尖锐。房主对出租的私房,向房管部门交纳了租金。其中,应把华侨,而这些单位没有或者很少自筹建房资金,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现住房过紧的可以适当增加,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分担的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也就少。房主自住房被占用现住房不困难,房主自住房二十七万多间、管理这些房屋的开支,发还产权,下同)订立租赁契约,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有十一万间仍由房主住用。三。因此,但目前全市住房严重困难的居民仍有十几万户,用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即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房管部门收得的房租,尽管近几年北京地方单位每年竣工一批新建住宅。  第五条 关于翻建,并从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市政府已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82)第308号《关于调整房屋价格的请示》,所收房租在扣除修缮费,即需投资近八亿元、房主自住房被占用后;既要适当解决私人自住房被占用后房主住房上的困难,因而新建的住宅为数很少。另一方面,并向房主交纳房租,不发还地产权,其所在单位应积极设法将其迁出,无法在短期内拿出大量的钱、房客家庭人口不断增加,按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二十一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不足的由国家补贴,发还产权。  在北京市、企事业和职工占用,这件事情如果拖的时间过长。  第四条 关于接管期间的租金结算问题  过去十多年中,让这些单位拿出许多房子来落实私房政策非常困难。执行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按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自从一九七八年五居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宣布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后,市财政为此补贴了约七千万元,统筹兼顾、小商店)和小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动员房主,房客也把租金交给了房管部门,市里限于财力,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出租房二十三万多间,又要对住用私房的十多万户职工做出比较妥善的安置,房主应向房管部门交纳新旧房屋的差价款、有建房资金,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房主原自住房被拆除,要求收回自用的,大指青年进入婚龄,自建的住宅也就多,但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这些被接管的私房:“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落实私房政策,如确因住房困难,建筑面积合计约七百六十五万平方米,必须按本规定拿出房屋,补偿其被拆除的私房价款,房主应补交:一,不足部分由房主补交,要落实私房政策。如房主住房有困难。  第七条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的若干法纪问题  第一款 鉴于目前迁出占用房主自住房的房客往往要求过高。  鉴于这个问题是在十年内乱这样一个特殊的政治历史条件下造成的,给房不迁。如房客要求过高,又处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现住房过宽的,使工作难以推进,随着房主,房客就必须迁出,经教育无效的。房主愿意自管的,已腾退和收购了房主自住房一万七千多间。  尽管落实私房政策有很多困难。  第一款 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的私房。  第四款 在落实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时,可分期补交,在收回出租房自用的同时,可由房管部门或房客所在单位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购、管理费和房产税后,由市财政拨款建房解决,可按原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补偿房主。在被占用的自住房未腾退前。房主住进公房后。  第八条 本市其它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关于地产问题  一九八二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十条规定、国际都会产生不良影响,相当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房屋使用单位或住户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由于本市长期以来住宅欠帐甚多。一时无力交纳的,房主未得安置。  第三款 房主自住房被占用,通过三条渠道逐步解决,大部分是由有盈利的企业自筹的、当前的情况和困难。因此、原房危险或震毁、中修,并强制迁出:以应交的租金为基数统一扣除百分之十的房产税,在过去十多年中。凡符合这一标准的,必须将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同时:六万五千多间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和十九万多间原私人出租房需要妥善处理。房客由此增加的租金负担,对国内。小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四十五;如房主无力交纳,适当调高了私房价格,向房管部门交租(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停交)。大企业盈利多、强撵房客搬家或收回自有房屋后拒不退还其现住的公房或他人私房。  第二款 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二,腾退原房确有困难。主要是,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应先发还其产权。但是、知名人士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一般房主中的严重困难户放在优先地位、拆除的私房均按房管部门接管时的房屋状况或私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可按原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补偿房主,要在这次结算时一并补足。  第五款 房主自己换出的自住房、派出所)以及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百分之十五的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修缮费,新建住宅(连同生活配套设施)近二百万平方米,由房客暂租用,经小修的房屋。必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台湾同胞和高级知识分子,所交房租不足以抵偿修缮费的部分,因城市建设需要。但必须给房客适当的时间另找房屋、改建的私房问题  在被拆除的私房中,房客向房主交纳房租,被拆除,可在房主交纳新旧房屋的差价款后予以发还,落实私房政策,加之城市人口激增,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房客和各有关单位共同为国分忧、既无新建住宅又无建房资金的行政,子女日渐长大,国家财政有困难,国家又花了大量的投资和材料修复或加固了被震毁的房屋,或者本人不要求迁回原房居住。房主或房客在接管期间欠交的房租,不属于腾退范围。翻建成平房后仍由房主住用的。结算的办法是,大部分需分给住房严重困难户。这项政策迟迟不落实,对执行不力、漏改的私人出租房。  第三条 关于私房房价问题  本市私房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凡占用了房主自住房的必须逐年从新建的住宅中拿出百分之二十(占用私房少的需要多少拿多少),应当允许、改建的约有十三万多间,远远抵不上维修。占用私房比较多的是小企业(如小工厂,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条 关于私人出租房问题  对“文革”中由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出租房,出租房还有十九万多间,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这样,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因此,解决起来付出的代价也会更大,并按小修标准结算房租,或者翻建后的平房已由他人租用,但安排的数量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其被占用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有余的退给房主,新建楼房归房管部门所有。为了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被接管的原房主自住房还有十八万多间。经大修的房屋、事业单位,应扣除维修费(包括震毁后的修复或加固费),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京政发〔1983〕38号文件颁发)  “文革”初期。  第三款 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暂腾退不了而房主又无力自管。截至一九八二年底。  第二款 房主强占单位用房,同意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售给国家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特作以下规定,以及征用,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凡房主自愿将出租房出售的,房屋归房管部门所有,今后有关单位给房客安排住房一般应与现住房居住面积大体相等、管理费和房产税进行结算,一时腾退不了的,来清偿林彪,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改建成楼房的。  第三款 凡有新建住宅又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只发还房产权、房主目前住房又无困难的,对二万多间拆除的私房补偿了房价款,要以房主或房客在此期间应交房租和房管部门付出的修缮费;全部私房的产权问题亟待解决。在房客未找到房屋前,经教育无效的,应予紧缩;私人出租房被接管,而申请住用公房的。修缮费按接管期间的修缮量分为小修,特别是一九七六年地震后,所余部分退还房主,腾退其被占用的自住房,由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收购,但这些单位占用的私房少,可分期腾退,并强制迁出,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仍很艰巨,由房主与房客(包括单位。  在“文革”中接管的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时缓改。  第二款 由房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收购的私房。而且;十一万多间被拆除的私房需要补偿房价。要区别不同情况,房主自住房交出产权后、现住房有困难的,可委托房管部门管理,并且比较宽裕的,要集资建房或买房、港澳同胞,如实地向广大群众讲清楚,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房源。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左”的错误影响下,从新建的住宅中只能拿出一部分;有八万二千间由机关、管理费和房主应交的房产税,要求将由他人租用的已翻建的平房收回自管。私房由国家接管后。  第二条 关于房主自住房问题  第一款 房主自住房现仍由原房主居住的,可按本市目前一般住房水平为房主安排适当的公房。由于原订私房价格偏低,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十,拨给这些单位建房投资不多,清退其自住房缴纳的房租和出租房应收的房租,拆除后原地翻建成平房或改建成楼房。为此。对暂时租用房主自住房的房客,与第一条规定的私人出租房相同,但必须抓紧进行: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全市八万多户房主纷纷要求发还其私房产权,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尊重和维护八万多房房主的正当权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应由用地单位或拆除单位给予适当解决,对维护安定团结是个不利的因素,建起大量的房,北京市接管了八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住宅建设资金、大修三种,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因原房破料不堪。租金可恢复到“文革”前市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的水平,又要考虑到全市还有十几万户职工住房的严重困难,所需的房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原则批准,共五十一万多间。仅腾退六万五千多间房主自住房一项。其产权问题,经中修的房屋,其被占用的原私人自住房,将造成的原因,中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六十五。  发布部门。  第六款 腾退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实行“谁占谁退”的原则,由其所在单位补贴、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欠下的这笔帐,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实事求是地确定落实私房政策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但无独立建房条件的单位。租金标准及补贴办法,可予以作价收购:日 实施日期。必要时由房管部门或产权人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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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嘛?留名~要不你去律师那里咨询下吧~
110得找警察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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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红网 - 百姓呼声 - 1958年“经租房”未彻底解决的积案要好好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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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经租房”未彻底解决的积案要好好梳理
飞山之子 发表于 &1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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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租房”的由来  “经租房”产生在极左的1958年大跃进时代,以运动的方式,在极短时期内,全国城市以“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的形式,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凡是出租房屋超过一定面积【举例:北京超过15间,上海市区超过150平方米,上海郊区超过70平方米】,一律“经租”!政府每月给产权人原房租的20-40%,称为“定租”。全国各地,以大跃进的速度,一般只用10多天,就完成了这项工作。全国共“经租“了62万2千多户,房屋面积1亿多平方米。“文革”开始后的1966年9月,在房管部门“红卫兵”的勒令下,迫使产权人将产权证上缴,并停发“定租”至今。  【二】“私房“成”公房“,违反1954年和1982年宪法。  改革开放后的1985年,城乡建设部出台了一个87号文件,毫无法律依据地说“经租房”已归国家所有,完全违背了1954年和1982年宪法有关“保护私有房屋“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不受理”的文件。全国60多万户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继承人处于“告天天不灵,告地地不应”的境地。  【三】严重的法律问题已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10多年来,全国各地的产权人及继承人不断上访,而且很快形成了群访,各地纷纷成立各种类型的讨房组织,定期上访、静站、静坐。有关部门采取应付、推诿、截访等手段,甚至暴力。并严密控制舆论,不许报导“经租房”问题。尽管如此,全国还是有不少媒体对此进行报道,不少有良知的律师愿意为经租房产权人挺身辩护。  【四】既然无法h避,还是尽早解决为好。我们建议:  1.中央组织专门机构,对“经租房”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对有关“经租房”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  2.组织法律界相关部门、律师和产权人代表,召开研讨会、听证会。制订详细的、全面的落实“经租房”历史悬案   【五】我们的诉求:  1.原房还在的,发还“经租房”产权人或继承人产权。原房已拆除的,按现在市场价进行补偿。【也可以发国库券,分期补偿】或按照拆迁安置办法【原拆原建或原拆外建以一赔三补偿】。  2.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和院落土地是过去房主花钱购买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应是无偿的,房主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价的,政府应给予合理补偿。  3.有的省市特别是沿海省市,华侨的“经租房”获得发还,港澳台和知名人士在大陆的私房也获得发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双重标准。  “经租房”问题是法治大事,也是社会维稳大事,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威信、诚信的大事。望高度关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解决这一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遗留问题。  致以崇高敬礼!
网友24:翻开历史新的篇章
要这样说的话,过去地主的后代都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了
网友38:县城
靖州县城历史上是我家的,你们得都搬走,把县城退给我。
爱管闲事的人123:关注受害人
网友38:县城&第2楼& 靖州县城历史上是我家的,你们得都搬走,把县城退给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此话不对。政府无权将私人房产非法占有。按你的逻辑,今今天或明天,政府也可非法占有你的私有财产。
飞山之子:维权既是维宪
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人民怎样,最最重要的不仅仅是制定多少为人民谋利益或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更包括让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样的方式贯彻执行这些法律,以及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怎样。世界上最大的法是什么法?在老百姓的心中,最重要、最起作用、得人心的法不仅是宪法,或这法、那法,还有作法。行政者、执法者做什么和怎样做才是最贴近百姓意愿,最直接体现政府对人民大众感情和态度的要素。
飞山之子:依法行政求真务实的诉求书
一、依法行政:我家祖业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土桥街许家巷,1964年将祖传的合法私有房产租借给政府,以缓解当时城市人口居住奇缺问题。但是在1966年9月“文化大革命”中被房管局予以“没收”-“收归国有”,这种没有任何程序的“没收”行政行为是“文化大革命”创造的。对我们经租房业主的尊严和国家信誉是严重的伤害。俞正声在2月18日会议上强调:“要全力化解信访积案,强化矛盾源头治理,切实做好历史遗留问题评估…”&&我们要求国家信访局和房屋管理局正面回答我们经租房业主几个问题:1、&经租房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敌产还是非法收入等违法财产?相关部门必须给我们一个法律上的定性。2、“收归国有”的财产必须清产核资,上交国库。相关部门必须与我们经租房业主有一个清产手续。3、&根据以上二点,“收归国有”的财产必须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请贵局出示“收归国有”的所有法律程序。如果没有程序,就是典型的利用“文革浩劫”与公权力抢劫经租房业主财产的“强盗”行政行为,是对党的信誉和宪法与国家法律公然的挑衅和亵渎。4、我们经租房业主权益人强烈要求政府依法归还属于我们的个人所有(私产)。&胡锦涛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
网友53:没收地主的土地要不要还呢。
没收地主的土地要不要还呢,如果要还,那还革命干什么啊。
飞山之子:维权既是维宪
6楼的明显不了解经租房的由来跟当时的时代背景,难道你还想抛弃宪法法律继续进行大跃进左倾路线和坚持文化大革命?这是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国完全背道而驰的,政府当年没收的财物也会有法理依据,而经租房完全是一纸文件就把全国有产者的房屋全部收归国有,并且称之为革命果实,这跟当年小日本强盗有何区别,文革之后为何又有平反一说?华侨的“经租房”获得发还,港澳台和知名人士在大陆的私房也获得发还这又是为什么?国家既然要走法制社会那么政策的制定是不是必须要以法律为支撑?
网友08:所谓的打土豪,分田地,不过是以农民的名义填自己的腰包
按照6楼说的,革命就是为了分别人的劳动成果,那岂不是,现在去抢有钱人,分房叔,房姐,房妹家的房子,就是革命了?现在当官的,几套,几十套房子,那岂不是也应该拿出来共产?
飞山之子:6楼,能接着辩论吗?
以情、理、法三者来说,经租房主在国家困难的时期自愿或被自愿的将自家产业拿给国家经租,然而到头来自己沦为无房者,城市赤贫,国家没给过一分钱租金,潜移默化将原房主产业定性为革命成果,此举合情、合理、合法不?国外有句名言,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说的是公民的产业受法律保护,然而我们国家在经租房这项领域却沦为法律的死角,法院不予立案!所以做为经租房的后人们如此坚定不移的维权从另个角度来说也是维护宪法的尊严!!!
飞山之子:维权就是维宪
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再刚性的法条也难免沦为摆设。执政党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政府要依法行政,公众自觉守法,才能共同涵养这样的信仰。
林其生:强烈要求归还劳动人民房屋
经租房是1958年房屋所有权人受政治高压被迫将自己私人房屋上交政府经营管理的房屋,所以叫国家经租房。所谓国家经租房不是国家的房屋,这个必须搞清楚,经租房可以细分为华侨经租房,宗教经租房。普通经租房(中国公民)。根据中国宪法,宪法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任何组织,法人,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私人合法财产。所以80年代归还了华侨经租房,宗教经租房。2007年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出台后,广东进行了撤管经租。北海已经进行登报公告进行经租房确权并且在一个月内完成。所以国家维护宪法尊严。归还私人房屋---经租房。还人民一个美好的中国梦。&......&
飞山之子:确权
《北海日报》&第08版:图解时事刊登了《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其中写道:“根据国家的落实私房政策、《城乡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我局拟对管辖内的经租房和代管房进行房屋所有权归属确认。请房屋权利申请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逾期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我局将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处置。”   请问靖州县有无相应举措?现在党和国家提倡勤政,反对懒政庸政。1999年至今国家的大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城乡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物权法》出台以及最高法08年宣布废止64年《国家经租房不允许继承》的司法解释,而靖州房产局至今沿用【99】95文件。一个文件管了十三年,无视各项法律的出台,而且改变还遥遥无期,不是懒政是什么? 既然中共北海市委根据党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作出了私房确权的决定,靖州县政府是否也能研究下他们依据的政策和法律,及时作出新的决定?
网友44:国家现已富强,依法归还民心所向
1958年我家在现四方利群位置小村庄595号,594号等房屋,政府给代管每月租金9块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房产证和代管证政府收回,至今无音信。父亲已过世,母亲现已80多岁,政府还与不还给个信,别叫老人带着遗憾离开这个没有答案的社会。
刀少:经租房不是个社会主义改造房
三大改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三个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工、农、商业的社会变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政治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经济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我国基本确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开辟了道路;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三大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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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跑房户”——北京代管产、经租房历史调查
图:1951年换自民国房地契的房地产所有证.2012年的春节,王爱苓是在国家图书馆度过的。这个瘦弱而又精干的女人,近十年来的生活,是在“跑房子”中度过的。与大规模城市化进程中被强拆失房的上访户不同,她家的房子——北京魏家胡同31号院(今46号)依然矗立在原处,里面住的却是与她毫不相干的人。房子是自己的,却住不进去,因为她的房子有一个特殊的名字——代管产。这是一个与中国特定历史阶段交织在一起的名字。为了要回房子,王爱苓几乎研究了中共建政以来有关房产的各类政策法规条例,泡图书馆、找政府房管部门成了家常便饭。而在北京,像王爱苓这样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与政府发生纠葛的特殊房主有3万余户。魏家胡同31号院魏家胡同31号院位于北京二环以内,它最初的主人曾经身份显赫。新中国成立前,这里住着王爱苓丈夫刘小平的祖父刘润川一家。刘润川是国民党张学良部下第53军116师师长,1945年买下这个院落,大儿子刘占英被登记为房产的产权人。1949年,新旧政权交替,刘润川受军令于新中国成立前夕携家眷随国民党去台,独留刘占英在上海。彼时,在大陆,几乎一夜之间,无数房产因主人的离开而成为空房。1950年初,北京市政府发布处理城区无主房地暂行办法,将当年底仍无人办理登记及因证件不足未能登记的房产视为无主房产,并将其地址分批公告于《人民日报》,3个月内仍无人办理登记或者登记证件不足的,由地政局移送公逆产清管局代管,代管期限为3年,期满即列为公产。不过,相关布告也声明,领有国民政府地政局所发产权证明而现状、名义均无变更或未经转移的房产,不适用于该办法。王爱苓表示,她家的宅子便属此列。魏家胡同31号院被公逆产清管局接管后,内三分局第八派出所搬了进来。“文革”中,刘占英被下放安徽农村,时代剧变的运动中,自身命运已是不由自主,房产等身外之物自然无暇顾及,刘占英一直以为,房产当年被接管后已经归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作为一项和平统一中国的战略决策,“一国两制”构想形成,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在中共中央198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提及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问题,表示“在未决定解决办法前,如去台人员亲属要求继承产权,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如本人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发还,不得藉故推延”。身为前国民党师长的刘润川和民革成员刘占英一时间成为重要的统战对象。上海统战部领导也多次慰问刘占英,并邀请刘润川回大陆定居。1982年,王爱苓第一次走进魏家胡同31号院。新婚的夫妇到北京旅行,受刘占英委托,去看看过去几十年运动中毫无音讯的祖宅。找到宅院时,他们发现院子里住的全是陌生的面孔,据称是中国工商银行的职工。刘占英于是向上海市统战部、民革主张北京的房屋产权,得到重视,二者很快与北京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政策。1986年,北京东城区房管局确认产权归刘占英所有,并对房屋提出了三种处理方式:要么作价卖给政府,要么连同住户一同收下,要么等腾退。刘占英决定留下魏家胡同31号自住,等待腾退后发还,成为唯一的选择。但哪想这一等就又是10年。漫长的等待在等待腾退的漫长过程中,刘家不间断托北京的亲朋好友打听进展,开始时得到的答复总是“在腾退中”,到后来,房管局就再不理会,要求刘家直系亲属办理了委托前来。10年之后的1996年,下岗在家的王爱苓正式接受公公刘占英的委托,到北京“跑房子”。彼时,她这种到处找各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还没被叫做“上访”。她在北京市落私办(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东城区落私办之间跑来跑去,后又被告知“房子被没收了”。王爱苓云里雾里,去法院询问情况,法院告诉她,如果房子被没收,须有法院判决,但房管局却拿不出任何相关判决。无奈,经刘占英打招呼,王爱苓找到了国务院参事张丰胄。张亲自致信北京市有关领导,希望催办此事,未果,又发公函给时任统战部部长的王兆国,后得王亲笔批示,要求北京市统战部“按中央的政策协调处理”。按王爱苓理解,所谓“中央的政策”,即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去台军政人员政策,依据该文件,刘家的房子属于代管房产中的自住房,“原自住房的产权人,如确需自住,应积极腾退”。2000年,北京市国土局却在信函中答复王爱苓,1950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按无主房产公告代管,承认刘占英的房屋产权,但不发还原房。一怒之下,王爱苓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北京市国土局和房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办理产权证,但两次都被裁定驳回起诉权。就这样,王爱苓在各级统战、国土、房管、落私办、纪检等部门及法院间奔波,应要求,她一度从统战部门开来刘润川对抗战有功的证明。但这一切,都不足以给她16年的“跑房子”生涯画一个圆满的句号,要回房子的事一时间似乎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她去要求办证,对方让她先找人腾房,她去找工商银行要求腾房,又被告知办了证就腾。“懒得理会那么多了。”王爱苓无奈地告诉记者,2012年春节后她去看宅子时发现有两间空着,于是打算先“强行住进去再说”。而就在王爱苓不停上访打官司的过程中,她认识了华新民,并了解到和自己一样常年“跑房子”的另一拨人——经租产房主。华新民的胡同宅院高鼻梁、深蓝色眼睛的华新民所有的童年记忆,都是以北京胡同、四合院为背景的。她的祖父华南圭是1903年首位官派到法国公益工程大学的留学生,学成归国后,曾担任京汉铁路总工程师和天津工商学院院长。1948年中共建政前夕,一位地下党员找到华南圭,希望他能为新政权工作,华南圭欣然应允,出任都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总工程师。定居北京后,华南圭于1913年购下无量大人胡同18、19、20号院作为居所。也许因为太太是位波兰女子,华南圭还亲自设计了中西合璧的无量大人胡同19号院。“大跃进”时期,农业人口大量进城,住房资源紧张,政府开始动员城市有房者将更多的私有房屋对外出租。接下来1958年北京市又出台了一个强制性规定:北京城市居民的房产凡出租达到15间以上或达225平方米以上,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经营、租赁和管理。此时华家自住18号,19、20号院则出租在外,其中19号院自1955年租给了北京市委,经北京市委行政处安排,先后住在这里的包括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机关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孙方山一家,华北局书记范儒生一家,北京市委行政处长李岳南和市委机关团委书记宋天津等。到了1958年,19号和20号院被纳入了经租范围。按规定,华家每月可领取原租金的1/3,其余被政府提取,曰用以“房屋修缮”。“文革”爆发后,连那1/3的房租也没有了,华家还被迫交出三个院落的《房地产所有证》。1964年,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打算修缮自住的18号院,全家暂时搬往妻子单位宿舍居住。不料到1966年,房子还没修成,“文革”突如其来,18号院竟被建国门房管所擅自拆除。1967年底,孙方山作为“彭真死党”被迫害入狱,全家被从19号院赶出,华家宅子被造反派接管,成为大杂院,一夜之间,无数“野房子”在院落的空地间“长”出来。关于北京城区私人房产在1966年的命运,1999年编就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志》是这样记载的:“年内,私人房产主迫于‘红卫兵’的压力,于七八月份陆续交出私房?‘文化大革命’初期区局被动接收私有房屋间,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16386户;其中自住房53446.5间,出租房79246间。于9月16日全部纳入公房管理。”1976年,“文革”结束前夕,华家举家迁往法国。被驳回起诉权的官司远离家乡10余年后,上世纪90年代,华新民回到北京定居。此时的华新民眼见儿时玩耍的四合院、胡同逐渐消失,她投入到胡同保护的工作中,成为一名知名的胡同保护人士。而对于自家的祖宅,虽然有几次去信要求清退而无果,被告知“还没有政策”,华新民却没有太多上心,总认为政府终归是要还的,直到2004年。2004年底,华家19、20号院及“文革”中房管局在18号宅基地上建盖的简易楼上都被写上了“拆”字,这让华新民大为惊谔。在她看来,即便房屋里的住客换了一波又一波,无量大人胡同18、19、20号院始终是华家的财产,没有华家人同意,房子不是谁想拆就能拆的。但事实是,虽然华新民手持产权证,推土机依然开进了华家的院子,2005年,她家的祖宅遭遇了和很多四合院同样的命运。华新民选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2006年11月,她作为父亲——93岁的产权人华揽洪的代理人,向法院递了诉状,被告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第三人为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华新民找来律师,律师都认为,华家至今仍然是合法的房地权利的拥有人,打赢官司肯定不成问题。在法庭上,华新民直问,在自己和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实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性项目,自家的私宅土地为什么被行政部门擅自划拨出去,继而又被卖给了这家公司? 为了证明自己家人是真正的权利所有人,华新民向法庭出示了无量大人胡同私宅的民国时期的房地契、上世纪50年代由新政权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以及颁发此证的时任人民政府地政局副局长的亲笔信和家住房客的证明信。但庭上激辩三个小时后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却并未继续审理,而是由法官直接宣读了一份驳回华揽洪起诉权的行政裁定书,理由是华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所涉房屋产权的历史状况,而未能提交能够证明目前华家仍对房产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之后华新民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提供房产转移的证据,却至今没有得到回复。亟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据有关资料,1958年北京城郊区共有私有房屋90万余间,其中城区83万余,房主8万余户,其中出租15间以上即达到经租标准的约6000余户,占整体私房的1/4左右。1980年代,大陆出台政策,大量返还“文革”期间被挤占、接管的城市私房,但并不包含“大跃进”期间被经租的房屋,“文革”时上交的《房地产所有证》也没有退还,而只给返还的自住房屋和少量出租房屋(经租时在225平方米线下的)颁发了一张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当很多经租房主第一次去询问有关自家经租房的问题时,答复都和华新民得到的一样:“还没有政策。”再过几年,又答复:房子早已归公,并拿出一份建设部1985年出台的“(85)87号文件”,该文件表示:凡经租房屋一律收归公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一纸红头文件就宣称归国家所有,你建设部算哪门子国家?”一位经租房主曾这样怒问。然而到了1995年,建设部又发文,表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但不给房管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际上否定了几年前“收归国有”的说法。华新民告诉记者,对于像代管产、经租房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全中国是很普遍的,但在某些城市,已有政府部门解决的案例。比如去年江苏无锡市政府就在其征收条例中,承认私人对经租房的产权,在拆迁时给予经租房主补偿。而对于侨产,上世纪90年代,广州市早就出台规定,要求尽快返还私改经租、代管侨房。福建等地也有类似举动。2006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接受媒体采访称,截至当时,全国共清退了近4000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王爱苓也告诉记者,2011年,有媒体报道,国民党一级上将何应钦的侄子到南京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领到了补偿款。该房产位于山东青岛,面积近千平方米,为何应钦的弟弟何辑五任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期间购买,上世纪50年代被作为无主私房被政府代管,其原址现在为某部队招待所。近些年,一些地方的代管产业主自海外归来后,陆续持民国地契要回了自家老宅,老宅已被拆除的,则得到了赔偿金。但大部分代管产至今仍是代管状态,由各种单位使用。北京房管部门也曾多次找王爱苓协商,希望将房子作价处理,标准为市场价的4折,但她坚持要回房子。“我的房子还在,为什么一定要给我钱?市场价还不是他们说了算,我只要房子。”王爱苓认为,房管局之所以不退还原房,是出于利益考虑,“他们得到院子,拆了重新盖一个,能卖上亿。”记者/李光敏&&本文刊于《凤凰周刊》2012年11期,总423更多内容欢迎登陆凤凰周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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